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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2-03-02
壹、調查局沿革簡介
雖然法務部調查局於現今,可被當成是台灣的FBI1看待,但關於其前身,卻是不折不扣的情治機關,而最早可源於1927年所創立的「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一般簡稱為中統局),而與之後所成立的「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一般簡稱為軍統局),形成國民黨政府在中國執掌政權時代,最重要的兩大情治系統2。而在1949年4月,原屬國民黨黨務系統的中統局,改隸於內政部,並於1955年接收軍統局的部分保防業務,之後再改隸於司法行政部,並於1980年改稱為法務部調查局3。
而改隸於司法行政部的首任局長,即是情報員出身的沈之岳4,也可看出調查局成立當時,其所具有的情治機關特性,且一直到2007年的組織法修正前,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第1項,也將調查局的職務範疇限定在國家安全的維護上,而根據同條第2項,授權由行政院以命令來具體補充其職權範疇。這就產生一個很大的疑問,即所謂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其範疇極端廣泛,若推而廣之,有哪一公共事務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又授權由行政院具體補充的法條,亦無在目的、內容與範疇上為一限定,因此,行政院即可因此授權,而不斷以命令擴充調查局的權限,此不僅已逾越母法,而有違法律優位,更是調查局被指為「現代東廠」的重要原因。
為了使調查局的職權明確化,所以在2007年的組織法修正時,即不在以法律授權由行政院以命令來具體化其內容,而直接以法律明文其職權範圍,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雖然如此的立法,以較過去先進,但問題是,在未先行定位調查局在21世紀的角色下,此次修法,不過是將過往,由命令所擴充的職權,以法律來加以確認,如此的結果,恐未必能解決問題,反可能製造更多的問題。
貳、調查局的職權範疇
根據現行法務部組織法第5條第1款,調查局在組織上乃隸屬於法務部,而其職權包括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洗錢等之調查防制事項,而根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將上述事項又細分有20款之多,而可包括於以下範疇:
(一)國家安全維護:此又包括兩部分,一為事前預防,一為事後的調查,就前者而言,即是含第3款的防止國家機密外洩、第10款的國內安全調查、第11款的機關保防業務、第14款的國安調查及第20款由上級所交付的國家安全維護事項。就後者而言,則是指已涉及侵害國家安全存立的法益所為的調查,這包括第1款的內亂與第2款的外患罪。
(二)犯罪調查:這又可分為幾個部分,一為第4款的貪瀆與賄選調查,一為經濟犯罪,這包括第5款的重大經濟犯罪及第7款的洗錢,另關於一般犯罪,則包括第6款的毒品犯罪、第8款的電腦犯罪及第9款的組織犯罪。
(三)刑事司法合作:這又分為第12款的國際合作,與第13款的兩岸司法互助。
(四)其他:除上述職權之外,為了配合業務需要,也有相對應的技術條款,如為犯罪調查所須有的鑑定技術,及為國安維護所必須有的監控技術等。
即便排除技術性層次的條款,調查局所執掌的業務實屬包山包海,甚或以一個三級機關來說,擁有如此廣泛的權力,實屬少見5。但觀法務部組織法裡,針對調查局的職權,兩者似乎有所些許差異,尤其是針對犯罪調查部分,多出了電腦與組織犯罪,就電腦犯罪而言,勉強可將之列入經濟犯罪的領域,至於組織犯罪,似乎也可因其必須為不法所得的漂白,亦可列入洗錢的範疇,至於在法務部組織法中完全未提到的司法互助,也可以廣泛的國家安全與利益涵蓋之。惟如此可大大可小的職權規範,不僅有違明確性,更使調查局的權限難有一定界限,而動輒與他機關形成衝突。
參、調查局與他機關的職權衝突
若從一般警察機關較專精於傳統犯罪,如殺人、傷害、放火、強盜、竊盜等犯罪的調查來看,其能力較為不足的經濟犯罪,似乎可由調查局來補足,但問題是,依據前述的職權範疇,毒品、組織犯罪等,亦納入調查局的職權範疇,這就很難避免其與警察機關間,所可能造成的各自為政,甚而是職權相互碰撞的情況產生。而此種職權衝突的現象,更反應在貪瀆防治上。
在廉政署尚未成立之前,各行政機關雖配置有政風機構,但由於政風人員並非司法警察,所以在其有察覺貪瀆情狀時,只能將之告發於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且擁有貪瀆調查權限的調查局。所以在廉政署成立之前,調查局未嘗不可說是我國肅貪的專責機關,只是由於調查局所執掌的事務龐雜,貪瀆調查不過是其中項目之一,如此的結果,不僅難給外界肅貪專業與專責的印象,其所能產生的肅貪成效,也一直備受質疑。也因此,早在1990年代初期,各界即有要求學習香港,而能成立真正專責與專業的廉政署之呼聲,惟此項建議卻一直備受阻擾6。
直至2010年中,台灣爆發嚴重的司法貪瀆事件,才使得廉政署成立的障礙被掃除,而立法院也於2011年4月通過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並於同年7月掛牌成立。惟針對調查局的貪瀆調查權,可能為了避免反彈,因此,立法院並未同時刪除調查局的此項權力,而仍為保留7,這不啻種下了兩機關職權衝突的危機。雖然依據法務部宣稱,廉政署專責內部公務貪瀆調查、調查局則從外部企業的行賄著手,以達成相互輔助的加成效果,惟在無任何法律明文下,如此的理想是否能被實踐,恐有待時間觀察。更何況,貪污犯罪乃具有共犯性與一體性,何能為內與外的切割?且如此的切割,在缺乏法律明文下,恐難保兩機關為了搶攻,而各行其事、各自為政,原本所預期的交互火網,一不小心,恐造成相互射擊,而更生心結。
除了上述的職權衝突之外,由於調查局亦負有國家安全維護的職責,就不可避免的,會與其他情治系統產生職權的衝突,尤其是在2005年所通過的國家情報工作法第3條第2項,亦將調查局歸於所謂情報組織,且依據同法第2條,就情報工作的主管機關為國家安全局,這就產生一個矛盾,即調查局在組織上隸屬於法務部,但就國家安全的情報蒐集,其似乎就得聽命於國家安全局的指揮監督,如此的結果,不僅凸顯調查局的角色混亂,更可能出現雙重指揮與命令的衝突現象8。
肆、調查局的政治偵防
而因調查局從其成立以來,即具有國家安全維護的職責,卻也因此難以擺脫「政治偵防」的惡名。原本在解嚴之後,隨著社會多元與民主化,調查局在此方面的工作,應就此消失,但由於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並未將國家安全的維護的權限加以刪除,且在此方面的行為規範,又一直付之闕如下,調查局就有如原罪般,必須背負著如此的惡名。而雖然我國在2005年通過國家情報工作法,希冀藉由法制化,以來使情治工作能受到法律與國會的監督,惟此類工作本亟需隱密性與彈性,過度的曝光,反阻礙情報的蒐集,更可能危及工作者的生命。
所以,不管是在國家情報工作法,或者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情治工作,尤其是涉及嚴重侵害人民隱私的監控規範,往往僅以空泛的「國家安全」為理由,即可為發動。同時,基於機密性的要求,此類監控,也多僅能於事後,由法院為審查或由國會為監督。而又因其隨時有觸法之虞,為了使其無後顧之憂,也一定得在事後,給予刑事免責的對待。則如此的規範,給予情治工作的裁量空間,實遠在於法治要求之上9,也因此,調查局即便只是為了選舉的維安工作所為的選情蒐集,甚或只是長久以來的慣習10,而無針對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卻也因法律規範的模糊性,致易生人權侵害的爭議,若再加以選情的緊繃,調查局必也動輒得咎,而陷入政爭風暴,更易被指為政治的打手。
伍、調查局必須蛻變
不管是基於權力不宜過度集中化,抑或是專業分工的觀點,調查局實不宜再兼有國家安全維護之權責,畢竟,我國目前的情治系統,已有國安局、軍方的情報系統等為專責,過多的機關介入,不僅造成統合上的困難,更讓人有警察國家之感。也因此,調查局實應純化為犯罪偵查的機關,而為了避免調查局與警察機關,及其與廉政署間,所可能產生的職權衝突,調查局恐更應專注於,諸如經濟、電腦、跨國性之類的新型態犯罪調查。若能如此,不僅可塑造現代專業警察的形象,困擾多時的「政治偵防」之惡名,必隨之遠去。
作者吳景欽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註解:
1.舉世聞名的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FBI),隸屬於美國司法部,職司觸犯聯邦犯罪的調查,不管就組織架構或職權行使,我國的調查局確實與之有諸多相似之處。
2.此兩大情治系統,相互監督與制衡的考量,遠大於專業分工的目的,在某種程度,正凸顯執政者對於情治機關雖極端依賴,卻也害怕其濫權的心態。
3.司法行政部乃法務部的前身,在司法行政部時代,不僅下轄有檢察體系,高等以下法院亦隸屬之,所以在1979年,將高等以下法院回歸司法院,並改稱為法務部。
4.關於沈之岳的事蹟,不管是官方紀錄,還是在調查局內流傳的軼事,未必能說是傳奇,卻有著如小說般的情節,最著名者,即是二戰期間,在軍統局長戴笠的指示下,以學生身份潛入共黨盤踞的延安,在經過重重的考核後,竟能擠身為毛澤東的秘書。此於共黨人士潛伏至國民黨高層,乃屬常見,相對而言,國民黨人潛入共黨高層,乃極端稀少下,沈之岳自然受到國民黨高層的賞識,並成為建構調查局的首要人選。
5.調查局位階雖不高,但由於其職權特性,往往能上達天聽,其頂頭上司,即法務部長與調查局長間的緊張關係,恐一直存在,而兩者的衝突,似也不少見。
6.最主要的障礙,可想而知,來自於調查局的阻力,必然也不會少。
7.這種安撫,似乎也反映在廉政官員的遴選上,原本成立廉政署,即是代表舊有的肅貪機關成效不彰,所以廉政署成員也必須重新選拔,但所謂「廉政一班」的成員,竟是從檢察事務官、警察與調查員中去徵選,實讓人有換湯不換藥之感。
8.雖然就現實面而言,由於調查局的職權特殊性,不管是法務部或者是國安局,似乎都有默契,不可能對其直接為指揮,不過這畢竟只是一種慣例,在此兩機關於法制上,皆屬於調查局的上司下,必會有部長或局長跨越這條紅線,而當此種情況發生時,調查局勢必也會有一定的反應機制,致造成一種緊張關係。
9.這只能說,由於調查局的職務特性,其職權行使的依據,重點恐非在法律如何規範,而在於已經行之有年的潛規則。
10.在2012年總統大選所爆發的政治偵防的事件裡,一般質疑的焦點,皆放在執政黨是否利用調查局來對在野政黨實施監控,但可能更該深思,這或許是調查局在碰到總統大選時的例行性工作,而與哪個政黨執政無關,則任何政黨一旦執政,恐都對之難以割捨。若真的是如此,則關於調查局的改造,勢必更有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