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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來一系列檢察官濫權押人的事件,本智庫法政組召集邱太三、副總幹事梁文傑,結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意見,協助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完整修法方案。主要修法重點如下:


1.仿效日本制度,廢除「串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等羈押理由,將羈押理由縮限為有「逃亡」、「煙滅證物」和「連續犯罪」之虞等三項。(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2.仿效日本制度,將羈押時間改為最長十天,必要時得再延長十天。避免過長的羈押時間鼓勵檢察官拖延辦案,其至成為檢察官押人取供和懲罰嫌犯的工具。(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3.仿效日本制度,法院駁回檢察官之羈押聲請時,檢察官只能當庭「即時抗告」,但裁定後即不得再行抗告(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03、404條)
 
4.建立司法人員過失賠償制度,對於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司法人員,人民得申請國家賠償。(廢除國家賠償法第13條)
 
5.建立司法人員濫權懲罰制度,司法人員因「過失」而使無罪之人受追訴或處罰者,可處有期徒刑之罪。(增列於刑法第125條)
 
6.增列司法人員洩露秘密罪,司法人員洩露偵查中得知之資訊,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增列刑法第132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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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200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