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原則形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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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2013-10-14
雖然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但基於檢察權的獨立性,針對犯罪訴追,其並無任何上官可言,立法院僅能對之為通案性的監督,總統更無對其指揮之權。故針對立委柯建銘所涉案件,在特偵組未簽結前,檢察總長即向總統為報告,甚至提供監聽譯文之做法,實非僅是行政疏失,而違反偵查不公開,致
涉及刑事上的洩密罪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oct/14/today-o5.htm
最近更新: 2013-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