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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4-11-01
前文—〈香港《基本法》「23條」與香港民主之一〉提及《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1989年發生天安門事件,令已經進入公眾諮詢的《基本法》,被北京力排眾議之下,加入強化版的相關條例;以及香港於1997年回歸中共政權後,2003年港府嘗試就《基本法》「23條」立法,最終香港五十萬人上街抗議,令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宣佈《基本法》「23條」撤回。
自由黨重提23條立法
雖然2003年7月6日,田北俊宣佈即時辭去行政會議成員職務,並重申要求押後恢復草案的二讀,導致港府失去工商界的支持,在香港建制內工商界是重要代表,董建華頓失重要支持,「23條」再無法強行立法,並使董建華於同年9月5日宣佈撤回《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可惜2004年9月,香港立法會選舉結束後,香港自由黨晉身為香港立法會第二大黨,時任自由黨主席田北俊即時向時任香港行政長官董建華建議,重新提交23條草案予香港立法會進行諮詢,但遭董建華拒絕。
親中人士不斷重提23條立法
2010年8月21日,時任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王敏剛表示:「由於國際形勢危急,不時發生恐怖活動,香港不應再迴避問題,愈快立法愈好,因此會在下周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上,重新要求香港特區政府為基本法第23條立法。
2011年5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行政長官需要面對多項挑戰,更有責任及有需要為在2003年立法失敗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同時表示23條並非洪水猛獸,市民無需過於擔憂。
習近平自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後出任中共中央總書記成為最高領導人以來,特別關注中國國家安全問題。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1],強調國家安全在各領域的重要性[2]。
2012年11月22日,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在報章撰文,指基本法23條規定了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香港需要在適當時候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他強調,在基本法下,中央的權力不限於外交和防務,還包括主要官員的任命和法律的審查。他更指出,香港人要深入了解中國共產黨在國家中的領導地位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公民黨黨魁梁家傑批評張的言論,反映了行政長官梁振英的確肩負了包括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政治任務;民主黨亦批評張的言論,是中央企圖加緊對香港人的思想箝制。
2017年6月20日,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批評香港回歸二十年仍然未為基本法23條立法,並指出面對港獨需要中央落實全面統治。
反送中與訂立《香港國安法》
2019年中香港爆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俗稱反送中運動),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對此強調要「止暴制亂」。2019年11月,時任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香港區議會選舉前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專訪,指出「總書記(習近平)已經說得很清楚,現在香港最緊迫的任務就是止暴制亂。而且總書記講的有關三個堅定支持,支持行政長官、支持警隊、支持我們司法機關」。
2020年5月19日,時任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香港行政會議前會見記者時,被問及基本法23條立法時間表的問題時表示,香港回歸23年來,至今仍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令人失望」。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蔓延,原定2020年3月舉行的全國政協及全國人大會議分別延期至同年5月21日及22日在北京開幕。當中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打算在人大會議上提案,建議中央按照《香港基本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全國性法律,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不需通過香港立法會審議就可以在港實施。隨後在公布的全國人大會議議程中,包括了審議《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在督促香港儘快就二十三條完成立法的同時,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就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並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而這部法律就是被民間稱為「港區國安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
港區國安法 掃除23條立法阻礙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久,香港的一眾民主派人士包括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和多名泛民議員遭逮捕;在香港警方限制下游行集會幾乎絕跡,多個香港的公民團體在壓力下相繼自行解散,當中包括支聯會、教協及職工盟等。香港的公務員也必須宣誓,香港的學校也推行愛國教育的洗腦,圖書館越來越多書籍變成禁書需要下架,這些禁書不論內容,只要作者為泛民主派人士,便會變成禁書。在這種情況下,政治議題在香港漸漸變成禁語,香港巿民對政治議題避之則吉。
同一時間,香港在各級議會方面的「愛國者治港」大旗下,中國人大常委在2021年3月通過修改基本法「完善」了香港各級選舉制度,參選人須獲新成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許可,以及由親北京人士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提名。
立法會議席由70增至90席,但直選議席只佔20席,比例大幅縮減。換屆後的議會清一色由建制派把持,官方形容為「五光十色」,指「反中亂港勢力」離開後審議效率大大提升。至於本來由民主派議員佔多數的區議會,在改制後的選舉中399名候選人全是建制派,無一民主派人士獲足夠提名「入閘」。
掃除議會障礙後,包含「23條」在內的任何爭議性法案,幾乎都可以毫無懸念通過,只差在時間和細節。
2024年23條重新立法
2021年9月26日,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經急不及待,在電視節目中透露,現在是23條立法的最佳時機,並稱正在研究立法細節。
2022年7月20日,香港報章《明報》李先知專欄指保安局於2002年就23條立法而設的專題網站已下架。保安局指政府重新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預備工程,包括將有關網站更新而故暫時關閉網站,但未有交代關閉網站的時間。香港政府檔案處前處長朱福強認為有關的政府檔案有歷史意義,不應該隨便銷毀。
2022年10月11日,政府更新年度立法議程期間,抽起為《基本法》23條於2022年本地立法的計劃。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會前見傳媒時表示目前國安的風險千變萬化,加上國際地緣政治急速惡劣變化下,過往難以想像目前有不少危害國家的手段。因此需要評估國際形勢而完善法例,以達到可處理極端情況和沒有任何漏洞。又指有普通法國家提出禁止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的人士長時間離開處所,甚或可重覆禁止,指出政府會密切留意當地實施情況,包括涉人權方面問題處理。
2023年1月17日,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接受《香港商報》專訪時表示,已要求保安局草擬23條的第二稿,尤其針對間諜活動、偽裝組織,以及新媒體新科技等手段,「希望在今年,最遲在下年可以完成整個工作」。
2023年2月13日,全國僑聯副主席盧文端在《明報》撰文,列舉四大理由指出今年不宜就《基本法》23條展開立法程序。他認為全面通關後應聚精會神抓機遇謀發展,目前亦有《港區國安法》「保底」,擔憂展開23條立法後會讓民進黨在台灣總統大選中以此爭取選票而「撈取執政權繼續搞台獨」。
2023年2月14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當日行政會議前回應說,自己對23條立法的立場沒有改變,希望盡快在今年、否則明年完成立法,至於在甚麼時間推出,要按整體實際情況決定,當局會在認為應該推出時推出。同年6月21日,李家超接受香港中通社專訪時強調,23條必然要盡快立法,「一定在我的任期內立,在今年或最遲明年一定要立法」。同年10月25日,李家超宣讀任內第二份施政報告時表示,2024年內會完成23條立法。同年12月3日,李家超表示特區政府已開始準備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同年12月18日,李家超在北京向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匯報將會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
2024年1月12日,第六屆特區政府向第七屆立法會提交本年度立法議程,當中涉及29項法例修訂,包括為《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政府各項法例修訂議程中,均列明計劃於上半年或下半年提交草案至立法會,但23條本地立法的提交時間則只列為「上半年度/下半年度」。
展開30日超短諮詢
2024年1月30日,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聯同主事官員宣布正式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邀請巿民表達意見,諮詢期至2024年2月28日為止,比2003年立法時的諮詢期短。李家超明確,23條列明相關案件案件在香港審理,不會將被捕人送往大陸。
在2024年1月港府公佈成立的一支專門為政府政策辯護,及反駁網絡和媒體上對政府政策批判的隊伍,特別是用作反駁外界(尤其是英國和美國)對於《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批判,並回應市民及外界對政策的擔憂。
港區國安法令香港公民社會崩解之下,製造政治禁言的環境,再加上反駁隊的成立,令到23條立法的阻礙一一掃除,製造23條立法最佳的時機。
諮詢文件建議訂立一套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諮詢檔將有九章,前兩章解釋憲制責任、國家安全風險、立法原則、考慮因素等;第三到七章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23條立法多處加辣
2003年廢除煽動意圖、和平宣揚意見不刑事化
2024年整合煽動意圖、倡加重罰則
在2003年的條例草案文件,港府建議廢除煽動意圖的條文,新訂「煽動叛亂罪」,又指明新罪行只限於「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行」(最高判囚終身),或煽惑進行暴亂(最高判囚終身),又指參照普通法的煽惑原則,「不會把和平宣揚意見刑事化」。
2003年文件同時修訂「發表煽動性刊物」罪,指明「意圖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的罪行而發表煽動性刊物」,才構成犯罪。另廢除「管有煽動性刊物」罪。
2024年諮詢則保留煽動意圖,將現時 7 項整合為 6 項,擴闊涵蓋範圍至引起「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中國不同地區居民」憎恨的行為;同時建議提高罰則;又指煽動不一定同時煽惑用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指「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煽動叛亂範疇比較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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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煽動意圖、管有煽動刊物罪 |
廢除有關煽動意圖的罪行 |
包括修訂煽動意圖定義,例如原定「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修訂為「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的憎恨或敵意」 建議提高罰則 |
新增煽動叛亂罪,訂明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行,或煽惑他人進行暴亂,即構成煽動叛亂 意圖煽惑他人犯上述罪行而發表煽動性刊物,才構成處理煽動性刊物的罪行 參照普通法原則,不會把和平宣揚意見刑事化 |
修訂煽惑叛變罪,明確定義「叛變」為明知而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國效忠;或參與叛變 |
沒有相關建議 |
修訂煽惑離叛罪涵蓋範圍,把涵蓋範圍由原定警務人員、飛行服務隊成員及輔警,擴大至公職人員及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 任何人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特區政府效忠,即屬犯罪 |
沒有相關建議 |
新增叛亂罪,針對處理「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及武裝衝突,規定任何人加入與中國武裝力量進行衝突的武裝力量、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在港作出暴力行為,即屬犯罪 |
沒有相關建議 |
2003年曾提隱匿叛國罪立法 後讓步廢除
2024年增隱匿叛國罪 訂為成文法則
叛國罪方面,港府於 2002 年的諮詢文件,曾提出把「隱匿叛國罪」納入為法定罪行,並建議應處以 7 年監禁及不涉限額罰款。不過因應社會反對,政府其後讓步,在條例草案中改為建議廢除該罪。
2024年諮詢文件重提訂立「隱匿叛國罪」,並引《國安法》,指維護國家主權等是「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又指要求揭發知悉的叛國行為「符合《香港國安法》和普通法原則」。
文件指,該罪將涵蓋如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除非該犯罪事宜已被公開,該人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即將知情不報列為刑事罪行。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隱匿叛國罪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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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叛國罪編纂成文法則訂明如某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須儘快向警務人員披露,否則即屬犯罪。 |
廢除普通法中隱匿叛國罪 |
2003年「戰爭」限於公開武裝衝突等
2024年「戰爭」包括相當人數的暴動
港府 2003 年的條例草案,亦提出收窄叛國罪中,有關「戰爭」的釋義,限於「武裝部隊之間的公開武裝衝突或公開的宣戰」。
2024年諮詢文件則指,根據普通法,「發動戰爭」定義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指相當數目的人為某一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另將條例針對的行為整合至 4 項(03 年為 3 項),新加入「向中國發動戰爭」及「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叛國罪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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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下叛逆罪修訂為叛國罪,針對行為包括: |
廢除《刑事罪行條例》下叛逆罪,另訂叛國罪,罪行範圍限於 |
2003年廢除叛逆性質罪、不涵非法操練罪
2024年保留兩罪 修訂及加「境外勢力」元素
2003 年條例草案,建議廢除「叛逆性質的罪行」,亦未有涵蓋已有的「非法操練罪」。
2024年諮詢文件則建議,保留「叛逆性質罪行」及「非法操練罪」,將前者修訂為「如某人意圖犯『叛國』罪,並公開表明該意圖」,即屬犯罪;後者則加入「境外勢力」元素,訂明任何人未經准許接受或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的操練,或配合「境外勢力」提供操練,即屬犯罪。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叛逆性質等罪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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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叛逆性質罪行,修訂為「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 |
廢除《刑事罪行條例》下叛逆性質罪行 |
拓闊原定非法操練罪涵蓋範圍,包括訂明任何人未經保安局局長或警務處處長接受或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的操練,或配合境外勢力提供操練,即屬犯罪 |
沒涵蓋 |
2003年竊取國家秘密 讓步加公眾利益豁免
2024年整合多罪擴範圍 未提豁免
2003 年廿三條立法諮詢時,新聞界關注對新聞自由影響,尤其有關「煽動」及「竊取國家機密」罪行的條文,香港記者協會當年建議引入公眾利益免責條文。政府在七一大遊行後,接納建議並提出修正案,加入「如某人作出一項披露,而該項披露揭露任何官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等豁免。
2024年諮詢建議整合現有《官方機密條例》,訂出多項與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除非法披露外,亦涵蓋非法獲取、管有。另設「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事項的資料」、「非法在離開香港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前者不限於國家秘密,後者針對公職人員叛逃,均於2003 年草案未見。
諮詢文件亦未有提及公眾利益豁免條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周二(2024年1月30 日)出席立法會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時,表示會積極研究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法律條文應如何處理,但強調不能輕率豁免,「唔係係人都講『我係公眾利益』就豁免,如果唔係法律就變得無效」;鄧又稱,相信傳媒有常識,能理解何種文件有合理(法)權限披露,否則會危害國家安全。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竊取國家機密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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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訂出 5 項與國家機密相關罪行,包括 |
在《官方機密條例》下新增 2 罪: |
03:沒涵蓋間諜罪行
24:增間諜罪行 涵蓋「發布虛假信息」
2003 年條例草案中,並沒涵蓋「間諜罪行」的類似條文。
2024年諮詢文件,則提出整合《官方機密條例》,指現今間諜活動不只限於竊取機密或向敵人通風報信,亦包括「策動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誤導訊息,以煽動對政府仇恨」。諮詢文件又建議,以「境外勢力」取代「敵人」,以涵蓋外國政府、、境外政治性組織等。
就「間諜活動罪」,除了建議查察禁地、記錄資料罪,列明「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亦新增針對「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行為,以及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罪。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間諜罪行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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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間諜活動罪,加入禁止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條文 |
沒有相關建議 |
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罪 |
沒有相關建議 |
03:沒涵蓋境外干預
24:新訂境外干預罪 涵失實陳述
2024年諮詢,政府亦建議新訂「境外干預罪」,針對「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的行為,包括干預選舉、影響立法會及法院履行職能、損害中央和特區關係等;至於「使用不當手段」,建議涵蓋「明知而作出失實陳述」、「對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使任何人或威脅使任何人名譽或財政上受損等。2003 年草案並無類似立法建議。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境外干預、外國政治組織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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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境外干預罪,以針對配合境外勢力影響中央政府與特區制定的政策或措施、干預特區選舉、影響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影響中央與特區關係等的行為 |
沒有相關建議 |
新例下設機制統一處理《社團條例》下賦權保安局局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與香港有關聯的境外組織在香港運作的條文 |
草案原建議賦權保安局長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及從屬於內地某組織、而該組織已遭中央禁止運作;惟政府在 71 後行後建議刪除有關條文 |
賦權保安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任何本地組織運作;及禁止與境外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本地政治性組織運作 |
賦權當局取締本地組織,加入該組織的宗旨是進行叛國、顛覆、分裂、煽動叛亂或諜報行動,並訂定條文,禁止任何人在組織被取締後繼續以組織幹事或成員身份行事 |
2024年諮詢文件又建議,新訂「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以及新訂「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涵蓋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安行為。2003 年草案並無類似立法建議。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危害國安破壞活動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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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及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行為和活動,包括針對電腦或電子系統的危害安全行為 |
沒有相關建議 |
2003年被控煽動叛亂等 可選陪審團審訊
2024年跟《國安法》 政府可指示不設陪審
除了具體罪行,2003 年條例草案亦曾建議新增條文,指明凡被控「叛國、顛覆、分裂國家或煽動叛亂罪行」的人,由陪審團審訊;而被控干犯煽動叛亂(限於煽惑暴亂而屬該罪的情況)、處理煽動性刊物、非法披露罪行的人,可自行提出將案件移交高院原訟法庭,由陪審團審理。
2024年廿三條諮詢的罪行會否有陪審團審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國安法》第 46 條下有關陪審團審訊的條款,同時適用於廿三條。
據 2020 年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香港國安法》,指明在高院原訟法庭的國安檢控案件,律政司司長可指示不設陪審團,交由 3 名指定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訊。
03:曾倡賦警方緊急調查權 後讓步撤回
24:引英法例 考慮延羈留時間、收緊假釋
此外,兩次的廿三條立法都觸及執法機構的調查權力。2003 年條例草案曾建議擴大警方權力,賦予警務處助理處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員「緊急調查權」,如合理地相信有人已犯或正犯相關罪行,在除非採取即時行動,否則重要證據將消失的情況下,可行使緊急權力,包括破門進入處所、截停運輸工具、搜查處所,檢取證據及用武力移走妨礙的人或物品等。
不過當年七一大遊行後,特首董建華提出 3 項重要修訂,包括撤回賦予警方以行政手令作緊急調查的權力。
港府於 2020 年頒布的《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已賦權警方在毋須裁判官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處所及搜查的,規定與上述大致相同。
2024年諮詢文件,政府指過去一段時間《國安法》的執法工作有不足,引用外國例子,建議再賦予更多權力予執法部門,例如容許警方向法庭申請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阻止諮詢某律師、延遲諮詢律師,讓執法部門有足夠時間作初步調查;又指可考慮收緊行為良好減刑,改為在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家安全風險下,方可考慮提早釋放。
2003年立法盡量基於現行法律、須獲社會多數人接受
2024年訂立全新例 未提須獲多數人接受
2003年條例草案的文件指,《基本法》訂明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因此落實執行第二十三條應盡量建基於現行法律」,當年建議修訂多條現行法例,未有提出訂立全新國安條例。
2003 年文件又指已考慮 4 項指導原則,包括必須完全符合《基本法》規定,「尤其是保障香港居民某些基本權利和自由的第二十七條」,並列出兩條本港適用的國際公約。另兩項原則,指須確保清楚和嚴謹訂明罪行,以免抵觸《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以及「建議的措施必須得到社會多數人士大致上接受」。
2024年的諮詢文件則指,經考慮認為應訂立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又指立法是基於 3 個原則,並考慮了 11 個因素。其中一項原則為「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及兩條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並列出包括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不過該 3 項原則之中,沒有類似「盡量清楚和嚴謹訂明」罪行、「建議的措施必須得到社會多數人士大致上接受」的表述。
兩次廿三條立法比較:立法原則
2024 年諮詢文件 |
2003 年條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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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基於「一國兩制」最高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
1.必須完全符合《基本法》,包括 23 條規定和其他條文,尤其是保障香港居民權利和自由 |
同日,全體港府行政會議[3]非官守議員[4]表態堅定支持政府就第二十三條提出的立法建議。
香港律師會2月27日向政府提交意見書,認同諮詢文件提出的立法原則及考慮因素。
中共政權要求盡快立法
2024年3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丁薛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期間會見港澳人大代表團,表示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要盡早完成立法。同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於翌日刊登《香港政府憲報》並提交立法會審議。
香港立法會審議
2024年3月8日,針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正式刊憲並正式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研究基本法23條相關小組委員會轉為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展開逐條審議,其後每日連續密集式開會,舉行20節會議,逐項審議條文,審議近40小時,同月13日完成。
同年3月13日晚,香港特區政府提交《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就共40項條文提出修正。修正案中建議,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以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違附屬法例者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同月14日,法案委員完成逐條審議修正案,並獲委員會所有議員支持,翌日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口頭報告。同月15日,香港立法會內會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交修正案的限期定於同月16日中午12時,一致同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尋求豁免23條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的建議,在限期屆滿前,只接獲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提交的修正案,如條例草案獲二讀,保安局局長可就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
同月19日,香港立法會於上午9時加開會議,恢復二讀辯論、全體委員會審議及三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二讀辯論中發言的議員都支持立法,下午4時10分左右,二讀無反對通過。晚上接近7時,三讀以89票(一個議席懸空)全部贊成通過。於同年3月23日刊憲生效。
總結:
《基本法》「23條」便是二十一年從新「加辣」立法,大大限制了香港個人的自由,在《基本法》「23條」中的個人自由的權利已然撤底失去,法例到底如何運作,又對香港的法例帶怎樣的影響?下一篇文章將會為大家帶來一些香港法例的修訂及其影響,以及一些以「23條」檢控的個案。
[1]中國共產黨成立了由中共中央總書記直接領導,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負責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共中央國安委第一次會議,正式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國家安全在各領域的重要性。2017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九大將習近平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列入《中共黨章》。
[2]總體國家安全觀涵蓋二十個全方位領域,包括:政治安全、軍事安全、國土安全、經濟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糧食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慧安全及數據安全。
[3]按照基本法,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行政會議每周舉行一次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在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措施的事宜上,行政長官則無須徵詢行政會議。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行政會議成員均以個人身分提出意見,但行政會議所有決議均屬集體決議。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五條,香港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
一個熱愛香港的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