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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背景概述

一、案發經過

蘇案發於民國80年3月23日,住在汐止的吳銘漢夫婦,在深夜睡夢中,被砍殺79刀致死。警方在現場採到了一枚血指紋,後來查出與住在隔壁的海軍陸戰隊士兵王文孝相符。王文孝遭警方逮捕後,隨即承認一人犯案,但警方認為一個人不可能砍殺79刀,仍朝多人共犯的方向繼續偵辦。大膽假設,求證魯莽,悲劇就此上演。


     王文孝疑似遭到刑求,後來陸續供出他的弟弟王文忠,以及弟弟的同學為共犯,但王文孝無法說出姓名。王文忠旋即遭逮捕,在刑求下供出三名同學的姓名,為劉秉郎、莊林勳與蘇建和。三人亦即遭逮捕,並在疲勞訊問、嚴刑逼供下,三人都簽下了違背其自由意志之自白書。

二、死刑定讞
 

      王文孝在民國81年1月11日速遭槍決,生前全無和蘇建和等三人對質的機會。而王文忠在王文孝的刻意保護下,僅被認定為在外把風,服刑兩年後即出獄,於出獄後公開指控,在警察的強迫下,才會胡亂供出同學的姓名。法院幾乎就是完全依據王文孝、王文忠的說法,加上刑求蘇建和三人所得之自白,一路判處死刑。


      民國81年2月,士林地方法院判處三人死刑。上訴高等法院,案件開始在高院與最高法院之間來來回回。直至民國83年10月高等法院更二審判處三人各兩個死刑,最高法院並於84年2月駁回蘇建和三人的上訴為止,三人共歷經了七次的審判,均為死刑。


      由於蘇建和三人當時僅年19歲,又明顯遭受刑求,加上案情與證據的疑點重重,在家屬的不放棄與律師團的奔走之下,逐漸引起國內外人權團體的注意,並進而強力聲援。監察委員張德銘於民國84年3月開始展開調查,並於6月提出報告,認定高等法院、士林地院與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時涉及多項違失,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檢察總長亦分別於84年2月、3月、7月三次提起非常上訴,且本案歷經多任法務部長,均未批准死刑執行令。

三、生死徘徊
 

      經辯護律師多次聲請,高等法院終於民國89年11月16日,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直至92年1月13日第一次被高等法院改判無罪,並當庭釋放,三人已失去自由將近11年半。然而,全案仍未就此告終,檢察官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再更一審,首度邀請國際知名的鑑定專家李昌鈺博士,以「專家」身份到庭作證。李博士根據現場的跡證資料提出18點新事證,結論傾向於一人犯案,卻未經該審判決採用。96年6月29日,高院改判死刑,再度引發爭議。並且,高院並未裁定收押,亦創下我國司法史上,被判處死刑,卻無收押必要之首例。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後,再次發回高院,97年的再更二審法院,正式囑託李昌鈺博士進行命案現場之重建,其鑑定報告結論為:本案極可能為王文孝一人所為。再更二審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宣判無罪。


      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後,案件於民國100年4月再次發回,高等法院再更三審於101年8月31日宣判無罪。而受限於民國99年5月所頒布,並於9月1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第三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二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之規定,至此,案件因「不得再上訴」於最高法院而定讞。


      本案自民國80年底第一審繫屬日迄今,早已逾六年,且經最高法院分別於82年4月、83年7月、92年8月、96年11月、100年4月,共五次發回,已分別於92年1月、99年11月、100年8月為無罪判決,是故,已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全案從案發迄今,歷經21個年頭又5個月餘,終於劃上句點。


      蘇案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具爭議性的案件之一,也促成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自白、疲勞訊問等條文之革新。民間團體的聲援,喚起了台灣人民對蘇案的關心,並曾迫使法院於85年3月破天荒召開記者會,挺身為死刑判決背書,並駁斥誤判的批評。種種的正反意見,使人民開始注意司法制度的弊病與改革之道,接下來,本文將一一指出,蘇案所帶給台灣司法的相關啟示。


貳、司法審判蘇案,蘇案審判司法
 

      有「正義使者」的地方,就會有刑求,這也是老子「聖賢不死,大盜不止」的道理。大膽假設無罪,但若不能小心求證,就容易產生亟大的預斷與偏見,再加上淡薄的法治觀念,孱弱的監督機制,「正義使者」的權力無遠弗界,冤案的不斷發生,也就不足為奇。


      蘇案發生於民國80年,整個台灣剛從解嚴出脫,氛圍是威權體制的鬆動,然而,氣息尚存。軍警效忠於黨國,人民是其對立面,司法服務於權貴,以人民為禁臠。在民主僅等同於投票的時代,法治更是一個虛無飄渺的概念,比諸歐美先進國家的現代司法體制,當時的台灣司法,更趨近於舊時代包青天式的審訊糾問。


      於是,警方刑求司空見慣,禁止刑求的法律規定並不是沒有,只是,連號稱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都可以被凍結、架空,其他的法律,也就不太會被當成一回事。法律條文只是一種文字遊戲,隱藏的潛規則才是真正的主宰。由於包青天並不會預設自己「可能犯錯」,不會「無罪推定」、不管「罪疑唯輕」,因此,升斗小民來到衙門,上演的就和電視劇相去不遠。用刑、屈打,成,招。


      在我們的文化中,劃押,一直有著沉甸甸的重量,有時侯,察覺到時,常連自己都備感驚訝。警方九牛二虎,只為得出口供,檢方費盡唇舌,只為騙到自白,而本應中立、客觀、審酌一切證據的法官,對於自白筆錄,更猶如到口肥肉,無法忽略、咬著不放。而小民,只有死在刑求、或死在刑場的選擇,如果,這也算是一種選擇。

一、警方刑求、檢方加工
 

      當蘇建和三人的標靶已被劃定,就很難被取下,也沒有人敢取下,沒有人敢跳上神聖的祭壇。群情的激憤,需要一個出口處,檢警的壓力,也需要一個宣洩點。被害人巨大的苦難當頭,社會期待正義殷切,檢警不會首櫻其鋒,主動改變當初認定「多人涉案」的方向。整體國家機制的心理狀態就是:就算有錯,將錯就錯。本應一步步「篩選出」無辜嫌疑人的機制,反倒一步步「加工出」替罪羔羊。


      檢察官制度的主要目的,正是要糾正第一線員警所可能產生的辦案偏差。重大案件發生時,警方常常看到、聽到、聞到慘烈的現場,血肉模糊、毀損怠盡,很難不帶著憤怒與不捨的同理心在辦案,適度的憤怒與不捨是正義感,社會與人民都需要,因為,冷漠的警察並不是一件好事,然而,所有的事過度了就不好,過度的正義感常會淪為殘暴。


      理論上,檢察官是文人,受的是專業的法律訓練,深受法治的薰陶與深化,雖然有時也需要親臨犯罪現場,但畢竟已經算是退居第二線,理應可以抽離些許的情緒,在慘烈激情的重大犯罪調查之中,適當地導入本應客觀、冷靜、法治的正當法律程序。然而,如果檢察官失卻了對一己身份的尊重與體認,喪失了監督制衡警察權力已屬必然,甚至,更會加深、加工且隱藏了「殘暴的正義感」,蘇案正是適例。


      首先,檢方自居且怡然於擔任警方的「頂頭上司」的角色,非但沒有對包括刑求在內的任何辦案手法予以質問非難,反而默許或至少漠視警方的「非法正義」,尤如「帶頭大哥」與「小弟」般地互持、「互挺」,監督制衡的制度設計全然落空。其次,檢察官享有客觀與冷靜的法治形象,違法的辦案手法經其肯認之後,至少在「形式上」,即會貼附已經正當法律程序的「合法標章」。最後的結果就是,在漂白了警方的非法正義之後,也加深了被告有罪的標籤。被加工後的案件,越來越難回頭。

二、院方照單全收「非法正義」
 

      若說檢察官的制度設計是為了制衡警方,法院的制度設計,就是為了制衡代表國家高權的檢方,以免國家高權恣意逮捕、訴追、拘禁人民。因此,如果檢察官和法官的角色不分,制度的功能即會不彰,更糟的是,如果法官也認為自己代表了國家高權,沒有制衡的功能便罷,輕則癱瘓法庭內設置公訴人之必要性,重則法官一人分飾兩角,甚至加入檢察官的行列,一起糾問被告,球員兼裁判,審判程序不過是行禮如儀,實質上是包青天兩個分身的合體。


      法官的審判權,是司法權最核心、最典型的代表,從主權在民的憲政體制思考,審判權的正當性基礎在於人民,而從權力分立制衡的角度,司法權要制衡的正是行政權與立法權。簡言之,司法權從人民而來,也本應站在人民的立場,視人民為權利主體,防止國家對人民的侵害;若認為自己也代表了國家高權,而輕忽了一己的角色與功能,很容易就會站到人民的對立面,審判系統墮落為統治的一個環節,人民淪落為統治的客體。


      蘇案之所以能夠捲動巨大的社會能量,並非這個案件有任何的奇特之處,其實,蘇案就是個古今中外的典型司法冤案。但是,當民眾開始知道,三個無辜19歲的年輕人,就這樣輕易地將被司法「弄死」時,人民長久以來對司法現狀的不滿,也同時找到了一個宣洩的出口,蘇案幸運地、也不幸地成為台灣人民對司法不滿的反動指標案件。於是,這二十年來,司法審判蘇案,蘇案也審判台灣司法。


      批判法學可以很精準地描述這種現象,人民對於司法的顢頇與法官的傲慢,已經到達忍無可忍的地步,操弄司法權的黨國、暨代表又依附於審判權的法官,顯然不願意「紆尊降貴」時,兩個不同階級間的鬥爭就會爆發,而法律論理千瘡百孔且法律語言殘破不堪的台灣司法,就很容易被看破手腳。法律象牙塔不堪一擊,法官們不出關便罷,一旦走下高高在上的審判台,原形畢露,人民難以忍受的能量,就愈形蓄積與爆發。


      荒謬的劇情,真實地在蘇案上演了。法官一字排開的記者會,捍衛判決與死刑的正確性,但漏洞百出的判決,隨處可見無關連的莫名證據,搬不動法條、推不動的邏輯,在人民近距離檢視後,國家對蘇建和三人的莫須有指控,顯得如此荒唐,法官詞窮,賭上自己的高學歷與「考試第一名」。答案揭曉,原來,台灣的法官自認是神不是人,而讓法官「神化」的,是第一志願與第一名。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正是通過司法官考試的那一瞬間,法官們正式脫離「草民」的身份,晉昇為統治階級,人民面對的,還是周星馳電影裡的九品芝麻官。


      透過蘇案,人民慢慢走進法院,也逐漸地了解到,司法體制一百年來竟沒有改變多少。於是,也掀起了一波波的司法改革浪潮,要求落實審檢分立,檢察官必須到法院開庭,確實負起舉證責任,讓法官更能擔任中立、客觀、聽訟者的角色;要求警訊、偵訊時,要全程錄音錄影,大大減少嫌疑人被刑求的風險;引進證據排除法則,讓因刑求的自白或其它任何違法的資料,都應排除而不能作為證據;甚至於,也連根撼動了法官的來源與養成過程,減少考試取才,而改由檢察官或律師出任法官,成為一種社會共識。

三、刑事鑑定推波助瀾
 

      而除了上述的司法改革運動之外,在蘇案中,值得一提的是刑事鑑定的攻防。很顯然地,法院已經喪失了將「非法」正義「消化吸收」的能力,於是,刑事鑑定披著「科學」的外衣,就成了維護司法尊嚴的最後寸土,也成了蘇案的兵家必爭之地。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正是讓開啟再審之後的高等法院,又將蘇案三人在96年6月改判死刑的主要原因。法醫研究所的專家們,藉由判斷刀痕的大小、深度、角度不同,認定凶器不止一種,所以,凶手不止一人。這些法醫們幾乎是賭上自己的專業與聲譽,為有罪判決背書,和早期法官們賭上自己的考試證書,有著異曲同工之妙。


      暫先不論鑑定的實質內容是否正確,法醫與專家們所能證明的,最多最多,也僅是「凶手不止一人」的這個結論,其它的合理懷疑,並無法就此根除,理由顯而易見:凶手「不止一人」,就表示一定是「四個人」嗎(蘇建和三人加上王文孝)?而就算是「四人」,另外三人就一定是蘇建和他們嗎?但是,這個狀似「科學」的鑑定報告,加上刑求而來的自白,相互「補強」,法官仍下得了手判處死刑,這距今不遠,是2007年的台灣司法實況。


      而在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重建後,法醫研究所的實質內容更是不堪一擊。首先,由刀痕反推刀器的種類與數量,乃是法醫研究所獨創之鑑定方法,前無古人便罷,亦無法經過反覆之操作、仍能得出相同之結論,本質上,無法反覆實施、操作、檢驗,就不是一種「科學」的鑑定方法。相對地,李昌鈺博士的現場重建與血液噴濺分析,則更顯地有說服力(動畫影片細節,參見http://www.jrf.org.tw/,司改會網站),結論是「凶手極可能僅有一人」。只要法官真心信仰現代法治,無罪推定、罪疑唯輕原則,無罪判決絲毫不需任何猶豫。更何況,蘇建和三人,根本就已經算是「自證己無罪」。


參、後蘇案時代:相信人?相信運氣?相信制度?
 

      坦白說,蘇建和三人,算是很「幸運」的了。先有不放棄的蘇爸爸與其他家屬,才會有堅持到最後的義務律師團;結合對司法的失望,改革的呼聲捲動了社會能量,在蘇案三個無辜的年輕人身上發酵;也慢慢引起了眾人的關注,才會有檢察總長協助非常上訴、歷任法務部長拒簽執行令,到後來,總統也有特赦蘇建和三人的意願,試圖用行政特權來解決司法權所陷入的窘境。


      這些都是可遇而不可求的運氣,也累積了每一個人一點一滴的努力。然而,崇尚法治,正是要努力透過法律與體制,試圖從人治的時代轉換成法治。因此,正確的態度毋寧是,擺脫對聖人與賢士的期待仰望,轉而對制度的建立與信賴。蘇案帶給我們的體認是,沒有不犯錯的司法,只有不認錯的司法。司法犯了錯,並不是大問題,司法不認錯,才是嚴重的問題。


      過去,司法糾正自己錯誤的機制,效能不彰、門檻過高,例如非常上訴或再審,幾乎都是極端例外的情況才會啟動,值得我們思考與反省。刑事鑑定應該是講究科學的,不能僅有科學的外衣而無實質,刑事鑑定的變革勢在必行。法官的素質的提昇與監督,如何強化其對檢察官之制衡,均是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方向。而檢察官對於警方辦案品質的控管,也應適度地透過管考績效等配套制度來落實。


      而最後不得不提的是,刑事訴訟並無勝敗的概念,被告被判有罪了,並不是國家的「勝利」,因為這表示,有人被傷害了,也有人被懲罰了,是一種遺憾;被告被判無罪,也不是國家的「失敗」,因為,這或表示找不到加害人,或者縱放了加害人,也都是一種遺憾。更苦的是,被告與被害人,並不應該是被對立的兩方,這樣的簡單思維,激化了衝突,也簡化了悲傷,更弱化了司法與國家應負的責任。


      最對不起蘇建和三人和被害人家屬的,是讓他們纏訟了二十一年的司法制度。從警察搜證開始,到檢察官、法官與刑事鑑定,每一個環節都有責任,而釐清責任的最大目的,正是要建立起一套更完善的防錯機制。蘇案總體檢了刑事司法,在本案慢慢告終的後蘇案時代,相信才是台灣刑事司法現代化的開端。

作者高榮志為律師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