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

一、 前言

我國青少年犯罪問題常充斥新聞版面,青少年期據發展心理學家Erickson認定,其正值尋求自我認同的階段,同時易受友伴、同儕影響,雖此階段有國民教育及家庭給予適切教導保護,仍有一些家庭功能不健全的青少年,在乏味學校課業、升學主義壓力下選擇離開學校,這群青少年常是社會定義之「中輟生」,其身分根據教育部(2002)修訂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中第二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列為中輟。」而從教育部近五幾年統計資料,看似中輟人數有逐年遞減且復學率有逐漸上升趨勢,然平均每年中小學中輟人數仍有4500位上下,此數字仍不包含請長假或時輟時復、間輟之學生,且就實務現場發現,學校端是否有依法將長期累計缺曠課時數達中輟標準的中輟生通報,此仍待考察,學校端多會顧慮中輟生通報人數過多而受教育主管機關「關切」,影響學校評鑑績效,故會技巧性迴避通報並協助復學,綜此,有許多中輟黑數是被隱沒的,且實務面看來,可能比檯面上數字多達三至四倍,甚為堪憂。

                                           

 

而學者賀孝銘(2007)指出中輟為個體重大的「中介危機」,不僅代表學生已在學習情境中遭遇較長期嚴重的適應問題,然家庭端也難以支持,且學校環境亦缺乏協助其適應的充分資源,最終使學生以中輟方式脫離學校,且中輟後,危機並未解除,反而更成為未來其他危機的促發因子,舉凡「幫派吸收中輟生暴力恐嚇」、「透過毒品控制中輟生」、「中輟生違法聚眾飆車」等新聞時有耳聞,且許多研究皆顯示中輟身分與犯罪行為之關係密不可分,而根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近五年少年犯罪人數亦逐年上升,且以毒品犯罪為最大宗,故其輟學後衍生的社會與教學資源浪費、高犯罪等問題,皆使政府當局得投注更多心力於預防矯治工作,無疑是一惡性循環。

 

然我國政府又對中輟生輔導工作投注多少心力?雖早於2003年教育部已頒布「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追蹤、輔導與安置中輟生復學原則」,宣示對中輟生輔導工作投入決心,然十年光景過去,就筆者透過梳理相關政策、及國中輔導現場處理中輟生之實務經驗、與定期和專業社群聚會討論之經驗反思,發現政府於下述構面仍有力有未逮:

 

二、 影響中輟生之家庭系統與校外干擾因素少被重視且難以有效介入

 

中輟行為常為個人問題的綜合展現(賀孝銘,2007),據教育部(2014)的統計資料,中輟成因最高三項即依序為個人因素(48.48%)、家庭因素(25.88%)與學校因素(9.32%)。且個人因素多半係因生活作息不正常導致中輟(78.4%),然於實務現場觀察,發現其最背後成因仍多肇因於家庭管教的失功能及不良生活習性影響(57%),過往長期不適切的親子管教形態或疏離亦影響親子關係建立,且形塑不適宜之親子角色功能與地位,而於學生進入國中後,隨青少年期身心發展,學生更有權力與父母抗衡,而此時若有相關內外在因素影響,如人際關係衝突、課業學習動機低落或低成就、師生衝突、外在友伴關係、沉迷網路遊戲、尋求另類自我認同、個人性格及價值觀、身心疾患等因素影響,便易使學生產生間輟狀況,倘若此時相關系統未能適切介入,便可能使狀況加重,進而產生中輟情形。

 

要改善學生中輟情形,需多方資源統整及介入,而要使資源有效發揮,其中關鍵要素在於家庭管教功能得重新建構,然就實務觀察,我國政府僅注重社工端給予經濟弱勢家庭金援補助,然往往家庭端最需協助與合作的會是如何重建親職管教能力與親子關係修復,雖有些社工資源能介入親職管教,但大多採單次式諮詢或提供建議方式,然導致親職管教失功能、親子關係不睦等因素甚為複雜,且要深化諮詢功效也需獲親職端長期認同配合方能嶄露成效,然以現今提供親職端與青少年之資源亦有限,如遠見雜誌副主編高宜凡曾於2009年指出青少年福利預算為我國政府社福資源中之最少,兒少福利預算仍分列之最後一年(2003年),少年福利經費僅只有兒童之1/20,福利時至今日卻未有明顯改善,且目前我國法律仍缺乏強制力要求中輟生親職端配合親職功能之再教育,故對親職端的介入方法仍需深思。

 

此外,結交校外不良友伴問題亦是隨親職管教功能不健全而衍生之狀況,且目前政府分工,少年事務被拆散到教育、衛福、法務、司法四大體系,底下亦有許多局處分掌不同業務,此也徒增相關輔導人員於接洽少年業務時,常於各部會聯繫奔波,亦壓縮從事少年輔導時間。再者,筆者與某縣市少年警察隊隊員討論,亦發現多數中輟生於校外常與其他友伴成群活動,倘若此些友伴未有犯罪之虞行為,亦無他法可管,且中輟現行法規僅能規範警政單位尋獲中輟生後,便需通報學校及家長強制帶回,然往往中輟生家庭管教功能低落,只能任憑中輟生持續流連在外,一再中輟,另對於中輟生常聚集的網咖、撞球間、廟宇、KTV等場所,於上課期間,因無法律規範,學校教師及相關執法人員也難有效勸導商家協助中輟生回校上課,故此皆為復學輔導上之困難,而最終中輟生若因犯罪進入司法體系,礙於少年身分在法律上的特殊性,也僅能保護隔離,然縱虎歸山亦可能造就下個東山再起,就法律層面確實存有難以規範之困境。

 

三、 中輟輔導相關資源與法律規範執行成效不彰

 

現今對於中輟生的輔導介入,學校端在經中輟系統通報後,便會啟動相關單位並嘗試利用各種資源以協助其復學,而常用資源如:

 

(一)教育與輔導資源:

 

  1. 縣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各校開設多元能力開發課程、中輟適性彈性化課程、技藝教育課程、社區師傅方案、及與職訓中心合作開辦職業技能培育課程等,此類課程較以技職能力培育、多元能力探索開展為主,促進中輟生及高危險群學生參與學習。
  2. 教育部設置之中介教育機構,如資源式中途班、中途學園、合作式中途班、慈輝班等,藉由著重技職能力培育、非學科性課程建構、彈性評量方式及規範設置,以促進中輟生穩定就學。
  3. 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資源,如心理師或社工師。
  4. 各校社團課程、運動及才藝性質校隊等。
  5. 民間社福單位開設之相關課程、技職合作方案與營隊等。
  6. 國家與縣市政府相關醫療資源,如精神科、身心科醫師校園駐診。

 

(二)法律規範資源:

 

  1. 各縣市少年警察隊及少年輔導組社工資源,主要協助協尋個案、協助個案建構相關法律常識、中輟生犯罪預防等。
  2. 法院少年保護官資源,主要對於曾因犯罪而被判保護管束之中輟生進行相關督責等。
  3. 強迫入學委員會:主要統整中輟生概況,並針對家長端予以勸導開罰。

 

而上述資源亦能提供實務工作輔導人員協助,然就實務現場觀察,會發現仍有限制,在教育與輔導資源部分,確實透過別於傳統學科課程之活動體驗式課程設計,及探索多元能力與職業技能培育等課程與中介教育資源,可吸引中輟生參與,然其課程實施仍會礙於下述問題,使得資源成效較難展現:

 

(一)資源適配性問題:

 

中輟生之中輟成因複雜多元,且具個別差異性,中介教育機構不一定完全適宜每位中輟生,如某中輟生個人性格與中介教育機構之學生族群性質有所差異、或其對機構開設課程較不感興趣等;此外,縣市政府提撥相關經費協助學校端開設多元能力開課程、中輟適性彈性化課程等,雖能協助中輟生探索自我興趣並培育技藝能力,然此些課程仍得顧及其他學生族群,並非皆能依照各中輟生之興趣性向開設,此亦影響中輟生的就復學意願。

 

(二)資源缺乏且分布不均問題:

 

我國政府近幾年每年皆提撥區區兩億元預算,僅占教育部國教署教育經費中的0.8%,用以提供縣市政府開設相關課程,及設置中介教育機構,然如上述學校端之多元能力開發等相關課程並非各縣市皆有開設,仍得視各縣市政府的編列預算而定,此外,據統計預算中的八成資源都得投注於公辦中途學校,縣市政府僅能運用少許資源投注民間開辦的中途學園或是其他學校端課程,故資源分配仍呈缺乏且分布不均問題,而導致對中輟生協助有限;再者,扶助中輟生之重要教育資源:中介教育機構,現今狀況仍如學者賀孝銘等人(2007)之研究發現一般,其容量仍無法被有效使用且資源分布不均,如以102學年度全國中輟生人數共4316人,而截至2013年我國中介教育機構的容量為2411人,其之容量僅只一半,若以未通報的黑數來計算,更是1/10也不到,且以高宜凡(2009)舉例之資源最豐沛的臺北市為例,現今三所中途學園總計容量僅50名,卻得應付每年多達250300位、甚至更多的中輟學生,且根據統計,政府資源僅補助此些中途學園一半經費,剩餘得自籌,而連臺北市都已如此貧乏,更何況其他縣市的資源挹注。

 

然雖官方力有未逮,更需靠民間資源以協助中輟生,但如高宜凡(2009)年統計全台與少年有關的非營利組織(包含基金會、社團、機構、社政單位)僅有132家,是兒少婦老殘五大領域中最少的一塊,且時至今日仍未見起色,據我國衛福部統計,2014年全台兒少相關的非營利組織更只剩104家,而此還是為合併服務兒童及青少年之總計,且更聚焦資源分配,會發現不論公私立兒少福利組織多集中在六都,而嘉義縣、雲林縣、甚至離島地區僅有1-3間福利組織,然連江縣更是完全沒有,且據臺灣醒報於2015年調查,即便有些中小型民間組織會與政府合作,然每年平均仍需自籌60%以上經費以供機構順利運作,如此可知提供給少年的資源多缺乏且分配不均,又有多少資源願意提供給中輟生這樣具社會爭議性身分的少年呢?

 

再者,更聚焦現今中介教育機構推展難題,中介教育機構的可近性(accessibility)是吸引中輟生前來就讀的重要因素,然如教育部(2010)針對中輟生輔導探究之報告發現:資源式中途班是現今中介教育大宗,其皆於各縣市中心學校辦理開設,然中輟生主要為中小學學生,其之教育本就為學區模式,且偏遠弱勢家庭更亦有中輟現象,而此些中介教育機構可能與其居住地點相距甚遠,且未規劃交通往返服務,此亦影響中輟生就學動力,另就現場實務觀點,此仍為待改善的議題,筆者以臺北市中途學園為例,偌大的臺北市僅有三間中途學園,且臺北市南區的中輟生若有需求轉至中途學園就讀,得花費來回至少約一小時半以上的車程至臺北市西區的中途學園上課,且中輟生家庭功能本多不彰,父母更難協助接送,故此大大影響中輟生就學意願,而交通尚屬便捷的臺北市是如此,其他縣市狀況可想而知。

 

(三)資源介入目的相悖背問題:

 

現今雖有中介教育機構可提供暫難於原學校有良好復學適應的復學生,有另類替代教育機會,然中輟生與此資源之媒合仍有諸多限制,而就實務現場觀察,多數學校教師仍努力靠自身與中輟生建立之關係作為協助中輟生回歸學校教育的動力,然中輟生多數對學校生活課業無興趣,故歷程中學校教師會透過前述多元能力開發等相關課程作為協助中輟生回校就讀之約束及動力,然仔細觀察會發現,現今教育部對於中輟輔導工作之推行,仍以規劃協助中輟生回歸體制內教育為主,而中介教育機構為一輔助,然現今補助之課程資源背後目的皆是期望其探索自我,並作為調劑身心之獎勵,更期協助中輟生對學校生活及課業學習重燃興趣,吸引其回學校就讀,但根據教育部於2014年的統計,高達78.4%的中輟生根本就對現行學校之學科學習無興趣,即便有課程吸引,仍舊難協助其復學就讀,而中介教育機構亦有限制在,故最後多數中輟生僅於一些較非學科性或較有趣之課程開設時間才至校上課,而多半學校端亦將此情形認作復學成功,技巧性提升中輟復學率;然未復學的中輟生,雖對職場技能學習有興趣,但因對學校教育抗拒,加上中輟輔導資源不足,亦導致其無法獲得資源協助,轉而至一些需勞動力的場所非法打工,而其權益保障令人堪憂。再者,就算中輟生真正復學成功,其之教育及生活適應、及預防再次中輟等議題又會是一需要規劃協助之困題,甚至復學後雖順利畢業,然這些僅有國中學歷的中輟生多半期望投入職場工作,但因低學歷且未獲相關資源協助以利其在職場中生存,亦導致其失業率持續高居15-24歲青少年之首,而即便對此,我國青發署從2008年開始推出「少年on light」計劃,以協助15-19歲、國中畢業後未升學、未就業的青少年進行長達9個月的課程培訓與職場實習,然實質每年僅提供300出頭名額,光是消耗每年大量的中輟生便已不夠,更甭說要讓更多符合資格的人受惠。

 

此外,於法律規範資源部份,就統整現場實務工作教師之回饋,亦會發現:

 

(一)欠缺法律懲處,警政單位介入仍有限制性:

 

中輟通報常是學校端兩難的事宜,學校端一方面期望通報後有相關警政單位及資源進駐,然又擔心通報率過高會受到教育局關切,且對學校而言,相關警政單位或現行中輟輔導相關法律規範仍缺乏規範性及未確實落實,如對家庭管教失功能又有犯罪之虞之中輟生,更需警政單位介入協助督責其生活與犯罪行為,然受限少年隊及教育替代役男人力限制,加上中輟生身分於通報時須被列為失蹤項目,警政單位才能協尋有據,此也降低尋獲中輟生的可能性,再者,現行法律規範中輟生本非罪犯,且法律亦未針對中輟生經協尋到後擬定相關懲處,故多數中輟生對此並未擔心,另外,警政單位如少年隊及教育替代役男,也僅能嘗試與中輟生建立關係,督責其至校上課,然此舉亦降低警政單位具規範效力的角色功能,亦影響中輟生之服從性。

 

(二)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效能不佳:

 

現今我國唯一對於中輟生有規範效力的各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雖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執行強迫入學條例作業要點」明訂「其父母或監護人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者,應由學校報請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予以書面警告,並限期入學。經警告並限期入學,仍不遵行者,由鄉(鎮、市、區)公所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罰緩,並限期入學;如未遵限入學者,得連續處罰至入學為止」。然就實務現場觀察,其要開罰前得要有相關委員會議審查,程序甚為複雜且執行開罰率甚低,且開罰是針對中輟生家長端,而多數中輟生家庭本就失功能,且親子關係不睦,故中輟生亦不擔心受罰,而家長端也無可奈何,故此法對於中輟生之規範性仍須評估。

 

然真正對中輟生具有法律規範效力者,常多為地方法院之少年保護官,然要透過其之介入亦表中輟生已有犯罪之實,而如此大的代價,對於努力進行中輟輔導工作預防的相關人員亦感無奈,此些問題仍待相關單位重視與處理。

 

四、  學校輔導人力不足

 

反觀實務現場,要協助中輟生復學,急需相關專業資源的協助配合外,仍需學校端之學輔教師主責,而現今中小學端多數學校雖有設置專任輔導教師,然多數中輟生業務皆屬其工作範疇,舉例102學年度全國國中小共有1156位專任輔導教師,但其卻得承擔全國4000-5000位中輟生業務,平均每位專任輔導教師皆要承接4位中輟生,且此數尚不包括黑數或間輟等高危險群學生,雖背後有校內外相關資源團隊協助,然此龐大的中輟業務,常使得輔導教師人力吃緊,尤其協助中輟生復學後的穩定性最為重要,然此往往是輔導教師最感壓力部分,因中輟生於復學階段多需要觀察期,此時是銜接其回原班上課或轉介至中介教育機構的重要階段,除導師端會擔心後續班級經營的困難,中輟生亦得再次適應校園生活或中介教育機構,加上同儕及其他家長的排斥,以及自我易受外在誘因影響,使其可能產生中輟復學適應問題或再輟,對此,輔導教師多得居中處理協調,再者,於觀察期階段,中輟生多是留在相關處室如輔導室、學務處進行觀察,而要安排何學習資源亦是相關人員頭痛之處,況且即便有課程資源,亦不見得可順勢搭配,加上每位中輟生狀況亦不一,校園亦充斥對中輟生的不友善,此皆為困境以考驗相關人員之專業能力。

 

五、  結語

 

從上述困境也體現政府不該只簡單檢視檯面上中輟通報率及復學率等統計數字,而活在自我感覺良好的幻像中,也不該只設立出相關制度規則卻沒仔細評估實際運作狀況,如何讓這些法規及中輟資源更具效益,仍賴政府適時重視且定期評估資源投注與成效之問題,以適切瞭解相關單位如中介教育機構、中小學學校端及民間機構對於中輟生輔導等需求;另更需提升中輟輔導相關教育經費補助與生涯規劃就業補助、甚至少年福利經費,且需重審各項資源之經費比率,以利更多資源可獲得適當補助並發揮預期效益。

 

此外,政府也需與透過相關官方機構或與民間機構合作,共同扶植中輟生之職業技能培育,以開展更多未來可能,甚至也可效仿美國一些州政府為協助有意拿取同等文憑之中輟生,開設工作學習取向之社區學習學校(Learning in New Communities Schools)或夜間學分班(Evening High School),或是體制外學校等,走出別於正規教育的一條路,亦強化中輟生的社會競爭力。

 

再者,為促進資源間連結分工與成效管理,可嘗試於教育部下籌設一管理部門以專門協調資源的運用及審視辦理中輟生相關業務,以提高其行政效力,而非現今將少年事務分散到各部會處理,徒增聯繫整合之困難,另也需設法透過相關研習宣導以扭轉學校教師普遍對中輟生之刻板印象,以避免其受教權受剝奪。

最後,於法律及社會福利構面,政府仍須規劃相關社福部門或各縣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業務運作,及與民間社福機構合作,以利提供中輟生家庭功能相關諮詢或諮商服務,以達再建構之效益,此外,亦需注意中輟相關罰則的實際施行,甚至現今法律缺乏對於中輟生再輟情形及家庭需負起之責任部分,仍須審慎規劃,以與輔導介入相輔相成,亦給予相關人員有規勸及實際作為之權限,以真正降低中輟率,此些皆該審慎思索!亦期盼他們的未來,也不再迷惑該何去何從。

 

 
作者宋宥賢為台北市立木柵國中專任輔導教師
國立中山大學教育研究所教育心理組博士生
最近更新: 2015-09-30
回上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