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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2-10-30
對此,有輿論指出,相較於前總統陳水扁羈押至三審判決確定,北院讓林益世交保是「押綠不押藍」,但筆者認為,特偵組對國民黨高官的「切割式」辦案,才是導致北院「押綠不押藍」的主因。
刑事訴訟實務上,法院羈押庭審理被告是否應予羈押,由於時間較為急迫,法院通常僅就檢察官提出之卷宗與相關證據進行審理,換句話說,法官認定被告有無羈押必要,檢察官準備的卷證資料才是關鍵因素。
特偵組的「黃金切割」 註定林益世不會續押
雖然特偵組認為,林益世擔任過立委,立委利用特殊管道逃亡殷鑑不遠,且涉犯貪污重罪,會讓林益世有相當強烈的逃亡動機,並具串證之虞,要求北院羈押,但特偵組對於林益世案的「切割式」辦案,恐才是讓法院無以認定林益世有「串證之虞」的主要原因。
林益世在擔任立委期間收受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6300萬元,作為訂定經濟部所轄中鋼、中聯等官股企業合約的對價,則經濟部、中鋼等行政體系中配合林益世的人員,恐為林益世貪瀆案的共犯,但特偵組卻對此作「黃金切割」,推稱是「另案偵辦」,更誇張的是,一個收賄案件裡有「收賄者」,當然也有「行賄者」,但特偵組卻將涉及行賄的陳啟祥發交高雄地檢署,很明顯的將「單一事實」割裂管轄,完成數項「黃金切割」。簡單的說,特偵組移送給北院的卷證中,只有單純的「林益世一家人」,當然看不出來還有其他「串證或滅證」可能,法官就算認為林益世不該交保,但特偵組送來的資料就這麼單純,法院總不能逾越法定「羈押要件」,下枉法裁定吧!
特偵組對林益世案的「黃金切割」,各界質疑是要幫馬政府設下「停損點」,讓馬政府的貪腐問題不在延燒,但筆者認為,「黃金切割」同樣有為被告減輕罪責的功能,例如:一個詐騙集團打電話騙老人的錢,一個人打電話去騙,另一個共犯去拿錢,如果將這個共犯結構切割開來,只有打電話騙人不會構成犯罪,而如果法院相信另一個拿錢的共犯「不知情」,那這個人去跟老人拿錢也不會構成犯罪,這就是「黃金切割」的法律效果,林益世案的共犯結構被特偵組切割的很精準,是否真的在幫馬英九設停損點?同時減輕林益世案共犯的罪責?各界都應予特別注意。
至於北院裁定林益世交保、限制住居,造成「押綠不押藍」的社會印象,傷害司法威信,筆者認為這個責任不應完全歸究北院,事實上,特偵組對馬英九親信林益世的「切割式」辦案,才是導致北院「押綠不押藍」的主因。
作者黃帝穎(律師、國立大學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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