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使用另一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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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013-08-16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理由書,「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也就是說,大法官揭示,集會遊行乃人民「言論自由」之表現,是用以實現自我、追求真理、形成公意、作為建構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除了有「明顯而立即的危害」之必要事由外,政府對於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不得拒絕。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16/today-o9.htm
最近更新: 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