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中秋節的隔日午后,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賴浩敏端坐在會議桌的一邊,接受近十個包含司改、人權、婦女、殘障與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的提問。與會的團體代表不論是否具備法律專業背景,無不將問題的焦點放在法官的判決脫離社會現實、專業訓練不足等問題,這是司法品質的現狀,也是老生常談,但卻長久不能解決。簡言之,法官不顧社會現實,又官僚不願改進,是當天與會團體代表共同表達的心聲。

 

      兩天後,肇因於性侵幼女輕判案所引爆的白玫瑰運動在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上展開。只見活動現場生氣十足,不斷以歌聲、演講激勵在場的民眾,也質問上自總統、司法院,以及藍綠兩黨的政治人物,何時才會有法官與檢察官的退場機制?是否加強保護十四歲以下的幼童免於性侵的恐懼?當幼童被性侵後在司法程序中國家可否提供專家全程陪伴?這些訴求明確清楚,但只換來總統府一紙不痛不養的公文回應,大略是總統也高度重視性侵幼童案件所引起的爭議,將支持修法明確規範,總統要求加強法官及檢察官在兒童性侵案件的專業審理,並希望立法院儘速審議法官法,建立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退場機制。白玫瑰運動的發起人曾香蕉則不滿地說法官法已研議了二十年,請總統先努力完成立法再說。他的反應某程度代表了廣大支持白玫瑰運動網民的心聲,他們不相信司法,也對政治人物的口頭承諾沒有興趣。


      台灣的司法公信力長期處於低檔,但因自七月十三日開始接連爆發的法官檢察官集體收賄、關說情事,再加上幾件遭網民質疑性侵幼童輕判案,居然會演變到數十萬人在網路上連署要求法官下台,並進一步提出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訴求,實在出人意表。此波排山倒海而來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能在極短的時間內自然生成,與其說是台灣公民力量的自然覺醒,不如說是廣大人民對於過往一、二十年司法改革成效不彰的全面反彈。


      憲法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以上條文即為司法獨立之憲法依據;只是,自國民黨政府遷台以來,與司法相關的所作所為,向來不是朝這個目標規劃與執行。就以早期法院的組織為例,只有最高法院是隸屬於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下各地方法院竟與所有的檢察機關共同設於行政院下的司法行政部。不論是現代民主國家常見的三權分立體制,或我國獨步全球的五權憲制,對於司法至少應獨立於立法與行政權之外,應該沒有不同的看法。若是如此,何以會有法院設在行政系統之內,這要作何解釋?不是明顯違背憲政常規嗎?這樣的現象直到1980年才能有所改進,讓一、二審法院都隸屬於司法院之下,檢察系統則留在司法行政部改制後的法務部轄屬,此即所謂審檢分立的改革。明瞭此一簡單的歷史事實之後,當可明白早期的司法獨立只是寫在書本上好看而已,回歸到現實面根本是笑話一則。前述的法院隸屬機關是清楚的例証,二十世紀九Ο年代方才廢止的判決書送閱制度也是操控判決結果的利器,亦是行政干預司法的另一著例。


      伴隨著1987年解除戒嚴的腳步,最重要的立法機關也就是立法院終於可以定期改選,代表行政系統的總統也由間接選舉調整為直接民選,政黨輪替得以在台灣這塊土地實現,干預司法獨立的政治黑手逐步讓位,司法開始有了自由呼吸的獨立空間。於今視之,雖說在少數政治味濃厚的案件裡不無政治介入的斧鑿痕跡,但一般而言,干預司法已不再如過去那樣簡單容易與普遍。歸究其原因,除了是前述政治民主化威權體制鬆綁所生的自然結果以外,一群改革派法官在體制內不懈的努力與改革派律師在體制外的倡議呼喊同屬功不可沒。


      或有論者以為,以近來發生的法官檢察官集體收賄,最高法院法官為子關說等案例來看,法官的品操根本不堪聞問,若再加上性侵幼女案所引發的社會反彈,司法還有什麼希望可言。但若有機會近距離觀察或一般民眾涉訟與法院打過交道後,普遍認為地方法院的法官較高等法院的法官值得信賴,這意味著新生代的法官確實較具期待可能性,是以貪污、關說這些令人作嘔的腐臭戲碼不僅不為一般民眾所接受,相信新生代的法官也會深惡痛絕,假以時日當能改善至可接受的程度。只是,這個過程看來不會輕鬆寫意,端賴司法上位者的改革決心,整體法官的榮譽感,以及民眾鍥而不捨的監督。


      法官只是不貪污,不關說,不做逾越倫理分際的事,人民就會選擇信賴司法了嗎?答案想必是否定的。就以此次性侵幼女案的幾位承審法官來說,迄今為止,至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他們收受賄賂或接受關說,但人民憤怒依舊,不滿意其裁判品質。還記得事件爆發之始,高雄地院出面召開記者會力挺承審法官,說他們都認真負責,判決本身沒有錯,若民眾不能接受,當是法律出了問題,應循修法途徑解決,而非批評沒有做錯事的法官。司法院的態度也是站在法官這邊,強調法官已經盡力,若民眾還有疑問,他們也建議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要即刻修法讓法律更加完備,回應人民的要求。

      上自司法院下至到高雄地院,都在反覆說明法官沒有錯,有錯的是法律。法官真的沒有錯嗎?詳讀引起爭議的高雄地院99年度訴字第422號引起爭議的判決書,在事實欄中,法官記載被告「以左手繞過甲女背部至左手之方式加以環抱,以右手由甲女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未違反甲女之意願』,將右手手指......」民眾的質疑很簡單,被害人僅是一個六歲的女童,何來「意願」之可言,怎能說被告此種行為「未違反甲女之意願」?法官則認為,既然檢察官起訴強制性交罪,當然要先認定有無使用強制的手段,法條列舉強暴、脅迫、恐嚇、以及催眠術作為例示,若要認定何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當然要與法條前段例示的程度相當,意即被告若無與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相當的客觀行為,依照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就不能認定被告使用「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自然而然會在判決書事實欄中記載「未違反甲女之意願」。嚴格來說,本案法官依照公認的法律原則與刑法規定完成以上的論証,不能因此認為有明顯瑕疵;不過法官也許沒有進一步思考,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對六歲女童所採取的犯罪手段,竟記載為「未違反甲女之意願」,恐怕與一般人的生活經驗相去甚遠,進而引發強烈的抨擊。


      再者,在同一份判決書的論罪科刑欄中,記載「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性交,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法官既然認定被告惡行非輕,何以僅依刑法第227條在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的情形下,從輕量處三年二月有期徒刑,此種前後矛盾的量刑邏輯,要民眾不感到憤怒,可能嗎?


      或許多數不貪污、不關說的法官會認為法官本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案的法官至少已經依照法律基本邏輯論處被告應得之罪,若稍有差池,應是量刑過輕而已,尚不至於要被戴上「恐龍法官」的帽子。況且,司法獨立的表現不正是應該堅持依法審判,不受外力影響嗎?


      平心而論,司法獨立本是法律人與全國民眾應共同維護的法治價值,也是歷經前述對抗威權歷史辛苦奮鬥掙得的民主果實,只是司法獨立所追求的目標應該不僅是法律邏輯正確無誤而已,還要進一步承載更多全民共同追求的法律正義與民眾對於正義的期待,法官認定「未違反甲女之意願」的用語明顯不能通過法律正義的要求,更不要說民眾對正義的期待了。這樣的個案突顯了司法獨立背後所應彰顯的價值,必須讓人民可以認同,否則人民有何動機與必要支持司法獨立,共同捍衛法律人的司法獨立價值?


      司法獨立得來不易更必須小心呵護,除了必須防範威權復辟可能再度引發司法干預以外,還要積極提昇裁判品質,贏得人民的認同與尊敬,始能提昇司法公信,真正讓司法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以往,在審判獨立的大纛之下,司法總以自律的說法向人民解釋,但久而久之,自律竟成了司法迴避監督的藉口。不可否認,當法官自律委員會的委員都因收賄成了階下囚,縱然不能立即宣告法官自律已然崩解,至少應理解為不能再以法官自律作為對外界批判司法的唯一回應。難怪,白玫瑰運動的主訴求之一就是即刻建立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這個評鑑,當然不是自律,而是他律。


      今年五月份對外公佈的民間版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就是一份標準的「他律」草案。草案中強調,不僅同意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檢舉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還要求司法主管機關應定期、全面、主動進行全體法官檢察官的一般性評鑑,藉此程序進行他律式的體檢。其次,法官評鑑機制不應設於司法院內部成為其內部機關,而應是設於司法院外的獨立基金會。再者,該獨立基金會的董事應以來自司法體系以外的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律師佔多數,確保其外部性。最後一個要點是決定法官檢察官最終懲戒結果的司法院職務法庭,其成員應納入過半數的外部人士,如學者、社會公正人士及律師。總而言之,民間版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與司法院版法官法最大的差異便是,民眾不相信所謂的自律,他律的加強才是司法改革的保証。


      自解嚴以來,民眾走上街頭司空見慣,其訴求主題多是為了政治上的改革而來。此次白玫瑰運動僅因一件性侵幼女司法案件判決結果引發民眾憤怒,以網路連署要求法官下台為其開端,引發大規模的民眾聚集要求司法立刻改革,實屬前所未見。民意集結透過網路極為迅速有效,短期間爆發的民怨也讓官僚守舊的司法系統腳步踉蹌。若司法依然抱殘守缺,民怨再度集結指日可待,不容忽視。


      再過不到二個月的時間就要進行五都選舉,明年的國會改選及後年初的總統大選都已慢慢迫近,政治人物應當不難明瞭民之所欲常在我心的道理,民眾既然已經以具體的行動表達對司法改革牛步化的不滿,政治部門自不能再以各種藉口加以違逆,我國的司法歷經一連串的負面事件衝擊及民眾表達極度不滿之後,若能因此換得制度改革推進的成果,不也算美事一樁!

作者林峯正律師為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0-11-10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