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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02-26
觀察了一陣子相對於「歧視」事件,不同角度的對話,從族群創傷所反射對其傷害經驗的描述,和在面對「創作自由」的反駁論述時,權利跟權利之間可能的衝突,卻少了些交集,甚至迴避可能的挑戰。
對於民族觀的自由與權利,我用一位部落九十多歲耆老描述權利的內容來做頭,文字來自Cirakayan部落老頭目Kulas Lo'oh針對平等與言論自由這麼表達他的思維:
Malotodong No Pitemk No Tamdaw
(一個人本就被賦予的「自由與權利」)
Kita o tamdaw i, ira ko lalayapen a todong.
我們人,有著合適於我們領受之事
Kita o tamdaw i, ira ko todong to pasadak to nafaloco'an.
我們人,將心中所想表達出來,是合適於我們領受之事
Ano milalang ko cima to todong pipasadak no nafaloco'an a demak i,
若是禁止什麼人、作出「令人不能表達自己心中所想」這種事情,
o nipalasawaday to todong no tamdaw,
那就是要消滅人類所合於領受之事,
misakakinihay to tamdaw.
是在對人類行不公義。
Ano mahayda to todong pipasadak to nafaloco'an a demak i,
若是認同有「合於我們領受之事」這一回事的話,
o malalenay kita a malahaci tatodong no tireng.
我們就是公平的了,是在將我們人的意義在做實踐。—— Kulas Lo'oh
近百歲,從沒有讀過古典自由主義思想家密爾(John Stuart Mill)的「自由主義」論述的Kulas阿公,對於其族群自身自由平等權利的描述如此相近,可想經歷400年殖民的原住民族,在族群內部對於自由平等的渴望早已發展出自己的主體與世界之間的權利觀點。Kulas阿公在論:「若是禁止什麼人、作出令人不能表達自己心中所想這種事情,那就是要消滅人類所合於領受之事,是在對人類行不公義。(中譯)」亦如密爾竭力為最大範圍的言論自由空間進行辯護時說:「如果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意見都一致,而只有那一個人持相反意見,人類也沒有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
創作自由有其邊界(傷害原則)
從言論自由延伸包含創作自由、傳播、出版範疇……我們可以理解創作過程善惡、正邪、愛恨、諷刺、荒謬的題材常就納含著人性的負面元素,這些看似危險卻也是張力極致的表現,若我們加以限制創作或藝術,也許就因此抹煞了自由。既是自由何以為界?是否因此,自由就毫無限度?
彌爾在「論自由」(群己權界)裏,言論自由已被彌爾的「傷害原則」定義了邊界;在自由(群己權界)的範圍內,每個人都有自由活動的空間,自由是否定性的,消極意義上的自由;同時「傷害原則」是在不傷害他人的原則下,包持最大的自由空間。且彌爾為言論自由的辯護,是以人人皆可犯錯的「可誤主義」為根本,將可能犯錯的矛頭指向自己,是涉己行為。
社會歧視言論恐怕還是無法豁免於限制,無論是透過國家法律限制,或社會力量加以約束;更何況資本的、商業的、具備傳播力的歧視言論。
自由主義忽視少數的歷史與結構劣勢
亦如,「大尾鱸鰻2」導演的以創作自由的辯駁,他的自由否?可被推導成「傷害原則」彼方受到利益損害否?也就原住民族是否因此受到傷害?在此我先說明個人的認知,我個人認為,自由主義忽視少數的歷史與結構劣勢,所以除了定義「傷害原則」的反覆辯論外;密爾認為言論自由的保障讓異議在辯駁爭論過程當中,真理可被呈現,認為好壞共呈,真理最後會浮出檯面,這所謂的「浮出檯面」,實際上是競爭、甚至放任優勝劣敗,一如社會達爾文主義,故傳統自由主義論證的盲點即是忽視結構、歷史所造成之劣勢。試問,創作要自由、資本要自由、市場要自由、媒體要自由,但少數、弱勢即便透過抵抗都難以抗衡,難道只有少數與弱勢不要自由?
「傷害原則」的適用,假設創作自由的發展已涉侵害,透過歧視偏見的傳播,將弱勢族群置於被宰制的地位,群體的道德地位降格,構成的「自由的剝奪」,理當是具體的傷害。
而「大尾鱸鰻2」的創作自由辯駁,既不涉己,同時忽視文化傳播影響力的事實,亦如「論自由」忽視了不同時代「個人」可能具備的影響力,甚至傳播權力的擴張,早已非17世紀對自由的保障範疇。
歧視的無知,來自於更大的權力
鱸鰻2的無知,所顯現的其實整體社會對於原住民族或少數弱勢的結構歧視,而歧視者展現的「無知、無感」正是更大的權力所創造的價值判斷,「歧視」的產生當然不盡然都來自於惡意、故意、已知,歧視的非惡意、無知正是群體價值而來,可以是約俗、意識形態或是透過社會體制進行社會控制的價值建立,這種對於他者本質或價值的評價,通常會被認知是「正向的;被鼓勵的」。
歧視刻板很難在單一事件上判斷,卻常會出現在實際資源分配出現關鍵落差,尤以公民權利政治權力受整體性的剝削,使得邊陲更邊陲,傷害的持續會出現在「分配不正義」上,列如:抨擊殘補政策的福利,原住民族加分的教育政策,對於原住民土地的開發使用,限制文化實踐的法律。
國際上不乏更極端的成為政治意識操作,成極端主義或走向激進的社群排他 ,將所有的責難歸咎於一種原因,形成敵對的意識型態,讓無力辨別的群眾陷入集體「盲信」之境。不論意識型態的社會控制或社會約俗對他者評價,這裡頭歧視的產生,多半不存有思考可能,理所當然表現對歧視的「無知、無感」。
自由主義的假象
「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地可以個別地或著集體地對其中人任何分子的行動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為了自我防衛。」追求個人自由權利保障的言論自由,雖定義「傷害原則」但碰觸到原住民族,經常處在衝突對立面,現代國家法治與人權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上,被自由主義忽視的群體性,如何等同其他自由所保障?
勤力克以自由主義多元文化論為其辯護,以容納少數集體權利範疇的訴求,他認為文化提供個人價值的選擇的可能性以及認同同標的與背景,於是文化成員身分與個人自主性乃自於自尊之間呈現不可分割的關係。換言之,個人文化成員身分的重要性迫使自由主義不得不正視,而將之當成一項如同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等權利依樣受自由民主社會所保障的權利。同時論,少數權利的維護應當被視為補正個人權利之不足的一項基礎權利。
雖此,羅伯.楊也坦率地指出了「多元化」一詞的曖昧性,並指出需要重新矯正這一詞語本身的詭計。霍米巴巴亦提醒,不應當藉文化多樣性或多元性的名義,把「同質性」強加給少數民族,認為「多元性」作為一種弔軌性的「潛話語」,在全球與地方之間具有抹平差異、消滅本土的專斷性。
原住民族面對強大的文化霸權,如同島上漢文化優勢,原住民族或少數社群「恐懼被抹除」實際上來自這種假自由多元的弔詭曖昧「自由概念」多元一詞彙本身的詭計,優劣共呈,抹除少數或弱勢「自由的存在」。
維護少數民族權利,意味著個人權利被保障
面對言論自由與族群平等的衝突,彌爾傷害原則描述了邊界,當經過不斷的辯論。而自由主義學者如勤力克就認為「維護少數民族的權利,意味著個人自由得以受到保護」,少數民族集體權利應當被視為補正個人權利不足的一項基本權利。平等自由的真義在於追求幸福,原住民族面對著「歷史不義」「種族歧視」「階級底層」「政治弱勢」「文化語言消滅」的種種不善的環境,衝撞自由邊界正來自於自我的保護,跟追求自身的幸福。
消極降低影響力
雖族群平等法恐流於宣示性,但仍有宣示意義及保有其正義的向度,對於權威介入自由,彌爾所說的「多數暴力」的風險,如作用在少數或無國家民族身上,當政治經濟皆屬弱勢,多數意見實際上站在歧視迫害的一方,而起所屬的政治團體無能改變現狀時,保障少數的發言權利並不足以改變弱勢處境,此時,反歧視法制化(權威)的介入,權威是否也可能代表少數意見維護少數意見的措施?
相對於創作使用在憂心傳統知識的喪失; 對傳統知識缺乏尊敬;對傳統知識的不正當佔有(如不分享收益以及以不尊重帶有歧視),國際上不乏相關法律的保障機制來約束,包含文化符碼、工藝等。不過更中意的是透過訴訟,持續建立邊界。
個人認為基於個人創作自由的保障外,這些具備商業利圖、文化傳播性的創作,應基於族群平等原則透過「審議分級制度、教育、給予明確標籤以至於法律條文」消極的降低影響力,約束在消費他者文化符碼資本利得的流動。
對於鱸鰻2這歧視言論的約束,假設反歧視或族群平等法,難以實務上界定,就要更公開的評論以「保障其「展現社會惡性」的示範。
「人類有權享有的幸福,靠反抗才能獲得」——卡謬
作者那莫 諾虎為Pangcah 阿美族守護聯盟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