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檢察官不僅為偵查犯罪的主體,也職司犯罪訴追之職權,其權力不可謂不大,但相對而言,對檢察權的抑制機制卻可能相當有限。以江國慶案來說,對於陳肇敏等人的刑事咎責,在經北檢為不起訴處分後,雖經再議後,由高檢署發回北檢續行偵查已快一年,仍未有任何動靜,而從過往的經驗判斷,經再議發回,欲更改處分的可能性極低,此冤罪的咎責,肯定將因此無疾而終。如此的結果,正突顯出台灣亟需引入類似美國大陪審團或者日本檢審會的制度。


壹、刑事咎責的困境
 

      一般在面對公權力機關的違法濫權、刑求取供,甚或故為入罪等等,殘害人權的結構性犯罪,往往會面臨諸多的困境,以江國慶案來說,司令竟是動用不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且是針對間諜的反情報組為偵查工作,為取得被告自白,而無所不用其極。雖然事已至此,卻因偵查的密行、軍方體系的封閉、被告早已草草被槍決等因素,而難以找到證據。而就下指令的司令而言,也可以「未下令刑求」,而將責任推給下屬,再加以此案是檢方起訴、法院審理的結果,更可將冤死的責任推給檢審。


      即便有證據證明此等人員的枉法濫權,但由於濫權訴追罪的處罰對象,是否能包括到司令與反情報人員,恐有其侷限性。即便能包括,但因濫權訴追致死罪的追訴時效,依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必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舊法,即只有十年的時效,卻因案件已經過十五年,而必須為不起訴處分1。如此操作法條的結果,必陷入人人公務員、卻也人人無責任的困境,江國慶的死,彷彿是「天災」所造成。


      檢方的不起訴處分,出於法條的侷限,或有無奈,卻也非到無能為力的地步,因這種藉由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所造成的人權侵害,乃具有一體性與組織性,若將參與者的責任為切割處理,必因責任分散,自然會執著於較輕的濫權訴追罪,而不會往較重的共同殺人罪為偵辦,追訴權時效自然也較短,而得以使這群人輕易逃脫法律的制裁。因此,面對此類犯罪時,如何能在罪刑法定與正義伸張間,尋求一個正當化的途徑,正考驗著檢方的能力與膽識。



貳、大陪審團簡介
 

      講到陪審,一般人想到的是由12名陪審員所組成的陪審團,即一般所謂小陪審團,而在英美法,事實上,仍有人數在16到23人的大陪審團存在,此種類型的陪審團,不在決定有罪與否,而在對檢察官所告發的案件,來決定是否起訴。由於大陪審團的人數較多,組成也不易,所以在英國,早於1947年,即已廢除,而不再出現,但在美國,仍有四十幾州,仍存有此種制度。一個主要的原因在於,依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的規定,只要是屬於重罪,就必須由大陪審團來為控訴,而向法院提出正式的起訴狀(indictment)。至於重罪的標準,則依據慣例,只要法定刑在一年以上者,即屬之。相對而言,若非屬於重罪,即無庸大陪審團的控訴,直接由檢察官提起即可。


      也因此,美國大陪審團的控訴,其目的在保障被告的憲法權利,更有防止檢察權濫用的作用在,尤其是美國的檢察官,其有與被告為不受任何限制的認罪協商權,則更有必要藉由外部監督,以來防止檢察官的恣意起訴或不起訴。


      而關於大陪審團的選任與小陪審團相同,都是從法院管轄區域內的公民中所隨機選出,而能反映出該區域的人民意志,只是與小陪審團不一樣之處,乃在於其仍處於起訴前階段,所以其程序並不公開。且因其非在審判被告有罪、無罪,只是在審理檢察官所告發的案件,是否具有起訴適格,及檢視檢察官是否有違反法定程序違法取得證據等是。而雖然大陪審團與小陪審團的功能不同,但陪審員所必須負起的保密及保持中立等義務,則無不同。


參、大陪審團的著名案例
 

      雖然受大陪審團審理,為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保障,但由於此條文僅被認為是在限制聯邦,至於州是否要適用,仍由各州決定,也因此,大陪審團雖為美國大部分的州所保留,但其適用範疇確有逐步縮小的趨勢,僅有在屬於涉及聯邦犯罪的案件時,較常被使用。


      美國最有名的大陪審團案例,當屬1972年的水門案,此案的引爆點,竟是因大陪審團成員的爆料所致。因在當時,幾位假扮成水管工人的退休CIA幹員,闖入民主黨在水門旅館的總部內遭逮捕後,即必須開啟大陪審團,以來決定是否起訴,而雖然此種審理不公開,但有成員違反陪審員義務,而向華盛頓郵報記者透露此案內情不單純,才因此引發記者持續追蹤,最終讓尼克森下台的水門案。


      另一起著名的案件,則是在1996年,美國總統柯林頓所涉及的白水案,此案件涉及總統妻子所開設的是律師事務所,可能藉由總統職權不當取得土地的疑雲,此案在哥倫比亞特區召開大陪審團,以來決定現任總統是否該被起訴。柯林頓被被要求出庭,而成為有史以來第一位遭大陪審團傳喚的現任總統2,將美國司法民主化的特性彰顯倒極致。


      而大陪審團制度,並非屬於美國的專利,在二次大戰後,隨著美軍佔領日本,也將此制度移植至日本。
 

肆、日本的移植

 

      二次大戰結束後,由於美國佔領之故,日本司法也因此產生變化,尤其是刑事訴訟,改採當事人主義,算是其中最大的變革。但日本的此種移植,並非全盤接受,而是經過一定的改良,以當事人對等的認罪協商制度,轉化到日本,卻成為檢察官可以對所有案件為起訴猶豫(緩起訴)與不起訴處分,其裁量權相當之大。而由於日本並無自訴制度,因此,訴追與否完全由檢察官獨佔,權力之大可想而知。所以針對檢察官不為起訴的處分,告訴人除可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以為自律監督外,任何人皆可向由公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簡稱檢審會)提出申告,而成為抑制檢察權最重要的他律機制3


      而在過往,檢審會對於檢方所為的處分,若為不當的決議,僅屬於一種參考,而無拘束檢察官之效力。但在2009年5月21日後,由於日本採行國民參審的所謂裁判員制度,所以同樣是由公民組成的檢審會,其決議效力也改成對於檢察官有拘束力,而不再只是花瓶。


      而根據新修正的檢察審查會法,只要檢察官所為的不當處分,任何人皆可向檢審會為申告。而針對不起訴處分的審查,檢審會可為以下三種決議:


  • 1. 起訴建議:即請求檢察官為起訴的考量,但檢察官在調查後,仍可為不起訴。
  • 2. 維持原處分:即認為不起訴並無不當。
  • 3. 強制起訴:由檢審會直接為起訴決定,檢察官即受拘束,不得再為不起訴。


      而在強制起訴的場合,由於違反檢察官的意志,為了防止其不認真論告,所以法官可直接選任辯護人來取代檢察官為公訴者的角色。



伍、公民監督的展現:陸山會案

 

      而在日本裁判員制度實施後不久,即發生執政的民主黨幹事長4小澤一郎,涉嫌收受不法政治獻金的陸山會事件,在其辦公室遭東京地檢署特搜部大肆搜索,且其秘書及一位執政黨議員並因此遭逮捕後,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而特搜部如此沸沸揚揚的大動作,但最終竟僅起訴秘書,而對小澤一郎,則以罪證不足為不起訴處分。如此的結果,引發輿論強烈質疑,並有市民團體向東京檢審會為申告,檢審會在連續兩次要求檢方須為起訴考量的決議,東京特搜部竟完全不予理會,而再為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審會終於做出強制起訴的決議。


雖然案件因此被起訴,但若由一開始即不想起訴此案的檢方,來擔任訴追工作,恐又會有「放水」之虞,因此,就由東京地院指定辯護人來擔任公訴的角色。雖然此案仍未確定5,卻已經凸顯出,藉由外部監督與抑制檢察權的重要性。


陸、台灣呢?


      相對於日本對於檢察權的監督機制,在江國慶的冤罪咎責案裡,雖由檢察總長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第3款,以案件有違害社會秩序為由,指定由特偵組為偵查,但在調查完畢後,針對陳肇敏等人,卻以追訴權時效已過或罪證不足等因素,而認為應以不起訴為妥當。則在此時,即暴露出一個大問題,因若特偵組自為不起訴處分,則在其配署於最高檢察署的情況下,恐連再議而為自律審查的機會都沒有。不過,因此案乃經指定偵辦,特偵組最終仍交由北檢為決定,惟此問題卻不會因此消失。


      因北檢的不起訴處分經再議後,由高檢署以調查尚未完備及法條適用有疑的理由,發回續行偵查,則北檢必然面臨一個矛盾,即高檢署雖為其上級,但不起訴乃為最高檢察署特偵組的意見,在兩者都屬上級的情況下,到底該聽誰的?這或許是北檢至現今,仍遲遲不敢於起訴或不起訴的原因所在。即便北檢從善如流而為起訴,但此起訴乃違反其意志,是否能認真為論告,恐是個大疑問。


      而若北檢再為不起訴處分,高檢署是否可能再為發回或命為起訴,實難期待。則於此時,勢必得再由告訴人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之訴,惟藉由此種程序,而由法院准予起訴的比例,至目前為止,竟不到百分之一6。如此的困境,又再凸顯出檢察權難於抑制的毛病,若不儘速建立他律且透明的監督機制,此問題肯定不會只存在於江國慶一案。


      回想當初,欲處決一位年輕人的寶貴生命,是如此的迅速與草率,而如今,對造成冤罪者的刑事咎責,竟是如此的坎坷與漫長,伸張正義之日,恐也遙遙無期。



作者吳景欽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對公務員的懲戒上,且對公務員的懲戒時效更短,僅有十年。

2.一般總會認為,尼克森應該才是第一位被陪審團傳喚的現任總統,不過,尼克森在水門案期間,一直行使總統特權,來抵抗來自於國會與司法的調查,而引發眾怒,並遭彈劾,最終仍得辭職下台,只是其下台後,繼任的福特總統立即為赦免,因此,其也未曾遭任何訴追,苦的是,當初為其竊聽與為不法行徑的公務員,卻全遭起訴。或許是柯林頓看到水門案的前車之鑑,所以在白水案事件裡,其相當配合來自於國會與司法調查,反引起大眾的同情,而終能免於彈劾。

3.可參考拙著,法官應該我來當,法治時報社,2012.4。

4.若在台灣,應可稱為黨主席,而小澤一郎最大的功績,即是在2009年的眾議院大選中,一舉擊敗長期執政的自民黨,而成為日本首相,但在不法政治獻金的醜聞爆發後,形象受挫,而由鳩山由紀夫繼任,不過,其仍擔任幹事長一職,而等同是地下首相,直至東京特搜部為偵查,才因此辭去幹事長一職。


5.小澤一郎雖經第一審判決無罪,但指定擔任公訴的律師,也馬上提起上訴,因此,此案尚未確定。

6.更為詳細的核准比例數為千分之七,從此比例可以看出,原本欲藉由法院來制衡檢察權的期待落空。這主要是因,此種程序須由告訴人提起,且採律師強制代理,門檻不低,又律師並無如檢察官般的強制處分權,僅能於檢察官處為閱卷,何能期待還原事件真相。又交付審判程序,僅在審查證據是否足以達於起訴門檻,法院並無職權調查證據,而屬於被動,欲推翻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自有相當困難,會有如此高的駁回比例,自也不難想像。

最近更新: 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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