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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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13726日發布新聞稿[1],表示:「4位委員即將於11381日卸任,行政院提名人選尚未經立法院同意, NCC委員未達NCC組織法第4條規定之法定人數7人,將無法依NCC組織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召開委員會議並作成決議。」依此新聞稿可知,NCC對於NCC組織法第10條第3項「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解釋為「法定總額」即7席,而非「現有總額」,以致於在113121日後,NCC委員僅有3席,而無法依照NCC組織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召開委員會議決議議案。

然而,從近來的憲法訴訟法修法爭議,以及NCC組織法的文義解釋、立法歷程觀之,NCC對其組織法的解釋,實有重大錯誤。

二、NCC組織法的文義解釋

NCC組織法第10條第3項前段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謂「委員總額」,文義上採「法定總額」或「現有總額」並無明確定義。然而,既然文義上得解釋為「現有總額」,NCC若因此而解釋為現有總額並無不當。

再者,NCC組織法對委員會議決議採取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之立法模式,顯然是在2005年立法時參考憲法訴訟法之前身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之規定,而無論是憲法訴訟法或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均係採取「現有總額」之模式。

法律解釋上若認為有嚴格解釋之必要,而應認定為「法定總額」,論理上應有其正當性與必要性。實則,憲法訴訟法處理的乃是憲政爭議,審查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而NCC組織法僅是處理行政權下之相關執掌,卻反而採取比憲法訴訟法更嚴格之解釋即「法定總額」,其解釋上實屬不當。

三、與其他法令相較

NCC組織法與其他法令相較,涉及決議門檻、委員總額人數之解釋,包括: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平會組織法、中選會組織法等規定。簡要彙整如下表:

 

決議門檻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14條:「(第1項)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2項)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憲法訴訟法

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公平會組織法

10條第3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中選會組織法

7條第2項:「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NCC組織法

10條第3項前段:「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其中,憲法訴訟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平會組織法均明定以「現有總額」認定出席或決議門檻。憲法訴訟法等對出席或決議門檻有明確定義,排除潛在的解釋爭議外,也與其他機關的議事規則或是公司法等相關規定相符。

至於中選會組織法之立法文字雖未如憲法訴訟法等採取「現有總額」之定義,而採「全體委員」、「委員總額」,但是從中選會既有的行政慣例觀之,中選會對其組織法規定的決議門檻中的委員總額,應係採取「現有總額」之解釋,而非認定為法定總額。

綜觀相關法令可知,除了NCC之外,對決議門檻的委員總額之解釋,沒有任何機關逕採取「法定總額」之解釋方式,只有在野黨的立法委員意圖癱瘓憲法法庭運作時,才會提出「法定總額」的修法草案。

四、結論

從文義解釋或與其他法令之比較可知,NCC解釋其決議門檻為「法定總額」,著實不當。

該等解釋係在NCC前任委員卸任前的解釋,NCC前任主任委員固稱為法律專業,然其眾多法律解釋實讓人不敢恭維。該等委員卸任後雖不必費心於機關運作,但臨去秋波的錯誤法律解釋,卻直接癱瘓機關的運作,導致憲法體制下的行政權無法有效運作,更影響眾多受NCC監理的眾多事業,其目的與動機實讓人無法認同。

尤有甚者,NCC明知其解釋方式可能導致機關運作停擺,解釋為「法定總額」將導致機關運作停擺,解釋為「現有總額」會使少數委員可以繼續讓機關運作,而卸任前的委員卻採取嚴格的解釋為「法定總額」,而直接導致機關運作停擺,其目的著實讓人不解。在目前朝野嚴重對立的情況下,憲法法庭是在野黨的全力杯葛與立法下,才有癱瘓的可能;而NCC不待在野黨提案與杯葛即自我癱瘓,更可見其法律解釋的嚴重錯誤。

 


[1]https://www.ncc.gov.tw/chinese/news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8&cate=0&keyword=&is_history=0&pages=1&sn_f=50496

 

 

 

 

 

作者 黃文哲 為國會助理

最近更新: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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