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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1-08-05
壹、可能的誤解
隨著近幾年來跨國婚姻數量上的增加,台灣有許多學者及媒體工作者也開始關注這個議題。當今研究或新聞報導在提到台灣公民與境外人士的通婚現象時,多半將探討重心放在來自東南亞國家或中國大陸的女性,並將這一群人概括稱為「外籍新娘」。主要的論述認為,台灣的跨國婚姻與本地婚姻不同,少了「郎有情、妹有意」的愛情基礎,多了些「商品化」的色彩(王宏仁、張書銘,2003)。
這類的研究中,首先關注的是與外籍女性通婚的台灣男性,認為台灣社會中從事勞動工作或社經地位低的男性,由於在本地婚姻市場中的機會有限,所以「向外發展」,透過仲介迎娶外籍新娘。而東南亞女性或中國大陸的女性則將婚姻視為改善原生家庭經濟環境,或是提升社會地位的方法,因而與台灣男性通婚(張鈺佩,2003;夏曉鵑,1997)。在這些研究中,台灣男性期待的是一個可以伺候雙親、照顧家庭、處理家務的賢妻良母,然而外籍女性卻是抱持著改善原生家庭經濟情況或提升社經地位來台(薛承泰,2003),因此,這類研究中常認為跨國婚姻關係比單純的本國婚姻脆弱,更有可能發生家庭問題(巫麗雪、蔡瑞明,2006)。
此外,由於一般認為採取跨國婚姻的台灣男性以工農階級居多(鍾重發,2003),或是多半發生在社經地位相對低的地區(王宏仁,2001),進而認為新移民子女應該主要集中在傳統農業縣,並認為這些新移民子女應該是學習成就低落,需要受到格外協助的一群人。也就是說,一般新聞或研究常隱含這樣的前提或帶出這樣的推論:通婚家庭容易不美滿,而新移民子女容易有學習障礙,需要我們加以協助或隔離。而我們將藉由幾個公開的統計數據,來反思這些常見的論述。
貳、我們的發現
首先,針對通婚家庭是否比較容易出現家庭問題的論述,如果以「離婚」作為判斷的指標,我們發現既有的資料無法做出這樣的推論。
如果要推導出「與本地家庭相比,通婚家庭比較容易離婚」的推論,有效的方式應該是紀錄同一時期結婚的本地家庭與通婚家庭,分別紀錄若干年之後有多少對離婚,再將兩者的「離婚對數/結婚對數」相比較,才有可能得到通婚家庭是否比較容易離婚的推論。然而並沒有資料是針對同一群人結婚若干年之後而離婚的數量統計,我們所能做的,是採取類似「粗離婚率/粗結婚率」的方法,以該年度「離婚對數/總人口數」與「結婚對數/總人口數」的比例,並簡化為該年度「離婚對數/結婚對數」,來推測通婚家庭是否比較容易離婚?1
我們整理了民國90年至民國99年內政部統計月報中對於結婚與離婚登記對數的數據,得到的結果如表一。我們發現自民國90年到民國95年,本地婚姻離婚的可能普遍略高於與通婚又離婚的可能;民國95年以後,通婚者又離婚可能才明顯的提升,本地婚姻離婚的可能則略下降。這顯示通婚家庭並不必然比本地婚姻家庭更容易離婚。2因此,從統計數字上的變遷,我們只知道本地婚姻或通婚離婚可能,在過去十年中有所波動,互有高低,但無法得到通婚家庭比較可能離婚的論證。也就是說,從既有的統計數據,我們無法找出證據來支持「跨國婚姻較本地通婚而言,更容易出現家庭問題」的推測。
表一:台灣地區結婚與離婚對數
年分 |
M全 (對數) |
D全 (對數) |
M通 (對數) |
D通 (對數) |
M本 (對數) |
D本 (對數) |
D/M(本) |
D/M(通) |
---|---|---|---|---|---|---|---|---|
九十年 |
170,515 |
56,538 |
19405 |
2,506 |
151,110 |
54,032 |
0.36 |
0.13 |
九十一年 |
172,655 |
61,213 |
20,107 |
2,643 |
152,548 |
58,570 |
0.38 |
0.13 |
九十二年 |
171,483 |
64,866 |
19,643 |
3,025 |
151,840 |
61,841 |
0.41 |
0.15 |
九十三年 |
131,453 |
62,796 |
20,338 |
3,541 |
111,115 |
59,255 |
0.53 |
0.17 |
九十四年 |
141,140 |
62,571 |
13,808 |
3,910 |
127,332 |
58,661 |
0.46 |
0.28 |
九十五年 |
142,669 |
64,540 |
9,524 |
4,425 |
133,175 |
60,115 |
0.45 |
0.46 |
九十六年 |
135,041 |
58,518 |
9,554 |
4,487 |
125,487 |
54,031 |
0.43 |
0.47 |
九十七年 |
154,866 |
55,995 |
8,957 |
4,843 |
145,909 |
51,152 |
0.35 |
0.54 |
九十八年 |
117,099 |
57,223 |
8,620 |
5,363 |
108,479 |
51,860 |
0.48 |
0.62 |
九十九年 |
138,819 |
58,115 |
8,169 |
5,539 |
130,650 |
52,576 |
0.40 |
0.68 |
(資料來源:內政統計月報,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list.htm3,作者自行整理)
第二,關於新移民子女主要分佈在何處的問題。我們從內政部在民國96年到98年公布之縣市排名統計指標中,其中關於生母非本國籍之嬰兒出生數,整理後得到表二。我們發現就總人數來說,新移民子女並不集中在被認為偏遠縣市或農業縣,反而是台北桃園等都會地區;而一般認知當中的偏遠地區,新移民子女嬰兒總數反而較低。因此新移民子女主要分佈在偏遠地區的說法應該要被質疑的。
表二:各縣市中新生兒中生母非本國籍的總數
|
總數最高之前三縣市 |
總數最低之前三縣市 |
||||
---|---|---|---|---|---|---|
縣市 年度 |
臺北縣 |
臺北市 |
桃園縣 |
臺東縣 |
金門縣 |
嘉義市 |
九十六年 |
3,665 |
1,524 |
2,326 |
221 |
185 |
176 |
九十七年 |
3,435 |
1,455 |
2,041 |
189 |
176 |
154 |
九十八年 |
2,974 |
1,260 |
1,866 |
186 |
146 |
143 |
(資料來源:內政部96~98年度縣市指標,http://www.moi.gov.tw/stat/city02.aspx,作者自行整理)
第三,針對新移民子女的學習成就,主流的論述認為由於通婚家庭的外籍家長缺乏本地生存的各項資本與知識技能,無法給予新移民子女應有的照顧與督導,因此新移民子女的學習成就是令人堪憂的。我們在既有的統計數據中,並沒有找到針對新移民子女學習成就的系統性描述,但是「中輟生」的數量統計。我們若將「中輟生」的統計資料,轉換成「輟學率」,也許可以作為「學習成就」的替代指標,而得到以下的發現。
若以台北市為例,根據「98學年度臺北市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概況分析」數據,98學年度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新移民子女學生數為10,204人,占學生總人數之4.03%;其中國中新移民子女學生數1,770人,占學生總人數之1.80%;國小新移民子女學生有8,434人,占學生總人數之5.46%。若綜合民國98年教育部「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當中關於台北市的輟學統計,經過計算後,我們發現該年度台北市國中生總輟學率為0.32%,國小生總輟學率為0.02%;而同一時間台北市新移民子女當中,國中生的輟學率為0.23%,小學生的輟學率為0.4%。我們發現小學生的新移民子女,的確輟學率偏高,但國中生的新移民子女,輟學率卻低於整體數據。因此,我們認為既有的統計數據,無法支持「新移民子女容易學習成低落」的推論。
從以上的數據分析中,我們得到下列結果。首先,通婚家庭不一定較容易出現家庭問題,至少離婚的可能性不一定比本國籍家庭高;其次,通婚家庭不一定主要分佈在偏遠地區,至少新移民子女的出生數是主要集中台北與桃園地區;第三,新移民子女的學習成就不一定比本地生差,至少輟學率不一定比本地生高。這三項粗淺統計數據分析的到的發現,即便不能挑戰一般對跨國婚姻/新移民子女的負面論述,也表示既有的論述有值得進一步檢驗的地方。
參、代小結
如同陳志柔、于德林在「台灣民眾對外來配偶移民政策的態度」文中所提,國民對於外來移民的態度,可能受到個人價值觀、政治論述、個人對國家的認同、與他民族群交往經驗與否、對於特定族群的成見和刻板印象、及本土主義和排外意識之下的「我群與他群」意識等的影響。台灣民眾對跨國婚姻的態度,尤其對來自於中國大陸或東南亞國家的女性配偶,容易因為認為中國大陸及東南亞國家在社會和經濟上的發展皆不如台灣進步,對於這些外籍配偶產生藐視的心態,再加上新聞媒體與既有研究的影響,很容易形成一個「跨國婚姻/新移民子女問題多多」的偏見。我們認為,學術工作者或新聞從業人員也很有可能落入既有的偏見,產生一個又一個「先射箭,後畫靶」的研究,強化了既有的偏見。
經過本文對統計數據簡單分析發現,「跨國婚姻/新移民子女」並不一定是一個容易發生問題的群體。即使「跨國婚姻/新移民子女」在台灣有若干負面現象,也不一定是因為這些人是來自境外,是「族群」差異所造成,反而可能是若干質化研究隱約指出的「階層」差異所造成。也就是說,他們在台灣社會的若干不適應現象,也許不是因為「外來他者」的背景所促成,而可能是家庭成員當中的台籍組成份子,多為中下階層,他們與台灣主流社會之間的「階層差距」所造成。如果忽略了這樣的可能,既不能發現問題真正的關鍵,也不能提出有效的解決方法,反而加深「跨國婚姻/新移民子女」被污名化的可能。4
我們認為,未來的研究當中,也應試圖將「跨國婚姻/新移民子女」現象,根據他們台籍配偶的階層位置,放入台灣社會相對應的階層位置中。我們除了將他們與台灣整體社會進行比較,也應該將他們與階層位置相近的台灣家庭進行比較,才能更有可能知道他們在當地社會的生存與適應,到底是源自於外來者「族群」差異的結果,還是台籍配偶所屬社會階層位置所影響,其實是一個「階層」差異所造成的結果?還是「族群」與「階層」的共構?也許我們將會發現,我們需要的並不是專門針對通婚家庭與新移民子女的社會福利政策,而是需要專門針對中下階層弱勢家庭,同時包含本國籍與新移民的社會福利政策,才有可能更「有效」的面對各種社會問題。
肆、參考書目
王宏仁,2001,〈社會階層化下的婚姻移民與國內勞動市場:以越南新娘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41: 99-127。
王宏仁、張書銘,2003,〈商品化的跨國婚姻市場:以台越婚姻仲介業運作為例〉。《台灣社會學》6:177-221。
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全國中輟學生中途輟學及復學統計表,取自:http://www.mlss.edu.tw/
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月報1.2現住人口出生死亡結婚離婚登記,取自: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list.htm
內政部統計處,各縣市主要內政統計指標排序,取自:http://www.moi.gov.tw/stat/city02.aspx
巫麗雪、蔡瑞明,2006,〈跨越族群的藩籬:從機會供給觀點分析台灣的族群通婚〉。《人口學刊》32: 1-41。
夏曉鵑,1997,〈女性身體的貿易:台灣/印尼新娘貿易的階級、族群關係與性別分析〉,《騷動》4:10-21。
張鈺佩(2003),文化差異下跨國婚姻的迷魅:以花蓮吉安鄉的越南新娘的生命經驗為例。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多元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志柔、于德林,2005,〈台灣民眾對外來配偶移民政策的態度〉,《台灣社會學》,10 :95-148。
薛承泰、林慧芬,2003,〈台灣家庭變遷─外籍新娘現象〉,《國家政策論壇》十月冬季號: 239-241。
鍾重發,2003, 〈家庭教育介入外籍新娘子女學前發展的模式與策略〉,《幼兒教育年刊》。 國立台中師範學院Vol.15:189-206。
作者高宇柔,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學生。林平,國立中正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本智庫立場)
1.我們必須承認,這樣的推測方式也是有缺陷的,因為同一年度結婚與離婚者,屬於同一群人的機會並不大,但在沒有收集到更好資料之前,這是一個勉強採行的方法。
2.雖然民國95年後通婚者的離婚可能上升,但這也是同一時段內通婚對數減少所造成的統計現象,並非這個時段的通婚者,的確有較高離婚的可能。
3.表格中「M全」意指全國於該年度登記結婚的總對數、「D全」意指全國於該年度登記離婚之總對數、「M通」代表該年度登記結婚的通婚對數、「D通」代表該年度登記離婚的通婚對數、「M本」代表該年度登記結婚的本國對數、「D本」代表該年度登記離婚的本國夫妻對數。
4.當然,我們並不認為「中下階層」本身是應該被責難的,就如同我們不認為「外來他者」應該成為責難的對象,但是我們認為若能釐清現象的本質,才能有助於尋找正確的改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