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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第六六六號認定「既不罰娼,就不該罰嫖」之後,內政部長江宜樺曾表示要朝性工作除罪化的方向走。幾個月過去,內政部居然推出「從事性工作要得到配偶同意」以及「要設立性工作專區」的政策。


      從事性工作的定義就是和配偶以外的人上床(不管你結婚沒有),在《刑法》還有通姦罪,《民法》還把通姦列為得判決離婚要件的情況下,配偶想告該告的本來就可以告,跟大法官解不解釋根本無關。內政部推出「從事性工作要得到配偶同意」的政策,並不是為了保障配偶的訴訟權,而是出於管理的需要。

      在內政部官員的腦袋裡,雖然不罰娼了,但還是要把性工作當成一項與社會重大公益有關的行業來管理。就好像管理計程車司機一樣,要登記,要發執照。但是發執照是一種行政處分,行政處分所許可之行為不能構成犯罪,否則輕則處分無效,重則會讓公務人員成為通姦罪的幫助犯。所以如果你要申請性工作執照,你一定要是單身,如果你結婚了,就得出具配偶的同意書。

      從行業管理的思路出發,我們可以預期內政部對性工作者的要求將絕不止於配偶的同意書而已。既然有登記發照的職業就要繳稅,內政部就可能規定性交易要開發票,或規定性工作者要像計程車司機那樣「靠行」以便稽徵營業稅。

      而為了控制執照數量,內政部可能還要舉辦考試,要強制健康檢查,要規定沒有吸毒或其他可能危害客戶安全的犯罪前科,要訂立一定的「服務品質標準」供消費者申訴和「記點」,還要制定退休年齡和其他退場機制。未來,可能還會設立性交易最低工資以及性工作職業工會等等。

      聽起來很愚蠢嗎?只要想把性工作當成行業來管理,這一切都會發生,而內政部的官員們正在絞盡腦汁把愚蠢法律化。更愚蠢的是所謂「性工作專區」的點子。內政部大概以為台灣可以像荷蘭那樣,把性工作者全部趕進一個專區內,再弄得美輪美奐來爭取國際觀光客。但是這有三不可:

      第一,即使是在荷蘭的紅燈區,毒品和犯罪依然是問題,荷蘭警方三不五時都得到紅燈區的公寓和酒吧臨檢。放在台灣,則問題必然更嚴重,難怪根據內政部的民調,85%的民眾都不願紅燈區在我家隔壁;

      第二,要決定誰能在專區內經營妓院,是四海、天道還是竹聯,本身就是一個容易讓主管機關、警察和各幫派角頭勾結的淵藪,內政部莫非嫌治安問題還不夠嚴重,非搞點東西砸自己的腳?

      第三,要設立專區,就表示在專區外不能從事性工作,這不但違背大法官解釋,也讓大法官們當初最詬病的現象─警察和黑道對底層性工作者的控制和剝削─得以延續。

      各國實踐都證明,凡是對性工作進行管理的國家,管得到的部分只是在鼓勵黑道和警察、公務人員勾結來取得和維持經營權,管不到的部分則依舊是叢林法則,而且管不到的部分永遠大於管得到的部分。英國街頭就充斥著各種「教授法文課」、「陽痿治療專家」的廣告,在荷蘭紅燈區外的酒吧裡,拉客的女子也比比皆是。即使是號稱管得最有方法的德國,估計仍然有70%的性工作者(尤其是兼差者)不願意申請執照或在合法妓院內工作。
台灣人要解決性需求,本來就可以在各個賓館、motel去解決,雖是偷偷摸摸,卻也一向方便自在。既然不管比管要好,內政部何不讓性交易自然低調的存在,不管也罷?

最近更新: 201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