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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0-04-21
3月11日晚間,法務部長王清峰戲劇性的被迫宣佈辭職,她的下台為台灣是否能繼續維持第五年的停止死刑執行,劃下了一個大問號。
誰會是接任的法務部長馬上成為新聞焦點。雖然馬英九總統和吳敦義行政院長都表示廢除死刑是一個「長遠」的目標,但是對於現在已經定讞的44位死刑犯應該要「依法行政」。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一再表示,「依法行政」不一定是「依法執行」1,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立法院於前年(2009年)三月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依法不執行」才應該是法務部長應有的態度。可惜在「政治」的考量下,這樣的想法並非主流。
3月22日,新法務部長上任-曾勇夫,一個似乎以「能否殺人」為標準而被任命的法務部長。同一天他對媒體的表示,台灣是否廢除死刑還需要多聽民意,才會有結論。由王清峰部長所成立的「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依照原定計畫於第二天開會,但是否能繼續運作,或者是小組的目標是否會改變,媒體都不表樂觀。
我也是法務部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的27位成員之一,出乎意料在當天的會議中,沒有人認為小組應該改變任務目標。最後決議全部都認為應該要以廢除死刑為目標提出配套方案。這樣的結論也在3月24日的法務部新聞稿中被公佈2,意味著法務部長的認同。同時法務部也提出正式的政策說明: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不變,但廢除死刑前,死刑的執行必須要依法執行。
我們雖然一再的希望告訴社會大眾和法務部,停止死刑執行是邁向廢除死刑的第一步,聯合國2007年和2008年的大會都通過這樣的決議,今年也將再次通過全球停止死刑的決議,台灣不應該走回頭路;而包括世界反死刑聯盟WCADP、國際特赦組織AI、亞洲反死刑網絡ADPAN3和國際人權聯盟FIDH也都陸續的發表公開信或者聲明支持台灣的廢除死刑運動,但似乎依然無法扭轉政府的態度。
因此,現在面臨的困難就是44位死刑犯面臨的立即被執行的危險。廢死聯盟和律師團將會盡一切努力,窮盡任何法律救濟手段,避免死刑執行的發生。
這一次的風暴,很多人都視之為台灣廢除死刑運動的大挫敗,但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不這樣認為。首先,這次的風暴引起了對死刑存廢的討論,一些情緒性的謾罵當然有,但更多的是理性的對話,我們也認知到,與社會大眾對話重要性。其次,台灣看來更關注到被害者家屬的聲音和要求國家負起保護責任。這點和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想法一致。在加害者和被害者之間,國家應該做的更多,而非都推給「死刑」。再來,雖然不能立即的廢除死刑,但減少死刑適用和修改法律讓司法判處死刑的程序更嚴謹也成為共識。過往廢死聯盟對於台灣司法程序的批評和修法要求,也希望能夠得到立法院善意的回應。
貳、廢死軌跡
台灣廢除死刑的政策,並非一夕之間形成,而是有其軌跡。2000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就任前,拜會天主教單國璽樞機主教,第一次明確表示台灣將逐步走上廢止死刑的方向;2001年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也於就任週年的記者會上正式宣誓,台灣三年內要完成廢除死刑的目標;民進黨也推動簽署兩國際公約和人權法4;2006年底,台灣廢除了所有絕對死刑條文。
2008年馬英九總統上任,任命了就職前就表明反對死刑立場的王清峰部長,馬總統在多次的公開場合也對王部長反死刑及推動廢死的政策表示讚賞;2009年在國民黨立委的主導下,立法院通過兩國際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其中ICCPR第六條的規定除了限縮死刑的適用、課以國家義務,並且也明確表明即便不能立即廢除死刑,都應繼續朝向廢除死刑而努力5,施行法於同年國際人權日生效。11月份的時候,法務部也開始籌組設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這個小組除了官方代表之外,也邀請跨領域的學者專家以及民間代表,希望可以規劃廢除死刑的相關方案,以配套措施作為和社會大眾對話的基礎。今年一月份時完全確認小組委員名單,同時也設定了3月23日要召開第一次會議。
這是一個被Roger Hood教授稱之為很沒有邏輯的狀況6。逐步廢除死刑的政策是在民進黨執政的2001年開始,國民黨上台後也持續,同時兩黨都支持通過兩國際公約,意味著確認廢除死刑是國家目標,也必須有一定的措施朝廢除死刑目標前進,王清峰部長在上任前就表明反對死刑,當她被任命,甚至開始進行改革及更進一步宣誓落實國民兩黨的政策以及自己的信念-廢除死刑,卻因此而下台。
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想法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於2003年成立,當時聯盟名稱為「替代死刑推動聯盟」(簡稱替死盟),因為我們認為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廢除死刑不是放壞人滿街走危害大家的安全,而是要提出替代死刑但同樣能滿足大家「安全感」的措施。不過,我們也發現,要找出一個完美「替代死刑」方案反而成為政府在廢除死刑的目標上沒有進度的藉口,似乎沒有方案,就甚麼都不能做。替代死刑的方案或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不會自己水到渠成,政府必須要試著提出可能方案、試著和社會大眾溝通、試著修正改進,才會有一個合適台灣的方案出來。因此在2005年底的年度規劃會議上,經過激烈的討論後決定將名稱改成「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廢除死刑是目標,提出替代死刑的措施是達成目標的必經過程。
008年底,我們和德國在台協會合辦「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研討會,也是基於這樣的想法。「德國當初廢除死刑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所以無法以他們的經驗告訴台灣該如何廢除死刑,但是,德國已經有50多年(1949年廢除死刑)沒有死刑,所以可以和我們分享德國的經驗:他們如何生活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尤其是在社會安全以及被害人保護的議題上,還有,如果要廢除死刑,什麼樣的方式是比較好的,在監獄的管理上要如何配合?7」
以下,筆者將簡介目前廢死聯盟認為要談廢除死刑應有的配套措施和初步的想法,也希望多聽聽不同的意見。
肆、犯罪被害人保護
談廢除死刑最時常遇到的質疑是「沒有死刑,那被害者家屬該怎麼辦?」我想,先要釐清並不是所有的被害者家屬都要求死刑,死刑存廢是國家的刑事政策,當然要尊重被害者的意見,但是它不該是唯一意見,「犯罪行為的被害人是一種高度個別化的過程,任何將『被害人想要什麼』概括化的想法,都是粗糙的錯誤評估8」同時,不管要不要廢除死刑,被害人的保護不足、需要加強是所有人的共識。因此,或許我們不能將它視之為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但卻是不能不談的重要面向。
在往下談到我們認為的被害人保護的具體措施前,必須要提到「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這樣的概念。「在倡導修復式正義理論的這些學者看來,如果司法是社會解決衝突的最後手段,那麼它負有責任使用最少暴力,來達致社會的和平與正義。判人死刑而不是監禁,一來違反了使用最少暴力的要求,二來這等於宣佈司法調解的途徑無效,在這裡,導致犯罪的社會衝突並沒有獲得解決,罪犯沒有被要求積極負起責任,受害者的損失沒有獲得賠償,而受損害的社群關係也沒有得以修復9」。廢死聯盟可能無法擔任第一線工作的角色,但我們希望至少可以促成社會討論並且繼續行動,讓被害人的真正需求可以被看見。
在替死盟時期,我們提出的訴求是「要求法務部被害人保護協會針對死刑案件之被害人提出特別扶助方案10」。但隨著漸漸對這樣的議題了解,我們發現這樣的訴求太軟弱也不夠全面,犯罪被害人保護不能僅仰賴政府,更何況主責的犯罪被害人保協會層級太低,編制也太小,他們需要有更多的協助。
台灣目前的被害人保護措施的法律基礎主要是1998年開始施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該法規範的內容有兩部份,一為被害補償制度,另一為其他被害人保護措施。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實施以來,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小幅修法,今年(民國九十八年)則是再度修法,此次修法在被害補償制度制方面,針對補償對象與基準、補償內容以及補償基金的設置上有所增修;至於在其他被害人保護措施方面則是增修擴大保護對象11」。
金錢的賠償對很多被害者來說是重要的支持,但依據犯保協會表示,「犯保協助受害者申請的補償金最高額只有兩百一十萬,但因殯葬費細項的審核、健保已補助主要醫療費、撫養費也需有未成年子女才能申請、精神慰撫金申請的個案不多等狀況下,實際獲得的賠償往往低於一百萬。12」,因此,我們非常認同盧映潔教授所提出來的,「我國未來若要對被害補償制度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最重要的應該針對給付內容與給付方式為變革,除了少數一次性費用(如喪葬補助)的給付外,應以被害人的基本生活照顧以及生理、心理復建為主要給付內容,而以年金制或津貼制之長期給付方式為之。13」
此外,心靈撫慰或者心理或精神諮商應該也是被害人家屬所最需要的。這個部份的工作除了促成政府應該要重視之外,從國外經驗看來,民間組織的活力和靈活應變的特質,通常才能將這樣的工作做到最好。例如德國的白環(der Weißer Ring),1976年成立,主要的目的在協助犯罪被害人並且預防犯罪,目前會員人數已經超過六萬人,並且有420個分會,三千多位志工。這些志工在受過相當嚴謹的訓練之後,在正職員工的協助下成為第一線工作者,和被害人聯繫、陪伴、提供建議或者協助他們尋求各式的資源。而日本和美國也都有類似的犯保團體。
以台灣來說,除了官方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外,並沒有專門的民間團體從事犯保工作。我們知道有些宗教團體,例如基督教更生團契也關心這個議題,但它們同時也有其它主要任務,因此能夠投入的資源就相對有限;另外還有白曉燕基金會,也很關心被害人保護的議題,尤其是基金會的董事陳淑貞律師更是積極投入,不過也是限於人力和資源有限的狀況下,只能比較從立法和倡議面著手;在廢死聯盟副召集人高涌誠律師的努力下,在他擔任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任內,也促成了「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於2008年成立,並邀請陳淑貞律師擔任主委,希望能在犯保這個領域中,貢獻一份心力。最近也看到民間社會因為死刑存廢的問題而關切到被害人保護這個重要但在過往卻很少人投入的領域,我們真的希望這一股民間的聲音能持續下去,催生屬於台灣的「白環」出現。
此外,廢死聯盟也要拋出一個想法和大家討論,「犯罪被害人之訴訟參加制度」。很多被害者家屬他們不能夠接受的是:自己是法庭的「局外人」,在審判的過程中和其他人一樣只是個旁觀者的角色,而德國的訴訟參加制度是,若當事人願意,他可以用訴訟參加的方式參與審判過程,同時也擁有類似檢察官的權力,如調查證據聲請權、發問權、異議權以及獨立上訴權等訴訟權利,同時訴訟參加人也可以聘請律師,若無足夠的財力聘請律師,國家會予以扶助。廢死聯盟副召集人吳志光教授在2007年受邀參加由法務部和犯保協會所主辦的「從廢除死刑~談被害人的司法角色與權益」座談會時,就提出這樣的想法。他認為「我國本是採大陸法系之職權進行主義,但因近來引進英美法中所謂之『當事人進行主義』;由檢察官完全扮演控訴之角色,被害人之訴訟權利反之則相對被壓縮。但是不可諱言的,其實縱使讓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亦不當然會造成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訴訟程序之中斷,反之,若被害人積極參與而與被告間達成修補關係,對於訴訟反而有簡化之功能。14」這樣的想法還要更多的討論。
伍、替代死刑的刑罰
若廢除死刑,那該用怎樣的刑罰來代替死刑?目前主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一種是有假釋機會的無期徒刑。若以民意調查來看,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替代死刑,則有53%的人同意廢除死刑15,這或許是最容易「達成共識」的死刑替代措施。不過,很多監所的管理人員會反對這樣的方案,因為沒有希望的人是無法「管理」的,而且它也違背了監獄和刑罰的目的:教育受刑人並協助其回歸社會。
依據法務部2007年委託研究「廢除死刑暨替代方案」,其中就提出以「特殊無期徒刑不受減刑條例與大赦的影響,同時它雖然也有假釋的可能,但是在假釋手續上將更為複雜,且在假釋門檻也將比一般無期徒刑更高(現行無期徒刑必須服刑滿二十五年方可假釋)16」。或許我們也可以看看大部份歐洲國家的做法,例如德國和法國,他們的終身監禁必須有假釋的機會,但採取非常嚴格的假釋審查,假釋的門檻非常的高,同時更著重在協助更生人回歸社會的努力上。
陸、監獄改革也是重點
與替代死刑方案緊密關連的就是監獄改革。不管是有無假釋機會的終身監禁,意味著受刑人在監獄中都必須待上很長的一段時間,因此監獄的運作和管理就必須要隨之調整。過往監獄最被人所詬病的就是沒有教化功能,關在監獄裡面好像進入「犯罪研究所」學習犯罪知識。因此如何讓受刑人待在監獄中,能夠去除過去造成犯罪的原因,例如教育不足就提供教育、社會技能不足就提供工作訓練或者是因為精神或心理疾病原因所造成的犯罪就要著重治療,是非常重要的。
柒、邁向廢除死刑前的相關修法
在廢除死刑前,還有一些修法的工作可以立即做到,總統府和行政院也表示,將會透過修法減少死刑的使用。死刑是剝奪生命權的處罰,我們認為在現行死刑制度還維持的狀況下,司法機關要為死刑判決時,應該以最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行之。具體建議應該要修法:1. 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 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3. 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4. 刑事訴訟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也應修法改正。
捌、與社會大眾對話及了解民意
這一波的廢除死刑討論,反對廢除死刑者很介意的是:被政府欺騙了(?)。從2000年以來的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是公開宣誓的政策,但人民卻感受不到有足夠的資訊,這是要反省的。在與社會大眾對話的部份,我們覺得2008年由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台大社會系林國明教授所作的公民審議會議就是一個很好的範例17。提供足夠且民眾容易理解的訊息讓參與者閱讀,邀請專家答詢並且討論,在這樣的狀況下所作出的結論才是能夠真正反應民意。
同時我們也期待,若要用民意調查的方式了民眾對廢除死刑的意見,則應該參考由歐盟支持,德國佛萊堡的馬克斯‧布朗克國際刑法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策畫,並且由北京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在2007年到2008年所執行的「中國死刑公共意見調查」(Public Opinion on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或者是由瞿海源教授所主持的2006年中央研究院「台灣地區社會意向調查」的方式,以便深入且真正的了解、分析民意。
玖、國際壓力還是國際助力?
依據國際特赦組織最新的2009年死刑報告,在法律上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04個,實務上超過10年不執行死刑的國家有35個,以上兩者被稱為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139個。只剩下58個國家還維持死刑制度,其中在2009年有執行死刑的只有18個國家18。
國內反對廢除死刑者會說,「國情不同,不應盲從國際趨勢,也不用理會所謂的國際壓力。」或許我們可以換個角度來看,我們應當將這些關切視為是國際助力。即便廢除死刑是「長遠」的目標,我們若不從現在就討論,長遠的目標將永遠是不可能的目標。若國際間關注台灣,特別是歐盟,那我們就應該請求他們給於協助,在台灣廢除死刑的過程中,針對配套措施的研究給予協助,例如提供實證研究結果或者邀請專家來台,抑或可以有台灣相關人員去國外了解他們的做法。這才是面對國際關注比較務實的做法。
最後,我的結論還是樂觀的,這是一個轉機,讓我們開啓對話,尋求共識,我相信台灣廢除死刑的那一天終會到來。
作者林欣怡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010年3月10日新聞聲明: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31
2.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第一次會議結論說明: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032318529177.pdf
3.廢死聯盟20100318新聞稿:台灣死刑存廢爭議 引起國際關注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47
4. 2002年12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但卻因為國民黨保留了其中第一條(民族自決)和第六條(生命權),因此民進黨進而提出復議案,直至2007年立委任期結束都沒有處理。
5.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 局判決,不得執行。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6.羅吉爾‧胡德(Roger Hood)教授是國際知名的犯罪學專家,他長期擔任聯合國顧問,專責為聯合國秘書長每五年發表一次的世界死刑概況報告提供意見。他接受Taipei Times的採訪,發表在3月29的報紙上, ANALYSIS: Taiwan urged to rethink resumption of death penalty(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taiwan/archives/2010/03/29/2003469219)
7. 瞿海源、林欣怡為「死刑存廢的新思維」所寫的序: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440
8.格爾德。德拉特(Gerd Delattre),「聚焦被害人~被害人援助之德國經驗」,收錄在「死刑存廢的新思維」一書,元照出版,第89頁。
9.陳文珊,「從修復式正義看台灣死刑存廢問題」一文收錄在「也是越界」一書,第207頁。
10.替代死刑推動聯盟的主要訴求(200412修正):1. 在死刑全面廢除前,籲請總統以赦免權阻止死刑執行,以契合人權立國的承諾;2. 呼籲地院及高院法官放棄死刑判決;3. 呼籲最高法院法官對於死刑判決案件一律發回更審;4. 要求檢察官無論何罪名皆不求處死刑;5. 要求法務部被害人保護協會針對死刑案件之被害人提出特別扶助方案;6. 要求法務部全面檢討並修改「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將(1)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2)監察院調查中,(3)聲請大法官釋憲者,皆列為停止執行死刑原因;7. 要求法務部提出死刑修法時間表,並提出宣導計畫以說服、教育社會大眾廢除死刑;8. 籲請立法院放棄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的保留,並儘速批准該公約,以限縮死刑刑罰範圍;9. 修訂憲法時應明定不得設立死刑,明確保障生命權,確立人權立國理念
11.盧映潔,「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第178期。
12.人間福報,2010年3月20日「廢死難定論 高風險家庭需關懷」( http://www.merit-times.com.tw/NewsPage.aspx?Unid=172624)
13.同註11
14.吳志光,「德國犯罪被害人保護體系簡介—以犯罪被害人之訴訟參加制度為核心」,2007年11月29日「從廢除死刑~談被害人的司法角色與權益」座談會。
15.2006年中央研究院「台灣地區社會意向調查」。
16.2008年「應否廢除死刑-公民審議會議可閱讀資料」第65頁。
17.應否廢除死刑公民審議會議部落格: http://cc-death.blogspot.com/
18.國際特赦組織2009年死刑報告: http://www.amnesty.tw/?p=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