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古蹟可否「標租」 中央應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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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015-01-28
國有財產署依據「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另訂屬「文化資產」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亦即,當某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時,若該不動產屬「文化資產」,則租金暨其出租方式,將依上開計收基準及方式來計算收取;對此,筆者認為,勢必滋生如下的疑慮: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1223
最近更新: 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