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箝制言論與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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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013-11-25
商業周刊「
牛奶駭人
」爭議,筆者查了衛福部食藥署主張要對學者開罰的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四十條,赫然發現,依體系觀之,應該公布檢驗方法的「行為主體」,其實是「政府」,並不是「民間」。再者,第四十條在該法沒有罰則,而人民本無公布報告的作為義務,官方為何可恣意依
行政執行法
開罰三十萬?最重要的,依釋字六五六號之旨,人民有「不表意的自由」,所以該學者願意公布研究,是其主動願意配合。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nov/25/today-o1.htm
最近更新: 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