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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5-08-24
泰雅族耆老Mrhuw Masa,泰雅建國論者。gaga的規訓,是從個人到集體的,甚是泛紋面社群的『國家律法』,建構實體與虛空的關係。這已非憲法層次可解釋了,人鬼神的道德。
1994年的8月1日,將「山胞」正名為「原住民」,1997年第四次修憲更為「原住民族」,確立「民族」地位及「集體權」概念之稱呼。「原住民族」這全然是當代原住民族權利運動,血汗不缺的結果,是原住民族自決自主的「自稱」。
對課綱微調將「原住民」改成「原住民族」所引發爭議,筆者以為新舊課綱皆非從原住民族脈絡來觀看歷史,這不僅引起原住民社群對反課綱論述的不解,同時對主流社會面對原住民族時的缺乏認識也感到失望。
「Indigenous Peoples---原住民族」不僅是台灣原住民族自決的詞彙,國際上更是通用名詞,所謂的原住民族便是Indigenous Peoples的翻譯,ㄧ個集合詞,代表的是ㄧ個權利整體。課綱爭議裏主流社群雙方爭議點,同樣是去脈絡的,亦如1985年原權會夷將.拔路兒所撰文「原住民-我們為什麼選擇這個名稱」內文所述的正名困境:「山胞、高山族、土著、番仔等名稱,都是原住民以外的人家諸在我們身上,當這些名稱加諸在我們身上時,沒有人問我們會不會接受,而身為原住民的我們也從來不曾表示接受與否。」
「同路人的歧想,易傷人」在面對統治者工具化教育的手段時,反課綱論述的錯誤,等同誤傷原住民族這個戰線同路人。
使用「原住民族」不等於「中華民族」。
學運反課綱過程有一補腦論點,是逕將集體權概念的集合詞「原住民族」誤以有懷揣著是中國史觀的粗糙臆測完全無關,這不僅是自稱,「原住民族」所指涉之範疇與與中華法統觀「少數民族」全然不同,「原住民族」(indigenous peoples)具有「國族」(nation)之政治地位,與「少數民族」(ethnic minority)不同,後者經常會被定義為純粹的文化群體「族裔而非權利」。
況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的民族識別作業中,依據滯中台灣原住民族軍人逕自識別了「高山族」。並且註記,「因祖國尚未統一,高山族將於統一後再進行識別」。中華人民共和國會反對「原住民族」一詞,還因「民族」的分離意識威脅到其國內的族群政治,尤其「民族識別」工作已於1986年結束,「未識別人群」 便成中國民族問題之一;這不是台灣灣原住民族的問題,也不是台灣的問題,故反課綱補腦論點,不僅粗糙也是臆測之言。
專業觀點強加於我?
另有台大歷史系學者,以原住民族不是歷史學跟人類學的名詞,而是政治詞彙,依其歷史專業不同意「原住民族」取代原本課本裡面的「原住民」。但若按此學者的專業觀點:「原住民」跟「原住民族」都是政治詞彙。全世界「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族」的這個用語,都是政治詞彙;包含山胞、高砂族、蕃人、土著等等,皆是當代統治者加諸在原住民族身上的政治詞彙。
學者論點認為「歷史描述會盡量契合過去的情境」,以求真為書寫歷史的原則,但因「土著」或「番人」這些詞彙有具歧視性避開使用,等同是歷史名詞的使用必然考量現代的政治意識型態,依此邏輯下歷史的「真」既是自我違背的,且純粹按照自我的學術定義。這樣的學術本身,也在政治的範籌內,沒有避不避談的問題,因為已經在談了,而且永遠不可能不談。
舊課綱的中華觀點,亦或是反課綱論點,全犯了同一種錯誤,「自以為是」的劫奪原住民族主體的詮釋權利,同前文夷將.拔路兒所說:「當這些名稱加諸在我們身上時,沒有人問我們會不會接受?」
定義「原住民族」亦然。
Yapasuyongu Poiconu在「自然主權」一論,這麼說:「有關什麼是「原住民族」,猶如什麼是「人」,並非法律所能加以定義,其理由在於,「原住民族」猶如「人」,乃先於憲法(國家)存在,其存在是一個事實。換言之,對憲法來說,只有承認「原住民族」與否的問題,並無如何定義的問題;猶如憲法從來不定義「人」,因為任何對「人」的定義,也必然侵犯人性尊嚴,同樣的,任何對「原住民族」的定義,也必然侵犯民族主權。」
主權下,台灣南島語族皆為「原住民族」。
最後ㄧ個較嚴重的指控,認為使用「原住民族」一詞,就會消滅平埔族群的說法。除了原住民族權利學者有針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原住民族」之訂亦包括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反駁其排除原住民族,平埔各族之權利的說法。
筆者認這種論點是從一開始的無知所衍伸出來的錯誤,就連原住民族自己都會混淆這種權利的詞彙。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並非族裔或血統而是「權利」或「主權體」概念,當使用文化族裔血統指涉的,你會說你是Pangcah阿美族(族)、Paiwan排灣族或部落或其他,但當我主張我是「原住民或原住民族」時,其實是在說我是這個「主權體」之一或整體,而不是某文化社群。
至於當年從「山胞」改為「原住民」,我們通常將原運成果的「原住民」與「原住民族」這兩個詞的使用,所指涉的對象作「個別」和「集體」權利的簡單區別。但筆者認為「原住民族」被詮釋為「集體權、複數權利」仍未盡解釋,尤其「民族」概念的束狀權利納含著歷史、空間、事件、經驗、文化特性,「主權體」才是把所有「原住民族」包裹進去且俱備獨立主權人格積極性的解釋,也才能具體闡述修改會影響了哪些層面;如歷史事件或是階級、當代問題等,侵權與之集體的關係。
端看原運進程,「自治」與「平埔正名」,背後意涵有一個根本的描述:「迫於現實與競爭下的權利妥協」,必須在統治國家底下取得權利的肯認,這種主權的建構成為螺旋式的越圈越小,越圈越緊。反課綱論述的「被定義」亦證明過去原運策略的死結,原運想像的抵抗在自我主權降格下,連一個小小論點錯誤,都能強勁到無法扳倒。
譬如如果只用「集體權利」描述,故那些職業世襲、種姓制度、階級化的政治體之下的群體,也都有可能被賦予部份的集體權利,例如:專職不被取代的權利。更何況奴隸制度國家都可能在某種程度下釋放這群體的利益,這是一種由上層賦予的權利;也就因此,原獨論者的自我詮釋,誓不可能強調權利的被賦予,而是自然存在。如過去原運積極爭取的正名都已清楚定義,此集體是為「民族」,「民族」等同「主權」。在這樣的民族概念下,共同生命經驗的平埔各族群必然在這個主權體的範疇內無法分割,同是「原住民族」。亦如平埔正名運動者段洪坤所述,「讓平埔正名否則把「台灣」名字還給我」;正也說明了原住民族等於台灣,而這這主權體的集合就是早於國家存在的台灣南島語族。而這群人,階級壓迫、歷史經驗、文化特性使「原住民族」的概念進而成為完整的『主權體』的權利邊界。從權利/力的角度來切入,平埔族群就是「原住民族」,而我們擁有台灣的主權,無可置喙。
反課綱裡「原住民族集體權」荒謬的論述,「被」詮釋「被」定義,正好說明一件事,集體權利(主權)的建構比什麼都重要。
最後說明一下,讓「原住民VS原住民族」到底觸碰到什麼危險的邊線?依上述我們可以很清晰的理解原住民族追求主權的艱辛,但若在錯誤論點下,妄論主權、集體權的主體,那就是消滅集體。
如果您知悉近年發生的原住民族議題,例如櫸木事件或著多項的歧視事件?當統治者運用各種法律將我們權利切割,我們見到的只會是族人們依著我們慣習﹑集體決議,卻獨自以「個人」面對訴訟的窘困。另對於族群歧視的狀況,我們甚至無法以集體權利一員的位置在法律上行使防禦,抵抗侵權與歧視。這種集體權的主張至今未熄;而『主權』就是集體意志的所至,若硬是要替原住民族詮釋,強行定義「原住民」,「去民族為民」是降格的去主權;你降我主權格我能不拿命跟你拼嗎?
去原住民族主權,「原住民無主權;台灣無主地」讓歷史上的侵略一切都合理化了,「神經統、沙文獨」的源頭不義,主權的無正當性阻礙得到了消弭,侵略以及墾殖的侵權事實,轉而成為合道德的零散社群競爭,而非主權受侵害。
我們清楚殖民體系下的權利分配,就是「全部剝奪再酌以釋放」,統治者不憂心這樣的論述抵抗;反而作為一種民族的最高權利,主權,理當不存在於統治底下的討論,它更憂慮其統治的正當性。原獨論者認為,原住民族這個主權體,無論正名運動、自治其實更應積極的面對主權,只有談論觸碰挑戰主權才有自決而非被肯認的位置。
同原獨者立場『我們不接受「族群」這個稱法,「民族」才是我們要的。因為,與「民族」(nation)相關聯的重要詞彙當中,有一個字,叫做「主權」。』---《馬太攻守聯盟》
作者那莫 諾虎為Pangcah 阿美族守護聯盟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