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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進國內文創產業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在今年初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期許透過該法能將台灣建構為一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的社會環境,並加強相關人才之培育,拓展我國文創產業的國際市場。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除了能帶來有形的經濟效益,以及無形的文化蘊存與國人對於民族文化的認同上,都帶來極大的影響,甚至在國家競爭力及國際形象的提升,都將獲致顯著的效益,這也是為什麼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受到各國重視之原因。


壹、事權不統一 各唱各的調

      文創法的三讀通過,為國內從事文創相關之人士帶來一鼓激勵的氣氛,但在深入觀察文創法的內容,仍不難發現政策重點仍在於短期性的資助及相關資源的補助,組織事權的不統一,分層流於形式各唱各的調,國內的文創政策恐仍將流於口號為主的狀態。


      文創產業政策的重點,應強調如何透過政府營造一個能夠永續發展的文化創意社會環境,但細看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管理範疇與管轄單位,視覺藝術、音樂及表演藝術、文化資產應用及表演設施、工藝產業等屬文建會管轄;電影、廣播電視、出版、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等產業等則屬新聞局管轄;廣告、產品設計、視覺傳達設計、設計品牌時尚、數位內容等產業屬經濟部管轄;其他如建築設計、創意生活等產業則屬內政部管轄。然而,文創產業和教育、經濟、環保等政策一樣,需要全方面跨部門的整合,才能將其效益發揮至極致。


貳、跨領域整合的英國創意產業

      以英國及韓國對於文創產業的推動來看,事權的統一皆是非當重要的一環。英國政府早在1997年即開始有計畫的推動英國的創意產業,為全球第一個以政策推動創意產業的國家,也是現今創意經濟最有影響力的國家之一。在規劃之初,英國政府即針對相關領域進行整合,如技術與教育、出口提升、金融協助、稅務與法規、智慧財產權、地方事務等,而由「創意產業策略小組」在出口、教育、金融、地方法展等方面提供協助。此外,為加強地方發展,英國政府整合中央七個相關部會,成立單一工作窗口,使地方政府可以統合中央產業發展政策,並加以執行,同時成立地方發展辦事處,負責協調協同區域發展與更新,強化英語區的競爭力與平衡區域間發展。現今英國的創意產業的產值占整體經濟的比重愈來愈高,根據經建會整理英國文化體育部(DCMS)最新發表2008年"Creative Britain- New Talents for the New Economy" 報告,英國創意產業就業人數達200萬人,年產值達600億英鎊,佔英國經濟的7.3%,且成長速度超過總體經濟,可以看出英國政府在推動創意經濟所帶來的效益。


參、推動文化政策對於經濟的加碼效果

      韓國文創產業的推動上也是相當成功例子。韓國在1997年爆發金融危機後,政府開始意識到單以重工業的發展並不足以支撐整個國家的經濟,因此開始致力於資訊、娛樂產業等與文化相關產業的投資。1999年韓國國會通過「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該法對當於台灣的「文創法」),明訂對於文化、娛樂及內容產業的協助。而在權責架構方面,韓國政府非常清楚對於文化政策的推動,政府部門的整合為第一要務,以避免行政部門變成「跛腳」單位。韓國政府早在1990年便已成立文化部(下轄文化產業局),負責出版等相關事務,後來更進而將文化、觀光等事務納入改制後的文化觀光部專責處理,並於2001年設立「韓國文化與內容振興院」(KOCCA:Korea Culture and Content Agency),作為實際推動文化產業的主要單位。韓國政府在文化產業的推動下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除了將文化產業視為國家發展的重要產業之一,明確的政策方向與通盤的考量,以及一連串有效的措施,使韓國的文化產業在短時間即達到顯著的績效。以韓國的「影劇行銷觀光」為例,韓國政府對於影視產業的硬體設備與軟體人力投入大量的支援,打造優質的影視產業,除了獲得極佳的海外版權輸出金額,在刻意的將影劇與觀光結合的帶動下,不斷的衝高韓國的外國觀光客人數,將文化創意產業所帶來的效益發揮極致。


肆、飄搖中的台灣文創政策

      馬英九總統在2008年擔任台灣新任總統時,曾承諾上任後一年內要將文建會與觀光局整合為「文化觀光部」,將文創產業層級拉高至「部」的層級,且預算也提高到總預算4%,至今還在期待此政策的改革與組織再造。當全球市場不斷再前進,當各國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時,台灣到現在還在面臨事權無法統一的問題,就時尚設計產業來看,到底隸屬文建會、經濟部工業局、國貿局、還是技術處的掌管範圍?結果是各司其職,每個單位都有管,但是各管各的。例如,涉及紡織品與設計等是由工業局掌管,與國際供應鏈結合則由國貿局,服飾與電影、電視劇結合則管理單位是文建會,品牌行銷與推廣則是外貿協會,乍看之下,好像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但是真正在實務上執行者都知道,任何產業發展與推動每個部門職責都有關連性存在,有些業務無法分工非常明確,這樣怎麼辦?只好各做各的業務,再者,部門沒有整合,事權沒有統一,每個部門都有其"本位主義"的心態,就更難找到磨合方式,如何落實政策推動。


      目前文創法中僅提及政府應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這對於文創產業的發展是相當重要的,因為國內仍缺乏對於文創產業的相關數據及資料,自然無法做出全面性且精緻的政策規劃,然而行政機關角色重疊與資源重置,政策工具與行政資源無法相互支援的問題仍然存在,僅僅透過文創法仍不能解決問題,唯有成立一個高層級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部門,並由政府中的主要長官來負責推動,才能有效的建構國內文創產業長期的發展契機。


      台灣的文創產業就如同蒲公英種子,文創法的通過,宛如一場春風,起動了國內文創產業的發展,但最終是否會降落於具有良好發展的土壤上,進而成長、茁壯?就端看政府有無魄力進行改革。

作者許淑華為台北市議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