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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3-03-01
一、前言
1949年以來,海峽兩岸無時無刻無不存在明裡暗裡的鬥爭,間諜就是兩岸秘密戰的主角,雙方都使盡渾身解數,無所不用其極地爭取對方的人員,並且蒐集對方的秘密為我所用。向德恩案與過去70幾年以來所發生的「共諜案」有些不同,可以說是眾多「共諜案」中的一個特殊案例,因為一直到向德恩被捕,檢調單位並未查獲,渠向中共提供情報機密的證據,於是只能先以一張「輸誠」的相片起訴,而法官還無法就其行為找到可以「間諜」問罪的依據。
現役陸軍上校向德恩書寫向中共「輸誠」的文字,還煞有介事地穿軍常服到邵維強經營的旅行社照相,儘管從「輸誠」到「投降」還有相當的差距,而且這種類似「約定投降」的行為,尚未付諸實施,還止於「意圖」的階段,除非找到向德恩提供情報給邵維強的證據,現行法律還無法課以刑罰,這點從法官的判例可以理解。好死不死向德恩接受了邵維強提供的經費,法官才能以「收賄罪」將向德恩繩之以法,[1]根據法界人士表示,依向德恩的行為,以最輕本刑10年以上的「收賄罪」懲治,已屬最嚴厲的懲罰,[2]向德恩一審獲處12年有期徒刑,量刑可謂不輕。
根據媒體報導,向德恩受邵維強招募,而邵本人又係被中共情治單位吸收。[3]向案顯示中共對臺情蒐工作主要是通過本地人進行,也會要求發展「下線」,以擴大情蒐成果。面對層出不窮的「共諜案」,臺灣應該深聚教訓,根源在人,只有把人的問題解決,才能夠將「共諜」對臺灣的危害降到最低。本文首先分析向德恩案的意涵,接續探討可以從向案得到的啟示,最後提出因應對策,提供有關參考。
二、向案的意涵
「共諜案」層出不窮,不僅給國家和軍事安全帶來重大威脅,也屢屢給社會帶來無比震驚,向德恩這種肆無忌憚的張揚行為已經違反諜員的基本紀律。這種不應該發生的現象竟然還是發生,對我而言是幸也是不幸。幸運的是,邵維強和向德恩都是不合格的「共諜」,因為渠等的輕忽和張揚才留下了破案的線索;不幸的是,向德恩身為上校軍官既無保密防諜的警覺性,也欠缺敵我意識。從整體案件觀察,向德恩就像是一隻受到誘惑而「誤闖叢林的兔子」,讓本案凸顯了幾個因為不夠聰明而能為我所用的現象:
(一)邵維強並未受到中共情報機構的信任,因此渠吸收「下線」的對象必須藉由「文字」和「相片」來證明,進而獲取信任,甚至可能必須憑藉這些物件才能夠請款,顯然中方對於邵維強的信任程度還有所保留。
(二)向德恩完全沒有做為「諜員」所應該具備的「素養」,因此在邵維強的唆使下,留下「投降承諾書」和「照片」,而這些物件一旦流失,自然成為無可抵賴的證據,顯示向德恩貪圖利誘卻沒有意識到觸法的風險已經向渠壟罩,最終遭到檢舉,事跡敗露,檢調機關終能將渠逮捕歸案。
(三)邵維強做為中共吸收的「本地」間諜,透過發展「下線」,使自己成為「上線」領導,但似乎缺乏資訊安全觀念,沒有把相片保存好。也幸好如此,渠用以發展「下線」的佐證相片才會流出,被警覺性高的人取得,並提出檢舉,檢調遂能循線偵破。
(四)向德恩可能懷有傾中思想,致使其雖為國軍高階軍官,思想觀念和敵我立場還顯得模糊不清,加以法紀觀念淡薄,在利益誘惑之下鋌而走險,走向背離國家的歧路,終致釀成大錯。
(五)向德恩案顯示中共狼子野心,謀臺手法不斷翻新,我方幾乎面臨防不勝防的處境,國軍平常的保防教育似乎無法達到弊絕風清的地步,意味還有其他應該加強和深化的領域。
三、向案的啟示
基於敵對立場,媒體將向德恩的輸誠文字稱之為「投降承諾書」其實並不為過,畢竟向德恩是現役軍人,現役軍人容或有不同的政治信仰和主張,卻不應該也不能夠做出這種「意圖叛國」的舉動。而現役軍人做出類似向敵對陣營「輸誠」的行為以及「無適法可以量刑」的現象,卻也凸顯了一些有必要加強和調整的面向:
(一)少部分軍人的義利觀出現偏差,模糊了「為誰而戰,為何而戰」的信仰,並且喪失了「保家衛國」的使命擔當。然而,即便只是一顆老鼠屎,卻足以毀壞一鍋粥;少數人喪失敵我立場,將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的危害。
(二)根據調查局掌握邵維強案的資訊顯示,絕大部分的軍官都能夠拒絕利誘。[4]顯示多數軍人仍然具備正確的義利觀,不過,軍中「共諜案」始終無法斷絕,顯示敵人謀我日亟,有必要提高警惕。
(三)儘管敵我對立,法官斷案也必須證據確鑿才能夠對「共諜」依法量刑,給予懲治。向德恩若非收受金錢,本案可能還找不到適法處理。在兩岸情勢不斷變化以及敵諜手法不斷翻新的情況下,現役軍人的不當行止,首先應該面對的《陸海空軍刑法》可能已經面臨有時而窮的地步。
(四)儘管以往的軍事審判經常受到「侵害人權」的垢病,軍事檢察署和軍事法院因「洪仲丘事件」而裁撤,[5]現役軍人於承平時期違法犯罪皆交付司法機關處理,軍人的人權確實因此得到更好的保障。但在敵我鬥爭激烈的情勢下,喪失「軍事法院」的軍方猶如沒有牙齒的老虎,對於違法的軍人無法產生警醒的作用,約束力有限。
四、亡羊補牢的對策
自1949年以來,除了1955-1998年之外(此期間有40餘年僅1959年和1971年分別出現一件和兩件),其他時間幾乎年年或每隔一年就會破獲「共諜案」,如「1949-2021年破獲『共諜案』統計圖」。下圖顯示敵對勢力在臺灣的情蒐活動以1949-1950年國民政府遷臺的時期最多,其後大幅減少,雖然每年破獲「共諜」的人數始終維持在「5」(不含)以下的數字,數字只要不是「0」,就表示「共諜」沒有絕跡,而尚未破獲者恐怕還有,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江炘杓參考〈中華民國國軍中的中共間諜列表〉繪圖。
一份重要的情報,其威力往往抵得過百萬雄師的兵力,所以有「一封情報百萬兵」的說法,用來形容軍事情報的價值。鑒於我方的重要情報若被敵人掌握,將對我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因此絕對不能容忍「共諜」存在。亡羊補牢猶未為晚,藉由向德恩這個特殊案例思考一些具體對策,提供有關部門參考。
杜絕「共諜」的首要之務在於人,因此塑造國軍上下都具備正確的義利價值觀,並且能夠在配套措施上給予輔助,就顯得格外重要,具體作法可以從下列三個面向著手強化:
(一)明晰義利之辨
《論語》〈里仁篇〉稱「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孔子固然重義輕利,卻並不是要像苦行僧一樣刻苦,而是要「見利思義」,面對利益先要看當不當得,接著再看獲取利益的方式是否合乎正道?也就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向德恩是現役軍人,對於來自敵營的利益既不當得,以「約定投降」的方式獲取利益也不合乎正道。這些傳統道德文化的義利觀應該在家庭和學校教育中得到加強,在軍事教育中繼續深化。向德恩為了利益而選擇背叛國家和軍隊,毫無道義可言,自然要受到強烈的批判。
(二)重視氣節風骨
國軍忠貞氣節宣教經常將忠貞拿來跟武德和信仰相提並論。武德指的是智、信、仁、勇、嚴,用武德來砥礪忠貞志節,做文章可以洋洋灑灑,但信仰則不知為何物,因為教育內容都只有強調信仰,卻沒有解釋或說明信仰什麼。其實氣節風骨沒這麼複雜,現役軍人領取人民納稅的薪餉,就應該以保衛國家人民為職志,身為現役軍人必須對得起這份薪水,沒有理由不忠於國家、忠於人民。與其以武德和信仰來牽強附會,還不如直接以素樸簡單的訴求來強調現役軍人的氣節風骨。向德恩案應該成為國軍忠貞氣節教育的反面教材。
(三)調整法律制度
向德恩因收受不當金錢而以收賄行為定罪,倘若並無金錢關係,向德恩「約定投降」的「輸誠」行為,目前很可能無法可治。向德恩案無疑提供一個嚴重的警訊,當法有時而窮,又無法取得「救濟」的時候,就可能會讓「思想叛國者」最終成為「實際叛國者」。國防安全研究院國防戰略與資源研究所所長蘇紫雲博士認為,恢復軍事法院並改良審判制度(例如,賦予軍法官審判的獨立性,不再由首長意志決定判決方向),將有助於相關軍法事件的嚇阻,確保軍隊治理的統帥權與軍隊安全。[6]這應該是一條較為可行的途徑。
五、結論
所有破獲的「共諜案」都可以做為案例教育。首先,可以突出當「共諜」既難以得到中共的信任,還存在隨時可能暴露而被逮捕的風險,刑責非常重,在軍中的努力成果以及應得的退休金也會全部化為烏有。其次,可以強調當「共諜」是一種對國家和軍隊背信棄義以及自絕於國家社會的行為;是讓單位和家庭蒙羞,讓同事、同學、朋友和家人感到不齒的行為,更是一種得不償失的行為。與其單單從道德的制高點勸說,也許同時從實際面臨的後果做為訴求,雙管齊下的教育效果可能會更好。
「1949-2021年破獲『共諜案』統計圖」的破案曲線具有兩個意涵:一個是「共諜」越來越少,致使偵破的案件維持一個常態;另一個是潛伏的「共諜」隱藏得很深,不容易被破獲。不論如何,應做最壞的設想,要認識到國內存在「共諜」的危害性。「共諜案」破獲後,應該儘可能公開相關罪證和犯行,這些過程既可以提供「保密防諜」的教育素材,能夠讓軍隊和社會起到警醒的作用;也可以提供保防和反情報工作研究調查的案例,有利於從五花八門以及手法不斷翻新的「共諜案」中,歸納出可能的情蒐模式和態樣,建立更完整的資料庫,為破獲「共諜案」提供更多的「大數據」支持。
陸軍官校大操場邊上豎立著「國家、責任、榮譽」三道大型的精神牌坊,其實就是軍人的價值觀和是非觀。軍人心中有「國家」,就不會做出背叛國家的行為;軍人肩上有「責任」,就不會失去保家衛國的信念;軍人身上有榮譽,就不會見利忘義,做出敗壞氣節風骨的行為。「國家、責任、榮譽」的信念不僅要在軍官基礎教育階段強調,也應該成為愛國教育的重點。培養忠貞的氣節以及陶鑄堅定不屈的風骨,才能夠堅決抗拒外界的利誘;內在具備正確的義利觀,外在透過法律制度的約束,將更加能夠起到恢弘正氣的作用,也才不會受到外部的誘惑,危害到國家的安全。
[1]黃昭妍,〈現役陸軍上校向德恩簽「投降承諾書」險逃制裁,檢靠「一張領據」辦他貪污〉,《上報》,2022年11月24日,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Type=24&SerialNo=159951。
[2]蕭博文,〈陸軍上校向德恩收錢簽投共誓約書,法界:收賄罪已屬最嚴厲〉,《中央社》,2022年11月22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11220359.aspx。
[3]謝文哲,〈陸軍上校「月收賄4萬」簽投降中共承諾書,他拉攏前線將領超硬背景曝光〉,《鏡媒體》,2022年11月22日,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21122edi022/。
[4]蕭博文,〈共諜邵維強案,調查局:絕大部分軍官拒絕利誘〉,《中央社》,2022年11月22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11220391.aspx。
[5]法操,〈回首洪仲丘案:軍審法大修正,真能為國軍人權帶來曙光嗎?〉,《聯合新聞網鳴人堂》,2016年9月26日,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9668/1980006。
[6]游凱翔,〈學者:防中共滲透確保安全,建議恢復軍法審判〉,《中央社》,2022年11月22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11220343.aspx。
作者 江炘杓 為國防安全研究院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