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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7年年初法務部與調查局醞釀要訂定「保防法」,因社會觀感不佳而受挫後,民進黨政府所採取的策略,似乎是修正與補強既有的國家安全相關法令,而不是以另訂新法的方式而為之。另一方面,這兩年恰巧是全球針對中國反間諜、反偷竊與反滲透的行動高發期,事實上,台灣可以學習世界各國的經驗,來防衛自己的國家安全與民主自由。本文限於篇幅,分成法律行動、政策行動與執法能力三個方面來概略的討論之。

壹、法律行動

首先,在反間諜與反滲透上,最引人注目的是澳洲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修正案(間諜與外國干預)》(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Amendment【Espionage And Foreign Interference】) ,並將引入《外國影響力透明度計畫》(foreign influence transparency scheme),這個修正案內容牽涉廣泛,但依照張淳美所寫的《澳大利亞修訂國安法反制中共銳實力影響》一文,暫時簡單的歸納出兩項特點分別為:

一、擴大認定間諜罪行為主體與行為態樣:

包括外國政黨、外國政治組織、外國政府、外國政府的權力機構、外國地方政府機構、外國公營企業、外國公共企業、外國政治組織、國際公共組織、恐怖主義組織、外國委託人擁有、指示或控制的實體或組織。另外,將間諜罪的犯罪態樣擴大認定至「干涉澳大利亞政治、政府或民主進程行為」。特別指明外國公營企業、外國公共企業或受外國委託人擁有、指示或控制的實體或組織,以及干涉政治、政府、民主進程等行為。

二、將代表外國政府竊盜商業秘密及損害關鍵基礎設施納入危害國安犯罪,將代表外國政府竊盜商業秘密及損害關鍵基礎設施的行為,提升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並且增加各機關的資訊保密義務等。

顯然的,從民主國家的角度來看,澳洲政府針對所謂「反間諜與反外國干預」,通過的是定義與最廣範圍最大的法律,應該會讓其他民主國家十分的羨慕,因為就民主自由國家而言,這近乎是不可能的任務。當然,澳洲國內也有很多的辯論與妥協,最終之所以能夠通過,筆者認為是中國入侵的例子太多與澳洲國民有高度的國家安全意識直接相關。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2月6日澳洲政府首度援引此法拒絕被指與中共關係密切的富豪黃向墨入境,他的澳洲移民申請遭官方拒絕,永久居留權亦遭取消,現在更進一步禁止他入境澳洲,無法返回他在雪梨的1400萬美元豪宅。

其次,美國的相關作為仍值得我國關注,美國早在1917年即制定了首部《反間諜法》,百年來修訂與增訂的法律已經族繁不及備載,而另外制訂的經濟間諜法》與防止外國滲透內政的諸種法令同樣族繁不及備載。最新的發展是,美國2017年《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提出限制簽證以防止「非傳統情報收集者」盜用美國智慧財產權的新政策,FBI局長沃瑞表示越來越擔心「非傳統情報收集者」,例如學生、教授、科學家等人。

2019年的美國《國防授權法》規定,國防部不得對設有孔子學院的美國大學中文項目提供資助。國會則提出《阻止高等教育間諜及竊盜法案》,防止外國情報機構利用學術交流竊取美國科技、吸收間諜與政治宣傳。簡言之,美國鎖定中共的「千人計畫」,採取拒發簽證不許再進入美國的策略,以及對涉及竊密的華裔專家以各種罪名起訴並逮捕,僅在2018年,美國已經逮捕或起訴近十名涉嫌者。其目的在於防止中國透過「非傳統情報收集者」獲得美國技術,以有效阻止「中國製造2025」。

事實上,東、西方的先進國家無論是政府、議會或是輿論,都在討論針對中國的反間諜、反偷竊與反滲透法律,只是各國的關注不同,進度也不一樣,簡言之,澳洲的法律是開先河,美國的法律則是引領各國的指導。

貳、政策行動

除了法律行動,許多國家直接採取政策行動來制止中國的間諜、偷竊與滲透行為,本文特別舉出兩個有趣的案例,分別為:一、2017年8月新加坡政府驅逐其國立大學公共政策學院特聘講座教授、亞洲與全球化研究所所長黃靖一案,根據新加坡內政部的理由是:「黃靖利用他在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的高職,刻意而秘密地為一個海外國家工作,有損新加坡利益。他這樣做是因為勾結了外國的情報組織」、「這等同於顛覆新加坡主權和干預內政,因此黃靖和他的太太不再適合在新加坡出現。」

本文的重點在於,新加坡政府做成這個政策,並沒有依據任何法律,也沒有對黃靖提出任何司法控訴,純粹是主權國家所做的政治決定。

第二個案例是今年2月初挪威情報部門PST發點名批評中國和俄羅斯等國嘗試滲透挪威,指華為與中國政府有「密切聯繫」,又指中國的《情報法》要求中國公司「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令中國政府可以影響華為等中國公司的工作。因此,挪威政府計劃在當地電訊公司凖備建立5G網絡時,訂立法例限制各家公司使用華為設備的數量。相同的情況在去年發生在波蘭與捷克,並在歐洲其他國家發酵。

本文感興趣的地方同樣在於,挪威、波蘭與捷克政府僅憑中國的法律或政策,就可以認定華為公司威脅其國家安全,這真是一種「先進」但卻是正確的做法。上述的這些案例,呈現的是政府的政治決斷力與政策行動力。

叁、執法能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本文特別提出華為案作為我國的殷鑑。2019 1 29日美國司法部公開指控中國華為多達23項刑事控罪。美國政府到底指控華為公司的誰?以及哪些罪名?

美國紐約東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13件指控,被告包括:1.華為技術有限公司;2.華為設備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3.Skycom Tech;4.孟晚舟。而13項罪名主要為:1.串謀銀行欺詐;2.串謀電信欺詐3.銀行欺詐4.電信欺詐4.串謀詐騙美國5.串謀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6.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利法》7.串謀洗錢8.串謀妨礙司法美國華盛頓西區聯邦地區法院提出10件指控,被告是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華為設備美國公司,涉及罪名主要是:1.串謀竊取商業機密;2.企圖竊取商業機密3.電信欺詐;4.妨礙司法。

華為對我國國家安全的威脅,相信只會比美國更嚴重,然而,我國的法制體系有沒有美國的法律?即便是有相關法令,我國的司法系統有沒有美國的執法能力?就此而言,美國起訴華為案,就值得我國好好的研究。

肆、結論

我國的國家安全法制缺失很多,法律行動、政策行動與執法能力三個方面都有問題。在法律上,即便修正與補強既有的國家安全相關法令,但是核心問題仍未解決,關於「間諜」、「間諜組織」與「間諜行為」,這些都需要法律的詳細定義。乃至於何謂「國家安全」,何謂「違反國家安全」,也都需要明確的定義,才能真正的保障國家安全與維護社會安定。不幸的是,「間諜」與「國家安全」在我國的法律上,定義都太過簡略。更別提,如若要界定「滲透」、「統戰」或「顛覆」更加困難,這三個詞在使用時絕大部分是一種政治用語,而非法律用語。參考澳洲與美國的法律,馬上可知我國的簡略。

政策行動上,我國行政院宣稱要提出各機關使用陸資產品的處理原則,並公布禁用的廠商名單。似乎我國的行動跟外國比較,已經晚了好幾步。

在執法能力上,我國最被詬病的是在有限的法律下,我國的法院還特別寬待間諜,我國現有法律對於間諜行為多以國家安全法論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大多輕判。意即法律訂刑已輕,量刑則更輕。顯示我國司法體系輕賤國家安全。更荒謬的例子是,前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遭指控洩密給中國,被判無罪,使得當時的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大嘆,這是一種「不起訴的洩密」,乾脆把機密都打包給中國算了!如果今天民進黨政府再發生「張顯耀案」的話,有辦法辦嗎?

 

 

 

 

作者   董立文  為 台灣智庫諮詢委員

最近更新: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