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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1-06-13
二十世紀末,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漸漸受到人們重視,不僅被視為社會經濟部門重要的成員,同時,也是營利市場部門重要的新興組織,發展至今,已是歐、美公民社會不可或缺的發展力量,但在國內仍處萌芽階段,對其認識依舊眾說紛紜,尚無定論,更遑論立法;如今,似乎可問:到底社會企業是什麼性質的企業?
若從組織光譜來觀察,可發現有兩種屬性截然不同的組織。光譜的一端為純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另一端則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營利的經濟組織,強調「效率」的重要;非營利的社會組織,重視「效果」的正確。
為了達到「效率」目標,組織必然要學會降低生產成本,因而如何具備經營管理的知識與技能就顯得格外重要;反之,若要達成「效果」目的,組織自然就要竭盡心力發掘社會問題,因而如何創造社會議題及解決社會問題就顯得特別重要。
在組織光譜上,社會企業屬於(靠近)哪邊?屬於(靠近)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值得進一步瞭解。
貳、社會企業的緣由
社會企業一詞出現,有兩種說法,一是來自Freer Spreckley(1981)撰述Social Audit-A Management Tool for Co-operative Working 乙文,另一是追溯到英國Victorian England時代,認為勞工合作社(worker co-operative)即為社會企業(Dart 2004;Hines 2005)。無論哪一種說法,界定的社會企業都有相同的內涵,即:能利用該組織創造社會價值。
要創造社會價值為何需要透過社會企業?是否社會經濟部門中的合作社、協會及基金會等組織已無法發揮應有的社會功能?抑或市場部門中的營利組織不願意發揮額外的社會功能?為了回答這些問題,可從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兩個面向來說明。
一、營利組織面向
營利組織雖以營利為其目的,惟在發展過程已逐漸體認到社會責任的重要,這種體認在二十世紀後半葉尤其明顯,企業不再扮演遊牧民族的角色,開始長期定居一地,融入該地社會網絡,與該地形成共構、一體的生命關係,將股東的利益與員工、社區等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作結合性的整體考量,希望決策過程盡量做到合情合理。1980年代中期,利害關係人理念提出後,改變了企業治理模式,不再強調傳統持股人模式(shareholder model),而是完全專注在利害關係人模式(stakeholder model)。
至於營利組織如何盡其社會責任?多數的想法是從事慈善事業或公益事業來著手;進行方式為何?是以非制度性的慈善捐款為之?或是以制度性的公益活動為之?實際瞭解,在經營策略考量下,營利組織偏向採用公益活動來盡社會責任,將公益活動作為手段,惟活動後的「效果」,仍須反映到營利目的上。
為了能將「效果」反映到營利目的上,營利組織認為,從事公益活動即是經營公益事業,需要企業化或商業化的運作模式,在這過程,往往會在組織內形成公益性的專案,或與非營利組織進行策略聯盟,或在組織內設立公益事業部門,甚至在組織外成立基金會、協會等法人組織,進行策略性的公益活動。運作中,有關公益產品的設計、公益產品的製造、公益產品的行銷、公益產品的服務等一切策略性的支出,或以營利組織編列預算支應,或以基金會年度孳息支付,或由營業結餘支出,方式不一,惟其主要考量,仍在改善所處的經營環境。
營利組織無論以何種方式盡其社會責任,只要能夠透過制度安排,持續帶出社會價值者,都可稱之具有社會功能的企業,亦即社會企業。
具有社會功能的企業可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將公益事業置於組織內,當成組織一項業務來推動;另一是將公益事業置於組織外,成立獨立的專業機構來推動。
二、非營利組織面向
從事公益事業是非營利組織的使命。近年,受到金融風暴的影響,全球各地利率普遍降低,基金會年度孳息收入因而大幅度地縮水,影響年度計畫的推動,此外,又值募款時機不對,捐款收入減少,衝擊著非營利組織生存的問題。如何改善這一困境,誠為當前非營利組織共同面臨的挑戰。
為了解決這一困境,非營利組織採取交叉補貼方式為之因應,亦即在組織內成立一個事業部門,或在組織外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透過企業化或商業化方式,設計、製造、銷售公益產品,擴展業務,累積盈餘,供執行「使命」的部門使用;換言之,非營利組織為了解決資金缺口問題,在自助、互助原則下,利用事業部門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盈餘,補貼非事業部門支出,達成使命交付的任務。這種部門與部門間資金相互支援的現象,謂之交叉補貼。
目前,交叉補貼現象已有明顯的增加趨勢,成為非營利組織經營的常態。對於這類非營利組織所成立的事業部門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也視為一種類型的社會企業,都隸屬於非營利組織,由非營利組織統籌治理。
近年,歐盟社會經濟部門出現一種新的發展趨勢,即以籌組公司的方式成立社會企業,投入公益事業,惟公司須堅守盈餘不分配的原則。公司型的社會企業認為,組織只是一種達成目的的工具,既然合作社、協會、基金會可以創造社會價值,公司組織也應該不成問題,若能做到盈餘不分配,即可視之。目前國內已有類似的案例。
如今,雖然營利與非營利組織都能發揮社會功能,竭盡社會責任,但彼此仍有不同之處。營利組織經營社會企業,方法是:從事策略性的公益事業(盡社會責任),目的在:協助營利組織改善經營環境,極大組織的利潤;反之,非營利組織經營社會企業,方法是:利用企業化或商業化方式累積盈餘,目的在:彌補組織的資金缺口,創造社會價值(實踐使命)。
參、社會企業的界定
一、歐盟的界定
隨著社會變遷,目前西歐對於社會企業的看法,有兩種不同的思維,一種強調企業的「社會企業精神」,重視企業活動後對社會帶來的正面影響;在這過程,思考的重點是:如何利用創新的途徑滿足社會需要,至於組織的性質,不是那麼重要,可以是非營利組織,也可以是營利組織。另一種觀點,屬學者或研究者的思維,其中以EMES Research Network為重鎮,界定的社會企業以第三部門内非營利組織為限,之中尚包括義大利的社會合作社(social co-operatives);思維的重點在建構一種「理想型」的社會企業,特性包括:(一)須有持續的生產行為及銷售行為;(二)組織要有高度的自主性;(三)存有經營上的風險;(四)須有小金額的工資給付;(五)能創造社區利益;(六)由一群市民共同設立;(七)決策權不在資本主手中;(八)要有利害關係人參與;(十)有限度的利潤分配。
近十年,受到社會變遷及經濟發展影響,西歐出現嚴重的失業現象,特別在協助弱勢族群重回職場的議題上,成為各國施政的重點。經過12個歐盟國家研商,將解決弱勢族群失業的問題委由社會企業來執行,目前歐盟推動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 Social Enterprises, WISEs),即是在這背景下成立的。
二、美國的界定
美國對社會企業的界定較為寬廣。學術界認為社會企業是企業組織的一種類型,若從組織性質來看,可從「以營利為主」的企業-從事公益活動或承擔企業社會責任,到「經營雙重目的」的企業-有適度的利潤與社會目標,再到「非營利」組織-從事支持使命的商業活動。非學術界的看法,則關注在非營利組織的營業收益上,如線上雜誌(Magazine Online)界定社會企業為:凡個人社會企業家、非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結合營利組織,從事與使命相關的收益活動或創造就業機會者,均可稱之。
三、歐美社會企業的比較
比較美國與歐盟對社會企業的界定,可得下表。
美國與歐盟社會企業比較
美國 |
歐盟 |
|
---|---|---|
強調重點 |
營業收入 |
社會利益 |
組織類型 |
非營利組織(501(c)(3)) |
協會/合作社 |
焦點 |
全部非營利活動 |
有關人的服務 |
社會企業類型 |
很多 |
少數 |
財務困難 |
有限 |
普遍 |
策略發展 |
基金會 |
政府/歐盟 |
大學研究 |
商學與社會科學 |
社會科學 |
背景網絡 |
市場經濟 |
社會經濟 |
法律架構 |
欠缺 |
低度發展但在改善中 |
資料來源:Kerlin(2006)
今日,各國對社會企業界定最完整的國家之一應屬英國。英國貿易與產業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於2002年對社會企業作了具體的界定,強調:社會企業是一種企業組織,以社會利益作為主要的經營目標,年終盈餘須投資在與企業經營目的或社區發展有關的項目上,不應在利潤極大化下,將盈餘分配給持股人或所有權人。由此考之,英國對社會企業的認定,實有兩種屬性,即:社會目的(social ends)屬性與利潤動機(profit motives)屬性。為了便於社會企業發揮更大的社會功能,2005年6月,英國貿易與產業部通過了《社區利益公司條例》(Community Interest Company Regulations),賦予社會企業發行股票的權力。
肆、我國的省思
發展社會企業與創造社會價值具有密切的因果關係。社會企業既然可在歐、美地區發展,作為解決弱勢族群失業問題、融資問題,以及貧困地區社區發展問題、社會福利問題,在我國應該也可以援引利用。
我國推動多元就業方案即是一個好的例子。回顧多元就業方案發展的軌跡,確實獲得不少正面的評價,深盼未來能在法制化的架構下繼續推動,創造更大的社會價值。創造社會價值,已是二十一世紀人類的共識。
另一個有利發展的條件則是我國早已存在的合作事業及儲蓄互助社運動。合作社與儲蓄互助社這兩種合作組織是歐、美地區發展社會企業的基石,也是我國最具代表性的草根性經濟組織,如何善加利用這兩種組織,應是執政者智慧的開端。
未來,我國適合社會企業發展的領域可為:
(一)對志願服務及社區永續發展提供財務支持的領域;
(二)對弱勢族群(長期失業、身心障礙)提供第一次就業機會的領域;
(三)成為公共服務新模式的領域;
(四)協助企業家生產社會公益的產品,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領域;
(五)協助營利組織竭盡社會責任的領域;
(六)為就業者創造自主經營模式及參與營利部門活動的領域。
當前,欲發展社會企業,應注意的是立法的問題。《儲蓄互助社法》修法草案已將社會企業列為未來儲蓄互助社可以經營的項目之一,這是國內基層金融發展的新里程碑,應予鼓勵、支持。修法若能通過,可謂是我國儲蓄互助社運動的一小步,也是國人創造社會價值的一大步。
作者于躍門逢甲大學合作經濟學系副教授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