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桃園地方法院對洪仲丘案的第一審判決,十八名被告,除一人判八個月、五人判無罪外,其餘或處五個月、或處以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此的判決,因與一般民眾的期待有相當大的落差,故有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主張。惟引入人民參與審判,並非在使判決貼近民意,而是在抑制法官專斷,並達成精密司法的要求。

陪審制度的特色


一、美國刑事司法的兩大特色


      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與陪審制度(jury),是美國刑事司法最重要的兩大特色,即是陪審制度與認罪協商。所以在刑事案件裡,大部分的案件是經由檢察官與辯護人以認罪協商來達成,一旦交易成功,被告即會為認罪答辯,法官即以協商的罪與刑為判決。而在刑事案件裡,較容易達成協議者為以下案件:


     (一)檢方所持有的證據薄弱:則辯方即易以較輕的罪名為協商。


     (二)數罪的場合:即有數個訴因存在時,若同時起訴,並無實益,所以容易僅以重罪為主要對象,而將其他輕罪忽略。


     (三)長時間羈押:訴訟延宕致被告受長期羈押,由於案件拖延已久,若勉強進行訴訟,不僅耗費資源,也損及被告迅速審判權,所以以協商方式終結。


     (四)共犯:共犯間,為了訴追首腦,所以可能與下屬達成協商,要求其成為所謂污點證人,以換取刑事責任的豁免。


而所謂認罪協商,事實上可分為:


      (一) 起訴協商(charge bargaining):即針對起訴罪名的協商,此協商不僅可以包括單一罪名的協商,也包括罪數上的協商,甚至起訴與否的協商。


     (二) 量刑協商(sentence bargaining):而在確定罪名之後,亦可針對刑罰輕重為協商。


而在協商完成後,被告在審判期日,即為認罪答辯,法官即不開啟陪審團程序,而直接依據協商的罪名與刑罰為判決,所以只有在被告未達成認罪協商,才進入陪審程序。


二、陪審團的運作


      在陪審制之下,於被告不認罪的場合,就須進入陪審程序,並由平民所選出的十二名陪審員來決定被告有罪、無罪,一旦判決有罪,則因量刑乃涉及較專業的法律知識,故僅由法官另開程序為量刑。而因陪審團的評議,法官不能參與,這是否代表,不具法律專業的陪審員,其所為的評決就易貼近民意呢?


      陪審員雖由平民中選出,但經由隨機抽出的候選者(jury pool),仍須進入所謂「Voir Dire」程序(此為法語,Voir是真實、Dire是說話之意),即藉由對候選者的詢問,查其對本案是否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以為是否排除的參考。而由於當事人各有數名無庸附理由的剔除權,若檢察官或被告律師有所圖,即可巧妙運用此權力來排除對己不利的候選者,因此所選出的陪審團,是否具有普遍代表性、是否能為公正審判,向來就有爭議。


      所以,為了防止陪審員未審先判,任何違法取得或受污染的證據,都在正式審判前被排除。而法官亦會在審判中,不斷曉喻陪審員必須保持客觀、中立,並禁止與媒體為接觸,故所謂無罪推定、罪疑惟輕或證據裁判等,於專職法官不過就是個法律名詞,但於陪審員心裡,卻成為判斷犯罪事實的最高準則。又陪審團對於有罪或無罪,原則上必須採取一致決的情況下,整個評議過程,就得對於證據為一一檢視與辯論,若至夜晚仍無法達成協議,法官還得將陪審員加以隔離與保護。凡此因素,不僅使陪審員享有比法官更為獨立的判斷空間,亦使其有罪心證的標準趨於嚴格化,欲期待陪審判決能符合大眾期待,往往會落空。


三、凱西案的啟示


      以美國2011年著名的凱西案為例,由於此案涉及年輕辣媽殺害親生幼女,事後又日日狂歡,而在案發後,又盡是狡辯之詞。可以說,該有的戲劇元素皆已具備,而成為辛普森案後,美國最受矚目的案件。


      而因整起案件皆有媒體持續報導,任何人皆可對此案侃侃而談,也在無形中,將被告塑造成是一位放蕩不羈且滿口謊言的享樂主義者,不管哪一家媒體所做的調查,皆有超過八成的民眾,認為被告該判有罪。依此而論,陪審員既然是由平民中所選出,似乎也會在人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下,趨從如此的民意潮流。


      只是陪審團在經過冗長的討論,並仔細審視證據後發現,檢方所提出的有罪資料,要非屬網路傳聞,即是證明力極為薄弱的腐屍氣味或無任何DNA殘留的膠帶,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一致認為被告無罪,致成為陪審團抵抗輿論壓力且能為公正審判的典範。顯見,關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引入,其目的乃在抑制法官的專斷,並達成精密司法的要求,既非在求處重罪、重刑,更非在符合大眾的期待。此於參審制,如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亦是如此。


日本裁判員制度的特色


一、冤案頻生促成司法改革


      向來,日本刑事司法為人所稱頌者,即是極高的檢舉率與九成五以上的定罪率,但其中卻可能隱藏著,偵查機關為求目的而忽略程序正義的諸多弊端,致使冤罪頻生。此可以以一個著名的案例為說明。


      在2014年3月27日,本靜岡地方法院對袴田案裁定開始再審,並先行釋放死刑犯袴田巌。由於此案被告已遭拘禁48年,早經金氏世界紀錄列為收監最長的死囚,致突顯出冤罪的洗清,是何等的漫長與困難。


      1966年6月20日,日本靜岡市的一家味增製造公司,遭歹徒侵入強盜,並殺害一家四口且放火燒毀住屋。警方於案發兩個月半後,逮捕在此家公司服務,時年三十歲的作業員袴田巌,並在其住處搜出疑似沾有被害人血跡之五件衣物。


      只是被警方稱為鐵證,即沾有被害人血跡的衣服,在當時並無DNA的鑑定技術,致僅能以血液檢測下,由於血型分類過於簡單,其準確率乃相當低,是否真能證明所沾者即為被害人血液,實有相當大的疑問。更糟的是,被告因犯殺人等重罪,故在逮捕後,即由檢察官向法院聲押獲准,而在當時,日本對於羈押被告乃是拘禁於警局內的「代用監獄」,這使得警察可以於此期間,每天不斷的拷問、刑求被告,時間從十二小時到十六小時不等,終使被告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自白。


      所以,此案在法庭之上,檢察官所能提出者,就僅有被告被刑求的自白及證明力極為薄弱的血衣證據。只是法官面對如此的景況,不僅對於檢方所提證據照單全收,更無視於證據裁判與罪疑惟輕等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為裁判,並於1968年判決被告死刑。即便被告上訴,上級法院仍維持第一審判決而確定。


      而袴田案雖早在1980年確定,但因此案疑點重重,且在漫長的審理過程中,亦不斷暴露出檢警人員為求破案,致不計一切手段,只為入被告於罪的種種惡行,尤其是號稱鐵證的血衣,亦被強烈質疑是警察所捏造。故案件雖已確定,日本律師界仍不斷奔走,以求翻案。終於在DNA鑑定出現後,藉由此等精密技術,得以確認衣服所沾血跡與被害人不符,並以新事實、新證據為由,而得以讓法院開啟再審。檢警一開始宣稱的鐵證如山,如今看來,不過就是一場虛幻。


      當初承審袴田案且年僅二十八歲的法官熊本典道,於第一審審理時,因堅持無罪推定,故不斷挑戰兩位前輩的權威,惟在評議採多數決下,也只能屈服於判死刑的結果。而在評議內容不得公開的束縛下,熊本無處可為被告申冤,自覺對不起良心而辭去法官轉任律師,卻從此以酒精麻痺自己,並因酗酒毀了事業與家庭,而過著流浪的人生。直至2007年,才打破沈默,對外公開此事,並積極為袴田的釋放付出心力。現今,此案雖得以重見青天,卻著實毀了兩位年輕人的青春,讓人感嘆,更令人鼻酸。


      也因冤罪頻傳,致促使1999年,日本刑事司法改革,並因此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二、裁判員制度的運作


      日本乃花了至少十年的時間為討論與準備,並於2009年5月20日實施所謂的裁判員制度。而此審判制度,乃是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從平民所選出的裁判員共同組成合議庭,裁判員不僅全程參與審判,亦可訊問被告與證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也與法官共同為犯罪事實及量刑的評議與評決。而為了因應此制度,同一案件即須在數日內集中審理,致不能將之切割為數月,甚至數年才審判完畢。也因人民參與審判之故,於法庭上的訴訟攻防,即須完全落實言詞辯論與交互詰問,用語更須平易化。同時在過往,不認為具有訴訟主體地位的被害人,也正式以訴訟參加人的身份出現於法庭,而可充分向合議庭表達意見。


      而在裁判員與專職法官的權力對等下,法官所可能出現的專業偏執,即可能因平民意見的加入而被緩和,為人所詬病的司法專斷,也因此被改善。只是在裁判員於人數上佔有絕對優勢致可能主導一切下,是否會出現盲從於輿論的情況呢?


      由於被選任為裁判員者,即具有與法官相等的地位,故在審判期間,若與外界,尤其是媒體有不當接觸,甚或將評議內容外洩者,皆有處罰的明文。此外,任何想對裁判員進行不當干擾或以暴力威脅者,亦有相對應的刑事處罰。至於有罪與否與刑的量定,更採取附條件的過半數決,即過半數中,必須兼含有法官與裁判員的意見。凡此種種,正在保障裁判員的獨立與公正性,以防止合議庭出現屈從於民意壓力的情緒性判決。


三、裁判員制度的附帶效應


      日本為了因應平民參與審判,也必須全面改革法學教育,尤其是平民法律知識的推廣,更是在此準備階段,最重要的工作。因此,以日本最高法院與法務省所代表的官方,開始推動刑事法知識的平民化,將以往讓人感到害怕的艱深與枯燥的法律專業,以簡易的文字將法律白話文化外,為了迎合新世代的需求,亦推出相關的漫畫與卡通。而各地的律師聯合會與大學法律系,則早已開始試行模擬裁判員制度,以提供給一般民眾參與。而媒體與娛樂界在這一波的平民化運動中,亦不缺席,不僅有相關的漫畫、戲劇、小說出現,更有相關的遊戲軟體推出。可以說,因裁判員制度的實施,也相對帶來法律知識的平易與平民化。


      相對於日本,我國司法院在這幾年,雖也在推動所謂觀審制,惟在缺乏深思熟慮,更屬閉門造車下,肯定距離司法民主化有一大段距離。

 

獨一無二的觀審制度


一、觀審制源於領事裁判權


      所謂觀審制,並非司法院所首創,而是源於治外法權下的產物,最明顯的例子,即是在清朝末年所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中,往往有所謂領事裁判權的明文,即只要涉及到外國人在中國領土犯罪或成為民事被告,中國官員無權審理,而必須由外國人所屬國為審理;若華人對外國人犯罪或華人為民事被告,雖由中國官員審理,卻必須有該外國人的領事官員為觀審,甚至會審,不僅全程參與,並可以表達意見。此種觀審制度,美其名是為防止審判不公,實則在給予審判者壓力,而突顯出帝國主義的霸權。


二、司法院的觀審制架構


      根據目前司法院的規劃,只要涉及死刑或無期徒刑的重大案件,都必須由五位平民選出的觀審員全程參與審判,並可以表達意見,法官若不贊同,必須於裁判書中表達意見,藉由如此的參與,可以對法官產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司法院所採行的現代版本與過往不平等條約下的觀審制,其目的是不同的,但藉由審理時,引入監督者,以來防止法官濫權這點,卻是其共同的特色。而根據司法院的構想,為了避開憲法第80條,審判必須由法官為之的爭議,所以不直接將平民拉到與法官相等同的地位,而僅是以旁觀者的角色參與,並可以因此表達意見。


三、觀審制的問題


      在觀審制下,平民參與審判,只能觀、不能審,則與現有的旁聽,恐僅有五十步百步的差別。而根據司法院的解釋,旁聽與否乃取之於人民的意願,除非案件本身受各界矚目,否則人民不可能有意願去旁聽,更遑論能表達意見。但在觀審制下,人民全程參與不僅是一種義務,更能與法官討論案情與表達意見,法官並有義務對人民的質疑為解釋,這當然與消極性的旁聽不同。且藉由平民的強制參與,必會讓法官戒慎恐懼,而不至於產生恣意與專斷,審判過程將更趨公平與客觀。


      惟在觀審制下,人民參與雖為強制,卻不能對案件內容為訊問,且其所提供的意見,只是供法官參考,雖然法官若不接受觀審員的意見,必須在判決書為交代,看似一種監督,實則未必。因既然只是參考,接不接受的權限仍在法官,況以法官專業,欲駁倒觀審員的意見,亦非難事,且在此種意見並無拘束法官的效力下,當事人,尤其是被告,恐也無法以法官違背觀審員的意見為上訴理由。而為反駁觀審員意見的記載,反使判決更難獲得人民信賴。


      原本是為抑制法官專斷所為的觀審制,最終仍是落入法官恣意決定的窠臼,更何況,為了配合觀審制,肯定得將法庭為重新設計,同時,也必須給予被選出參與的平民為補貼,如此增加國家負擔的結果,卻僅是讓其處於諮詢者的角色,而所能達到的抑制法官恣意的效果,卻可能相當有限。若果如此,不如推動法院的網路直播,不僅能達到相同目的,反更省經費。



抑制法官專斷才是人民參審的目的


      確實,不管是陪審制、參審制都會有使審判形成一種民粹決定的危險。惟在現今,由專職法官組成合議庭所為的審理模式,在教育、養成背景相似且長期浸淫在強調司法倫理與制式的法條解釋框架下,易出現與民眾落差極大的恐龍判決,早已為人所詬病。因此,任何以平民不具法律專業,而來否定平民參與審判的論調,不過再次凸顯司法的專斷與恣意性,而與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違。

作者吳景欽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最近更新: 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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