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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5-02-03
前文提及由2003年後,中共政權並未打消基本法「23條」立法的念頭,不時便提出《基本法》「23條」立法的必要性及重要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港版國安法立法後,得到這把掃除阻礙「23條」立法障礙的「尚方寶劍」後,香港特別行政區便使多個民主派的團體先後解散。與此同時,香港在各級議會方面的「愛國者治港」大旗下,中國人大常委在2021年3月通過修改基本法的所謂「完善」選舉制度,參選人須獲新成立的「資格審查委員會」許可,以及由親北京人士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提名,就是阻止所有持反對聲音的人參選,令各級議會變成一言堂,當然負責立法的立法會也變得不例外。在這個由「愛國者治港」組成的立法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便於2024年1月30日展開為期只有30日的香港基本法「23條」的諮詢。中共政權更於香港立法會審議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前,表示香港要盡早為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所以香港立法會在中共政權的「溫馨提示」下,便密集進行審議近40小時,便於2024年3月13日完成審議工作,更於2024年3月19日完成立法,以超高速度於2024年3月23日刊憲。
網上悼念「六四」也是煽動罪
本文嘗試指出《基本法》「23條」於香港出現的檢控情況,以及這些檢控對香港司法制度所帶來的影響。《基本法》「23條」首宗案件便是於六四事件三十五週年前夕,拘捕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等八人。於2024年5月28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首次引用《基本法》23條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拘捕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其他6人,指涉嫌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第24條「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及後於2024年6月3日再以相同控罪拘捕一名62歲的男子。被拘捕人士除鄒幸彤外,還有鄒幸彤母親鄒劉華珍、鄒幸彤舅父、民主派荃灣前區議員陳劍琴、社民連義工李盈姿、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前支聯會常委關振邦及其妻子潘幼翠。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一名正在還押中的女子,透過至少7名被捕人,由2024年4月開始,以匿名方式在一社交平台專頁(「小彤群抽會」),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挑起市民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司法機構的憎恨,及意圖煽動網民在較後期間組織或參與非法活動。調查亦顯示其中一名53歲被捕女子於網上訂閱平台以金錢資助逃犯羅冠聰及其他人士,資助金額約為14萬元。
巴士座椅寫字也是煽動 被判刑期10個月
另一宗《基本法》「23條」的檢控是關於在巴士座位上寫了一些字眼,被判刑期10個月。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三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控告一名29歲任職文員的男子鍾文傑,三項控罪為: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案情指,香港警務處於 2024 年 3 月 25 日及 4 月 21 日先後接獲舉報,指在巴士上層椅背發現寫上「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獨立,唯一出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字句,可供巴士乘客清楚看到。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登上巴士,在涉事座位坐下。至2024年 4 月 27 日,有警員於早上 7 時半目睹被告登上巴士,及後發現被告的座位前面椅背,被寫上「光復香港」字句。警員尾隨被告下車,目睹他棄置雙頭筆。另外,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案情指被告分別於2024年4 月 2 日及 4 月 18 日,在巴士椅背寫上「721 唔見人,831 打死人」、「黑警屎忽俾狗屌」等字句。
香港警方於2024年 6 月 23 日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寫上有關字句。他在錄影會面表示,因一時衝動,趁車上沒人時寫下字句,以表達自己有言論自由。
總裁判官蘇惠德(國安法指定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知悉涉案陳述,主張將香港從中國分離,明知違法「卻一而再,再而三」在巴士椅背寫上字句。蘇法官指,被告以公共交通工具為目標,選擇上層和較後的位置,為避免被巴士職員發現,同時可令乘客看到,以達致宣揚香港獨立和危害國安的訊息,而涉案字句的展示時間,由一日至一個月不等。
蘇法官指,該案的煽動字句涉鼓吹香港特區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以破壞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的方式實踐其主張,「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在疊加效應的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故判刑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
蘇法官指,被告表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他帶備雙頭筆登上巴士,從他再三將犯案工具棄掉來看,認為他並非即興行事。至於被告聲稱受外國的偏頗文章荼毒,蘇法官指若然屬實,被告現應已體會到,「具煽動性行為對公眾帶來實質和潛在的影響。」
蘇法官考慮被告的犯案處境、意圖、對國安帶來的潛在風險後,就三項煽動罪各以判囚十二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下調至每項罪囚八個月。蘇法官指,被告於不同時間和地點,宣揚意思相若的煽動性訊息,每次作為構成一項罪行;考慮量刑整體性,下令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即被告被判囚十個月。
香港警方首次「23條法」主動發稿案件
鍾文傑案更是香港警方首宗就《基本法》「23條」發稿的案任,香港警方於2024年6月25日中午發稿公布案件的新煽動罪檢控,而過去傳媒曾報道的兩宗檢控,警方均未有發出新聞公告,傳媒當時亦曾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案件是否新條例下的首宗檢控時,最終未獲確認,惟香港保安局其後解釋,指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敏感的危害國安活動,指披露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故不會公開。
6.12[1]五週年穿「光時」衣服被判十四個月刑期
但萬萬想不到的是,十個月的判刑竟然是涉及《基本法》「23條」的案件中最輕的。
27歲香港青年諸啟邦於2024年6月12日穿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T恤,並戴上寫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2]的英文縮寫「FDNOL」((Five Demands, Not One Less)的口罩,希望香港人勿忘五年前的香港民主運動,結果在港鐵車站被香港警方逮捕。
法庭審理顯示,諸啟邦告訴警方,他以當天的著裝提醒人們記住那場抗議運動。總裁判官蘇惠德於2024年9月19日稱,被告早於2024年3月由台灣購入印有具煽動字眼的上衣,並挑選在6月12日這個特別日期穿上外出,「明顯是伺機宣場危害國安訊息」,屬有預謀犯案,並希望「藉一個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對社會秩序構成莫大的風險」。
他又說,「光時」涉鼓吹香港脫離中央的合法管治,「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被告的行為是企圖挑起他人對政府和執法部門的仇恨和藐視;至於辯方指「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沒有分裂或顛覆之意,但這個在2019年常見的口號可能會挑起對政府或警方的仇恨,若不及時阻止,在疊加效應下,將導致社會再次陷入亂象」,故判刑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的罪行要旨。
蘇官總結道,考慮被告反毒丶意圖和國安風險後,以 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被告在年初出獄後再度犯類似案件,是不知悔改,故將刑期上調三個月,以加強對被告人的恫嚇力。在扣除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後,判被告入獄 14個月。諸啟邦及鍾文傑分別是《基本法》「23條」立法後,首個及第二個被檢控判刑的案例。
網上發言論 竟判刑14個月
2024年9月20日,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一宗58歲男子區健威,在 YouTube、Facebook 及 X(前稱 Twitter)等社交媒體發布煽動內容的相片,遭香港警務處國安處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b)條的罪行「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該男子被控在社交平台發佈「共產黨下台,天下太平」、「人不反共,自絕天地」等字句,涉逾 200 則帖文,當中包含轉發內容。
起訴之初被告擬爭議控罪合憲性,質疑新例之下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惑暴力意圖便可入罪,不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提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5條指無需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而發布涉案言論,已足以構成第24條下的煽動罪。他指需要將第24及25條一併解讀,從而爭議本案控罪是否符合《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而辯方的立場是認為控罪不合憲。另外,新例指明「不屬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的範圍縮窄了很多,換言之,墮入法網的範圍變闊了。
然而,譚得志案[3]中就煽動罪條文限制言論自由的違憲爭議,最終不獲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辯方大律師關文渭表示,不會繼續爭議條文是否合憲。區健威在法庭讀出所有案情後認罪。
案情指被告在新煽動罪生效後,於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6月 19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以四個不同的網上社交媒體帳戶,包括一個 facebook 帳戶、兩個 X 帳戶及 YouTube 帳戶,發布共 239 段具「煽動性」的陳述,如有帖文載有「共產黨下台,天下太平」、「人不反共,自絕天地」等字句。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提到,發布「革命無罪/造反有理」及「共產黨下台」陳述,是要發表政治宣言,而其政治宣言就是要共產黨、習近平及李家超下台。
被告沒朋友 folowers只有20人
辯方表示區健威獨居,是獨生子, 2001 年起失業至今,失業後經濟上靠父親協助及領取綜援;他沒朋友,似乎因社交技巧不足,沒法適應社會。辯方指出,區健威沒政治背景,四個社交媒體帳號的追隨者(followers)加起來才 20 人,形容被告網絡帳戶如同「迴聲室(echo chamber)」,只是讓被告「聽返自己想聽的訊息(聽回自己想聽的訊息)」,未必是想他人認同其政治宣言及理念。辯方又表示,被告所有帳戶都用真名,單憑帳戶名稱,已見到被告真實身分,顯示被告的真實性。
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昨(2024年9月19日)就首兩宗新煽動罪判刑。判詞提到,判刑必須充分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以及預防性質要旨。辯方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在條文上見不到煽動罪有預防性質的意思,認為法庭量刑時,應考慮被告「是否真的能煽動他人」。
辯方續說,此案控罪元素不包括鼓吹暴力,加上被告觀眾數量少,指出「保護觀眾」此判刑因素不多,盼法官在量刑上不要提出「壓碎性」起點。辯方補充雖曾提出欲作法律爭議,但最終都沒有提出,希望給予被告完整的認罪減刑。
訊息挑戰國家主權 重複形成洗腦效果
法官蘇惠德休庭大半小時後,即時判刑。法官表示,被告透過 3 個廣為全球網民使用的互聯網平台發布訊息,具相當的傳播和滲透力。法官指,被告 3 個月內發布 239 段訊息,以頻率計算,每天不止一個訊息;帖文內容又主張推翻中央及特區政府,提及台灣問題、敏感日子等,法官認為明顯是挑戰國家主權,當中多次詆毀咒罵領導人、特首以及執法部門。
被告部分被指「煽動」的帖文,屬於轉載他人的訊息。法官指,內容雖然是轉載,但被告把部分內容配上歌曲、影像等,「有加工製作的成份」;又指雖然內容重重複複,頗為單調,「但因不停重複,形成洗腦式的效果,容易把思想植入別人的腦海中。」
法官稱66個讚好「非無網民注意」
至於辯方指被告以真名開設帳戶,顯示其真實性;法官反駁被告沒刻意隱藏身分犯案,代表他視法律如無物,目無法紀。辯方又指被告帖文沒獲得迴響,法官認為被告發布的 239 段訊息吸引了 66 個「讚好」,非完全沒有網民注意。
此外,被告2023年涉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訊息,2023年 12 月被判「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成,被判囚 6 個月。案件同樣由法官蘇惠德審理;蘇惠德指被告刑滿出獄後不久,便建立四個帳戶犯案,屬加刑因素;因此將 18 個月的量刑起點,上調 3 個月至 21 個月。由於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判囚 14 個月。
《基本法》「23條」修訂《監獄規則》拒馬俊文減刑
香港反送中運動中,被稱為「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在2020年間涉多次在公眾場合叫喊「港獨」口號,原審法官認為案件「情節嚴重」,判囚5年9個月,其後上訴得直,減刑至5年。馬俊文原在2024年2月被通知因行為良好獲扣減三分一刑期提早獲釋,原於同年3月25日釋放。惟在他原定出獄前兩天,正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修訂了《監獄規則》令馬突然被告知未能提早獲釋,並至少需服刑多一年,不過沒有交代理由。當日早上,馬原本獲安排與懲教署職員見面,但卻被取消。其後他被安排會見兩名心理學家,評估其心理狀況與之前一年有何分別。同日傍晚,馬獲告知不能提早獲釋。馬估計懲教認為有關決定會影響其心理狀況,故將他送院留醫兩天。
馬俊文入禀高院 質疑條文違反《人權法案》
馬俊文於2024年6月21日入稟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新條文具追溯效力,違反《人權法案》,要求法庭推翻決定,勒令香港懲教署立即釋放他,並要求作出賠償。
入稟狀提到,馬俊文於2024年3月25日撰寫文件反對懲教署的決定,同日下午接獲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作書面解釋,當中指出決定與《維護國安條例》第152條、即《監獄規則》第69條修訂有關。而文件中就提及原因,指「然而,現階段沒有任何資料表明,如果對馬先生給予減刑,馬先生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綜合上述資料,委員會不信納提早釋放馬俊文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遂不建議把馬俊文的個案轉介予監管釋囚委員會作提早釋放考慮」。
「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難以證明
馬俊文同時提及,新條例列明「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的範圍,比起《國安法》的「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更闊,即使一人不會繼續進行有關行為,但也會從其他途徑被視為不利。而且條例未能讓他知道,實際上要如何證明自己符合要求。
懲教署長將掌減刑決定 分析:認罪將成趨勢
馬俊文案反映《基本法》「23條」修訂《監獄條例》,變相將減刑決定賦予懲教署長,這將必令認罪成為趨勢。馬俊文的情況可見「23條」提高犯國安罪行囚犯在獄中行為良好可獲假釋或提早釋放的門檻,須獲懲教署長信納「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才獲考慮,大大改變過往的減刑原則。相關修例並具有追溯力,《監管釋囚條例》,在現行的囚犯假釋制度上,加上如屬國安罪行囚犯,除非懲教署長信納把其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會將個案轉介給向合資格囚犯發出監管令的「監管釋囚委員會」考慮。
同時「23條」也修訂《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以同樣的條款為國安罪行囚犯,向「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申請覆核刑罰增加門檻。兩項修訂同樣列明「為免生疑問」,有關條款不論「囚犯的刑罰是在該款的生效日期之前、當日或之後判處的」均適用。換句話說,待判刑、已判刑或待審訊的所有國安相關案件被告同受影響,包括民主派初選「47人案」、《蘋果日報》案等被告,在現時「23條」生效後,政治犯失去了在囚期間「行為良好」去爭取減刑,認罪將成為審訊及在囚時減刑的方法,相信認罪將成趨勢,政治案被告選擇認罪會比之前多。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分析指出:「在法庭判刑,法官見到你是有認罪的,在法律上不能不讓被告減刑,因為認罪是考慮減刑的因素,而判例一定是這樣做;但現在不是,加上這個條件,多了人為因素,是懲教署長決定才可以。」
政治犯出獄後恐被限制出入境權利
根據中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中國公民若「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便可被禁止出境。潘嘉偉指出,大陸的政治犯在審訊前,他們的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人權律師唐吉田多次申請往日本出席女兒的喪禮亦不成功。
潘嘉偉說:「(在大陸而言)他會覺得你出境,只要一句『有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李和平與太太王峭岭就是用這個方法,不讓你出境。之後香港會否變到這個做法真的不知道,亦是有可能,因為他們(入境處)好像沒有後果。」
雖然「23條」沒有寫明涉及國安的政治案件,釋囚出入境權利將受限制,但潘嘉偉擔心,「23條」立法後,可能對香港這類釋囚的監控更嚴密。
「23條」通輯六名在英港人
2024年6月12日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六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4年第15號號外公告及第16號號外公告。
六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男子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各人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2023年7月及12月通緝各人。
香港政府撤銷六名在英港人護照
以下四項措施,就全部六名有關潛逃者而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
香港政府發言人強調 :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香港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香港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香港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另外香港保安局發言人補充,香港政府會不時檢討情況,在有需要時根據法例將其他潛逃的通緝犯列作指明潛逃者,實施相關措施,對他們的潛逃行為予以打擊。
圖:被香港員警國安處通緝的八名人士及罪行:
羅冠聰——29歲,香港前立法會議員,被指在2020至2022年間呼籲外國對中國及香港進行制裁或敵對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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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榮鏗——45歲,前立法會法律界功能界別議員,前公民党執委,被指于2021年曾發聲支持外國政府對中國大陸及香港實施制裁和敵對活動 |
許智峰——41歲,前港區立法會議員,被指於2021年發起《香港約章》,倡議香港及臺灣獨立 |
任建峰——46歲,前“法政匯思”召集人,被指在去年會見海外官員,煽動制裁香港官員;另於今年5月要求外國對香港法官及檢察人員實施懲罰措施 |
袁弓夷——74歲,企業家、時事評論員、曾任政黨“人民力量”主席,被指於2020至2023年間請求外國制裁香港官員和司法人員,另被指擬籌組“香港議會”,推進香港自決、顛覆國家政權 |
蒙兆達——51歲,前香港職工會聯盟(工聯會)總幹事,被指去年在一個海外會議抹黑中央及香港政府,鼓吹香港與中國分裂 |
劉祖迪——29歲,測量師,被指曾于2019年建立“攬炒團隊”,在網上論壇連登(LIHKG)上鼓吹“攬炒主義” |
郭鳳儀——26歲,駐地在美國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被指於海外參加會議及倡議活動,會見外國政客及官員,請求對中國及香港實施制裁和敵對活動 |
總結:警權治港 高壓統治
港府透過23條的立法,讓中共政權一方面可展現對香港的全面掌控,另一方面,雖然國安法給予香港行政當局極大權力,但它仍無法完全取代香港的刑事法律,也並未強化香港警察日常的執法權。
基本法23條則不僅擴大國安相關的罪行,同時也擴大了港警的權力,例如,警察原先僅能扣押被捕人士48小時,但23條賦予警察可將其扣押警局16天,期間警察可阻止對方面見任何律師的權力。
此外,23條也改變了香港的司法制度,例如原先被告可要求在法庭上公開審前聆訊的內容,讓公眾或傳媒了解並報導,但如今法官卻可決定是否公開。由於香港負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由香港行政首長指定,形同行政當局對司法獨立的干涉,也破壞香港原有的三權分立原則。
再者,根據香港獨立媒體的報導,23條修訂了《監獄規則》,除非香港懲教署署長信納危害國安罪行囚犯「不會不利國家安全」,否則不能獲三分一行為良好減刑[4]。香港港獨立媒體的報導指出:「據《獨媒》了解,現時已有至少7人受影響;而原訂今年3月獲釋,但須服刑至少多一年、最遲2025年11月方能出獄的「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質疑安排有追溯力、侵害人權,已入稟司法覆核。」[5]
一直關注香港司法狀況的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認為,今次案件反映《基本法》23條立法後並非「備而不用」。
他說:「你(政府)有整個國安部門,而他們是要向北京政府交代,他們一定要執行這些法例。所以我認為,我們未來會見到更多檢控個案。因為他們需要向上級交代,他們實際上有執行《基本法》23條,他們有去杜絕李家超口中的所謂『軟對抗』,這宗案件只是開始。」
所以香港已經由當初中共承諾的「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變成今天「中共治港 高壓統治」。所有民主自由及普通法的法律精神,已經在香港蕩然無存。真香港人所愛的香港,已經不復存在,不論是離散或留下的真香港人必須與中共政權「鬥長命」,共勉之。
[1]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佔領行動,又稱「612示威」、「金鐘衝突」以及「612暴動」,是2019年6月11日深夜起,香港市民自發的集會及佔領街道運動,主要地點在金鐘與中環,目的在於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撤回修訂逃犯條例。凌晨時份,有基督徒於香港立法會外通宵聚集詠唱聖詩。12日早上約8時,大量市民由原先於金鐘添馬公園一帶集會,衝出夏慤道與龍和道,以阻止香港立法會恢復草案二讀辯論。
警方於下午3時47分施放催淚彈。警察在8月12日公布更新數字,在清場期間發射逾240枚催淚彈、約3發布袋彈、約19發橡膠子彈和約30發海綿彈鎮壓,逾80人受傷,多名示威者頭部中槍,2人傷勢非常嚴重。其中一名香港電台外派司機懷疑因被催淚彈擊中,頭部受傷。
警察在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範圍,中信大廈附近施放多枚催淚彈,並且包圍示威者,不提供撤退路線,險釀人踩人事件。
在示威行動期間,香港立法會秘書處宣佈立法會主席決定取消6月12日的立法會大會(當日早上宣佈延遲,下午宣佈取消),延後審議條例修訂草案。6月13日凌晨,示威者散去。在衝突完結後,立法會秘書處亦先後宣布取消當日13日和翌日14日的立法會大會。警方在示威完結後,開始拘捕行動,多名示威者在醫院被拘捕。6月15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暫緩修例,「直至完成溝通解說及聆聽意見為止」。
2019年6月21日,國際特赦組織表示香港警隊在6月12日的示威中,使用不必要及過份武力,違反國際人權法。
[2]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英語:Five demands, not one less,簡稱FDNOL[1])是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中的政治口號及抗爭目標。
民間人權陣線與示威者提出 ( 1 ) 完全「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 2 ) 撤回「暴動」定性、 ( 3 ) 釋放被捕者且撤回控罪、 ( 4 ) 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追究警隊涉嫌濫用武力的問題、 ( 5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辭職下臺等五大訴求。在佔領立法會後,示威者則將林鄭月娥下臺訴求改為實現「雙普選」,即立法會和行政長官均由自由的直接選舉產生,成為運動的轉折點。之後示威者將抗議活動擴大為表達一系列政治和社會不滿的運動,運動焦點也轉往關注警察濫權。
[3]人民力量前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在街頭發表「光時」等口號,判囚3年4個月,終院日前拒批出上訴許可。值得注意的是,快必一方提出爭議的三個法律觀點,法官拒絕了有關言論自由的一項,判詞直指「建設性批評與煽動須畫界線」。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批准了快必一方提出的兩項爭議,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下的《煽動罪》,審訊是否須在設有陪審團的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以及控方是否要證明《煽動罪》意圖,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擾亂公眾秩序。
至於第三個上訴爭議點,快必一方指,《煽動罪》用字含糊,令市民不能衡量自己的行為避免要負刑責,因此不符合《基本法》有關言論自由的部分,而這一上訴議題就被3名法官否決。
判詞有解釋不批准第3條問題的原因,指出這挑戰屬誤導(misguided),要衡量法律的確定性,並非抽空事件背景,去審視個別人士所用的文字,而是控罪是否有足夠的精確性,令市民有合適的建議下能預見。
快必一方又指,《煽動罪》用作防範和懲治危害國家的行為,超出「合理必要性」,指應容許批評「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法官讚同,但指「有建設性的批評與煽動性煽惑之間,須劃界線分野」(lines must be drawn between constructive criticism and seditious incitement),又引述《香港人權法案》,指出在行使意見和發表自由的同時,也有特別責任及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簡單而言,終院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的設計下,已讓一些具建設性的批評可以免責,並讓一些案件,有空間去爭辯可容許的批評性質及闊度,而有關判斷是否屬煽動意圖,就交由司法機關裁定。
[4]現行《監管釋囚條例》規定,監管釋囚委員會可命令「因其工作勤奮及行為良好」的任何囚犯,在接受監管的條件下提早釋放,囚犯可獲扣減最多三分一的刑期,而過去亦曾有涉政治案件囚犯因此受惠。例如在2018年6月,因涉旺角騷亂案暴動罪和襲警罪成立,被判囚6年的社運人士梁天琦,由於他在獄中行為良好,懲教署按法例扣減刑期後,提早於2022年1月出獄。此外,目前因「47人案」繫獄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9年5月因2014年佔領旺角案,被控違反法庭禁制令判囚2個月,當年亦因表現良好提前於同年6月中旬獲釋。
【23條立法】懲教署長將掌減刑決定 分析:認罪將成趨勢〈自由亞洲電台〉2024年3月11日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jail-03112024061100.html
[5]【國安法四年.數據分析】至今逾300人被捕定罪率首跌破100% 23條下至少7人未能提早獲釋〈香港獨立媒體〉2024年8月5日
一個熱愛香港的香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