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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0-09-16
喧鬧的基本工資調整案,終於在9月13日勞委會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後塵埃落定。自2007年後三年未調的基本工資,確定只小幅調整3.47%,調整金額為新台幣600元,從原本的17,280調整至17,880;基本時薪也從95元變98元,僅僅調整3塊錢。
在這次的基本工資戰役,勞工團體依據國際勞工公約及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建議,計算出基本工資應調整至22,115元的主張;而代表資方的六大工商團體,則不斷的透過媒體向政府及工會喊話,認為經濟情勢不明,反對今年調整基本工資。最終,由勞、資雙方代表各七名,政府機關代表三人,以及學者專家四名的基本工資爭議委員會無法達成共識,而勞委會在沒有提出具體公式,僅以「通盤參考包括物價指數、經濟成長數據及就業狀況等相關因素」為由,做成小幅調整3.47%的調整建議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勞工團體對這樣的結果除了有被政府「羞辱」的感覺之外,更強烈的表達延長戰線至行政、監察和立法院的決心。對於勞工團而言,政府近日來不斷釋放出經濟大好的訊息,且在過去兩年多來,政府在推動「產業創新條例」、「ECFA」及各項減稅政策時,面對反對的意見,都宣稱這些可以創造極佳的經濟效益,如今卻又以經濟前景不明為由,小幅調整基本工資,不僅明顯的圖利財團,更直接宣告馬英九總統的「尊嚴勞動」與吳敦義院長的「庶民經濟」的徹底破產。
壹、基本工資vs最低工資:勞工基本生活的維持
回顧基本工資政策的發展,可溯及1930年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設釐定最低工資機關公約」,國民政府並於1936年12月23日公佈「最低工資法」,該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促以供給無工作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但歷經抗戰、勦匪等不安的年代,國民政府遷台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而又工業、經濟正起步而未施行。最終該法於1975年12月3日總統令正式廢止。
1955年,在國民黨的黨務會議中,該黨總裁指示所得不足300元者,應予改善。從1956年至1964年間,基本工資恂為每月300元,1964年調整為450元,一直到1968年,行政院才廢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將基本工資調整至每月600元,每日為20元。之後,基本工資的發展,如下表一:
表一:歷次基本工資調整一覽表:
發佈年月日 |
每月基本工資 |
每日/每小時 |
備註 |
---|---|---|---|
1978年11月29日 |
2,400元 |
80元 |
|
1980年4月29日 |
3,300元 |
110元 |
|
1983年4月29日 |
5,700元 |
190元 |
(註1) |
1984年6月14日 |
6,150元 |
205元 |
(註1) |
1986年10月27日 |
6,900元 |
230元 |
(註1) |
1988年6月28日 |
8,130元 |
271元 |
(註1) |
1989年6月26日 |
8,820元 |
294元 |
調整8.49%(註1) |
1990年7月25日 |
9,750元 |
325元 |
調整10.55%(註2) |
1991年8月1日 |
11,040元 |
368元 |
調整16.97%(註2) |
1992年8月13日 |
12,365元 |
412元 |
調整12%(註3) |
1993年8月13日 |
13,350元 |
445元/55.5元 |
調整7.97%(註4) |
1994年8月19日 |
14,010元 |
467元/58.5元 |
調整4.95%(註5) |
1995年7月17日 |
14,880元 |
469元/62元 |
調整6.20%(註5) |
1996年8月31日 |
15,360元 |
512元/64元 |
調整3.23%(註5) |
1997年10月16日 |
15,840元 |
528元/66元 |
調整3.13%(註6) |
2007年7月1日 |
17,280元 |
760元/95元 |
調整9.09%(註7) |
2010年9月13日 |
17,880 |
--/98元 |
調整3.47%(註8) |
註:1.基本工資={【(每人每年最終消費支出×家庭戶數×平均每戶人口)÷(家庭戶數×平均每戶就業人口)】÷12×(1+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製造業平均薪資半數}÷2。
2.(依沿用公式求算之79年基本工資÷依沿用公式求算之78年基本工資)必需≦(78年製造業勞動生產力指數÷77年製造業勞動生產力指數)否則必需以【78年沿用公式求算之數額×(1+78年製造業勞動生產力指數成長率)】作為79年應調整之基本工資數額。
3.該年並未依計算公式調整數額。
4.以79年修正後之公式經濟部所提之公式為基準,以各公式相對81年之成長率相加後平均作為82年基本工資之調幅。
5.基本工資=【上次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1+消費者物價指數上升率+1/2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力上升率)】。
6.該年並未依計算公式調整數額,而係採3%的調幅。
7.該年並未依計算公式調整數額,而係採9.09%的調幅。
8.該年並未依計算公式調整數額,而係採3.47%的調幅。1984年勞動基準法施行,確立了「基本工資」的法源基礎。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而基本工資的審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雖然,相較於國際常用之「最低工資」(minimum wage),所謂「基本」的意涵略顯模糊,而勞動基準法亦未對基本工資未曾有明確的定義,但實施26年來,一般來說騎內涵已經等同於國際勞工組織所稱之最低工資,背負著維持最低生活必須的功能,無庸置疑。因此,勞工團體認為基本工資應該考量的有:
一、平均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根據政府的統計,台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的六成即9,829元,如果低於此數字就是貧窮線以下。基本工資既然要維持勞動者的尊嚴,一定要高於此項標準。
二、扶養人口數:從主計處針對家庭狀況的調查,可以看到97年台灣每戶人口數約3.35人,每戶就業人數是1.49人,因此每位勞工的薪資需要扶養2.25人。
以此原則計算之基本工資水準即為22,115元,如與現行基本工資17,280做比較,則調幅約為27.98%。而這次基本工資僅微調至17,880,不僅不足以保障勞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更違反了國際勞工公約及兩公約所揭示的精神。
表二:2010年勞工生活所需與基本工資對照表
平均每人每月最低消費支出(貧窮線) |
每戶人口/就業人數 |
平均每位勞工所需最低薪資 |
基本工資 |
差額 |
|
---|---|---|---|---|---|
台灣省 |
9,829 |
2.25 |
22,115 |
17,280 |
-4,835 |
台北市 |
14,558 |
2.25 |
32,755 |
17,280 |
-15,495 |
高雄市 |
11,309 |
2.25 |
25,445 |
17,280 |
-8,165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內政部、主計處,全國產業總工會製表
貳、「假勞資參與,真官方獨斷」的程序不正義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因此,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組成,就成為各界角力的重點之一。然而,這次審議委員的組成一波多折,尤其是行政院及經建部門的技術性杯葛之下,使得原本應在7月份就組成並就召開的審議委員會會議,延寄至9月才完成,勞委會明顯行政怠惰。
根據官方的說法,當時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所以無法召開,係因「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草案」還卡在行政院,因此審議委員無法依據新的辦法聘任!這樣的說法並不被勞工團體所接受,更痛批行政院利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改組的時機,技術性杯葛基本工資的審議,讓基本工資的審議空轉,嚴重損害勞工的權益。勞工團體認為,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是由法律授權訂定,原任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只到去年12月31日,既然新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草案遲未通過,舊的辦法並未廢止,法有明文,就應該立即改聘新任的委員,使此一法定的委員會能夠照常運作,勞委會毫無理由拒不執行就是瀆職。
在勞工團體的不斷施壓之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終於千呼萬喚始出來。勞委會於9月7日公怖新任審議委員的名單,並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方式宣布於9月13日召開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更經過一個上午的審議,迅速且敷衍的決定微調的決定,勞工團體對於馬政府竟然無視台灣貧富差距的擴大以及基層勞工的生活困難,向雇主團體妥協表達強烈的抗議與不滿,整個基本工資的審議過程,根本就是一場欺騙勞工的大騙局。
去年底,勞委會先以「擴大勞資對話」為藉口,修改審議辦法,增加勞資雙方代表比例,淡化政府角色,政府宣稱將從「決定角色」淡化為「輔導協助」,讓勞資雙方學習對話,形成觀念共識。而該辦法送到行政院躺了三個月,一直延宕到8月26日行政院才通過,要求勞資推派代表,9月7日勞委會才確定勞資雙方推派的代表。9月13日首度會議舉行不到四小時,勞資雙方各自發言完,僅有中場休息十五分鐘的空檔,可私下溝通,根本沒有進一步協調的空間,最後勞委會主委就決定調整幅度為3.47%強渡關山。整個過程,官方強力主導,勞資政三方,只是配合的魁儡,勞委會根本是「假勞資參與,真官方獨斷」的詐騙行為。
參、各國調整基本工資的事實
今年七月,鴻海富士康員工連續跳樓事件,以及中國各省風起雲湧的罷工維權行動震驚全球,也引發了中國全面性的調高各省的最低工資標準,部份調幅甚至超過20%。而香法立法會也在7月17日凌晨以高票三讀通過「最低工資條例」,振奮了香港的工運界。然而,2009年,全球幾乎無一倖免的遭受全球金融海嘯的衝擊,經濟發展大幅衰退、高失業率、薪資倒退等,使得各國政府無不重手提出振興經濟和搶救失業的方案,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去年的基本工資在官方的主導之下,當然也作成不調整的決定。
然而,在主流媒體的宣傳之下,調整基本工資普遍被認為只有外勞受益,但無論是根據主計處的「受雇主薪資分怖」,亦或者是勞保局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按勞工類別及投保薪資等級分」,國內薪水水準相當於17,280元者仍為數眾多,至少約有104萬的勞工薪水在兩萬以下,而勞保投保薪資為基本工資者,更高達1,433,016人,換句話說,每十個台灣勞工,就有一個是只領基本工資度日,勞動貧窮的問題日益嚴重。
根據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李健鴻教授的研究,台灣2008年的平均薪資年增率為-1.56%,2009年的平均薪資年增率更是高達-5.06%(主計處,2009,薪資與生產力統計)。雖然近2年的平均薪資出現負成長,但是同期的平均工時卻出現上升情況,2009年12月台灣勞工的平均工時高達191.1小時,已經遠超過2007年12月的183.9小時;而且若是以2006年為基期100,同期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從2007年12月的103.52上升到2009年12月的104.57,2年之間上升了1.05。整體而言,2007年後台灣的勞工正面臨著平均工時延長、物價上升、平均薪資卻下降的工作貧窮化困境。
然而,縱使遭遇全球金融海嘯的衝擊,各國最低工資仍然呈現調漲的趨勢,調幅甚至高達28.13%,顯現各國政府希望透過調高工資來降低勞工遭遇景氣性衝擊的痛苦。如前所述,台灣整體的工資在近幾年來都呈現倒退的情形,無論是職場新鳥或老鳥,都普遍處在工資不足的宭境。各國最低工資相關勞動統計,如下表三:(資料來源:勞委會)
表三:2010最低薪資國際勞動統計
當 地 貨 幣
年別 |
中華民國(1) |
韓 國 |
日 本(2) |
美 國(3) |
加拿大(4) |
法 國(5) |
英 國(6) |
---|---|---|---|---|---|---|---|
(新台幣∕時) |
(韓圜∕時) |
(日圓∕時) |
(美元∕時) |
(加幣∕時) |
(法郎、歐元∕時) |
(英鎊∕時) |
|
2000 |
66 |
1,865 |
659 |
5.15 |
6.85 |
40.02 |
3.70 |
2001 |
66 |
2,100 |
664 |
5.15 |
6.85 |
43.72 |
4.10 |
2002 |
66 |
2,275 |
664 |
5.15 |
6.85 |
6.83 |
4.20 |
2003 |
66 |
2,510 |
664 |
5.15 |
6.85 |
7.19 |
4.50 |
2004 |
66 |
2,840 |
665 |
5.15 |
7.15 |
7.61 |
4.85 |
|
|
|
|
|
|
|
|
2005 |
66 |
3,100 |
668 |
5.15 |
7.45 |
8.03 |
5.05 |
2006 |
66 |
3,100 |
673 |
5.15 |
7.75 |
8.27 |
5.35 |
2007 |
95 |
3,480 |
687 |
5.85 |
8.00 |
8.44 |
5.52 |
2008 |
95 |
3,770 |
703 |
6.55 |
8.75 |
8.71 |
5.73 |
2009 |
95 |
4,000 |
713 |
7.25 |
9.50 |
8.82 |
5.80 |
|
|
|
|
|
|
|
|
2010 |
95 |
4,110 |
... |
7.25 |
10.25 |
... |
... |
|
|
|
|
|
|
|
|
2007-2010 調整幅度 |
0% |
18.10% |
3.78% |
23.93% |
28.13% |
4.50% |
5.07% |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際勞動統計附 註:(1)中華民國:最低工資每小時時薪95元,自2007年7月1日生效。 (2)日本:全國平均時薪。 (3)美國:2007年7月24日後為$5.85,2008年7月24日後為$6.55,2009年7月24日後為$7.25。 (4)加拿大:採安大略省所訂之最低工資,2009年3月31日為Can$9.50,2010年3月31 日後為Can$10.25。 (5)法國:2002年起工資貨幣單位為歐元。 (6)英國:2009年10月1日後為£5.8(22歲以上之最低工資)。
肆、被遺忘的貢獻、被丟棄的成就
日前,吳敦義在出席「創造就業貢獻獎」時,發表了:「無薪假這個創新理念應該得諾貝爾獎」、「廠商用無薪假,我要拍案叫絕」等言論,立即引發各界的批判,認為行政院長歌頌雇主的違法行為,放任雇主剝奪勞工的法定權益,無疑是勞工的傷口上灑鹽,勞工團體要求吳敦義應向所有勞工道歉,否則下台!
事實上,台灣勞工的貢獻確實被刻意的遺忘,甚至於是政府「政策性」的扼殺的勞工在經濟表現中的努力。尤其是在去年所謂「無薪假」的高峰期,政府一再的以「政府挺銀行、銀行挺企業、企業挺勞工」的虛幻口號,行圖利財團之實。最終,企業不僅獲得政府的大筆的貸款抒困,政府各項減稅的措施也紛紛出籠,而勞工呢,只能夠在暗夜中反芻著失業、部份失業(無薪假)所帶的心酸血淚。
首先,根據主計處的資料顯示,2009年台灣無論失業率或失業人口(包括長期失業)等都創歷史新高,且有數十萬的勞工面臨部份失業的考驗,但「按產值編算之勞動力,卻仍然是上揚。在高業失率的壓力之下,及所得下降的多重威脅之下,勞工更加的努力不懈的投入生產,包括更多的勞動力人投入市場,忍受高工時、低勞動條件,以及低薪的工作。
圖一:按產值編算之勞動生產力(民國95年=100)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
其次,根據李健鴻教授引用美國勞工部勞統計局針對16個工業化國家的製造業進行「單位勞動成本成長率」跨國比較,更突顯台灣勞工勞動價值不被尊重的事實:「台灣製造業勞工的生產力增加速度遠超過薪資水準,勞工增加的生產付出程度遠高於薪資報酬的增加程度」。根據該份報告資料顯示,在1998年至2008年之間,台灣的單位勞動成本下降了2.6%,成長率排名在16國中的最後一名,比起最後第二名日本的-0.8%,還低了1.8%;同時在16個國家中,只有台灣、日本、新加坡、美國等4個國家的單位勞動成本是負成長的。(李健鴻 2010; US,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2010)
表四:「單位勞動成本成長率」跨國比較(1998-2008)
台灣 |
-2.6% |
法國 |
3.2% |
---|---|---|---|
日本 |
-0.8% |
荷蘭 |
3.3% |
新加坡 |
-0.6% |
西班牙 |
4.9% |
美國 |
-0.6% |
加拿大 |
4.9% |
瑞典 |
0.4% |
丹麥 |
5.0% |
德國 |
1.5% |
義大利 |
5.3% |
英國 |
1.9% |
挪威 |
5.3% |
韓國 |
2.6% |
澳洲 |
6.1% |
資料來源:美國勞工部勞統計局,2010,李健鴻製表
伍、雇主的荒謬論述
雇主團體反對基本工資的理由,不外乎調整基本工資將衝擊投資環境,造成人事成本的上升,例如增加外勞薪資及增加勞、健保等社會保險的支出。甚至於許多人認為調整基本工資只「圖利」外勞,對本勞工並沒有好處。此外,雇主團體更大聲抗議,這次基本工資調整讓雇主必須多支出400多億的保費。但如前所述,迄今仍約有104萬的台灣勞工是處於基本工資的邊緣,因此,圖利外勞和保費增加的說法,是建立在雇主剝削外勞和違法「以多報少」的基礎之上。
自引進外勞以來,政府宣稱的「補充性原則」一直受到勞工團體的質疑。所謂的補充性原則,即因部份本國勞工不願意從事的工作,例如辛苦、骯髒、危險的3K及特定製程的工作,縱使給5萬、6萬,也找不到本國勞工想做,缺工問題嚴重,因此,需要引進外勞來加以補充。然而,雇主團體一再的反對調漲基本工資,認為調整基本工資將造成雇主外勞的成本增加,這樣的理由,缺工的說法無疑不攻自破,說穿了只是要掩飾雇主追求降低人事成本及不願意改善惡劣勞動條件的事實。外勞對於雇主而言,根本不在於「缺工補充」,而是「俗擱大碗」的廉價勞動力。
此外,雇主團體在調整基本工資之前,大聲主張調整基本工資將大幅增加雇主的勞健保負擔。根據勞保局六月份的統計,以最低投保薪資(即基本工資17,280)投保的勞工約為1,433,016人,而投保薪資在17,400元者約有150,370人。顯然,這是台灣社會保險「以多報少」下的產物,而這也將損害勞工的各項社會保險給付權益。
「同工同酬」是普世價值,在2002年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實施後,社會對於每一個人差異性尊重的昇華,同工(值)同酬理應成為台灣的社會共識,但我們的社會卻仍能接受本勞及外勞可以「同工不同酬」,甚至於雇主團體常以設置「外勞特區」作為吸引台商回流的誘因,實在讓人無法接受。
陸、結論:沉淪的低薪政策羞辱台灣勞工
從「產業創新條例」、「ECFA」、「無薪假諾貝爾論」到這次基本工資的羞辱式微調,突顯了馬政府走資的本質。當政府大刀闊斧的為財團減稅,補貼財團的同時,所展現的魄力和決心,實在讓勞工看清財團治國的事實。調整基本工資必須和雇主團體協商,試問政府在替財團減稅時,是否也要和勞工團體協商,馬總統的「尊嚴勞動」及吳揆的「庶民經濟」已宣告破產,淪為欺騙勞工的政治口號。
然而,基本工資是勞動人權議題,非純粹自由經濟議題,不能以市場價格來思考,最重要的是制度背後的人權意涵,因此必須有一個客觀的標準。自從1997年之後基本工資的調整已經是毫無根據的胡亂喊價,由政府部門主導隨便調一個數字了事,要不然就是長達十年的凍漲。因此,針對這個極盡羞辱勞工之能事的微調方案,勞工團體除了持續的升高抗爭層級之外,如何從新定義基本工資,並主導提出一個符合勞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求的調整公式,以便作為日後調整基本工資的依據。
此外,馬總統於去年簽署了兩公約(即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所有工作者之報酬使其最低限度均能維持本人及家屬符合本公約規定之合理生活水平」,而依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而這也是未來勞工團體檢視馬政府勞工政策的重要依據。
作者孫友聯為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