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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於就職典禮中宣示將於今年十月召開司法改革國事會議,以回應人民對於司法改革的期待,馬政府八年的執政結果,提高人民對於法官及檢察官的不信任度,依據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之調查,其不信任度,分別為84.6%及76.5%,如此高之不信任度使得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幾乎失守!人民對於司法運作何以如此不信任?其不信任度何以超過50%?亦即在一般案件中,假設司法判決正確,則至少於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者,應該對於司法產生信賴之感。換言之,倘若判決正確,則司法至少應有50%之信任度,然而,高達84.6%之不信任度是如何產生?大多數之人或許皆未曾訴訟過,然而,其何以對於司法產生不信任之感,是本身法律知識不足?還是部分不當個案判決經過媒體報導及名嘴大肆渲染後,增加理盲濫情且傾向「亂世用重典」之社會大眾之不信任感?抑或是法院的判決悖離人民之經驗法則及法律情感,致使人民懷疑其裁判品質及公正性?究竟真正之原因為何?找到原因後才能提供有效之改進之道,因此,暫不論部分因人民法律知識不足所造成之因素外,實應細繹影響審判結果正確性之因素,分別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案,方能重建人民對於司法的信任與信心。

依筆者之觀察,目前造成司法判決不當或錯誤致使人民不信任司法之原因,主要如下:

一、司法審判人員之操守問題

眾所皆知,雖然台灣實施民主選舉已經20年,然而,一般人民對於法官可否用金錢或職位等利益加以收買,始終保持懷疑之態度,即使無此意圖之訴訟當事人,亦常擔心他方當事人是否會收買法官,致影響判決之結果,而確實部分司法審判人員亦因操守上之問題見諸報端;此外,亦有部分司法審判人員為個人生涯發展順遂而聽從上意者之情形,然此種情形因無實際之金錢往來,乃存於相關當事人間內心之想法,事實上不易發現,少數案例如黃世銘洩密案,因涉及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涉嫌關說案,因受社會矚目才因而曝光。

此類司法人員之操守問題,惟有嚴格執行司法人員之懲罰及淘汰制度,而非官官相護,方能徹底解決。筆者建議收賄者除沒收犯罪所得外,並應追繳任職期間自公家領取之所有薪資及獎金,使其因事發後代價太大而不敢冒險收賄,同時調查其是否有刑法124及125條枉法裁判罪及濫權追訴罪等問題,若有,亦應一併嚴懲,同時應依法給予個案當事人再審之機會。此外,此類操守有問題之司法人員,亦不得轉任律師,蓋律師乃實踐司法正義之一環,實不容操守已有問題之司法人員,再行執業律師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二、司法審判人員認定事實之能力

司法審判之本質在於「認事用法」,認定符合真相之事實,乃是得到正確妥適判決之前提,因此,已故美國最高法院法官Holmes曾言;「法律的生命從不在邏輯,而在於經驗。」,然而,台灣現行法官之任用制度,卻產生「娃娃法官」、「恐龍法官」等現象,即認定事實嚴重背離人民之經驗法則,如:三歲女童之強制性交案,因最高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邵燕玲以及法官李伯道、孫增同、李英勇與施俊堯等人,認為依「女童的證詞、驗傷診斷書均無法證明被告有違反女童意願」,而以被告「實際上未違反意願,只能成立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為由,發回更審,此一判決因違反一般人皆認為「三歲女童不可能同意」之經驗法則,進而引發2010925之白玫瑰運動,即為適例。該案之承審法官以無證據證明違反女童意願之純粹邏輯推論認定被告並未違反女童意願之事實,然而,一般人民則依其經驗法則認定三歲女童不可能同意之事實,此案充分顯現出案件審理時,如何發現事實之重要性。

然而,由於現行之考試制度,司法考試錄取者大多數為年輕而無工作經驗及社會歷練之法律人,雖然,為改善此一現象,司法院允許律師執行業務具一定年資者,亦可申請轉任法官,然而,實際實施之成效確不如預期,因此,在考試制度未改善及選任制度未整體規劃全面改變之前,解決之道在於由現行有經驗的二審法官帶領年輕資淺的法官,職司第一審之審判工作,共同審理案件以發現真實,正所謂:「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集眾人之智慧,發現真實,適用法律,絕對比一個法官單獨審理更能從不同之觀點發現真實,因此,實不宜由資淺之法官單獨審理第一審,而影響事實認定之正確性,而將人民之權益當成第一審法院培育法官的試驗所,唯有對第一審對案件做出正確之事實認定,方能減少二審改變事實認定之機率,甚至減少二審之上訴機率。此外,對於若干高度政治敏感性或社會矚目之重大治安之案件,可考量採行陪審制,以降低事實認定錯誤之可能性及避免因審理高度爭議性案件所造成對司法公信力之折損

三、司法審判人員適用法律之能力

法官適用法律本有一定之詮釋及裁量空間,其間涉及法律邏輯推論之運作以及法官心中之價值判斷,除了「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保障基本人權之法價值外,對於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條款之認定?企業主與消費者間之糾紛,當契約約款文義不清時,應作有利於何方之判斷?凡此皆在考驗法官心中之正義感及價值判斷,如何使法官心中想法與人民貼近,因而詮釋出符合情理之法律解釋,此涉及法官對於個案正義之價值判斷及其因而產生之判定標準。對於如何培養法官正確適用法律之能力,涉及法律教育之完整性以及現行考試制度是否得以選出合適的法官等問題,恐非單一面向之制度改革,即可見其成效,因此,必須從法學教育的根本改革及考試制度之檢討,雙管其下,方能克盡其功。

四、司法審判案件歷時過久及最終和稀泥式的正義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司法審判實務上當事人長因歷時過久而失去繼續訴訟的意願及動力,最後,不得不在精疲力竭之情形下和解,同時,法官在得以避免撰寫裁判書之誘因下,亦常力促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而和解,表面上似乎依古人「訟則終兇,必也使無訟乎」之明訓,殊不知此種美其名為勸諭和解,疏解訟源之辦案結果,雙方當事人可能因皆未獲得其原先欲得之判決結果,形成雙方當事人皆不滿意之結果,如此「和稀泥式」、「打折式」的正義,勢必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度。實則,法官應該勇於做出判決,而非力勸雙方和解,反而使雙方當事人皆不滿意,法官需深刻認知,倘若事情容易和解,雙方當事人又何需浪費時間、金錢及心力而興訟,法院判決之本質乃在於實踐個案之公平正義,倘若欲透過法院獲得公平正義之人民,最後獲得的是多年纏訟後「和稀泥式及打折式」的正義,如何能獲得人民之信賴!

五、司法裁判品質之監督及懲處機制之欠缺

如前所述,司法裁判認事用法固有其本質上之困難,然而,不應因此一本質上之困難而忽略人民對公正裁判之企盼,亦不得因此即認為對於司法判決品質之監督係屬不可能之事,司法判決除了前述之問題外,有時因為承審人員之怠惰,亦偶有判決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明文及文書內容出現完全不相干之內容(諒必為電腦文書操作不當及未認真審閱所致),甚或有聽聞部分法官由法官助理代為撰寫判決之情形,致使部分判決之品質低落,如此之情形,在法官為終身職之制度性保障下,如何將部分怠忽職守顯不適任的法官,予以淘汰,亦考驗著職司司法改革任務者之決心。換言之,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標準如何?如何透過制度之建立,對承審法官建立一般性之辦案標準,而不涉及個案審判之干涉而有違審判獨立之虞,亦屬司法之重要一環

綜上所述,司法改革乃人民殷切期盼之事,而改革之方向及方法必須能夠解決現行司法低信賴度之問題,司法改革中有些較無爭議而必須立即改革者,如法官的淘汰機制,必須有效建立及貫徹實施,任何一種專業不可能沒有劣幣存在,問題在於用何種標準及程序加以淘汰,方能達到淘汰不適任法官之目的,至於,法官認定事實背離經驗法則之問題,除考試及選任制度之改變外,由資深法官帶領資淺法官審理第一審案件,或可減緩此一現象,至於,高度政治爭議性及社會矚目之案件,則應採用陪審團制度,以避免司法判決因政黨間之競爭而受到不當之輿論傷害,而判決若因法官法律見解之不同而生之歧義判決,則有賴於法律人共同地與社會大眾對話與溝通,使民眾瞭解司法審判有其本質上之困難,如:真相探求之困難性及法律解釋歧義之必然性,如此,方能提升司法審判之公信力。

作者許惠峰為文化大學法律系主任

最近更新: 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