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國際
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中國的人權便成為中外關注的焦點,也是中國對外關係的一個主要爭議。過去屬於一國內政的人權會成為國際焦點,國際體系性質的改變是一主要的原因。現代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於二次大戰結束後出現,其意在防止類似納粹德國大規模且有計畫地滅絕猶太族群的悲慘歷史再度發生。歷經四十載的倡議與發展,保障人權的理念與制度在冷戰結束後更進一部受到大多數國家的支持,於今世界主流認為一國政府如何對待國內公民與外國居民,必須受到國際社會的通用準則(即國際人權公約)所約束。中國政府雖然在九十年代初期極力抵抗因為天安門事件而引發的國際制裁,認為制裁與譴責乃是干涉內政之非法行為,但並未徹底否認國際人權規範與人權保障體系的價值。隨著中國的經濟加速融入國際經貿體系、中國政府與國際組織的交流日趨頻繁、中國的政治外交菁英逐漸增加對普世價值的理解,中國政府對國際人權規範的態度也由陌生冷淡轉為熟稔與肯定。北京自1997年後便積極與西方國家及國際人權組織建立對話與交流機制,並且選擇性的允許特定國際組織進入中國舉辦人權教育與訓練,甚至自2004年開始主動積極介入聯合國人權保障制度改革的談判過程,至終代表開發中國家集團在2007年以極高的票數成為新成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創始會員國。

      然而參與國際人權保障制度並不意味中國完全遵守國際人權規範,這主要是因為中國政府直到如今還是認為人權爭議屬於宣傳、外交與所謂國家安全(事實上是政權安全)的領域,而並非真正的涉及國內治理的實際缺陷。中國共黨的統治菁英大部分仍然相信國際社會成員對中國人權的指責都是別有企圖,實際的目的是要改變中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以及削弱中國的國際實力,並不是真心要保障中國人民的權利。北京因此將國際社會針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批評定位為反華(事實上是批判中共政權)言論。這些批評既是反華,中國政府便不只不須遵從,還要盡力發動宣傳機器與外交作為展開針鋒相對的駁斥,絕不可默認或示弱。所謂的人權鬥爭稱為中國維持其大國形象的重要論述工具,而中國的人權政策也因此長期為中共的安全部門、意識形態制定部門及對外宣傳部門所掌控。其他與保障人權直接相關的部會-例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司法部或是最高人民法院等-反被排除在人權政策的決策核心外,而不具官方身分的人權研究與工作者更只能站在決策的邊緣、被動地接受政府偶爾的諮詢。


      自九十年代中期開始,中國政府不只被動地反駁國際社會施加於中國的人權批判,更藉由多次發布人權白皮書來主動告知國際社會中國政府對國內與國際人權保障所做的貢獻,最新的例子便是2009年4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詳列政府所有即將實施、與人權保障有關的法律與政策。簡言之,中國政府所有的人權政策與宣傳作為,其首要目的皆是為了確保共黨政權的穩定、安全與合法性,其次才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在觀察中國人權的進展時,我們固然不必以人廢言,完全否定中國政府改善國內人權(特別是經濟權與社會權)的政策與成效,但更不可忽視中國政府刻意不提、卻對人權保障有重大影響的治理觀念與政經制度。總之,在檢驗中國政府的人權政策一事上,那些說不出口的比說出口的重要,而實地做出來的又比白紙黑字規定得的來得更重要。事實上,為了鞏固共黨政權的穩定與合法性,中國政府的同一個法律或政策常常在細節上保障人權的同時,也持續在原則上與實際作為上斲傷人權。這種矛盾的現象在今年的刑事訴訟法修訂案與防止茉莉花革命的擴散中嶄露無遺,值得吾人持續追蹤注意。


      去年8月24日,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為期一個月。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在1979年公布實施,1996年曾經過大幅修訂,但仍然與國際社會普遍實施的刑事訴訟制度頗有距離,也導致中國各地執法人員得以不斷濫用職權、在偵辦案件的過程中刻意忽視甚至公然違反公民權利,進而引發民怨,惡化官民對立,導致黨國威權體制的不穩。2007年中國的律師法經過大幅修訂,較為進步的律師法與相對滯後的刑事訴訟法之間出現頗大的差異,導致各地執法人員與辯護律師及刑事案件當事人就法律的適用性產生多起爭議,這使得中外學者與法律專業人士紛紛呼籲中國政府再次翻修刑事訴訟法。然而修法牽涉到多個部會的本位利益,而中國政府歷來重行政指導、輕司法獨立,重實質正義、輕程序正義,這種治理偏好反映在修訂刑事訴訟法的過程中,就造成中共中央政治法律委員會(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國安部較其他相關部會有更多的議程控制權與修法發言權。易言之,那些權力應該受到刑訴法限制與監督的行政部會反而主導了刑訴法的修訂過程,這就好像球場中比賽的其中一組球隊擁有決定球賽規則的絕對權力,則球賽公正客觀的程度便無可避免的啟人疑竇。


      單就法條本身言之,這個刑訴法修訂草案絕大部分的內容的確明顯改善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案件當事人(特別是刑事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必須給予肯定。首先,今年的修訂草案終於正式建議刪除在極權時代才有的反革命案件。其次,刑事案件嫌疑人不用等到案件起訴時,便可在案件偵查階段即委託辯護律師,因為實踐證明,刑案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最需要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而大部分違反人權的事件(例如刑訊逼供與自證其罪)也在這個階段發生。修訂草案詳細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便可為刑事案件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或控告,並有權向偵查機關詢問嫌疑人涉嫌罪名與案件情況。在偵查機關要求羈押嫌疑人獲准後,必須立即告知家屬或其辯護律師羈押之看守所所在的。辯護律師可會見、並與在押嫌疑人通信;看守所在辯護律師會見要求提出後,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必須安排會見。辯護律師可向在押嫌疑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辯護律師在案件準備起訴階段,可向嫌疑人討論與查證有關證據,且不受監聽。而且修訂草案建議,自案件被檢察機關正式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可向檢察機關要求查閱、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材料,並可要求偵查、檢查、與審判單位注意或調取對犯罪嫌疑人有力的證據。與1996年修訂的刑訴法極大不同之處之一,今年的修訂草案准許辯護律師引導證人改變證詞而不必受罰,甚且史無前例地明確規定公訴案件嫌疑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機關承擔,且明白規定不允許自證己罪。為了保障刑事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的權利,修訂草案建議可能判處無期或死刑的重大案件,訊問過程應進行錄音錄像,並且加強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辦案的監督力道。


      另外,去年刑訴法修訂草案在證據使用原則與方式上均與國際社會的主流規範接軌,值得讚賞。修訂草案建議明確界定所謂定罪"證據充分確實"的構成要件,即據以定罪的事實有證據證明、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合法、屬實,並且審判機關所認定發生的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些在普通法治國家視為基本常識且行之有年的規定,卻是到了去年才被建議寫入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另外,修訂草案新增五條關於排除非法取得之證據的規定,明確要求以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包括自白)不得做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依據,從而大幅降低了刑訊逼供的制度性誘因。修訂草案並建議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不出庭作證。

      在執法機關針對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制措施(逮捕、羈押、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規定上,修訂草案亦有明顯進步。草案建議規定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並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與辯護律師對於批准逮捕的意見,而非片面採信偵查機關提供的資料與建議。刑事嫌疑人與其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對強制措施,而裁定強制措施的執法單位必須在三日內做出同意變更或不同意變更的回應,並告知申請人,並附不同意理由。對於羈押理由已告消失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長期押人取供,更不得超期羈押,必須立即予以釋放,並且不得再施以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另外,修訂草案雖為順應國際專業人士的要求,強制規定第二審刑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但明定第二審決定不開庭審理之案件,必須訊問被告人、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意見。並且,修訂草案規定最高法院在覆核死刑案件時,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以示慎重。而修訂草案以新編一章詳細規定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訴訟權利,大幅改善對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人權保障,這部分可說是中外法學家與法律改革團隊合作影響政府的最佳案例。


      中國社會對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的評價是肯定多於否定,而修訂草案可說是中外法律專業人士合作的產物。然而,即使這部修訂草案全數過關,成為正式的法律,也未必能保證中國的人權狀況會立即有所改善。其中的原因不只是因為執法與司法單位需要時間去重新訓練人員與添購設備以適應新法的要求,也不只因為中央與地方傾軋的利益格局導致法律被刻意忽視,更是因為這些技術性的修訂完全沒有觸及中國政府違反人權、限制人權的思想與制度根源。相反地,修訂草安案中一些看似無害的規定事實上反而很有可能會將政府所主導壓迫人權的作為加以合法化與制度化,進而以一種與國際人權歸翻背道而馳的做法來穩定共黨政權。首先,中國的公安與國安部門直到今日仍然遵守自毛澤東時代便確立的所謂區分兩種社會矛盾的觀念與作為。凡是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社會衝突應當依法處理,並可對犯罪者寬大處理,以教育與矯正為主,刑罰為輔。凡是被政府認定屬於敵我矛盾(即不利於政權穩定與合法性的)的社會衝突,就必須政治性地處哩,更實際的說,是依執政者的認定來處理,法律與法定程序在這類衝突中不過是執政者的維穩工具之一,而執政者並不總是遵循-甚至公然違反-法律與法定程序,而這些案件的刑事嫌疑人的人權常遭忽視與踐踏便不足為奇,他們也很有可能受到更為嚴厲的處罰。很不幸地,涉及異議分子與維權活躍人士的刑事案件幾乎都被中國政府認定為敵我矛盾,也因此他們的人權可說不受任何法律的保障,制定再進步、與國際標準完全接軌的刑事訴訟法也不能幫助他們,而目前中國境內也沒有任何一個政府或非政府機構能夠有效監督執法單位違反人權的現象。


      其次,中國依然維持以黨領政、以黨領法的政法制度,導致公安、國安、檢察、與法院皆要受當地黨委書記與黨政法委書記的直接指揮。這些所謂涉法單位的人事安排與預算編配完全受制於同一行政層級的黨組織,因此司法獨立的精神與實踐能否得到尊重便沒有制度上的保障,而完全繫於黨領導團隊的認知與利益。是以在中國,徒有良法不足以自行,就算良法加上專業的法律人也仍然無法保證刑事案件當事人的人權會獲得尊重與保障,因為那個會傷害與漠視人權的結構性、政治性的因素仍然存在。單單一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當然不能挑戰這個政治體制,也因此不能寄望這個修訂能一舉解決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違反人權的現象。


中國政府自去年以來對茉莉花革命的反應已經徹底戳破了所謂依法治國的幻景。為了預防類似茉莉花革命的事件發生,中國政府自1月底開始加強對對輿論的監控,並大幅升高對政治活躍人士的壓迫行動,造成了自1999年鎮壓中國民主黨與法輪功成員以來最嚴酷的政治打擊。首先,中國國家主席、中共總書記胡錦濤在去年1月23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與2月19日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會議中,明確指示要以社會管理之名加強對網路活動的監控與管理。中共中央宣傳部隨即以取締假新聞的名義向各省媒體進行檢查整頓。向以敢言與自由派言論著稱的南方都市報受到極大壓力,在1月底解雇了資深記者與時事評論人長平(本名張平),南方都市報時評部主任李文凱與兩名時評部編輯則遭到調職。就在同一時間,廣東時代週報的時評部主任彭曉芸也被報社要求自動離職,在彭拒絕之後便只發給她每月最低工資以逼她去職,而成都商報則是以製造假新聞的理由開除了記者龍燦與李建軍。


      去年2月17日一群自稱是中國茉莉花革命的組織者在網際網路上宣佈,將於2月19日星期天在中國大陸13個重要城市發起集會散步活動,以爭取公民與政治權利以及社會正義,並發佈集會口號與集會守則。中國政府不敢掉以輕心,在接下來的數個週末以優勢並強硬的警力封鎖了這些茉莉花革命行動者預定集會的市中心地點,例如北京的王府井麥當勞前廣場與上海的解放廣場。有鑒於網際網路與移動通訊設備在茉莉花革命中扮演傳播反政府運動消息與動員反政府群眾的重要角色,中國的網路監控部門便將埃及,利比亞與茉莉花等關鍵字進行遮罩。政府甚至在去年2月19日以及接下來幾個星期日,暫停了茉莉花革命集會場合附近所有行動電話通信網路的短信收發功能,以防止異議人士藉由簡訊召集群眾或臨時變換集會地點。


      除了盡全力防止同情茉莉花革命的國內運動出現,中國安全部門也同時升高對全國維權人士的監控與壓迫。根據設於香港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統計,至少超過24位的人權律師與維權活躍人士被證實失踪或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被刑事拘留,數十人的住宅與辦公處所遭執法人員搜索(也就是所謂的抄家),以及超過150人被公安傳喚詢問並限制人身自由,包括著名的藝術家艾未未。這波針對新聞、法律、與藝術工作者的壓迫,其打擊面與打擊力道都超過2005年顏色革命之後的政治緊縮政策,這表明中國政府已將這些律師、異議人士、與維權活躍人士視為敵我矛盾的製造者,從始便不以正常法律程序對付他們,而改以各種違法、恐嚇、與暴力的方式逼使他們失蹤、噤聲。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即使全數過關,也對這類案件愛莫能助。事實上,修訂草案中的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的地點可在刑事案件嫌疑人住所以外的地方執行,並可因國家安全的原因不將監視居住地點告知嫌疑人家屬與辯護律師)甚至還會合法化目前仍屬非法的強制失蹤的作法。

作者陳至潔為政大國際關係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2-01-03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