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
編按:「煙害防制法」對於抽煙與煙品相關問題有更嚴格規定,引發不同的意見,上次我們刊登贊成方董氏基金會的訴求,本次我們刊登反對方台灣相思草人權促進會籌備處主委陳紹庭的文章,讓大家對雙方意見有更完整了瞭解。


摘要:

臺灣在長期反菸、禁菸的宣導下,反菸、禁菸已然成為一種「社會正義」不容任何人挑戰。在反菸即正義的意識形態下,政府完全漠視吸菸之合法性與吸菸者之人權,悍然制定《菸害防制法》並陸續修法加強限制。此舉不僅嚴重壓縮社會輿論公開探討此項公共政策的思辯空間,更剝奪臺灣人民參與制定吸菸公共政策的權利。吸菸者本身對於自己的「個人嗜好、習慣」遭遇國家以公權力限制、壓迫一事,即使內心感到不平,也唯有無奈地全盤接受。

然而,近幾年來臺灣的政治環境正經歷一場重大的變革-公民運動的勃興,群眾因關注的社會議題不同而主動聚集。這些非黨派集結的群眾,透過網路媒體的號召,往往迅速匯聚成一股難以忽視的力量,將可能影響未來國會與總統選舉的選情。以反對《菸害防制法》為訴求,呼籲重視吸菸者權利的人們,希望透過這波反禁菸公民運動,激發人民反思臺灣社會公共政策的制定的盲點。反菸政策是否該繼續淪為「禁菸即正義」的意識形態所把持?還是回歸民主常態公開討論?


 

本文:

    
      社會正義,究竟誰說了才算數?

     
      過去政府教育人民:「消滅萬惡共匪,解救大陸同胞」是基本國策,有人卻認為「臺灣獨立建國」才是切實可行的;有人宣稱臺灣應走向「非核家園」,不過卻也有人覺得核電很便宜。~~不必懷疑,在臺灣這個民主自由的社會裡,永遠有人宣稱他們代表著社會正義,他們說的才算數。但既然大家說的都算數,所以也有可能所有人說的都不算數。那麼究竟「正義」是什麼?是真實存在可供測量的,還是它只是一個空泛虛無的概念?既然正義二字之前還有「社會」二字,或許正義必須通過社會力量的辨證分析,才能得出一些答案。可能仍不是非常精準,但經過了這個過程,過程的本身便具有意義。

    
      本文試圖分析近來興起的「反禁菸」運動,由這個運動的主要訴求對照它另一面的觀點,以及反禁菸運動所要達成的目標,定位它在整體臺灣公民運動發展的座標。要談反禁菸,則必須先從「禁菸」開始談起。

    
      臺灣的禁菸運動興起於臺灣社會力蓬勃發展的1980年代中期,以當時的臺灣的狀況,不僅在火車、遊覽車的座椅上都設置了菸灰缸,就連一般餐廳、電影院、辦公室等公共場所、工作場所,皆未特別區分出「吸菸」與「非吸菸」的區域。禁菸人士的訴求:尊重非吸菸者的權益。就當時臺灣的社會環境而言,這項訴求不能不說具有一定的進步性。

    
      禁菸人士當時運用的策略,並不直接訴求「反禁菸與禁菸」間的互相對立,反而是迂迴地以「拒吸二手菸」-這句具有法西斯意涵的口號,再配合一個簡單的拒絕手勢,加上推動團體良好的媒體與政商關係,讓臺灣的反菸運動一開始就獲致巨大的成功。

    
      然而,禁菸運動真正成功的關鍵在於禁菸人士掌握了絕對的言語詮釋權,成功地定義了點燃香菸後將造成所謂的「菸害」,既然是一種「害」,當然要給予「防制」、要「圍堵」,於是更進一步影響了公共衛生政策的走向。1997年,《菸害防制法》正式頒布施行。從此之後,國內超過400萬的吸菸人口對此幾乎毫無招架之力,社會上也鮮少聽見對這項公共政策的反對聲音。其原因就在於禁菸人士透過遊說、立法的手段,形塑了一個「社會正義」的道德光環。


      當反菸團體大張旗鼓以正義之名,意欲徹底消滅所謂的「菸害」。媒體與社會大眾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往往忽略了一個基本的事實,我國現行法律賦予成年國民吸菸的自由選擇權;各類菸品不僅合法上稅,也允許公開陳列販售。在這個前題之下,政府再制定一部《菸害防制法》,對這個合法的商品給予層層限制,還有什麼比這更加混亂的法理邏輯?

   
      這個光環也並非可以讓禁菸團體一路暢行無阻。今年1月,禁菸團體已開始為新版《菸害防制法》實施滿2周年,依法須進行檢討修訂的時機,提出更進一步禁菸的措施而動作頻頻。3月,該禁菸團體提出了民間團體版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案,引發了輿論大譁,也使得長久以來對《菸害防制法》不滿的另一股社會力量開始集結。

   
      一個取名為「台灣相思草人權促進協會」的社團,提出「吸菸除罪化」、「菸法公平化」、「菸捐透明化」的主張,並對外宣佈將向內政部正式申請社團法人的設立。在立法院即將再次修訂《菸害防制法》的此刻,這種要求平權的公民運動終於成行。面對禁菸團體主張全面禁止室內及工作場所吸菸並要求增加菸稅,企圖使所有吸菸國民無處合法吸菸;同時在高昂的菸品健康捐之外,又要求增添菸稅,將迫使民眾無力購買香菸生活必需品,這個團體指出,這會導致走私黑市或仿冒劣質菸品流竄,將嚴重影響國民健康並使社會經濟大亂。

   
      以美國禁酒的歷史為例,可以預見臺灣禁菸運動的未來。當時在共和黨和禁酒黨的大力鼓吹與奔走之下,美國通過了禁酒法案(憲法第十八修正案與沃爾斯特法案)。1920年1月16日,法案正式生效。全國禁止釀造、出售啤酒、葡萄酒和白酒,戒酒運動如火如荼地展開,聯邦禁酒探員積極查緝私酒販售與走私。


      有趣的是,飲酒活動一旦被明令禁止,對人反而更具吸引力。根據統計,美國行禁酒令之後,飲酒人數反而增多。禁酒令頒佈當年,因為酒精中毒而亡的人,僅84人。然而七年後,光是在紐約市一地就超過700人。在禁酒令的庇蔭下,因為正常的供酒管道被封閉,黑道走私販賣私酒大發利市。當時富可敵國的艾爾卡彭(AL Capone)家族正是建立在「禁酒,即社會正義」的意識形態上。

   
      1920年代美國的禁酒政策,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的骨牌效應,高暴利的私酒走私盛行、執法官員貪污腐敗,政府單位查緝私酒付出極高的社會成本,另一方面,又失去一年約五億美元的酒品稅收,使得國庫大受影響。1933年第21憲法修正案通過,終於撤消禁酒令。

   
      一向以自由民主為傲的美國,在特定團體反酒的意識形態框架束縛下,訂定違反人性的法令,最終抵擋不住民眾的需求而取消禁酒令。反觀今日的美國,飲酒管道暢通,一切回歸常態,社會並未因開放酒禁而滅亡,反而讓更多的人享受品酒之樂。

   
      由此觀之,臺灣的禁菸與否的問題,仍應回歸它公共政策的本質來探討比較恰當。然而國內的禁菸團體往往只有單線來思考禁菸問題,認為只要禁菸即可保障國民身體健康,卻忘了吸菸有助於吸菸者舒解壓力、穩定情緒,維持心理健康,還有助於吸菸者提振精神、激發創作靈感、提高工作效率等好處。而非將影響國人健康的肇因,全推給吸菸的問題,以這種思維來制定公共政策,實在太過偏頗。

   
      台灣相思草人權促進協會認為,反禁菸運動能成為新一波的台灣公民運動,是因為反禁菸運動有下列三大特質:


      一、公民動員。與傳統的政黨動員或選舉造勢不同,參與反禁菸運動的支持者,較不受政黨屬性的影響,因此維持了一定的自主性。他們大都從網路上互通聲息,並自發性地對反禁菸的議題表達關切、採取行動。


      二、公共政策導向。要讓更多人關心一個公共政策,不是事事皆採對立面,或是另外豎立一個意識型態來對抗。既是制定公共政策,就應該在過程裡參與討論,利用各種形式,表達反禁菸的聲音。例如要求立法院應該召開公聽會,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要召開公民會議,讓反禁菸的訴求也能參與制定公共政策的討論中。


      三、公益導向。反禁菸的訴求認為公共政策與法令的制定、施行,不應帶有歧視性,因此反禁菸運動長期的目標仍是要廢除違反國民基本人權的《菸害防制法》。

   
      儘管反禁菸運動此時的進一步組織化,讓《菸害防制法》修正案暫時仍停留衛環委員會審查,但這卻不算是什麼重大的突破。相信民主,讓吸菸者的聲音也能參與後續修法的過程,才是最重要的意義。

   
      一路被「防制」的吸菸者,這回只想大聲說出:社會正義,不是你說了算!

作者陳紹庭為台灣相思草人權促進會籌備處主委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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