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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3-01-04
編按:本文原刊登於2013年,對於上週校園兇殺事件,我們希望大家的討論焦點不僅止於死刑,而是對於受害著關懷,這也是目前該事件較少討論的,因此重新刊登。
壹、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法制發展介紹
我國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法制面上,最主要的法律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該部法規範的內容有兩部份,一為被害補償制度,另一為其他被害人保護措施。申言之,1998年施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共36條條文,第1條為立法宗旨,第2條為法律適用程序、第3條規定用詞定義,第4條至第28條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第29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第30條規定保護機構辦理之業務,第31條至第36條規定文書送達及適用之範圍等。該法於2002年7月10日修正公布第12條、第25條、第37條,第29條,並增訂第12條之1,自同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綜括2002年之修正,乃為配合當時公布、施行的行政程序法進行調整,另增訂第12條之1,係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中被害補償制度之法定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有權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的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而其他異動條文,則多屬國家機關或法定機關於補償金支付後行使求償權、事先聲請假扣押以及補償金返還之規定,與犯罪被害人保護之刑事政策直接產生關連性者,則為第29條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2009年5月8日立法院再度修正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其修正重點包含如下:(1)增訂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為補償及保護對象。(2)增加精神慰撫金為補償項目。(3)放寬補償金申請人範圍。(4)擴大犯罪被害人保護經費來源。(5)擴大犯罪被害保護對象。此外,於2011年11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使在台之國內外犯罪被害人均享有一樣保障,以落實政府人權立國施政理念。
儘管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建立的時間較諸先進國家晚,但在制度內容上仍有一些值得提及之處,如被害補償範圍不限於故意犯罪,而擴張使過失犯罪之被害人亦得申請補償,法制亦納入被害人保護機構之建立等均是。況且該法自施行以來,對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暫時補償金,並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協助被害人辦理緊急醫療及安置、安全保護、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訴訟進行、辦理補償與社會救助等事務,對於不幸因犯罪而受害之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即時且必要之援助,以貫徹國家照顧被害人理念與社會福利國原則之立法宗旨。換言之,我國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採取雙軌式保障,一方面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所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所設「犯罪被害人補償覆審委員會」,審議給予犯罪被害人補償;二方面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受保護人生理、心理治療、法律協助及生活重建等保護措施。
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制度規範與運作
一、有關被害補償制度方面
1. 申請補償之要件
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條、第4條的規定,凡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籍之船艦、航空器內,遭受到因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生命喪失或身體重傷,或因性侵害犯罪之被害,得依法申請被害補償金。再依第16條申請時效的規定,申請補償要件共有:(2)加害人行為包含故意及過失行為;(3)加害行為包括緊急避難行為與無責任能力行為(4)被害人受到生命法益的侵害或身體法益重傷程度的侵害,或者被害人是因性侵害犯罪而受害;(5) 應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二年內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五年內申請之。
2. 補償內容與補償對象
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5條、第6條的規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為:(1)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2)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3)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其對象與順位為:(1)父母、配偶及子女、(2)祖父母、(3)孫子女、(4)兄弟姊妹。
再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9條規定之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分別為:
(1)遺屬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a)被害人死亡之殯葬費不得逾新台幣四十萬元;(b)因被害人死亡而無法履行的法定撫養義務金額不得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而且若是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申請法定撫養義務金額,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c)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2)重傷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a)支出的醫藥費金額不得逾四十萬元;(b)被害人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失或是增加生活需要之費用,不得逾一百萬元;(c)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3)性侵害補償金的內容與額度為:(a)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b) 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3. 補償之減除與求償規定
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笫10條,凡是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者,或是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則得不補償被害人的損失之全部或一部。又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笫11條,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再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笫12條,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求償權是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申請程序及救濟
依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笫14條第1項,申請補償是向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若不服第一級審議委員會決定,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4條第2項,則向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檢察署設置的覆審委員會提出覆議。最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規定,當申請人不服覆審委員會的決定,得在規定的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
表1:申請流程:
二、有關被害人保護措施方面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五、安全保護之協助。六、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之協助。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八、其他之協助。』目前犯保協會除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之八項業務外,再據此提供十五項具體服務項目,概可分為三大類:法律服務、心理服務及社工服務。
目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置董事會並得設常務董事會,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及常務董事五人,均為無給職,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另設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法務部會計處會計長兼任;餘兩監察人由法務部就所屬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或社會熱心公益適當人士中聘任之。
現若以「保護項目」為分析單位,犯保協會自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底止,總保護案件42,542件,總服務次數為408,576人次。從表2可知犯保協會各項保護服務人次,分為三大區塊,其中以社工服務部分70%最高,其次為法律服務16.34%,心理輔導13.67%。單項服務的服務人次,以生活重建85,339人次最高; 訪視慰問73,138人次之;其他依序為其他服務、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由表可以清楚得知,犯保協會保護協助服務工作重心為:生活重建、訪視慰問、其他服務、心理輔導、法律協助及查詢諮商等6項。
表2犯保協會各項保護服務人次統計表
項目 |
人次 |
% |
排行 |
合計(%) |
|
---|---|---|---|---|---|
法律 |
法律協助 |
40,045 |
9.80 |
5 |
66,778人次(16.34) |
申請補償 |
14,957 |
3.66 |
7 |
||
調查協助 |
10,906 |
2.67 |
8 |
||
出保證書 |
691 |
0.17 |
13 |
||
安全保護 |
197 |
0.05 |
15 |
||
心理 |
心理輔導 |
55,859 |
13.67 |
4 |
55859人次(13.67) |
社工 |
生活重建 |
85,339 |
20.88 |
1 |
285,939人次(70.00) |
訪視慰問 |
73,138 |
17.9 |
2 |
||
其他服務 |
69,953 |
17.12 |
3 |
||
查詢諮商 |
37,306 |
9.13 |
6 |
||
緊急資助 |
8,376 |
2.05 |
9 |
||
社會救助 |
6,504 |
1.59 |
10 |
||
信託管理 |
4,095 |
1.00 |
11 |
||
醫療服務 |
797 |
0.19 |
12 |
||
安置收容 |
413 |
0.10 |
14 |
||
總計 |
408,576人次(100.0) 個案數 42,542 |
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實務運作的檢討
一、有關被害補償制度方面
1. 求償問題與實務困境
由於在我國主事者對於被害補償制度的想法係出於根深蒂固之民事損害賠償先行代位給付的觀念,也就是被害補償是與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完全等同,國家給付被害補償金就是替加害人先行墊付民事損害賠償,所以國家務必向加害人求償與給付出去的被害補償金相等數額之金錢。十幾年來我國被害補償執行機關一直在這樣觀念中運轉這個制度,終究嘗到苦果:年年遭審計部緊盯有關向加害人求償所得金額究竟達到給付出去的補償金額的多少成數;亦遭監察院一再指責求償不力而被認定被害補償執行成效不彰;並且因申請項目要求人民舉証繁瑣,且需逐一審核補償金額是否符合民事損害賠償內容,造成程序延宕,又因憂慮事後求償無果導致減少核定補償金額,令人民怨聲載道。
2. 補償審核效率及審核結果與人民的期待有落差
一些針對我國犯罪被害保護的實務執行成效的研究成果,皆提到被害人或其遺屬認為申請程序繁瑣,而且對於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決定結果不滿意者居多數,與人民的期待有落差,並對於申請被害補償的效率不滿。形成這個現象主要來自幾方面的因素,這些因素又與前述以民事損害賠償之先行給付作為被害補償的定位以及向加害人求償的規定有所關連。申言之,由於給付補償金之後的求償是由檢察官向民事法庭為之,而民事法庭當然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概念、內容及範圍加以審查。由於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擔憂核定的補償金高於後來民事法庭認定的求償額度,而遭審計部指責,所以被害補償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金的給付項目與認定基準完全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認定方式逐一審查,更是要求被害人方要提出相關單據一一「舉証」這些支出是存在的,以作為損害的認定。這當然會造成程序的繁瑣以及審核期間的延宕,引發人民不滿。
其次,因為減除規定導致補償金的核定數額與申請民眾的期待有落差,也就是社會保險給付是否應從補償金減除的問題。有研究者對被害人進行深度訪談,發現被害人很主動地自己先提到減除勞工保險死亡給付的問題,也就是被害人雖然來申請時已經知道會被扣除,在開調查程序時,檢察事務官也有跟他說明要減除的事,但他們始終無法理解為何要減除被害人的勞保死亡給付,覺得這是被害人個人的保險,而補償金制度規定須將該給付予以減除感到不甚合理。另外,關於加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與被害補償間的減除關係以及返還規定,有研究指出補償金之規定阻礙了被害人和解的意願,亦即倘若在和解當時,被害人已清楚認知有關返還補償金之規定,則不可能答應和解,造成加害人想與之商談和解的可能降低,此亦無益於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並且有害於雙方關係的修復。
二、有關被害人保護措施方面
1. 保護組織層級太低與犯保協會定位不明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規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據此訂定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而成立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負責協助受保護人生理、心理治療、法律協助及生活重建等保護措施。從而可知,現行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是在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下,負責協助受保護人生理、心理治療、法律協助及生活重建等保護措施。如此組織層級,卻要做如此多的事且事關各個不同領域的事務,事實上很辛苦。
而且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自創會後,於1999年4月1日在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設有二十一個辦事處,分別置主任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負責執行轄區各項保護工作。2003年12月11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成立委員會並由民間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如此的作法,雖具有民間團體的靈活性與彈性,以及具有官方強力介入的優勢,但也引來到底是官方或是民間?是半官半民?或不官不民?有時導致主任委員與榮譽主任委員之間的紛爭。
2. 資源與人力面嚴重不足導致以志工取代專業人力
犯罪被害人所須協助之事項係多元的,除金錢賠償及補償外,並需要緊急救援、協助進行司法程序、提供法律服務、心理諮商及醫療服務等項目。目前犯保協會除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之八項業務外,再據此提供十五項具體服務項目,而涵蓋法律服務、心理服務及社工服務等三大類。在受理的個案數從早期約3千件成長到4千多件,2009年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法擴大保護對象,以至於2009年成長至7千多件,2010年更成長至8904件;服務人次從早期約1萬多人次成長至2008年約5萬件,2009年更成長至7萬多人次,2010年已超過十萬人次。顯示犯保協會這十多年來業務量成長很大。然而,目前犯保協會專任人員,總會有6人,分會39人,計45人;另聘有專案助理約20人及保護志工個人或團體共1300多人。面對此不斷增加的業務量,人力嚴重不足,導致以志工取代專業人力的不足,惟真正志工的管理成本非常高,我國都太簡化志工的好用,其實不好用,且面對犯罪被害人面對相關司法保護的事宜,志工的法律素養往往不足。
3. 政府補助不穩定及資源無整合
2009年犯罪協會的決算數為218,519,956元,其中業務收入有50,983,056元(包含政府補助收入37,763,000元與捐贈收入13,220,056),業務外收入有167,536,900元(包含利息收入1,581,848、緩起訴處分金收入114,193,069元、認罪協商判決收入51,565,733元與雜項收入196,250元)。可發現犯保協會以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收入為主要經濟來源,政府補助收入只占全部的17%。政府補助收入最主要使用在人事費及辦公費,倘若補助不足時,便須以捐助款來補這缺口,而2011年的補助費便缺口了500萬,可見其補助的不穩定性。況且犯保協會亦無一穩定基金,且資源一直沒整合很混亂,均待克服。
肆、結語
近年來隨著被害者學的發展,使被害者權益之保障,成為刑事政策另之一重要研究課題。反觀我國長期以來的刑事政策,顯現的是忽略犯罪的真正被害人,漠視對犯罪被害人之國家義務與權利的平復。然而,犯罪發生於犯罪人與被害人間,若只關心犯罪人而忽略犯罪被害人,即無法掌控犯罪事實,更無法有效防制犯罪解決治安問題及協助被害人回復。我國因制度及預算問題,補償、保護、服務等成效並不彰,這些都是現實面的問題,急待解決。實有必要重新檢視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從政策、法制、組織、人力及資源等層面,思考有何應變革事項,以及未來推動策略,乃本文期待所在。
作者盧映潔 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