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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05-09
在今年2月發生憲兵搜索販賣白色恐怖檔案者的民宅事件後,竟意外的開啟台灣社會對於白色恐怖檔案的討論,從一開始聚焦在憲兵的非法搜索,到後來逐漸展開到檔案的保存及開放,甚至是不斷上政論節目的「古物收藏顧問」與研究學者的針鋒相對,而這正突顯了台灣在轉型正義中政治檔案保存的困窘及荒謬,而應該承擔起轉型正義工程的政府在哪裡?
威權時期政治檔案怎麼開放?何時開放?如何開放?如何徵集?這些龐大繁複的工程,都需要執政者的決心、資源的投入及制度的建立。相較於德國政府處理前東德史塔西(Stasi,即前東德國家安全部)檔案的作為,包括1991年制定專法及專責機構,台灣政治檔案的管理及應用仍停留在牛步,轉型正義工程也停滯不前。
德國的經驗
德國在1991年制定史塔西檔案法(Stasi-Unterlagengesetz),前東德史塔西係成立於1950年,從事蒐集情報、監聽監視、反情報等業務,於1990年10月3日兩德統一後解散。史塔西檔案法總共49條,至今共修訂八次,最後一次為2011年,其第一條立法目的,即為了讓個人能查閱並釐清國家安全部的資料是如何影響一個人的命運、保護及修復因國家安全部的檔案而造成個人隱私權的損害、保證及促進國家安全部的活動在歷史上、政治上及司法上的重新評價、提供公共及私人機構能獲得為實現本法目的所需的訊息。其內容範圍包括聯邦特任官、檔案的彙集及使用等。
聯邦特任官是由德國聯邦政府提名,經國會同意後選出,並獨立行使其職權;任期一任五年,得連任一次,在該法中,甚至連其誓言都明文規定。此外,亦有諮詢委員會的設立,以向聯邦特任官提出建議,協助處理複雜的檔案問題,其組成中9位由前東德各邦指派,8位由德國國會指派。
在該法中明訂檔案彙集的來源,包括官方、非官方、德國統一社會黨(SED)及其附隨組織的檔案皆有交付的義務。至於檔案的應用,則依照不同的對象,有不同的權利及規範,包括當事人、第三者、國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員(包含非正式工作人員,即密告者)、受益者、法院及檢察單位、官方及非官方單位、因政治及歷史重新檢視,及媒體廣播使用等。
目前,擁有1604位工作人員的德國聯邦前東德國家安全檔案管理局(BStU),在1994年最高峰時期擁有3076位工作人員,截至目前為止收藏史塔西的檔案,共計111公里(8億8700萬頁)、170萬張圖片、3萬100件影片錄影(音)帶等。自1991至2015年共有704萬3748人申請使用,其中有311萬2878人來自一般民眾、3萬1807人來自記者或學者(去年度有12%來自國外)、其他約338萬來自政府單位或申請年金使用等,這樣頻繁的使用,也證明了符合其立法之目的。
台灣的經驗
台灣針對政治檔案並未立有專法,僅依照於1999年12月15日才制定公布規範一般檔案的檔案法,在此之前,機關或國家檔案的管理及應用,並未制定完整的標準。因此,才有這次白色恐怖檔案流落民間,成為待價而沽的競標物的荒謬。
有關政治檔案的徵集,2001年才成立的檔案管理局,以二二八事件、美麗島事件、其他政治事件(台獨運動、白色恐怖等)為主題,歷年來透過幾次大規模的徵集而來:
(一)檔案管理局成立初期,2000年籌備期間執行「228事件檔案蒐集整理工作計畫」、2002年執行「國家安全、美麗島事件與重大政治事件檔案訪查徵集計畫」、2004-2008年進行1949年以前檔案徵集。
(二)2009年,函請相關機關再次清查戒嚴時期政治偵防及審判案件相關檔案,計有27個機關完成檔案移轉。
(三)2013年,因各機關提供之檔案目錄多以「密不錄由」不公開,檔案局再次函請相關機關清查,落實辦理機密檔案之降解密檢討,並移轉檔案。共計仍有25個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列為永久保密或機關仍具業務參考需要,尚存有相關檔案。
(四)2013年,函請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轉請駐外單位清查。
原隸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的檔案管理局,2013年改隸國家發展委員會,更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原本在伊通街的檔案局,受限於辦公空間,無法完全容納由各機關移轉之檔案,直到2014年搬遷至新莊中央合署辦公大樓才有較大的空間,國家安全檔案已規劃於2016年至2019年陸續移轉。但即便如此,對於檔案的徵集,仍得靠一次次函請各單位清查及檢討;且對於民間單位或政黨的徵集,並未像德國立有專法,規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有交付檔案之義務。因此,戒嚴時期之真相,就像拼圖般缺角。
德國 |
台灣 |
|
---|---|---|
機關 |
前東德國家安全檔案管理局 |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
法源 |
史塔西檔案法 |
檔案法 |
工作人員 |
1604人 |
105人 |
檔案長度 |
111公里 |
412.92公尺(政治檔案) |
其次,在檔案應用上,更顯出缺乏專法及人員的困窘。例如,未針對不同的對象予以區分,且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互競合:「檔案法」是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個資法」是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國家機密保護法」是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政府資訊公開法」是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但在處理政治檔案中,應該是要以促進轉型正義,儘可能公開資訊為目的。
歷次的政治檔案開放中,在未謹慎處理下,反而浮現出更大的風波,包括未在當事人同意下公開自白書、未探究密告者是否在「知匪不報」的壓力下檢舉、受害者家屬不同意公開槍決前後的照片等。以這次憲兵私闖民宅事件為例,古物收藏顧問質疑,其交付給中研院的檔案未立即開放。但如果政治檔案包含判決書,未加以研究整理或補充說明、或未在理解當時的情境脈絡下、或在當事者的論述缺席下,貿然開放,則從既有(有限/單方面)的檔案觀之,還算是真相嗎?放大官方文件的說法是否更導致另一場災難?
台灣地區政治受難人互助會總會長蔡裕榮曾表示,「10年前,外界拿到相關受難者資料開始進行口述歷史,造成本會第2~3代之間的紛爭,如當年受難者誰供出誰之類的,這是需要透過釐清及理解歷史文獻與當時的情境,才能將歷史真實的呈現。因此應開放歷史研究。…我們也譴責專家學者拿著原始資料向受難者說明當年是被誰出賣,不僅缺乏學術倫理及道德,也造成受難者及後代的困擾。」
在德國公布當時東德身邊人互相檢舉後,確實對社會造成衝擊。而在南非,亦有民調顯示,真相和解委員會讓南非人更憤怒、族群關係更惡化。轉型正義在各國的實踐上雖有不同,但政治檔案的規範不同於一般國家檔案,受害者應該要有選擇知道真相的權利,即便知道真相的代價也許是更苦澀的。
真相公開的工程如此浩大,而和解的工程何嘗不是?
受害者(或家屬)知道真相後,到底要寬恕誰、要追究誰?寬恕檢舉者?寬恕審判者?寬恕那位最終在判決書上修改徒刑為「判處死刑可也」的?還是在台北市中心佔有廣大面積的中正紀念堂供奉的那位?還是在士林官邸以他的形象販賣著各式各樣文創商品的那位?
在真相公布之後,台灣社會的和解才是另一項大工程。
作者李介媚/國會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