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安全
自1997年台北市政府廢除公娼後,性交易該不該合法化的論戰,就一直存在正反兩方意見,經過十餘年的時間,歧見從來沒有停止過。2009年11月6日,大法官做出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並將於兩年內失效。贊成的一方依此為據,要求政府娼嫖都不能罰,要讓性交易合法化;至此,性交易合法化似乎已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見。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內政部所做的民調當中,贊成及反對性交易合法的民眾約各為一半,但卻有91%的民眾不贊成成年人可以在自家住宅從事性交易行為,顯見社會對於此一議題的意見仍相當分歧。此外,大法官釋字666號並未否定性交易具有可罰性,而且還特別提出「行政機關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由此可知,對於弱勢婦女之照顧應是666號釋字的重要精神之一。


壹、「反性剝削聯盟」的主張

   
      由十四個團體所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基於長期協助弱勢婦女的經驗,看到多數婦女從事性交易是「匱乏下的選擇」,不是出於真正的「自願」,而且性交易對婦女造成極大的傷害,因此「反性剝削聯盟」主張:

   
      (一)性交易不應是一種工作選擇

    
      賣性者遭受經濟、身體及尊嚴的多重剝削,性交易並未讓賣性者真正賺到錢,大多數的錢都進入到人口販子、皮條客、老鴇、業者的手中。又根據研究指出,此行業常因毒品、菸酒、性病毒之流通,生活型態日夜顛倒,導致她們付出極大的健康代價,這不只是對其身體的剝削,這樣的景況更讓她們慢慢脫節於主流社會,成為更弱勢的婦女。

   
      性交易也不等同一般勞動產業的公平交換關係,早在1996年黃淑玲教授的研究中指出,男人走訪色情行業是基於一種社會認可的心態,在色情行業中的賣性者進行的性交易,不僅僅只是一般的交易,性交易所出售的絕非單純的性服務,而是包含著羞辱,褻玩,花錢當大爺的心態,如同Pateman的論述所言「當性成為資本主義下的商品時,身體及自我同時也被出賣」,「性交易的存在等於認可男性的性主導權及女性屈從的可售性。」

   
      (二)性交易不應合法化

   
      性產業事實上潛藏嚴重的性別宰制問題,檢視各國性產業的供需原因統計,大多供應者為女性,即便性產業最開放的國家荷蘭,男性與跨性別性工作者也僅有10%,且服務對象並非全然是女性,另外,需求面大部分為男性。性產業這種以女性為賣方,男性為買方的生態,長久以來強化了性產業中以女性為性客體的態度。因此,即使時至今日,或有人認為,女性對於從事性工作有所謂自主權,實則無論在社會或性產業當中,無所不在的物化女性的眼光,已經讓身在其中的女性成為性別權利關係中被宰制的一個客體。

   
      此外,國內外的經驗均顯示,在性交易合法的地區,因為執法人員不能進入查緝,導致受到控制性剝削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更缺乏獲救的機會;而由於娼館在性剝削的被害人身上所獲得的暴利,是遠超過其他的從娼婦女,再加上性交易市場中商業化操作嘗鮮與嘗新的手段,更容易讓娼館在高額利潤的誘使下,以合法掩護非法來窩藏犯罪。以荷蘭的紅燈區為例,當地就是著名的人口販運淵藪;許多來自外地非法入境的婦女,在其中遭到剝削與控制。而台灣過去著名的華西街,在登記合法的公娼館內,卻有更多的未成年少女被押賣其中。反觀現今台灣的八大色情行業中,因為其合法性讓執法人員不容易進入查緝,導致其中更潛藏了為數不少的未成年少女被害人,在在顯示合法化非但不能解決性剝削的問題,反而進一步促成人口販子控制被害人的可能性。

   
      就法律面來看,性交易合法化與我國法律價值體系衝突,在我國立法價值選擇上,對於以人的身體為交易標的均以「妨礙公序良俗」而認為無效,或認為根本不可以以有償方式進行與人的身體有關的市場交換,例如:我國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於器官買賣是禁止;而在所謂「以人為奴隸」的約定亦認為無效契約,或是「約定行房一次要給付對價」的夫妻約定等,都是法律價值選擇過程中,目前仍然無法承認與人的身體有關的有償交易應該轉承認為合法,或是一種法律值得保護的價值。


      而且成人性交易一旦合法化,就等於台灣社會同意性交易是可以合法選擇的工作。如此一來,為什麼又禁止未成年(十八歲以下)去從事性交易?一旦性交易合法化之後,社福團體在輔導的過程中該傳遞孩子哪種價值觀呢?在為學生進行就業輔導的時候,是否也要將「性交易」列為工作的選項之一?

   
      最後是鮮少人討論卻十分重要的,性交易合法化後,嫖客及性產業所衍生的問題,如嫖妓的行為深深傷害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同時將性病傳染給不知情的妻子或女友,造成眾多女性及家庭的惡夢;性產業龐大利益形成非法利益輸送的管道,引起人口販運、增加毒品及幫派暴力氾濫等,對我們的社會產生極大的危害。




貳、他山之石--德國、荷蘭


      德國與荷蘭均在2000年通過相關立法,讓性交易合法化,但是施行至今發現,本來希望透過合法化來解決的問題,還是一一存在。

   
      (一)性交易合法化無法改善性工作者被視為性奴隸之處境


      根據調查統計,荷蘭有50-90%的賣性者經常被皮條客及顧客恐嚇、毆打,甚或性侵害。此外從事賣性者當初多是受人蛇集團欺騙之非法入境者,或直接被家人賣身,大多數從事賣性者並非出於自願;且因其係非法入境,遇到暴力對待時不敢、也不知如何向外求救。所以紅燈區內一樣充斥著性剝削的問題。

  
      而在德國,這些長期從事賣性的婦女缺少其他的職業技能或工作經驗,不容易在職場上找到就業機會。且德國規定自僱的性工作者必須要登記,但這卻也成為性工作者轉業的障礙,女性一旦進入性產業,卻更難回到一般的職場找到工作。

   
      (二)性交易合法化無法有效管理相關犯罪、更無法「化暗為明」


      根據估計,荷蘭性交易合法化的政策吸引大量非法外籍賣性者以各種名目入境,形成以合法掩護非法的現象;而非法賣性者持續增加,所佔比例高達百分之五十至八十之間,其中大部分為外籍,主要來自東歐國家。可見性交易除罪化及合法化無法達成有效管理的初衷。2008年荷蘭查獲史上規模最龐大的人口走私集團,阿姆斯特丹市府更直指紅燈區為女性人口販賣、性剝削和洗錢等犯罪溫床。這些黑道分子及皮條客極盡所能壓榨、恐嚇、控制娼妓,跟世界其餘地區並無二致。


      而德國而性工作者雖可和娼館簽訂工作契約、依法加入健康保險、年金保險與失業救濟等社會保險服務,但因對契約內容有疑慮、契約可能暴露賣性者身分與繳納保費使收入減少等因素,故僅少數人實際簽訂工作契約。警察則認為這個法令讓他們在辦案時出現灰色地帶,缺少客觀的標準來判斷是否有剝削的情況發生,反而讓性剝削的狀況更無法管理。

  
      (三)性交易合法化無法讓賣性者去污名化


      荷蘭的性交易合法化之後,賣性者被污名化的情形並無改善,賣性者仍然過著掩人耳目的雙重生活。許多荷蘭的賣性者越過邊境到比利時工作,因為她們不願意讓家人或周遭的人知道自己靠什麼賺錢,更不想為註冊登記而曝光。可見整體社會對待她們的態度與污名,並不是合法化就可以扭轉的。而根據德國研究的結果,許多性工作者和諮詢中心與政府僱員都表示,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單憑一個法令並沒有辦法改變社會對性交易既存的污名。



參、反性剝削聯盟的政策建議


      思考性交易政策時,合法化不應是唯一的選擇,瑞典的經驗十分值得被提出與討論。瑞典國會在1999年初通過「罰嫖不罰娼」的法律,是基於性別平等的理念而非宗教或道德理由,他們也認為創造市場的是需求而非貨品,所以要剷除性交易就要消除對性貨品的需求。此外,瑞典政府認為性產業問題與人口販運不能、也不應該分別視之,因此要消除性產業就必須為人口販運集團創造艱困市場。


      瑞典政府當年宣布此一政策時遭遇各界訕笑,但瑞典政府認為,一旦女人、女孩被當成商品,男人可以買賣、加以性剝削,就會讓女人、女孩成為次級公民。他們也相信,沒多久之前仍似無法改變的奴隸制度能被廢除,娼妓制度也能在21世紀成功廢除。


      瑞典懲罰嫖客的方式是課以罰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此外還有域外處罰條款,在其他國家犯相同的行為也會被處罰。而此一政策讓賣性婦女數量從1999年的2,500名下降至1,500名(2002年)。由於瑞典的成效顯著,挪威政府亦在2009年一月讓「罰嫖不罰娼」新法正式上路,而英國政府在2008年11月參訪瑞典後也傾向處罰嫖客。


      反性剝削聯盟認為,嫖客雖然並非人口販賣的直接兇手,卻是人口販賣存在的主要幫兇。借鏡瑞典的經驗,我們提出以下三點政策建議,以期縮減性產業,並提升台灣之性別平等,為女性創造更為友善之環境:

   
      (一)不處罰弱勢的賣性者,但嫖客應自付社會成本。


      檢視「娼妓制度」之本質及運作方式,簡言之即為「男人花錢玩女人」之行為,賣性者實屬父權體制結構下之受害者,為滿足男性支配/宰制女性之慾望存在,而「自願從娼」者,多為因貧窮、缺乏資源等社會結構之壓迫下,在缺乏選擇下不得不為之「選擇」。由於台灣對於賣性者處境、需求及身心影響的研究付之闕如,故參考2003年American Journal of Epidemiology所刊載的研究,在美國,賣性者的死亡平均年齡是34歲,半數賣性者都有至少自殺一次的紀錄, 10位賣性者中有9位極欲脫離性工作。因此我們主張不處罰已處於社會弱勢的賣性者,同時政府更應有所作為、縮減性產業、避免女性因經濟的問題使自己陷入這樣的危險。


      成人「性交易」所牽涉層面極廣,並非單純只是兩個成人之間的協定,性交易所衍生的龐大利益更與人口販賣、性病傳播、幫派及毒品等社會問題息息相關,而這些問題皆因為嫖客之需求而產生。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無論在性病防治、治安維持,其所耗費國家資源及社會成本甚鉅,追本溯源,為滿足嫖客慾望所花費的國家資源、成本及代價,理應由嫖客吸收。因此,我們認為站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嫖客應科以罰鍰,以負擔社會為其付出的成本。此外,更應教育嫖客,使其明白整個社會因此付出的代價及其社會責任。


      「罰嫖不罰娼」未屬違憲,根據第666號解釋文,於理由書中表示「法律為貫徹立法目的,而設行政罰之規定時,如因處罰對象之取捨,而形成差別待遇者,須與立法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與平等原則無違。」例如對於色情及猥褻物品之公開販賣,雖是相同行為,但販賣者有罪然購買者無罪,乃是因為國家基於維護社會秩序,認為猥褻物品之販賣者對於社會秩序的破壞更甚於購買者。因此,國家為避免娼妓制度剝削弱勢者,多數賣性者迫於社會弱勢從事性交易,而嫖客為滿足私欲,其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因應有所付出。

   
      (二)嚴懲從性交易中獲利的第三者。


      賣性者與第三者的關係並非如同朋友、情侶、好的雇主、好的工作夥伴,而是存在著權力不平等、階級關係及剝削問題。眾所皆知,第三者不僅握有資本與權力,還獲得大部分的利益,而從娼者是被權控的一方,雖然擁有「生產工具」,但卻僅得到少數利益。此外,當賣性者不服從時,第三者常以暴力、毒品、債務等手段控制從娼者,對賣性者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

    
      不論是國外或國內經驗,都發現第三者與黑道、幫派密不可分,是犯罪的淵藪。在國內有華西街專區經驗,業者為獲取暴利會利用合法掩飾非法,買賣少女,並用毒品控制,甚至施打賀爾蒙讓少女早熟,所以才會有「雛妓救援」行動;在國外,被視為全球性工作最開放的荷蘭,經研究卻發現,有50%至90%的賣性者經常被皮條客及顧客恐嚇、毆打、甚或性侵害,阿姆斯特丹市政府更直指紅燈區為女性人口販賣、性剝削和洗錢的犯罪溫床。因此,鹿特丹政府已決定取消性產業專區,阿姆斯特丹市議會也公布將於2012年啟動整頓市容十年計畫,欲縮減一半之紅燈區櫥窗。

    
      此外,第三者為牟取暴利,不斷製造、刺激需求,引誘更多賣性者進入以滿足需求,根據兒少聯盟於2008年做的「慾望城市排行榜-報紙色情陷阱大調查」發現四大報紙刊登色情小廣告一日的量高達1933件,而且這類廣告多數以「金錢」做為主要誘因(如:高薪、日領),並強調兼職、欠債者佳等吸引經濟弱勢者;其次則是強調進入職場的「簡易性」(如:免經驗、可兼差、專車接送),以及免費提供吃住的訊息。所以性產業其實就是第三者所創造、經營及擴張,故唯有嚴懲第三者,才能減少性剝削,縮減性產業。

   
      (三)政府應提出友善婦女的福利及就業政策,對已從娼者,應有多元協助


      大多數從事性交易的女性,皆面臨經濟困難的狀況。此外,市場就業機會少,再加上本身缺乏工作技能,使這些婦女的就業選擇更加匱乏。一些國際組織(例如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與國際勞工組織)已經指出經濟不景氣對於女性的影響遠高於男性,此乃源於女性的平均薪資原較男性低,而且女性為了照顧小孩,多從事兼職或不穩定的工作,但這些工作的取代性高,往往使從事這些工作的婦女在經濟衰落時成為裁員的對象。因此,當政府在拓展就業機會的同時,應顧及到女性的需求,特別是經濟困窘的女性,此外,政府也應提出有利於婦女的相關福利措施,例如經濟上的扶助、職業技能訓練等。


      針對已經從事性交易者,政府則應對她們的不同處境提供多元的協助。政府應針對這些賣性者廣泛地提供職業技能訓練,使欲離開性交易的女性能有習得其他工作技能的機會,進而離開性產業。另外,政府應提供簡易且方便的健康檢查地點,使從事性交易的婦女可以「不受歧視」且「不受強迫」地接受檢查,尊重她們的人權,並預防性病的傳染,同時也使這些婦女能獲取所需的健康資訊、避孕藥以及必要的轉介服務。對於受暴的性交易女性,應提供刑事上、身心醫療上的協助,才得以保障其基本人權。

作者為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最近更新: 201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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