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政實務看地制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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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010-01-20
根據我國地方自治法規,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區公所則只是派出機關。鄉鎮市長擁有獨立自主的事權與財政權;區長的職責則只是反映民情,及如實執行市府政策與命令。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20/today-o7.htm
最近更新: 2010-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