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振興股市與財政工具的運用:從「主權基金」的設置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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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08-10-16
壹、前言:從「主權基金」挽救股市說起
新政府馬總統劉內閣從520開始執政之始,一直不斷面對台灣股市的疲軟不振,多次信心喊話,市場並無給予正面地回應,股市一路下滑,市值不斷蒸發,也連帶急速將新政府的民意調查滿意度一路往下探底,於是,新政府接二連三,祭出諸多方案,試圖提振股市不斷下滑的頹勢。
從800億元擴大內需、擴大中國觀光客來台、提高台商投資中國上限比例限制、證券交易稅減半、國安基金與四大基金陸續政策性投入股市,乃至於近期有遺產贈與稅的廢除或減半提議,以及受人矚目的「主權基金」概念的提出,在在顯示振興股市已經成為新政府的重要任務之一,卻往往又無法達成預期的目的,病急亂投醫的窘境,似乎隨處可見,對此,政治凌駕於專業,成為政府決策的盲點,過度反應媒體的抨擊,與一味討好股民的決策過程,也讓人對於政府之決策能力,從懷疑、質疑到絕望。
新政府應該如何因應面對此頹勢,諸多手段的採行,是否可能?是否有效?以主權基金的設置為例,從報章媒體的初步資料,似乎是副總統蕭萬長所召集的財經諮詢會議中,開始提到主權基金概念,但一提出後引起社會諸多的撻伐,似乎不久後開始銷聲匿跡。若政府有意創設此概念並進行實行,將要面對幾個問題,其一,資金的來源為何?國家是否有權動用?其二,誰來管理?誰來負責操盤運用?其三,若有產生歸損,如何彌補?其四,現有是否有類似的機制可以運用,有否必要增添此新制度?最後,吾人要嚴肅面對的是,利用財政工具,試圖影響股市的漲跌,是否可能,是否有效?
首先,有提出以中央銀行掌握約2,800億美元外匯存底為該資金來源,中央銀行的態度是「不反對成立主權基金,但不建議使用外匯存底為財源」,因其掌握約2,800億美元外匯存底,但其中有超過半數是源自外資匯入,屬於不穩定的短期資金,加上我國並非國際貨幣基金(IMF)會員,扣除進出口外貿所需的安全存量後,外匯存底能動用的金額其實沒有想像中多;再者,外匯存底是全民資產而非中央銀行財產,國家有無權限可以動用,當有問題。若成立主權基金,那個單位進行管理運用,是中央銀行本身?財政部或經濟部,抑或經建會?還是另闢一個新的管理單位?若貿然動用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進行投資,產生虧損應由誰負責,可能到最後編列國家預算彌平損失,將是全民買單的雙輸局面。此外,台灣目前的財政投資基金,以經濟發展用途者,主要有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國家發展基金(前身為行政院開發基金)、四大基金(郵政儲金、公務員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其資金來源與任務導向均有不同,有無必要增添主權基金,亦應全盤檢討後進行整合。最後,此種國家財政工具的運用,應該取決於該手段是否有效,是否能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應該是現階段國人所最想要的一個答案。
貳、振興股市的財政工具手段之一:稅捐優惠?
首先,利用財政工具當作經濟發展的工具手段,最常見者乃租稅獎勵優惠措施,台灣對於證券市場發展,長年以來不乏各種措施健全之發展,例如對於證券交易「所得」進行免稅,而只有對證券「交易過程」課徵交易稅,往往被批評可能有違反租稅公平原則之虞,蓋「有所得者應課稅」,乃量能課稅原則的表現,然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65號解釋,其認為「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蓋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攸關一國經濟制度的運作,本號解釋認為「獎勵投資條例…..係以稅捐減免等優惠措施,獎勵投資活動,加速國家經濟發展而制定」;「停徵一定證券交易金額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其所採租稅優惠措施,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狀況,本於專業之判斷所為合理之差別規定」,故認為國家採取租稅優惠的手段,藉以達成證券市場的活絡發展,並不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檢驗,是以目前經由過去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停止徵收,到日前政府宣布證券交易稅的減半徵收,該稅捐優惠的手段,當直接與證券市場的發展直接有關,但該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待檢驗,然其所造成的國家稅收損失,進而造成財政惡化,則是否有失均衡,亦有待檢討。
至於對於其他稅目的租稅減免措施,例如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14日先後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5次會議以及委員會議第2次會議,就備受外界矚目的「遺產及贈與稅制之檢討」及「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檢討」等2項議題進行討論,亦面臨相同問題,亦即該手段需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容有疑問,特別是將遺贈稅稅率由現行的50%大幅調降至10%,更應有全盤的審視思考,不因一時為了拉抬股票市場的行情,而匆促為此重大租稅制度的變革,甚至破壞了整體的稅法體系,以及稅收的重大流失。
參、振興股市的財政工具手段之二:政府基金進場護盤?
對於股票市場經由人為干預手段進行護盤,向來為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其中,以所謂「四大基金」、「國安基金」進場護盤的狀況,最為人所熟悉,但其運用,當有若干問題,可待檢討。
一、四大基金:郵政儲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在投資大眾高喊拯救股市的聲浪中,國家的股市投資行為,以財政資金進行股市護盤,其在財政法學上的性質定位,學說上將此稱為「財政投資行為」,其意義從字面觀之,乃政府公共財政的「投資」與「融資」,舉凡公共財政的資金,對外投資,或者將資金貸予他人;亦即以國家所掌控的資金,該資金可能為國家自有,也可能是他有而由國家代為管理進行運用,對於該資金基於特定目的,進行投資與融資的行為,只是,目前的股市護盤,並非原始的投資行為獲取收入,而帶有濃厚的政策目的,乃股市的穩定與行情的維持。
四大基金乃政府持有他有的資金,通常為政府因興辦公務員退休撫卹、勞工保險、退休等特定的社會安全體系,透過上述人員的提撥繳交,形成大筆資金,經由政府暫時的保管,蓋其資金將來必須要進行償還,若因政府對其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虧損而資金有所短缺,則必須經由預算編列進行補充。對於他有資金的持有,國家本身不過是立於類似民法上信託的關係,對於他有資金的保管與運用,必須受到該資金來源原始設置目的的限制。
這些眾多的基金,動輒百億、千億元的巨大金額,其資金來源雖然多樣性,例如郵政儲金(大部分轉化成中長期資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各自有其目的,所謂「政策性股市護盤」,已經逸脫了該基金的原來目的,且其有共同者是將來必須無條件支付,無論其對象為存款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退休的勞工、公務員,放任投資的結果,任其黑箱作業的結果,若是有盈餘,則尚且令人滿意,若是虧損,則必須經由國庫填補,則將嚴重危害搖搖欲墜的財政狀況,在慢慢由「租稅國家」走向「債務國家」的境地,墜入「巨債國家」的深淵的台灣,無意雪上加霜,惡化政府的財政狀況;且將與此基金的原始設置目的有重大違背與傷害,故其是否要肩負此政策性護盤的重要任務,有待檢討。
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為目前股市護盤的最主要財政工具,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所設置,該條例第1條:「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特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條例」,乃其目的之所在。
其資金來源,根據該條例第4條第1項:「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是以其來源均屬借款與借用,其總額為5000億新台幣,為目前政府股市護盤的最重要子彈來源,但是,其並非政府的固有自有資金,則運用上應為審慎應對。本基金並非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類似金融重基金,扮演救火隊的角色,故本基金的操作,必須要嚴守安定金融市場的立法要求前提,似乎不應以獲取利益為目的,不過,顧及財政健全(不能大量虧損)的要求下,亦不可偏廢。
讓人憂心的是,以目前國際的金融環境走勢,持續惡化,台灣股市也「跌跌」不休,國安基金的股市護盤,要面對的嚴苛挑戰乃是否能夠達成目的,還是往往出現的是「一日行情」?國安基金操盤手、財政部次長曾銘宗指出,國安基金自9月18日進場以來,至9月30日,13天內共投入71億元,已發揮穩定市場的功效,虧損1.5億元,「績效比大盤、法人還要好」。但是,即使有5000億新台幣的充足子彈,還是有耗盡的一天,且是否可以全部動用,亦有疑問。
肆、結語
面對全球化金融大海嘯的波濤洶湧,一波又一波襲擊而來,台灣無法倖免於難,但是,政府所祭出的諸多利多,包括降低租稅負擔乃至於動用政府相關資金進場護盤,似乎成效不明,飽受批評。
台灣為一缺乏資源的島國,過去卻能夠一路篳路藍縷,披荊斬棘,發展經濟,富國利民,除了全體人民胼手胝足,國家所扮演的積極介入角色,可說功不可沒,在過去計畫型的經濟政策下,國家適時的提供資金來源,補足民間資金的不足,促進許多產業的發展、升級,甚至投入公共建設。然而,隨著民主化的轉型,國家的任務轉變,過去威權體制下的強力主導,在今日自由經濟體制的呼聲中,開始變化,加上國家的稅收停滯不前,開始大量以發行公債或賒借等舉債方式因應龐大支出,一步步由租稅國家轉向債務國家,持續受到關注,在行政與立法間往往形成政治上的角力,持續不休。但是,另一個陰暗的角落,國家運用財政上的資金,進行所謂「投資」與「融資」,卻是行之有年,是憲法的陽光所照耀不及之處;在法學的領域,長期未能受到關懷,甚至忽略,以至於法律制度的相關建立,距離憲政國家的基本要求甚遠,成為一個空白的領域。
對此,可能有幾個問題要面對與省思:
一、財政工具運用護盤與財政民主統制化的健全
對於四大基金、國家安定基金的進場投資,甚至帶有政策性的護盤行動,其經費來源向來不受預算審議的限制,故在日本對於有「第二預算」之稱的財政投融資,往往被譏為財政民主主義的形骸化,而整體性的法規亦是闕如,特別行為法與組織法的依據,往往也以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為依據,完全無法律的規定,更無庸說透過法律的授權,形成法規範真空的狀態,如此,國會的主要權限為立法權,與「財政權」或「調查權」等輔助性的左右手,以利有效監督行政機關的機制設計,則完全被架空,自與法治國家的理念不合,將來有必要進行全盤法制化的設計。
財政民主原則的運用上,有預算的審議與法律的制定等政議會主義民主統制,前者關於財政的資金運用,其資金來源除透過預算編列,國會得以透過預算審查進行統制者外,其餘往往排除預算法的適用,該財政民主統制實際上並無實益可言。後者則經由財政民主統制的另一手段,乃經由立法方式進行控制,在前述法律保留的要求下,目前財政投融資的法律依據,嚴重缺乏形式意義法律的依據,有待立法機關的努力。
二、財政工具運用護盤與財政惡化危機的避免
誠如德國公法學者Isensee所說「初由『財政危機』轉為『經濟危機』,終陷入『憲法危機』的困境」警語,敲響了「租稅國危機」的警鐘,經由大量的舉債,若因為國家財政投融資或國安基金等的操作失敗,更會快速將財政狀況推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並非危言聳聽,庸人自擾之想像。且若放任而無適正管理的要求,則所產生的損失,往往要經由國家編列預算進行補救,而該支出將來自人民的納稅,此轉折之間通常為社會大眾所忽視,而常見聲音乃在股市下跌時,股票投資者均要求政府全力進場護盤,其損失將由全民負擔,不可不甚。上述財政資金,實質上應該視為國家向郵局存戶、勞工、公務員的借款,此等將構成國家邁向傳統債務國家的另一種型態,這也是股市護盤無限制擴大後可能帶來的後果,但卻不被視為國家的債務,因此等在現行公共債務法的規範意旨下,並非國家的公債或賒借,本文以為,應該將之視為隱藏性的國家負債看待,否則,財政健全的控制機制,將形成漏洞。
三、金融逆境中摸索前進,到邁向財政法治國家的慢慢長路
世界各國面對此金融巨大的變化,紛紛祭出各種措施,亦有相同的困境。對此重大的挑戰,新政府的確有需多的政策與手段飽受詬病,有待檢討,然而,對此詭異多變的局勢,或許只能走一步,算一步,在錯誤中進行嘗試。
以現階段的困頓情勢,若要精確進行財政法學上諸多原則,諸如「財政民主原則」、「財政健全原則」、「財政適正管理運營原則」的檢驗通過,當有困難,但未來的發展,對於財政工具的運用,特別是財政投資與融資制度化的建構,應是國會、行政機關所應念茲在茲不可或忘的事項,也是將來司法機關審查的基準所在。
作者廖欽福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之意見,不代表本智庫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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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廖欽福「馴服於憲法下的財政投融資巨獸—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為例」,收錄李鴻禧等共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元照出版社,2002年12月
廖欽福「台灣財政投融資法律概念與類型之構築」,財稅研究38卷2期,2006年3月
廖欽福『台灣財政投融資法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博士論文,2006年7月廖欽福「財政投融資之法律原則建構」,財稅研究39卷1期,2007年1月
新政府馬總統劉內閣從520開始執政之始,一直不斷面對台灣股市的疲軟不振,多次信心喊話,市場並無給予正面地回應,股市一路下滑,市值不斷蒸發,也連帶急速將新政府的民意調查滿意度一路往下探底,於是,新政府接二連三,祭出諸多方案,試圖提振股市不斷下滑的頹勢。
從800億元擴大內需、擴大中國觀光客來台、提高台商投資中國上限比例限制、證券交易稅減半、國安基金與四大基金陸續政策性投入股市,乃至於近期有遺產贈與稅的廢除或減半提議,以及受人矚目的「主權基金」概念的提出,在在顯示振興股市已經成為新政府的重要任務之一,卻往往又無法達成預期的目的,病急亂投醫的窘境,似乎隨處可見,對此,政治凌駕於專業,成為政府決策的盲點,過度反應媒體的抨擊,與一味討好股民的決策過程,也讓人對於政府之決策能力,從懷疑、質疑到絕望。
新政府應該如何因應面對此頹勢,諸多手段的採行,是否可能?是否有效?以主權基金的設置為例,從報章媒體的初步資料,似乎是副總統蕭萬長所召集的財經諮詢會議中,開始提到主權基金概念,但一提出後引起社會諸多的撻伐,似乎不久後開始銷聲匿跡。若政府有意創設此概念並進行實行,將要面對幾個問題,其一,資金的來源為何?國家是否有權動用?其二,誰來管理?誰來負責操盤運用?其三,若有產生歸損,如何彌補?其四,現有是否有類似的機制可以運用,有否必要增添此新制度?最後,吾人要嚴肅面對的是,利用財政工具,試圖影響股市的漲跌,是否可能,是否有效?
首先,有提出以中央銀行掌握約2,800億美元外匯存底為該資金來源,中央銀行的態度是「不反對成立主權基金,但不建議使用外匯存底為財源」,因其掌握約2,800億美元外匯存底,但其中有超過半數是源自外資匯入,屬於不穩定的短期資金,加上我國並非國際貨幣基金(IMF)會員,扣除進出口外貿所需的安全存量後,外匯存底能動用的金額其實沒有想像中多;再者,外匯存底是全民資產而非中央銀行財產,國家有無權限可以動用,當有問題。若成立主權基金,那個單位進行管理運用,是中央銀行本身?財政部或經濟部,抑或經建會?還是另闢一個新的管理單位?若貿然動用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進行投資,產生虧損應由誰負責,可能到最後編列國家預算彌平損失,將是全民買單的雙輸局面。此外,台灣目前的財政投資基金,以經濟發展用途者,主要有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國家發展基金(前身為行政院開發基金)、四大基金(郵政儲金、公務員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其資金來源與任務導向均有不同,有無必要增添主權基金,亦應全盤檢討後進行整合。最後,此種國家財政工具的運用,應該取決於該手段是否有效,是否能有助於目的的達成,應該是現階段國人所最想要的一個答案。
貳、振興股市的財政工具手段之一:稅捐優惠?
首先,利用財政工具當作經濟發展的工具手段,最常見者乃租稅獎勵優惠措施,台灣對於證券市場發展,長年以來不乏各種措施健全之發展,例如對於證券交易「所得」進行免稅,而只有對證券「交易過程」課徵交易稅,往往被批評可能有違反租稅公平原則之虞,蓋「有所得者應課稅」,乃量能課稅原則的表現,然而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565號解釋,其認為「國家對人民稅捐之課徵或減免,係依據法律所定要件或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發布之命令,且有正當理由而為合理之差別規定者,與租稅法定主義、平等原則即無違背」;蓋證券市場的健全發展,攸關一國經濟制度的運作,本號解釋認為「獎勵投資條例…..係以稅捐減免等優惠措施,獎勵投資活動,加速國家經濟發展而制定」;「停徵一定證券交易金額者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其所採租稅優惠措施,係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為增進公共利益,權衡經濟發展階段性需要與資本市場實際狀況,本於專業之判斷所為合理之差別規定」,故認為國家採取租稅優惠的手段,藉以達成證券市場的活絡發展,並不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檢驗,是以目前經由過去證券交易所得稅的停止徵收,到日前政府宣布證券交易稅的減半徵收,該稅捐優惠的手段,當直接與證券市場的發展直接有關,但該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待檢驗,然其所造成的國家稅收損失,進而造成財政惡化,則是否有失均衡,亦有待檢討。
至於對於其他稅目的租稅減免措施,例如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14日先後召開委員及諮詢委員聯席會議第5次會議以及委員會議第2次會議,就備受外界矚目的「遺產及贈與稅制之檢討」及「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各項扣除額之檢討」等2項議題進行討論,亦面臨相同問題,亦即該手段需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容有疑問,特別是將遺贈稅稅率由現行的50%大幅調降至10%,更應有全盤的審視思考,不因一時為了拉抬股票市場的行情,而匆促為此重大租稅制度的變革,甚至破壞了整體的稅法體系,以及稅收的重大流失。
參、振興股市的財政工具手段之二:政府基金進場護盤?
對於股票市場經由人為干預手段進行護盤,向來為政府施政的重點之一,其中,以所謂「四大基金」、「國安基金」進場護盤的狀況,最為人所熟悉,但其運用,當有若干問題,可待檢討。
一、四大基金:郵政儲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在投資大眾高喊拯救股市的聲浪中,國家的股市投資行為,以財政資金進行股市護盤,其在財政法學上的性質定位,學說上將此稱為「財政投資行為」,其意義從字面觀之,乃政府公共財政的「投資」與「融資」,舉凡公共財政的資金,對外投資,或者將資金貸予他人;亦即以國家所掌控的資金,該資金可能為國家自有,也可能是他有而由國家代為管理進行運用,對於該資金基於特定目的,進行投資與融資的行為,只是,目前的股市護盤,並非原始的投資行為獲取收入,而帶有濃厚的政策目的,乃股市的穩定與行情的維持。
四大基金乃政府持有他有的資金,通常為政府因興辦公務員退休撫卹、勞工保險、退休等特定的社會安全體系,透過上述人員的提撥繳交,形成大筆資金,經由政府暫時的保管,蓋其資金將來必須要進行償還,若因政府對其進行投融資活動,形成虧損而資金有所短缺,則必須經由預算編列進行補充。對於他有資金的持有,國家本身不過是立於類似民法上信託的關係,對於他有資金的保管與運用,必須受到該資金來源原始設置目的的限制。
這些眾多的基金,動輒百億、千億元的巨大金額,其資金來源雖然多樣性,例如郵政儲金(大部分轉化成中長期資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等,各自有其目的,所謂「政策性股市護盤」,已經逸脫了該基金的原來目的,且其有共同者是將來必須無條件支付,無論其對象為存款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退休的勞工、公務員,放任投資的結果,任其黑箱作業的結果,若是有盈餘,則尚且令人滿意,若是虧損,則必須經由國庫填補,則將嚴重危害搖搖欲墜的財政狀況,在慢慢由「租稅國家」走向「債務國家」的境地,墜入「巨債國家」的深淵的台灣,無意雪上加霜,惡化政府的財政狀況;且將與此基金的原始設置目的有重大違背與傷害,故其是否要肩負此政策性護盤的重要任務,有待檢討。
二、國家金融安定基金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為目前股市護盤的最主要財政工具,依據「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所設置,該條例第1條:「為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以維持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特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條例」,乃其目的之所在。
其資金來源,根據該條例第4條第1項:「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屬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其最高額度新臺幣三千億元。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資金來源」,是以其來源均屬借款與借用,其總額為5000億新台幣,為目前政府股市護盤的最重要子彈來源,但是,其並非政府的固有自有資金,則運用上應為審慎應對。本基金並非以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類似金融重基金,扮演救火隊的角色,故本基金的操作,必須要嚴守安定金融市場的立法要求前提,似乎不應以獲取利益為目的,不過,顧及財政健全(不能大量虧損)的要求下,亦不可偏廢。
讓人憂心的是,以目前國際的金融環境走勢,持續惡化,台灣股市也「跌跌」不休,國安基金的股市護盤,要面對的嚴苛挑戰乃是否能夠達成目的,還是往往出現的是「一日行情」?國安基金操盤手、財政部次長曾銘宗指出,國安基金自9月18日進場以來,至9月30日,13天內共投入71億元,已發揮穩定市場的功效,虧損1.5億元,「績效比大盤、法人還要好」。但是,即使有5000億新台幣的充足子彈,還是有耗盡的一天,且是否可以全部動用,亦有疑問。
肆、結語
面對全球化金融大海嘯的波濤洶湧,一波又一波襲擊而來,台灣無法倖免於難,但是,政府所祭出的諸多利多,包括降低租稅負擔乃至於動用政府相關資金進場護盤,似乎成效不明,飽受批評。
台灣為一缺乏資源的島國,過去卻能夠一路篳路藍縷,披荊斬棘,發展經濟,富國利民,除了全體人民胼手胝足,國家所扮演的積極介入角色,可說功不可沒,在過去計畫型的經濟政策下,國家適時的提供資金來源,補足民間資金的不足,促進許多產業的發展、升級,甚至投入公共建設。然而,隨著民主化的轉型,國家的任務轉變,過去威權體制下的強力主導,在今日自由經濟體制的呼聲中,開始變化,加上國家的稅收停滯不前,開始大量以發行公債或賒借等舉債方式因應龐大支出,一步步由租稅國家轉向債務國家,持續受到關注,在行政與立法間往往形成政治上的角力,持續不休。但是,另一個陰暗的角落,國家運用財政上的資金,進行所謂「投資」與「融資」,卻是行之有年,是憲法的陽光所照耀不及之處;在法學的領域,長期未能受到關懷,甚至忽略,以至於法律制度的相關建立,距離憲政國家的基本要求甚遠,成為一個空白的領域。
對此,可能有幾個問題要面對與省思:
一、財政工具運用護盤與財政民主統制化的健全
對於四大基金、國家安定基金的進場投資,甚至帶有政策性的護盤行動,其經費來源向來不受預算審議的限制,故在日本對於有「第二預算」之稱的財政投融資,往往被譏為財政民主主義的形骸化,而整體性的法規亦是闕如,特別行為法與組織法的依據,往往也以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為依據,完全無法律的規定,更無庸說透過法律的授權,形成法規範真空的狀態,如此,國會的主要權限為立法權,與「財政權」或「調查權」等輔助性的左右手,以利有效監督行政機關的機制設計,則完全被架空,自與法治國家的理念不合,將來有必要進行全盤法制化的設計。
財政民主原則的運用上,有預算的審議與法律的制定等政議會主義民主統制,前者關於財政的資金運用,其資金來源除透過預算編列,國會得以透過預算審查進行統制者外,其餘往往排除預算法的適用,該財政民主統制實際上並無實益可言。後者則經由財政民主統制的另一手段,乃經由立法方式進行控制,在前述法律保留的要求下,目前財政投融資的法律依據,嚴重缺乏形式意義法律的依據,有待立法機關的努力。
二、財政工具運用護盤與財政惡化危機的避免
誠如德國公法學者Isensee所說「初由『財政危機』轉為『經濟危機』,終陷入『憲法危機』的困境」警語,敲響了「租稅國危機」的警鐘,經由大量的舉債,若因為國家財政投融資或國安基金等的操作失敗,更會快速將財政狀況推入萬劫不復的深淵,並非危言聳聽,庸人自擾之想像。且若放任而無適正管理的要求,則所產生的損失,往往要經由國家編列預算進行補救,而該支出將來自人民的納稅,此轉折之間通常為社會大眾所忽視,而常見聲音乃在股市下跌時,股票投資者均要求政府全力進場護盤,其損失將由全民負擔,不可不甚。上述財政資金,實質上應該視為國家向郵局存戶、勞工、公務員的借款,此等將構成國家邁向傳統債務國家的另一種型態,這也是股市護盤無限制擴大後可能帶來的後果,但卻不被視為國家的債務,因此等在現行公共債務法的規範意旨下,並非國家的公債或賒借,本文以為,應該將之視為隱藏性的國家負債看待,否則,財政健全的控制機制,將形成漏洞。
三、金融逆境中摸索前進,到邁向財政法治國家的慢慢長路
世界各國面對此金融巨大的變化,紛紛祭出各種措施,亦有相同的困境。對此重大的挑戰,新政府的確有需多的政策與手段飽受詬病,有待檢討,然而,對此詭異多變的局勢,或許只能走一步,算一步,在錯誤中進行嘗試。
以現階段的困頓情勢,若要精確進行財政法學上諸多原則,諸如「財政民主原則」、「財政健全原則」、「財政適正管理運營原則」的檢驗通過,當有困難,但未來的發展,對於財政工具的運用,特別是財政投資與融資制度化的建構,應是國會、行政機關所應念茲在茲不可或忘的事項,也是將來司法機關審查的基準所在。
作者廖欽福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博士;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專任助理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財經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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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廖欽福「馴服於憲法下的財政投融資巨獸—以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為例」,收錄李鴻禧等共著『台灣憲法之縱剖橫切』,元照出版社,2002年12月
廖欽福「台灣財政投融資法律概念與類型之構築」,財稅研究38卷2期,2006年3月
廖欽福『台灣財政投融資法制度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博士論文,2006年7月廖欽福「財政投融資之法律原則建構」,財稅研究39卷1期,2007年1月
最近更新: 200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