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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2-12-03
2012年8月31日,台灣蘇建和案宣判,審判長周政達宣佈被告三人無罪,只有諭示依速審法全案定讞,沒有向被告們與被害人家屬道歉。目前為止,警察與檢察機關也沒有任何道歉的表示。日本的場景,果然只能在日本發生。在台灣,司法系統利用集體沈默,試圖為蘇案平反打上問號?而非句點。
這個問號,不但讓被告三人帶著「未來能否被社會接納」的疑慮離開法院。更刺激被害人家屬,在法院門口大聲喊冤,要司法還他們一個公道。從被害人家屬的角度觀之,當年司法體系向他們保證沒有誤判。如今真相大白,始作俑者卻消聲匿跡,連一句道歉都沒有。被害人家屬當然憤恨難消,冤抑難平。
蘇案的刑事誤判平反了,但被告與被害人家屬21年來所受到的傷害與委曲,仍待解決。冤案的成因,源自於偵辦犯罪的公務員執法不當或違法行為。無辜涉入冤案的人民,不論是被告或是被害的一方,無疑同為冤案的被害人。蘇案平反突顯現行法律欠缺保護冤案被害人的機制,這是重要且需要馬上處理的新議題。以下將介紹國外經驗,分析國內現況,嘗試提出解決方案,希望消彌這宗因冤案而生的無端仇恨,防止類似悲劇一再重演。
壹、美國冤案被害人保護經驗
由於刑事鑑識科學的進步,僅僅DNA鑑定一項,過去20年在美國就已平反超過300件冤案。這些冤案被害人無罪釋放後,衍生許多問題,引起美國社會重視。為此,著名的冤案救援組織(Innocence Project)在2010年公佈「冤案補償模範法典」1,以供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參考。歸結經驗,Innocence Project指出遭到誤判者,就是刑事司法審判不當或違法行為的被害人,政府應予補償;並合理補償至少應包括下列三項內容2:
- 1. 金錢賠償:
以監禁年數為基準,賠付冤獄補償金,計算公式不得低於聯邦政府標準。(2004年為每年美金5萬元) - 2. 提供生活重建協助,包括:
- (1) 保障出獄後立即發生的基本需求,例如:交通費、食物費與生活費。
- (2) 協助安置住所。
- (3) 提供工作機會或職業技能訓練。
- (4) 提供法律扶助,例如回復子女監護權、塗銷犯罪記錄、規劃社會福利。
- 3. 政府公開道歉承認錯誤:
政府必需公開道歉,對公眾承認錯誤,擔負責任。以免冤案被害人回歸社會遭到誤解,並撫慰冤案被害人所受到的精神傷害。
上述內容,已在美國成為普遍標準,更由於對冤案的重視與檢討,促使美國司法界大幅修正刑事訴訟法制,從根本預防冤案發生。
貳、台灣犯罪被害人保護財務現況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自1998年施行後,提升對被害人的照顧,擴大保護範圍,已成社會共識。立法院於2009年大幅修法,並增訂下列二項條文,作為犯罪被害人保護經費的來源:
- 1. 緩起訴處分金提撥為補償金來源:
增訂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明定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就其總額得提撥部分金額作為犯罪被害補償金,以增加經費來源。 - 2. 緩起訴處分金提撥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營運基金:
增訂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明定犯罪行為人因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金額,就其總額應提撥部分金額,以為經費來源。
緩起訴金處分金收入 vs被害人保護支出 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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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2011年 |
全國地檢署 新收緩起訴金額 |
83,976 |
91,600 |
97,645 |
102,008 |
123,093 |
全國地檢署指定 被害人保護協會 收受緩起訴金額 |
13,154 |
18,991 |
15,343 |
15,666 |
17,353 |
犯罪被害申請案 決定補償金額 (被害人直接受償金額) |
6,367 |
8,367 |
8,082 |
11,255 |
14,957 |
(被害人保護協會 之百分比 |
23.25% |
29.87% |
23.99% |
26.39% |
26.25% |
決定補償金額 之百分比 |
7.58% |
9.13% |
8.28% |
11.03% |
12.15% |
*依民國100年法務部統計年報第73、176、177頁整理。(新台幣萬元;年) |
前表是過去五年,全國地檢署新收緩起訴處分金實際應用在被害人保護工作的比例。從數據分析得知:(1)被害人保護協會營運經費高於直接補償被害人經費。(2)被害人保護總經費不到新收緩起訴處分金的三成。(3)被害人直接受償金額僅佔新收緩起訴處分金的一成。可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營運著有規模;政府對被害人的補償與協助,仍有大幅成長的空間。
參、刑事補償法應增訂道歉認錯與回覆名譽條款
從日本與美國的例證可知,無辜涉入冤案的人,國家道歉與承認錯誤,比金錢賠償更為重要。也惟有國家出面回復名譽,才能洗清被冤枉者承擔的污名,使其能順利回歸社會。在現行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中,都有命加害人應向被害人道歉的條文。身為冤案加害人的國家,更應以身作則向冤案被害人,即案件中的被告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正式道歉。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40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只是形式上公示判決的規定,不具實質上道歉與回復名譽的意涵。其實,現行法律中不乏道歉認錯與回覆名譽條款的規定,例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8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4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9條...等。
有鑑於此,刑事補償條例欠缺道歉認錯與回覆名譽的規定,實為立法之缺漏,應予增訂。讓國家能向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與刑案被害人吳銘漢、葉盈蘭的家屬們正式道歉,坦承誤判的錯誤,為蘇案平反補上最完美的句點。
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協助冤案被害人
近年來,台灣推動司法改革,提升刑事鑑識,具體成果的體現之一就是蘇案平反。相信不久的將來,台灣還會有更多的冤案被平反。2003年蘇案被告三人無罪開釋後,他們的生活重建工作,全由自身家庭與救援團體來負擔支持,作為加害人的國家,沒有提供任何協助。相同的,2000年蘇案再審後,提出告訴的被害人家屬,密集審理訴訟帶來的財務與精神壓力,也由於被害人保護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無法取得協助。
其實,蘇案被告與被害人家屬所需的服務,都已規定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當中:「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欠缺的只是修法將冤案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
在2009年的修法中,已經將保護對象擴大到1.性侵害犯罪。2.家庭暴力。3.人口販運。4危害兒童或少年生存或身心發展。5. 侵害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外國籍之配偶或勞工人權。...犯罪事件。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財務主要來源係法務部主管之緩起訴處分金,額度緩步上升已如前述,若能將撥付犯罪補償與協助之金額向上提升,應有足夠能力照顧更多因犯罪而生的廣義被害人,因此,建議修法將冤案被害人(即冤案中的被告與刑案被害人及其家屬)列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適用範圍,妥善照顧。
伍、結論:刑事補償法不應漠視冤案告訴人
現行刑事補償法補償對象限於冤案被告,致生漠視告訴人的結果。對此,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與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自2010年再更二審宣判無罪起,多次公開呼籲應將被害人家屬列入刑事補償對象。如今蘇案無罪定讞,社會普遍對被害人家屬的處境深感同情,縱使暫無國外法制可供參酌,然而基於台灣特有法制文化,政府應慎重考慮補償刑案被害人,解決被害人及其家屬所面臨的困境,消彌因司法誤判造成的無端仇恨。
作者蕭逸民為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註解:
1.MODEL LEGISLATION, AN ACT CONCERNING CLAIMS FOR WRONGFUL CONVICTION AND IMPRISONMENT. 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docs/Innocence_Project_Compensation_Report.pdf
2.http://www.innocenceproject.org/Content/Compensating_The_Wrongly_Convicted.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