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三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合議庭針對民進黨大老吳乃仁認台糖董事長期間,涉賤賣台糖土地案,判決認吳乃仁與前立委洪奇昌共犯背信,因為背信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上訴三審,本案也因而判刑確定,此一宣判造成民進黨從第一時間的無法置信,到接下來紛紛審慎研究此案。台糖案,起訴時檢察官在對於扁政府在朝官員追殺之時空環境下,從貪汙治罪條下之重罪案件開啟偵辦,辦到最後因無貪污事證,改用刑法背信罪起訴,進而宣判定讞,單論以貪汙罪為背信罪之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理,因查無貪汙、圖利等行為,而論背信,但是背信罪至少應該是台糖公司有所損失,但台糖損失何在?此犯罪構成要件最基本原理,從頭至尾無法對外說明清楚,讓吳乃仁必須鋃鐺入獄,筆者深恐此將成民進黨繼陳前總統陳水扁遭司法荼毒之又一例,未來,會不會有更多更多從政人士含冤入獄,卻擺口莫言。筆者粗略就台糖購地案如何違背常理下筆,謹以此文希望更多人投入相關案利之分析。


壹、台糖土地處理原則:

     台糖土地案,合議庭法官判決吳乃仁背信罪成立,其主要理由在於將台糖公司台糖土地由「只租不售」改成得以「賣售」,讓春龍公司取得「議定優先購買權」。首先可以知道的事,合議庭法官始終確信台糖的土地原則就是只租不售,董事長吳乃仁就第三人利益修改規則,將土地從「純租」改為得「賣售」,致台糖受有損害,就是違背職務構成背信罪。但是,合議庭是否真有仔細調查台糖土地處理原則,事實上,台糖土地出售是無問題的,因為早在90年3月「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中,就國營事業土地只租不售之相關規定一併予以廢止,甚至台糖公司在89年也制訂「土地買賣交換作業要點」,並於每年編列年度預算中將出售土地列為所得歲入之會計項目。如大家尚有印象,前些日子更有新聞報導,台糖公司將賣售土地獲利之10億元紅利分配予員工,造成大家眼紅。倘以合議庭說法台糖土地只租不售,豈非所有處理土地出售之台糖公司員工一概犯罪,而此分紅行為變成不法利益之分配,怪哉!合議庭法院何以產生台糖土地不能出售慣例之心證,又吳乃仁何時又如何修改規則,所有證據均無從呈現,法官自由心證是否過度自由,讓人無法信服點之一。


貳、違背職務時點:

     
      合議庭法官判決認定吳乃仁背信,將台糖土地出售責任歸責於已離職之吳乃仁,進而讓春龍公司取得台糖土地?然以時間點來說,本案土地出售底價在92年10月28日經董事會討論、核定,後不到幾月之久,吳乃仁即離卸下台糖董事長職務,也因此,這土地標售案在吳乃人離職前,整個標售程序根本未完成。依國營企業內部風險管理機制,國營事業土地若六個月內沒有完成土地標售作業,就必須重新評估土地價值。而本案出售之台糖土地根本是在第一次底價訂定後,將近一年之久93年8月才公開標售完成。意謂,吳乃仁卸下董事長職務後,至少尚會有一次之土地價值重新評估,並經過董事會重新討論,土地出售價值才有辦法確定,標售程序始謂完備。


      相關人證、物證都無法證明吳乃仁在離開台糖後尚有影響力,然合議庭法院僅論自由心證,即論卸任董事長「人雖去」但「權仍在」,唯一莫名之處,甚者,此例一開,未來辦理此類業務之經理人,豈非處極高風險,因出售土地之價值會因環境變更升跌,然而後人因疏失沒有辦理重新估價,或者是重新估價後維持原價格,結果竟然處罰第一次估價作業人員,後手帳竟要前手一肩扛,多作多錯,不如不做,何等荒謬!


參、公開標售或私相授受:


      合議庭法官認為吳乃仁利用優先購買權將台糖公司私相授受給春龍公司,在此前提下,舉了一個很傳神的例子,稱房子已經有人住,就不會有人來買,看似傳神的例子,但有人住的房子就不會有人來買嗎,其影響因素還是取決於價格是否划算,如果價格合理,縱使是強制執行不點交之案件還是有投資者趨之若鶩,比方,在今年三月4日,台北市信義計畫區D1一農地,華固公司以總價22.94億元自法院得標,每坪平均482萬元,讓整合已久的富邦集團當場傻眼,趕緊行使其鄰人「優先承買權」,將土地全數照價買回,造就該土地成為「全台最貴菜園」雅號,證明法官所舉之例子,不是絕對狀況,既有例外存在,合議庭還依此指摘吳乃仁,根本存心陷乃公於不義。


      事實上,台糖土地是採公開標售方式出售,其法定公告作業,一切合法,有購買意願者都可進場標售,結論就是價高者得,任何投資人只要衡量土地未來價值與投資效益是否划算,當然可以出價投標,倘出價遠高於春龍公司承受值之外,春龍公司自然退場,本案犯罪之春龍公司優先購買權,根本就不可能行使,倘合議庭仍認為有他人犯罪,則法官至少應該證明是否有任何台糖公司人員,受吳乃仁董事長之命干擾其他人投標,或者是利用公開標售程序違法行為,倘無法證明此些環節,即將私相授受之大帽子套於吳乃仁人頭上,何其不公!


肆、背信之真實性:

      以刑法第342條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該法條清楚要求違背任務為要件,今吳乃仁遭背信罪判決確定,試問,吳乃仁在土地標售前離開台糖公司,將近一年後土地才標售出去,這樣究竟違背職務者為接任之董事會團隊?還是已離職之董事長?再者,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傳喚到庭作證之台糖員工均明確證明,台糖公司非一人決斷,相關決策都必須經過董事會作出決議,則本件土地出售案如真有造成台糖損失,所有董事會成果應一起負責,怎可單論前董事長吳乃仁一人錯誤所致?


      台糖案,是在2006年發動司法偵查,在當時,一群司法人員對扁政府所有政務官展開天羅地網的司法追殺,事隔多年,已經有不少案件都已經無罪定讞,證明當事人無辜,讓無辜起訴之傷害已成,多少投身反對運用或有心將所學奉獻國家之志士熱忱消磨殆盡,現包括綠逗董事長王美琇及永社社長陳傳岳律師為首之律師團展開「破繭行動」,主要針對當時遭檢察官羅織犯罪、起訴後獲判無罪者(包括吳澧培、許添財、謝清志等人)對於檢察官提出誣告、濫權起訴等咎責行動。此行動甫起不久,吳乃仁卻在同時因台糖案定讞。我們不知道會不會這是司法界對於破繭行動之再次反撲,但我們深刻了解,台灣司法界,無論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在構成犯罪之認定上,往往自我心證過強,自由心證無限上岡。本來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官應依職權注意對於被告有利之證據,但此原則早被丟棄在法官主觀偏見下,又迫於人們不敢得罪司法之心理作祟,無人有勇氣檢討此惡狀。也因此,筆者強烈建議吳乃仁董事長,越艱難時越應更大勇氣,提起非常上訴。試想,本案被告尚有能力聘請多位律師進行辯護,結果依然如此,那一般市井小民又如何挺身對抗司法巨獸,扁案已然如此,台糖案又來一樁,如我們就此沉默,則可謂執政者透過司法打擊政敵事件,將永無寧日。

作者蔡易餘律師為民進黨中執委





























最近更新: 201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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