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一件檢察總長黃世銘口中所謂的司法關說醜聞,經過總統馬英九加碼為「台灣民主法治最恥辱的一天」以後,轉瞬間,社會質疑的目光竟匯聚在:

      一、 總統作為行政權的領導者,直接以執政黨黨主席的身分動用黨紀,撤銷被指為涉有司法關說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黨員身分,連帶將其立法委員及立法院長的職務拔除,是否逾越了權力分立的憲政紅線?


      二、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司法關說案尚未偵查終結時,就火速前往總統官邸向總統馬英九報告案情,並揭示監聽所得的錄音譯文,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因而構成刑法上的洩密罪?


      三、 在司法關說案的偵查過程中,大量監聽是否完全合法,有無濫權?又實質上監聽了立法院電話總機,等於讓全部立法委員都面臨監聽的威脅,有誰該為這樣的現象負責?


      以上的發展讓大家看到清楚的事實,那就是原本高舉正義大旗的總統及檢察總長,目前陷入千夫所指的境地。在政治上,行政院長江宜樺遲遲無法到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在野的民進黨正式在立法院提出倒閣案。在法律上,目前有監察院、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台北地檢署等三個機關,刻正進行相關的調查,這波調查熱,可以說欲小不易,不知還要延燒到何時?

另一方面,被指為有司法關說行為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則藉由台北地方法院的假處分暫時保住立法院主人的位置,依預估的訴訟進度,咸認為會做完由現在到2016年初的本屆立法委員任期。


      若以台灣目前僵固的藍綠政治板塊來觀察,總統的民調支持度雖已因發動政爭肇致社會動盪,低探到不足10%,但要發動罷免總統仍因門檻超高而難如登天。同樣的,立法院長涉嫌的司法關說行為本屬國會自律的範疇,眾人卻對於立法院真能在紀律委員會有所行動極度悲觀。換言之,政爭的兩造只要使出唾面自乾的本領,固不能說毫髮無傷,終究不會付出傷筋斷骨的政治代價。不過,台灣社會實際上已因此次的馬王政爭動盪難平,至少應掌握些許制度改善的契機,伺機推進改革工作。


      迄今,清楚可見的制度改革方向,至少有以下數端:


      一、廢除特偵組已成社會共識

   
      2006年立法院完成立法,在最高檢察署增設特偵組,以高官貪瀆、選舉舞弊、及重大社會囑目案件為主要偵辦對象,並將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之產生方式修正為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任命,藉此提高其民主正當性,增強抗拒政治影響的能力,並由其直接指揮特偵組辦案,盼能符合民眾打擊黑金、實現正義的期待。


      2007年特偵組成立初期即著手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及扁家相關弊案,社會評價兩極,隨即因為當時的檢察總長陳聰明疑似洩密遭監察院彈劾,陳總長自行請辭下台,特偵組聲勢為之中挫。其後,馬總統提名遭媒體評為「司法鐵漢」、「酷吏」的黃世銘繼任檢察總長。自此之後,特偵組便與「辦藍不辦綠」的批評結下不解之緣,主因在於此一時期特偵組的偵辦對象,幾乎清一色是綠營執政時期的政務官,又因為此類案件經法院審判獲判無罪比例不低,社會反彈漸大,甚至遭這群無罪「被告」控告濫權訴追,稱之為破「檢」行動,此舉在當前官官相護的司法生態下固難立即有所突破,卻不能否認已重創特偵組的辦案正當性。尤其在國民黨籍的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涉嫌貪瀆案爆發以後,特偵組的辦案進度屢屢落於媒體爆料之後,更加深世人特偵組選擇性辦案的印象,要求廢除特偵組的呼聲已此起彼落。


      此次特偵組偵辦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為在野黨鞭柯建銘司法關說案,證據尚未完全鞏固,亦未依法予當事人說明自辯的機會,即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公布監聽所得通話譯文,但又主張王院長的行為未涉刑事責任,只是行政不法。檢察總長黃世銘自曝案件偵結之前兩度赴總統官邸向總統報告案情,並留下電話監聽譯文供總統參考。這樣的行為已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是典型的公務員洩密行為,又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監聽所得資料,不得無故洩露或交付他人,總長的行為同時也構成此項罪責。又因兩人第二次見面是由總統主動電召,也引來總統涉嫌教唆洩密之譏評。

特偵組的檢察官向來被視為檢察系統的精銳部隊,在特偵組任職之後,率皆出任重要職務,可說是檢察系統的領頭羊。倘於特偵組辦案逾越法律紅線之此時,社會未能表示反對的意見,在可預見的將來,勢難避免檢察系統辦案文化江河日下,終將成為壓垮檢察公信的最後一根稻草,屆時要再進行災後重建,簡直就難如登天了。因此,這是特偵組該走入歷史的時候。


      有人或許會擔心,沒了特偵組以後,那些該辦的案子要交給誰?其他的檢察官敢辦這些大官巨賈嗎?其實,特偵組目前偵辦的案件本就可交由一般的地檢署檢察官來偵辦,差別在於有沒有辦大案的決心而已,加上現今台灣社會已逐漸提高透明度,又有媒體在一旁虎視耽耽,都是檢察官辦案的一大助力,此時正是由「特別」回歸正常的時候了。


      更何況,連續兩位適用修法新制,經國會同意始任命的檢察總長,不約而同因為洩密的行為普受社會撻伐。推原其故,恐怕都是因為有特偵組檢察官這些子弟兵,讓檢察總長直接掌握辦或不辦大案的權力,又不能抗拒政治的誘惑,終致釀成大禍。既然如此,乾脆廢除特偵組,降低檢察總長的職業風險,也算好事一件。


      二、徹底檢討「檢察一體」


      為讓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發揮整體戰力,有效打擊犯罪,遂構築「檢察一體」的概念,容許檢察官有別於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讓檢察官可以集體合作辦案,並由上級指揮基層,小至辦案的步驟、方法,大至更換承辦檢察官,幾乎賦與檢察首長一切的權力。


      長此以往,上級指揮監督的權力卻不時傳出異狀,指揮辦案偏私不公時有所聞,甚至有如此次被質疑藉機關說個案亦不罕見,「檢察一體」制度實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改革之道早經檢察系統有識之士提出,為符合實際辦案需要,「檢察一體」制度仍有存在的必要,但上級檢察官的指令應以書面為之,杜絶黑箱指揮,便於事後檢視;亦容許下級檢察官若不服指揮時,能有申訴救濟的機會,力求「檢察一體」的透明化,避免藏汚納垢,玷污檢察系統純淨的辦案空間。


      三、大修監聽法制


      此次政爭得以順利發動的實質基礎,應是監聽電話所得之錄音譯文。不過,公布譯文的本身立刻引起違法的指責,再由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法院的詢答內容觀之,全國民眾著實大開眼界。原來一件被告及犯罪事實都無從確定的「他」字案件,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聽數十線的電話,其中還涵蓋了立法院的總機。監聽的對象更可以無限延伸,只要稍有關連,可說無遠弗屆,漫無限制。監聴之始是貪污案,最後聽到不涉及刑責的行政不法案。本來監聽犯罪嫌疑人,後來卻連律師及未成年的子女都一併成為監聽的對象。


      為了保障人民依憲法規定應該享有的祕密通訊自由,特別訂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這部法律,希望檢警在辦案時若需要使用監聽的手段,應有一定的節制,並取得法官的同意始得為之。不料,此次政爭已完全暴露檢察官在辦案時,完全不理會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想聽就聽,愛公布就公布,雖是執法者,但其行徑和強盜全無不同,法律的尊嚴已然被特偵組踐踏殆盡。


      為今之計,唯有大修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才能稍稍對人民交代。修法的重點至少應包括:強調監聽的最後手段性、禁止不分青紅皂白先錄後聽、聽甲案要續聽乙案應敘明相當理由、非依法定程序監聽取得之資料,完全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應設置以非政府代表為主的通訊監察監督委員會,並定期向國會報告。


      於此必須特別指出的是,目前設於調查局和刑事警察局轄下各一的監聽機房,即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所指的「建置機關」,其設置的本身即是違憲。蓋當前的監聽操作方式,便是將全國的巿話及行動通訊,透過專用的傳輸電纜,全部經過上述機房,再由檢警指定的技術人員,依法院核准的監聽票掛線錄音。


      如此操作方式,首先應該被質疑的是,為何絶大多數未被列為法院核准監聽對象的國民,本應由憲法保障的通訊內容,竟容許置於第三人得隨時盬聽的環境,此舉違憲斷無疑問。又操作掛線錄音的技術人員為檢警所指浱,於有如密室的機房中是否真如對外宣稱的依法行事,根本缺乏有效監督,也難以取信於人。再從花費成本的角度來看,設置專屬機房將絶大多數與犯罪無關的私人通訊納入管制,也是投資的浪費。


      是以,撤除「建置機關」便是回歸法制面的唯一選擇。日後,檢警取得法院核准的監聽票後,便持往電信業者機房依法掛線監聽,紀錄便能留存於電信業者處,便於日後查考,也可節省設置檢警自有機房大量的國家預算。


      四、防範司法關說應法制化


      自古以來,華人社會首重人情,就連最應該談法的司法場合,也常聽到「情、理、法」這樣的考慮順序。「說情」,長期以來成為我們生活的一部分,但這現象恰恰與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價值背道而馳。正因如此,馬總統表現出對於司法關說深惡痛絕的態度,是百分之百應該加以支持的。只不過,由程序正義優先於實質正義的角度出發,他們揭發司法關說疑案的手段令人全然無法苟同,多數民眾難以認同就顯得理所當然了。


      在譴責毀憲違法的總統、行政院長及檢察總長之同時,我們也應該正視長期存在的司法關說對於司法公正的鉅大傷害。在過去,這個議題不乏討論,也曾有人提出立法的建議,但若要以刑法來打擊司法關說,勢必要符合刑法明確性的原則,否則極易違背刑法罪行法定主義的規定,這也是過去「妨害司法公正罪」難能入法的主因。


      無論如何,此次政爭的引爆點便是司法關說,我們早晚都必須面對這個阻礙台灣司法現代化、法治化的老問題,現在正是著手解決的最好契機。


      政治人物引燃政爭,毀憲、亂政、違法的批評不絶於耳。罷免、彈劾、倒閣,都讓我們目不暇給。政治人物的責任自當有人追究,遲早也應該在選票上有所反應。但對於天下蒼生百姓而言,除了看看熱鬧、在將來的選舉作出明智的抉擇以外,要求起碼的制度的改革,並督促有權力的政治人物努力實踐,方是社會各方為政爭付出重大的代價之後,最有價值的回報。


      以上與司法相關的制度改革建議,希望多少能為後政爭時代,提出改革的方向。誠盼有識之士共同努力,善用因政爭燃起的改革之火,為台灣的社會改革工程再進一步。

作者林峯正為民間司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最近更新: 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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