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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行政院將推動性交易合法化的修法,然而這個議題牽涉相當多的層面,甚至是價值觀的問題,到底社會該如何思考,我們在去年曾針對性交易開過座談會,與會者針對此議題為文表達意見,文章刊登在二月份出版的「新社會政策雙月刊」,我們將一連三天刊登。作者各自有不同的主張,讀者可以參考。本次我們刊登黃淑英委員的文章。

性交易的議題討論、政策發展在除罰、除罪、一樓一鳳或專區的操作層次上作文章前,政府應先就社會的價值作一個釐清並凝聚共識:性交易可否視為一種工作?我們要不要性產業?我們要不要促進性產業來蓬勃經濟?這些共識是決定性交易政策方向的基礎。性行為是兩個人之間的事,私下互相同意而形成的交易,政府無須積極地介入。但是如果要將性交易視為是一種工作,那麼挑戰的不僅是倫理道德的問題,也有工作權的問題。


壹、當性成為性交易
 

      台灣的婦女/性別團體在性交易是否該合法化的議題上,也因為立場及關心角度的不同,多年來一直未有共識。部分人主張當女人(或其他性別)賣性是出於自願,應尊重其身體自主權及工作權;但部分人卻質疑其「自願」之內涵。


      從2010年1月,台中單親爸爸小范在夜市擺攤當「人肉沙包」,以「自願挨打」作為交換金錢的代價,引起台灣各界譁然,台灣社會顯然不會單純因為當事人「自願」挨打而認同其身體自主權。相同的道理,如果有人「自願」當奴隸時,也不能因尊重其意願而將奴隸制合法化,因為當行為挑戰或衝擊到基本的人性尊嚴時,身體自主權並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然而,一直以來有一群弱勢婦女為了餬口而從事比「人肉沙包」更危險、更容易受傷的「性交易」,部分團體卻認為性交易是身體自主權的行使,但其實是美化弱勢者捨棄尊嚴、不得已的求生選擇。更何況,在性交易時,賣性者是將自己的身體在性交的一刻賣給了買性者,由他的歡愉主宰自己的身體,何來「身體自主權」的奢談?


      妓權倡議者常強調身體自主權,但是對於賣性者的處遇卻很少關心及討論。在美國,賣性者的死亡平均年齡是34歲,半數賣性者都有至少自殺一次的紀錄。在英國,8萬名性工作者中,有7萬6千名為吸毒者,多數為被毒品控制。在性工作合法的荷蘭阿姆斯特丹,多數賣性者經常性被皮條客及顧客恐嚇、毆打、及強暴,半數以上淪為性奴隸,並在合法的掩蓋之下被性侵害。台灣少有相關的研究,但從媒體上的瞭解,是相似的。再者,賣性者的身心健康一直以來也被忽略。一個人的身體部位在一定的時間裡,接受無數次被陌生人「侵入」的行為,長期的影響是什麼?賣性者是否能在心理上區隔有親密關係的「做愛」和交易關係的「性交」而沒有壓力?她的配偶是否能處之泰然?


      無論我們如何包裝、美化「 性交易」,或者以同情的心態來看這件事情,但事實是,台灣社會普遍還是認為賣淫、買春只有發生在別人身上時可以接受,我們不但不會鼓勵我們的親友從事這樣的行為,甚而嚴厲地反對;不僅如此,既使認為性交易是難以遏止的,也不希望這類的行為發生在我家的鄰近。社會的價值不辯而明。


貳、如果性交易成為一種工作
 

      每一種工作都有發展的權利,也應受到政府的保障及協助。如:就業輔導、工作宣導、失業的救濟等。當然它也可以有廣告、招募及仲介等行為,並有選擇工作地點的自由。若性交易是一種工作,意味著,它應成為學校輔導就業的類別,勞委會職業訓練的項目;它可以為了促銷而廣告,也可成立公司經營。但是,我們的社會又是否認同?性交易一旦變成了工作,等於我們同意「嫖妓」是合法而且被保障的社會行為。賣性者可以為了更大的生涯發展而招攬買性者,擴充業務;買性者也可結群大辣辣地穿梭在妓戶間。而這是否合乎民眾期待?


      內政部於2009年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有68.5%贊成「成人性交易可作為行業類別加以管理」,卻同時有91%反對在不准掛招牌的條件之下,成年人可以在自家住宅從事性交易行為、47.8%反對廢除處罰賣性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顯示目前台灣民眾對於性交易的態度仍是有許多的衝突與矛盾,且無法將性交易當成一種工作來看待。如果以政府「特許」的方式來處理,如:設置紅燈區、定期性病檢查或一樓一鳳、禁止公開招攬等,其實等於是公然宣示對於性交易的歧視,就更不該是一種「工作」了。


      一個政府如果無法提供弱勢者工作,卻將一個觸犯人性尊嚴底線、傷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性交易行為,硬以「工作」包裝起來,然後叫他們去從事,陷弱勢的婦女於不自知、難以脫離的苦海裡。這是政府無能、推卸責任的行徑。


參、性交易除罰不等於性工作合法
 

      性交易不應被視為工作,但是否應該被處罰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有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而罰娼的規定。兩個人參與同一行為,弱勢的賣性者被處罰,強勢的買性者無罪,這種不公平的立法,是父權社會的產物。婦女團體主張性交易除罰,賣性者不罰,但是對於買性者及仲介第三者的處理上有不同的意見。我們除了認為應維持對於仲介第三者的罰則之外,應特別針對買性者提出課以社會捐,因為性交易向來都與人口販運、黑道、毒品、性病及剝削無法切割,社會必須付出龐大的成本來防制或處置,所以,因買性者的需求而衍生出來的這些社會成本,應由他們來承擔。


      在諸多的討論中,常有人將「性交易除罰」與「性工作合法」等同。事實上,這是兩回事。性交易除罰是指對於私下交易兩造不予處罰,並沒有給予「工作」的地位。將「性交易」套上「工作」的外衣,並不能消除它對婦女或社會的傷害,也沒有提升它的社會形象,反而讓弱勢者更弱勢。性交易可以理解,但是「性工作」這樣的名詞不存在我們的字典裡。


肆、政府應先提出核心價值

 

      全球每年有200萬名5-15歲的女孩被投入賣淫市場;英國目前有超過5000名兒童被迫充當性奴隸,全球兒童性奴隸交易一年就能獲得50億英鎊利潤它已經成為僅次於毒品交易的第二大國際犯罪行業。


      2007年1月,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六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2009年,執政黨立委卻提案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欲使性交易合法化,甚至強調性產業可帶來每年180億之稅收。行政院在2009年拋出「紅燈區」的構想,2010年卻又提出讓性交易以「一樓一鳳」的「合作社」方式存在。所有的政策方向皆互相矛盾、看不出其核心價值、亦看不出其政策目標。政府如欲處裡性交易甚至性產業之問題,勢必先提出其核心價值及政策目標,否則就只是不負責任的敷衍了事而已。

作者黃淑英為立法委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