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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4-06-13
近年來,包括美國、歐盟在內的國家已發現到,原來中國共產黨所統治的中國,並不遵守國際規則,從「世界貿易組織」(WTO)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從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到2002年《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中國以違反貿易自由化而將禁止稀土出口作為制裁日本手段;禁止澳洲龍蝦、紅酒與礦產的進口以反制澳洲在新冠肺炎要求調查中國的訴求;違反香港五十年不變的承諾,讓英國與歐盟驚訝中國政府竟然鎮壓香港的民主訴求;2012年中國海監強奪黃岩島與軍事化島礁措施違反南海宣言「維持現狀」的規範。要說這些都是「戰狼外交」的一部分,倒不如說是中國根本違反國際法「條約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基本原則,但另一方面卻不斷地從此一規範體制中攫取好處,難怪美國包括總統拜登在內的政治人物都要求中國要「守規矩」。
但現實的情況是,中國對臺灣在「法律戰」、「心理戰」及「輿論戰」的三戰從未停歇,甚至有變本加厲的態勢,例如2024年2月1日中國取消M503偏置航線,並啟用W122、W123銜接航線,中國國臺辦宣稱不存在所謂的「海峽中線」,緊接著,同月14日於金門禁限制水域發生中國大陸非法越境船舶翻覆事件,造成兩名船員身亡,此時國臺辦聲稱廈金海域「不存在禁止、限制水域」。從國臺辦在短時間內否認臺灣海峽的海峽中線以及禁限制水域,再加上2021年2月通過的《中國海警法》以及9月修訂的《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回顧2020年的《香港國安法》、2023年修訂的《澳門國安法》以及2024年《香港國安條例》的通過,顯然中國大陸在處理對外關係已吹起「法律戰」的號角。
中國對臺「法律戰」的重心:臺灣內政化、臺海內海化
中國採取「法律戰」作為並非今日才有,2005年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就是為了應對2004年連任的陳水扁政府,同時也為了向內部鷹派交代,但北京深知兩岸問題的上層結構是中美問題,中國一直無法拓展東出東海,南出南海而成為海洋強國的原因,就是美國在第一島鏈的軍事實力與影響力並未退卻,換言之,當以美國為首的國際社會干涉臺海事務,就會讓中國無法遂行統一臺灣的野心,至於要如何排除美國、日本等國家的干涉,那就必須在軍事實力上排除美日軍的介入,在法律基礎上就必須將臺灣事務定位為內國事務,將臺海內海化,前者就是中國外長王毅在2024年兩會的外長記者會上表示:「國際社會遵守一中原則的『全家福』只是時間問題。」
由於中國在國際社會上對臺灣問題採取三階段論,亦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及「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等三段論述,其中最後一段,包括美國在內的國家採取「認知」中國此種立場,但近年來中國挖我邦交國後的建交公報,出現「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的字句成為必然,也就是說,在國際社會將臺灣定位為國內事務,以阻止其他國家的干涉與介入;此外,中國也將第三段論述與聯合國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做連結,逾越了該決議僅處理在聯合國內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並未擴張到臺灣的部分,雖然美國等國在國際組織糾正中國這種操作手法,但許多亞洲、非洲、拉丁美洲、太平洋島國等礙於中國提供的外交資源而悶不吭聲,甚至認同中國的論點。
為避免外國介入臺海事務,中國也積極試圖將臺灣海峽內海化,中國一直強調臺灣海峽沒有國際水域,不斷主張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沒有「國際水域」此一用詞,但在菲律賓依據該《公約》提出「南海仲裁案」時,中國又不願履行公約的法律義務,但所謂「國際水域」的概念是當國際社會在此水域行使自由權,亦即船舶行使的自由航行權,航空器行使的自由飛越權,任何國家都不得阻撓,如果根據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的說法:「臺灣海峽最窄處約70浬,最寬處約220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國內法,臺灣海峽水域由兩岸的海岸向海峽中心線延伸,依次為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鄰接區)和專屬經濟區。」顯然汪文斌並未否認存在專屬經濟區,根據《公約》規定,沿海國僅取得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資源與經濟開發的所有權)而非「主權」,而《公約》規範的專屬經濟區其實是從公海切過來的「獨特區域」(asui generis zone),其他國家仍保有行使某些自由權的權利,因此,《公約》第58條第2項規定,第88至第115條以及其他國際法有關規則,只要與本部份不相牴觸均適用於專屬經濟區,而《公約》第88至第115條則是「公海」相關規定。「國際水域」雖非《公約》精準用詞,但國際社會針對「專屬經濟區」及「公海」各國可行使的自由權利,不受其他國家的任何通行限制,便以「國際水域」看待,因此,中國國防部、國臺辦稱不存在「海峽中線」、中國外交部不願正視「國際水域」,抗議其他國家軍艦進入臺灣海峽,預謀將臺灣海峽內海化,企圖阻止其他國家軍艦進入臺灣海峽。
任何國家都知道中國在兩岸關係破壞現狀,如果進一步將臺灣海峽內海化,阻止外國軍艦進入成為新常態,那就可以遂行中國對臺灣採取包括禁運(embargo)、經濟制裁(economic sanctions)或平時封鎖(pacific blockade)強制作為的意圖,因為如果臺灣海峽是國際水域,中國的任何強制作為都將干擾其他國家的船舶或航空器,其他國家自然會出面交涉,兩岸戰爭雖不至於發生,但中國最終目的是要讓其他國家軍事實力與影響力退出此區域,要讓臺灣成為中國的囊中物。
臺灣必須運用國際法與國際社會結盟
面對中國步步進逼的法律戰,臺灣必須洞悉中國的相關手法,國際社會並非全然由中國所控制,且中國在許多方面違反國際法與規則,早已與歐美國家遵守的主流規範脫節,也對中國此一號稱大國的作為感到不可思議。中國時常「打著紅旗反紅旗」,一方面否定國際法的規範,認為這些都是西方國家的產物,但又積極援引國際法,用來箝制臺灣的國際空間,對此,臺灣應在各個領域以國際法來應對中國法律戰的進攻,同時,由於國際法是國際社會行之多年的產物,目前被國際社會多數國家認可,臺灣也必須透過這些規章制度與國際社會連結,確保自身國家利益。
(一)警告中國勿採取違反國際法原則處理兩岸問題
首先,《聯合國憲章》的基本原則就是和平解決爭端,中國窮兵黷武,兩岸最大的問題就在於北京不承諾放棄武力犯臺,由於華府、東京、臺北方面都不可能下令進行一場侵略戰爭,因此如果兩岸發生戰事,發動者絕對來自北京,因此,任何採用武力方式解決兩岸問題的方法都是違反國際法的,臺灣因此可以站在國際法的制高點,國際社會取得介入臺海事務的首個國際法基礎。
如果北京不顧國際法規範而發動戰爭,臺灣也必須仿效烏克蘭做好國際司法救濟的準備,由於俄烏兩國均非「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會員國,但烏克蘭戰爭一發生便將全國檢察官在烏克蘭境內蒐集到俄國軍隊犯下的危害人類罪、侵略罪、違反戰爭罪等犯罪事證,由烏克蘭主動提交「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法院於是對普丁發布全球逮捕令,因此普丁無法前往法院會員國參訪或參加國際會議;由於中國也不是「國際刑事法院」會員國,以避免法院箝制中國在國際上的行為,但普丁的前例對好大喜功,喜好四處宣揚國威的中國領導階層來說,也可以發揮一定的威懾效果。
(二)基於國際法,臺灣並非中國一部分,臺灣海峽存在國際水域
雖然有《聯合國憲章》和平解決爭端以及「國際刑事法院」對侵略罪的規範,但仍不足以制止中國對臺灣的野心,中國持續在外交上操作「一中原則」(非美國所奉行的「一中政策」,即政策沒有包括「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法律義務),近一波操作臺海內海化,否定禁限制水域的作法,就是要建構排除其他國家干涉臺海與臺灣事務的法理基礎,對此,中國的政治野心是無法改變國際法的客觀事實。因此,在世界上必須面對中國擴大解釋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內容以及建交公報中納入「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說法,面對前者,第2758號決議僅提到蔣介石代表,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認知中,從未承認中華民國仍存在於國際社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中華民國在1949年就已消失在國際社會,但由於日本在1951年簽署《舊金山和約》後才將臺灣與澎湖群島的領土主權放棄,也就是說,1951年以後無論是由蔣介石復行視事的中華民國,或者是1996年臺灣第一次民選中華民國總統,其領土範圍早已不包含中國大陸,雖然臺灣內部對中華民國的定位有所爭論,但可以確定的事實是中華民國從未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與管轄過,而第2758號決議是解決中國代表權問題,並非解決臺灣代表問題或臺灣問題,因此,要透過領土主權論述,表達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並不互相隸屬的客觀事實。
在雙邊外交方面,即使中國運用威逼利誘的手段,強迫一些國家在建交公報中納入「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的字句,但這樣的說法並未被國際社會普遍所接受,也並未形成習慣國際法;雖然中國與這些國家建交文書以公報的形式出現,廣義來說可以是條約的一部分,但關鍵就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有效佔領」、「有效控制」或「有效管轄」臺灣,由於臺灣有自身的國旗、國號、國名、國歌,也有自身的憲法、民選總統與中央政府的存在,在國際上也符合國家構成四大要素,即領土、人民、政府、對外交往的能力等,特別是最後一個要素,有對外交往的能力,從未聽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指示,或者對外交往能力被剝奪,甚至在軍事部門仍處於敵對的狀態,試問如果「臺灣屬於中國一部分」,那為何還有不放棄武力犯臺,或是企圖和平統一臺灣的政策?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身也無法否認,臺灣從未在其政權統治與管轄之下,北京政令從來無法適用在臺灣,試想,如果這些與中國存在邦交國家的政府官員或人民要到臺灣觀光旅遊,申請的是臺灣簽證?亦或者是中國簽證?
此外,臺灣海峽就是所謂的「非領海海峽」,因為臺灣海峽本身的寬度最窄處有70多浬,遠大於「內海海峽」12浬內的可能性,也遠大於「領海海峽」小於24浬,因此,海峽是對外開放的,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6條規定:「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本部份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份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因此,臺灣海峽內的領海、鄰接區及專屬經濟海域部分則適用「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份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亦即領海部分適用「無害通過」,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則適用「航行和飛越自由」,當然是個開放的海峽,各國軍艦與民商用船舶都可以進入到臺灣海峽,而且既然海峽內的專屬經濟海域的部分各國可以行使航行與飛越自由,那中國當然也不能封鎖海峽,或者以演習為名義在海峽南北入出口劃設警戒區或禁區,如此將嚴重違反國際法與海洋法,例如2022年8月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來臺訪問後,中國在臺灣東部海域,日本八重山群島南方臺日專屬經濟海域重疊區畫設兩塊飛彈射擊區,日本特別關注中國在專屬經濟海域的軍事活動,也在探討該軍事活動是否侵犯了日本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
(三)善用國際法展現台灣非中國內政問題
2024年臺灣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前,中國商務部揚言要到「世界貿易組織」(WTO)控告臺灣違反「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但中國國台辦竟然搭腔附和,反倒是中國外交部冷靜處理,其原因是中國長期以來是不願意將台灣問題國際化,也不願與臺灣在國際場合上對簿公堂,因為這種作法反而給予臺灣更多國際空間,例如過往臺灣準備在WTO控告中國毛巾傾銷,後在中國政府自身限制其毛巾業者勿進行傾銷行為後,該案並未在WTO出現。又如中國過往因政治理由對西方國家採取稀土管制出口作為,引起美國、日本、歐盟對中國提出控訴,中國敗訴後上訴也挫敗,這代表中國如果要尋求國際法任何爭端解決機制解決問題,應該要被鼓勵,而如果臺灣與中國的任何糾紛得以在所有相關的爭端解決機制,包括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常設仲裁法院、海洋法的強制仲裁與特別仲裁等獲得解決,那對臺灣來說並非是負面的,除了中國不見得勝訴外,正好可以凸顯臺灣的國際地位。
此外,臺灣在各個領域的實力才是處理國際事務的重心,例如目前在半導體的實力,使得美國與日本更加關心臺灣的安全問題;雖然臺灣在軍事實力無法與中國抗衡,但在經濟與軟實力與世界各國連結,國際社會又可能因政治理由,不讓臺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但因此無法有效完善該機制,例如臺灣過往在遠洋漁業的捕撈實力,包括對鮪魚的捕撈等,使得聯合國體系下依據海洋法而成立的各個區域或次區域漁業組織,都主動要求臺灣要參與限制捕撈配額的機制,畢竟聯合國系統下的國際組織如果透過中國管理臺灣任何捕撈限制是完全無用的,自然凸顯臺灣與中國間的關係並非上下從屬關係,而是平行關係。
日本明治維新的重要人物坂本龍馬曾在友人檜垣清治拿出一本「萬國公法」的書說:「手槍再怎麼厲害,只是對付一個人而已,這本書可以改變全日本。」坂本龍馬所稱的「萬國公法」就是「國際法」,而他也是第一個運用國際法與外商打贏官司的日本人,更重要的是,他和明治維新的幕僚們,將「國際法」發揮到淋漓盡致,使日本成為世界上的強國。同樣地,臺灣要細膩地善用國際法來爭取自身權益,思考如何透過國際法來對抗中國的壓迫,讓臺灣成為世界上的強國。
作者 林廷輝 為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