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針對郭冠英事件,行政院長劉兆玄宣稱將推動「族群平等法」。台灣新社會智庫認為,族群歧視的言論固然必須予以譴責,但是針對族群歧視的言論立法禁止,不但不會有任何效果,甚至可能造成集權國家的疑慮。


      台灣新社會智庫法政組召集人、前立委邱太三表示,立法院從第五屆以來,洋洋灑灑共計有九部「族群平等法」,大部分都規定,以文字、新聞、廣告等形式,羞辱、冒犯、歧視特定族群,法院亦可處以2-5年的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但羞辱、冒犯、歧視都沒有確定的標準,就連「族群」都不是明確的法律概念,如果真的立了法,未來任何人都可以隨意進行指控、檢舉,不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會使人民動輒因言論而被入罪。正因為如此,所以民進黨執政八年以來都沒讓這部法案通過。

      邱太三表示,民主國家的法律應該儘量只規範「行為」,避免規範「言論」。過去的刑法100條就是對言論加以懲罰的惡法,導致很多言論都被解釋成涉及「叛國」或「台獨」而被入罪,後來才修改為只針對「以強暴脅迫著手實行者」。如果現在再走回頭路,因為區區一個郭冠英而特別立一部懲罰言論的法律,整個社會都將永無寧日,也是得不償失。

      台灣新社會智庫副總幹事梁文傑強調,郭冠英所以要用更嚴格的標準被檢驗,是因為他是國家公務員。公務員除了必須恪遵憲法各族群一律平等的精神之外,也要對國家忠誠,當然不可以發表辱台的言論,更不可以主張台灣要回復成中國的一個省。至於非公務員的一般社會大眾和政治人物、政黨等等,則只能透過教育和公眾輿論的力量,不能從法律懲罰下手。

      梁文傑強調,台灣新社會智庫反對「族群平等法」,並不是反對譴責郭冠英,而是反對為了「公務員郭冠英」而讓所有人都陷入言論恐懼之中。將郭冠英免職是合宜的處置措施,卻不必嘩眾取竉的立一部專門懲罰言論的法律。
最近更新: 20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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