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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11-27
「人生而平等」這是口號,現實世界中,富二代、政二代彼彼皆是,每個人一出生起跑點就不同,不過,每個人都想要透過工作來力爭上游,那這個社會難道不應該提供給每個人平等的就業管道嗎?每個人不會因為他的性別、種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就在尋找工作或在職時,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工作平等不是要每個勞工都領相同的薪資,企業徵人用人本來就是依照專業與能力來挑選適合勞工,但除此之外,其實社會上,很多企業,毋寧說是很多人會對特定族群另眼相待,這就是一種就業歧視,一種差別待遇。
很難想像,很多就業歧視其實是以「保護弱勢」的名義出現。在1999年,郵局招考500名郵務士,不過卻以「夜間投遞不安全」、「偏遠地區很危險」的名義,僅招收41名女性郵務士,台鐵也是以類似理由,當年招考954人,女性僅有22個名額,這些公家機關帶頭違法的作法,在遭到婦女團體抗議後,才逐漸更改陋習取消女性的名額限制。其實這種把女性當作弱者,因此必須受到特別保護的思維,其實也是社會大眾既定的刻板印象,以保護之名,行歧視之實,是社會最無知的罪過。
雖然1992年開始施行的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而且各縣市政府也都有設置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企業違法可處以30-150萬元,不過,法律的落實依然很有一大段距離。
目前在街頭依然可以看到很多店家貼著徵人的紅紙,寫著:「誠徵檳榔小姐」、「急需洗碗歐巴桑」、「男大卡車司機一名」、「櫃台小姐25歲以下、未婚」、等,這些公然違反就業服務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行為,就這樣在街頭隨手可見。這是因為,台灣社會普遍認為企業用人以追求利潤是其經營自由,而在社會偏見之下,就認定女性、高齡者或種族「適合」從事某種職業的約定俗成,大家也就見怪不怪,毫無違和感。
台灣有沒有種族歧視?有的。新北市某雙語幼稚園應徵美語教師,一位在美國長大的本國人以電話洽談要前往應徵面試,園方以英文問他你是美國人嗎?應徵者說他是American Born Chinese,ABC結果園方回答他們要的是白種人的教師而拒絕,雖然應徵者向園方說明,他在美國出生長大,英語能力與美國人一樣,不過園方卻以「學生比較喜歡白人老師」、「家長也不知道你是美國人」等理由為藉口而拒絕面試。這個案例,後來被新北市勞動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是種族歧視,該幼稚園被罰30萬元。
當然,女性被懷孕與婚姻歧視等性別歧視的案件,還是佔最大宗。不過,近來開始有因為性傾向被歧視的案件出現。最有名的案例是,2010年台北市馬偕醫院的一位男性資訊維修人員,但著女裝、留長髮上班,該醫院認為會造成第一線工作同仁異樣眼光,因此將他調職成庶務人員,後又將其免職,此案後來被台北市勞動局認定為違法,而遭罰鍰。最近,2016年,新北市的某家全聯福利中心因為拒絕雇用一位生理男性,性別認同為女性的留長髮男子,全聯以男性員工只能留短髮為由,但卻無法說明相同職位的女性可留長髮,顯然限制男性留長髮工作職位無關,因此被新北市勞動局判定是性別歧視,開罰三十萬元。
目前,除了上述的就業歧視的法律禁止之外,就業服務法第五條,還有規定了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這些規定是避免勞工在求職時,遭受到不當對待,其中在第二、三款,勞工被扣留證件、財物或保證金,是非常常見的求職陷阱。不過,在實務上經常發生的簽署本票到底是不是扣留財物或保證金,是否違法,一直是一個法律爭議點。
求職時被資方要求簽署本票,是否違法?在2015年行政法院認定簽本票就是扣留勞工財物或保證金,是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發生在2013年有02年11月六星集養生美容集團36名離職的按摩師集體向北市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指控業者不給底薪、有接案才能領錢,還要簽6萬元本票當擔保,才能獲聘雇。經過台北市勞動局調查後,於2014年1月以六星集要求推拿師簽約時要簽6萬元本票當擔保,違反就業服務法,且是第二次違法,裁罰12萬元。而六星集不服裁罰提出上訴,在2015年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六星集違法,台北市勞動局的裁罰無誤。
就業歧視,除了上述的「直接歧視」之外,其實還有「間接歧視」,例如,面試時,必須進行與該工作無關的體能測試,或是與該工作無關的身高體重、或是以必須能夠調職為前提的雇用條件,但該工作職位顯然沒有調職的可能。這些更加細緻的間接歧視,目前我國法令上並無直接規範,只能依照申訴案件的裁定,來向社會大眾宣達。
作者 張烽益 為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