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台灣自2008年馬政權上台以來,民主先進們無私奉獻犧牲性命所累積的成果正迅速地被鯨吞蠶食。以長期關心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人權組織美國「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所公布的年度調查報告為例,在2007年台灣在全球195個評比國家或地區中名列33,第一次超越日本成為亞洲新聞自由度最優的國家。而三年後的2010年,台灣的新聞自由名次則一再倒退,從前一年(2009)的43名持續下滑掉到47名。2010年的報告中特別提到:2009年「新唐人亞太電視台」訊號在中國慶祝建國60周年前遭到長達半個月的嚴重訊號干擾,甚至在10月1日當天整日被蓋台,雖然國家通訊委員會NCC允諾加以調查,但半年都快過去了仍一無所獲。


      而自由之家也觀察到台灣媒體對於北京的敏感議題,自我審查的情形日益嚴重,特別是對圖博、維吾爾穆斯林與法輪功等議題的報導,均有劃地自限的寒蟬效應,再加上報告中點名旺旺中時的跨媒體經營及對執政黨政策的護航與唱和;行政院新聞局及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強行介入公廣集團的董事會,企圖透過任命董事來掌控公共電視;中央社在馬政府上台後接受酬庸的高層人士放棄監督政府政策的媒體天職竟大喇喇拍馬屁的報導時有所聞;又有因經濟衰退廣告主紛紛暫停廣告投資計畫,政府成為媒體的最大金主,動輒在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宣傳政府政績,以上眾多原因,都是造成台灣2010年度的新聞自由度評比下滑的主要原因。短短三年之間,台灣的新聞自由從33名大幅退步了14名,而今年四月二十七日《個人資料保護法》通過三讀後,展望明年度台灣的媒體環境似乎是雪上加霜。

      此次《個人 資料保護法》的修正,肇因於自1995年八月公布施行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其相關規定早已無法因應社會的急遽變遷與科技的日新月異而屢屢產生爭議。為貫徹對個人資料的保護及合理使用,避免隱私權、人格權受到不當侵害,法務部因而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歐盟」(OECD)所揭示個人資料保護八大原則及1995年歐盟提出的《敏感性資料禁止處理原則》,於2007年12月提出「個資法修正草案」在立法院一讀通過;2008年2月27日 立委謝國樑等提出個資法修正草案,加入民代免責條款,而民進黨黨團於2008年8月接受民間團體陳情於第七屆第二會期油當時立委柯建銘、張花冠、賴清德等提出議案關係文書。綜觀個資法修正提案自立院2007年底一讀至2010年4月20日通過二讀的過程中,人權團體關心者眾但立法委員卻意興闌珊,國民黨原本仗著人數優勢欲強行通過三讀,要不是因為媒體大幅報導,強烈質疑個資法修正案會嚴重妨礙新聞自由因而引發各界關注,要求媒體報導新聞前須經過當事人同意的事前審查機制早就強渡關山。2010年4月27日立法院依據法務部提出新的修正版本提出復議,個人資料保護法直接通過三讀,未來不論是媒體報導、網路搜尋及人肉搜索等符合「公共利益」的個人資料使用,或是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利用、處理之個人資料,將不受個資法規範皆屬合法。法務部於法案三讀通過後,有不具名官員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個資法三讀通過對無關公益、揭人陰私的狗仔文化應有相當遏阻作用。


      此次修法爭議最大的第九條:「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九條之規定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有事項。」除上述條文之外還增加「免告知當事人」的狀態,包括:「一、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以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二、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目的而有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辨識特定當事人。三、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四、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第一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何謂「公共利益」?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由誰來判定媒體的報導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個資法中所指稱的媒體指的是「新聞媒體」還是譁眾取寵的八卦狗仔?第九條與第十九條中提及「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一般可得之資料來源」又指的是什麼?「若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當事人可以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所指為何,會不會造成使用一般可得之資料的民眾有被有心隱瞞的當事人濫訴的受害者呢?以上幾個含混不清、曖昧不明的不確定法律概念,竟是法務部此次個資法修法的核心。還有法務部官員對個媒體夸夸其詞,難道揭人陰私=狗仔文化=無關公益嗎?新版個資法在三讀通過後將交由法務部制訂施行細則,不就是授與政府部門進行言論審查的倚天劍跟屠龍刀嗎?


       雖然台灣新聞媒體亂象頻仍常為社會所詬病,報導中侵害他人隱私權及人格權的事件也屢犯眾怒,但做為新聞記者判斷新聞價值專業的ABC不就是「符合公共利益」嗎?根據台灣記協所通過的新聞倫理公約中第三條:「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第七條:「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第八條:「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也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媒體報導的品質,閱聽大眾自有公斷;新聞媒體若報導不實或造假,如TVBS的黑槍事件,自有法律可論處。個資法的修正,對媒體的恐嚇意味大過實質意義,把新聞自由交由法官來裁定恐會造成寒蟬效應,這都是法務部在訂定施行細則時必須再三琢磨的。


      保障個人隱私資料不被侵犯,規範公務、非公務機關蒐集、利用及處理個人資料的立法方向也值得肯定。但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得來不易,是經過多少民主先進的奉獻與犧牲才有今日民主的甜美甘露,要摧毀台灣自豪的民主根基卻是易如反掌。著名的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也被人稱之為權利法案或人權法案當中明載:「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的恫嚇,惡例已開、禍福難料。

作者林育卉為弘光科技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副教授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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