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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10-11
很多學生在國中畢業後就讀高職,如果是建教生很有可能九月開學還沒進校門,就直接進入企業大門進行建教合作訓練。也因此,為了保障這些有可能未免十六歲的建教生,過去勞動部僅以勞基法技術生專章的簡略條文,教育部僅以辦法層級的行政命令,對建教生權益保障嚴重不足,因此為保障建教生權益,於2013年1月開始實施「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我國對建教生保障才備雛型。
「建教合作」,在台灣已經成為一個氾濫誤用的名詞,似乎只要是有學生身分,無論是高中職還是大專,去職場工作、見習或實習等各種名目的勞務付出,以得到學校的課程認可,都被稱之為建教合作,這是一個很大的誤解。
事實上,「建教合作」是一個法律專用特有名詞,是根據2013年1月開始實施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保障法),當中第三條定義「建教合作」是指:職業學校、附設職業類科或專門學程之高級中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合作,以培育建教生職業技能為目標之機制。」至於「建教生」則是指,於學校就讀,參加建教合作計畫,在一定期間內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訓練,領取一定生活津貼之在學學生。
因此,建教合作學校一定是高職,並與建教合作機構(通常是企業)簽訂建教合作契約,而學生接受職業訓練領取訓練生活津貼。而建教合作有三大類型:1.在高一就開始的「輪調式」,兩班輪調,三個月上課,三個月訓練。2.從高三才開始的「階梯式」,高一、高二在學校基礎訓練,高三才進入機構接受訓練。3.在寒暑假或學期中進行的「實習式」建教合作。
目前有許多大專學生的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都被誤稱為建教合作,很多都是產學合作或校外實習,差別是有沒有受到建教合作專法的特別保護。由於建教生大都介於16到18歲,因此必須受到比勞基法一般勞工更多的保障,且參加建教合作的廠商也必須受到更嚴格的檢視。
例如:發生在2017年2月發生好市多內的電梯保養紀錄造假,原來負責保養的台灣通力公司派完全沒經驗的德霖技術學院”建教生”,偽簽電梯維修紀錄。同年2月也發生台中市永采烘焙坊的高雄餐飲大學實習生因不堪超時工作相繼離職,卻遭求償59萬元的勞資爭議事件。其實這兩個事件,主角都不是建教生,都是大學校外實習或產學合作的個案。
過去在建教生專法尚未通過時,亂象叢生,對於違規的學校與廠商,教育部不能依法裁罰,僅能行政警告,連撤銷隔年申請建教合作資格都很少見,嚇阻力不足之下,就常發生令人難以想像的事件。例如:2011年屏東華州工家的學生到國道三號埔里休息區的八王子拉麵店建教合作,該兩名建教生與店長同住宿舍,連續工作長達兩個月沒有休假,在宿舍還被店長體罰伏地挺身。此個案經過民間團體組成的「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召開記者會揭露之後,教育部才對該校處以隔年減班的處分。
雖然,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已經於2013年開始實施,不過目前建教生還是時常會遇見許多常見的違法亂象。
學生從還沒進入訓練機構開開始,就可能會遭遇:一、該機構根本沒有經過事先的建教合作評估,學校與機構沒有建立合作契約,教育部也沒有立案,學校就把學生送到該企業工作,規避法令規範。二、廠商與學生之間未依規定簽定訓練契約,該契約也未依規定函送主管機關核備。三、高一入學前學生即被派往建教合作機構實習,未在校做基礎訓練,致學生對於勞動權益毫無所知。
接著建教生開始到企業進行建教合作時,也常遭遇下列爭議現象:一、建教生前往的建教合作機構不固定,被企業隨意調派到其他未約定的工作場所。二、該訓練場所建教生的人數過多,超過法定的勞工人數四分之一,且建教生最低人數不得低於兩人的規定。三、建教生工作八小時後違法超時加班,並且違法在頁間八點之後工作,甚至有上大夜班。四、建教生每月加班時間超過46小時,且未依規定發給超時加班費。五、輪調式建教生未依規定三個月輪調一次,甚至有傳出一年級入學至下學期即將結束仍未回學校上課之誇張情形。
為了防杜建教合作亂象,2013年開始實施的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有了下列明確規定:
一、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所苛扣。
二、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日訓練起訖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也就是說,即使中間有空班時間,每日也必須在十二小時之內完成訓練。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三、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總員工人數(不包含廠商僱用之外勞)的四分之一,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
四、「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的機構,不得參加建教合作。
五、學校至少每兩週以不預告方式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如有發現機構未依照建教合作計畫、訓練契約者,應立即通知學校,學校並應要求機構改善,以維護學生訓練權益保障。
台灣目前約有三萬多名建教生,以學生的身分在企業職場內進行訓練,近年來建教合作產業從過去以製造業為主轉向服務業,特別是餐飲旅館業大幅增加,佔總數比例超過三成,而事業單位也有逐步有小型化的趨勢,更為人詬病的是,建教合作之後的留廠率不超過15%。
各種建教生被企業雇主剝削的個案依然層出不窮,時有所聞。雖然教育部在2013年制定了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因應社會的不滿,但是這只是治標的鋸箭法,根本之道在於,如何重新定義與調整建教合作在當前台灣產業變遷脈絡之下的定位,讓學生能從「作中學、學中作」,學習到專業技能。
作者 張烽益 為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