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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25-03-17
前言
一個國家的年金改革是否能有效改善生命歷程軌跡下不同婚姻狀態女性的年金適足性?本研究追溯這德國、英國與美國年金體制,聚焦於研究這三國在家事工作者、離婚、鰥寡者女性中,其享有的年金權面貌為何?近年來,美國、英國、德國在婚姻狀況、性別與其年金收入之間的關係造成學界極大討論,尤其是在傳統性別角色轉變、離婚率上升、少子化等與高齡社會交織,造成各國政府致力於建立基礎年金以強化弱勢女性晚年的經濟安全(Hinrichs, 2021; Nicolae & Amalia, 2020)。歷史上,德國與美國的年金體系曾以Bismarckian模式為主而運作,主要針對全職男性勞工設計,對於從事無酬家庭工作的婦女或因照顧責任而職業中斷的女性,經濟脆弱性考慮甚少(Whiteford & Whitehouse, 2006),然而英國Beveridgean模式年金體制則較為重視全民皆有的年金權,本研究將探討不同年金體制對不同婚姻狀態女性的年金權產生哪些差異。
德國年金體制
(一)德國家庭主婦年金體制
德國年金體制十分重視家庭主婦、離婚婦女、守寡女性的年金權,儘管德國的年金制度中沒有設定最低老年年金標準,但其公共年金體系對於每週提供至少10小時無償照顧者,例如家庭主婦,其認可繳交保險費用或根據照顧的類型和程度而有所不同,而給予特定程度的年金給付。對於1992年後出生的子女,父母在照顧子女至3歲期間,每年可獲得1個收入點數,最長3年;而1992年前出生的子女則最長為2年。如果父母在擁有至少25年實繳或認可繳交保險費用記錄的情況下,繼續工作並照顧10歲以下的子女,其已繳交保險費用的價值可提高至1.5倍,但不超過所有被保險人平均收入的繳交保險費用價值;非工作的父母若同時照顧至少兩名10歲以下的子女,每年可獲得0.33個收入點數。對於1992年前的低收入工人,其繳交保險費用價值可增加至1.5倍,但不超過所有被保險人平均收入繳交保險費用價值的75%。若提前在正常退休年齡之前申領年金,進入積分每提前一個月減少0.003;年收入超過€6,300的部分,其福利將減少40%。而在正常退休年齡之後推遲申領年金,進入積分每延遲一個月增加0.005。夫妻或民事伴侶可選擇年金分割,將婚姻或伴侶關係期間累積的年金權利平分。對於基本收入補助,需經經濟狀況審查,其支付金額為被保險人基本月需求(€332至€416,視家庭構成而定)與合理住房成本、額外需求之和減去淨月收入的差額,每名子女根據年齡可增加€240至€316。所有福利每年7月根據年金價值的變化進行調整,不允許年金給付絕對減少;基本收入補助的價值則基於針對低收入家庭的支出數據進行調整(OECD, 2020a)。
(二)德國的離婚年金分割制度
德國的離婚年金分割制度(Rentensplitting)是一種法律機制,以確保離婚時夫妻之間年金權利的公平分配。在該制度成立之前,年金權利通常與賺取收入的一方掛鉤,導致許多女性因承擔照顧角色且收入有限或沒有收入,在離婚後面臨財務困境。年金離婚分割作為德國家庭和社會法律改革的一部分,於1977年逐步實施,代表社會對實現經濟結果性別平等的重視。該機制針對婚姻期間累積的年金權利進行平均分配,涵蓋法定年金、職業年金和私人年金體系,代表國家對無償家庭勞動及其對家庭福利貢獻的認可。隨著時間的推移,德國的年金改革致力於提高年金離婚分割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同時應對更廣泛的人口和經濟挑戰。2000年代初期的改革將年金離婚分割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民事伴侶關係。隨後改革又簡化法律程序,降低行政障礙,確保離婚者能夠更及時和一致地獲得結果。不過,目前女性仍面臨年金性別差距的問題,這主要由於她們的終身收入較低、職業中斷以及兼職工作等系統性因素所導致。目前許多研究討論年金政策應聚焦於補充措施,例如加強育兒支持和調整稅收政策,以提升女性的經濟能力,改善婚姻期間及離婚後的年金給付水準(OECD, 2020a)。
(三)德國遺屬年金
德國遺屬年金是基於已過世配偶的總個人收入點數,乘以年金積分與年金價值計算的。其中,個人收入點數按每年繳交保險費用收入除以當年所有被保險人平均收入(包括某些認可的繳交保險費用和補充)計算,並乘以標準進入積分,該積分為1.0,若逝者在64歲前去世,每提前一個月減少0.003,最多減少0.108。年金積分在逝者去世的前三個月為1.0,之後若領取小額配偶年金則為0.25;若領取大額配偶年金則為0.55(若婚姻或伴侶關係始於2002年前,且一方出生於1962年1月2日前,或逝者於2002年前去世,則為0.6)。大額配偶年金可無限期支付,但若遺屬再婚則終止支付;此外,1977年7月1日前離婚的配偶適用特殊規則。從支付的第四個月起,遺屬淨收入若超過€819.19(東部地區為€783.82),超出部分將減少40%的年金。同時,遺屬每月照顧子女可額外獲得0.1010的個人收入點數(首36個月),之後每月獲得0.0505點數。年金價值是每個個人收入點數對應的月年金金額,並每年7月根據薪資變動調整,2017年7月的年金價值為€31.03(東部地區為€29.69)。小額配偶年金支付期限為兩年,但若婚姻或伴侶關係始於2002年前,持續超過一年,且遺屬於1962年1月2日前出生,則可無限期支付(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2024)。
英國年金體制
(一)英國年金改革
英國歷史上公共年金經歷多次重要的改革。1908年的《老年年金法》首次成立資產調查年金,為70歲及以上且收入低於特定水準的長者提供每週5先令的基礎年金。1948年,根據貝弗里奇報告,英國現代福利國家建立基本國家年金,為退休者供基本收入保障。2016年4月6日,英國成立新的單一國家年金體系,將此前複雜的體系簡化,設立35年的繳費年限以獲得全額年金,此項改革提高金制度的透明度與公平性(UK GOV, 2024)。職業年金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至19世紀,當時鐵路公司等行業為員工建立職業年金體系,隨後教師、警察等公共部門員工也開始受益於此。20世紀初,私營部門的公司如路透社和WH Smith也開始為員工提供年金體系。進入21世紀,英國成立自動登記制度,顯著提高參與職業年金體系的員工比例。這些改革顯示出英國職業年金體系的逐步發展,從早期的企業福利逐漸演變為納保率更高的年金體系,為勞工提供更多元退休收入來源(UK Department for Work and Pensions, 2017)。
目前英國提供三種基本公共年金,第一種為基礎國家年金,其為符合條件的男性和女性提供的基本退休保障,年金合法領取年齡男性65歲、女性63歲(2016年4月6日之前),並至少有30年的實繳或認可繳交保險費用記錄。然而,該年金正逐步取消,2016年4月6日或之後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被保險人將無法領取此項福利。認可繳交保險費用可包括照顧子女、老年人或身心障礙親屬期間,以及接受某些特定福利的時段。該年金可提供部分年金,但需至少一年繳交保險費用記錄,被保險人補助則於2020年4月停止。第二種為國家第二年金,其合法領取年金年齡男性為65歲、女性63歲(2016年4月6日之前),並至少有30年的繳交保險費用記錄。要符合領取條件,申請人需要達到每年£5,876的較低收入限額(2018年4月起為£6,032),或接受某些特定福利。該年金也正逐步取消,2016年4月6日或之後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被保險人無法再獲得這項福利。第三種為新國家年金(社會保險,nSP),其適用於2016年4月6日或之後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被保險人。合法領取年金年齡要求男性為65歲(2018至2020年逐步提高至66歲,2026至2028年提高至67歲);女性63歲(2018年10月前逐步提高至65歲,2018至2020年提高至66歲,2026至2028年提高至67歲)(OECD, 2020b)。新國家年金要求至少35年的繳交保險費用記錄,部分年金則需至少10年的繳交保險費用記錄。該年金可遞延領取,且無年齡上限;其在國外支付時,僅在被保險人通常居住於歐盟、歐洲經濟區成員國、瑞士或有互惠協定的國家時進行調整。其他補助包括高齡年金和年金補助。高齡年金針對年滿80歲且基本國家年金低於全額的60%的個人,要求其在60歲以後的連續20年中至少有10年居住於英國。年金補助則提供給低收入退休者,男性需年滿65歲,女性需年滿63歲(2018年10月前逐步提高至65歲),並且居住於英國。對於在2016年4月6日之前達到正常退休年齡並擁有一定退休儲蓄的個人,還可能獲得額外的儲蓄補助。年金補助僅在短期缺席英國期間可在國外支付(OECD, 2020b)。
(二)英國年金改革對家庭主婦、離婚婦女、守寡女性的影響
自2016年英國年金改革以來,該制度進一步提高性別年金公平性,將家庭主婦、照顧人員以及暫時退出勞動市場的人群重新納入國家年金體系,擴大年金納保率。該改革以確保那些未能持續繳納年金的弱勢群體在退休後也能獲得經濟保障。另外,離婚年金分割(Pension Splitting)從2000年代起即在英國開始實施,英國法院會民眾離婚時下達年金分割執行法,將一方的年金部分分配給另一方。然而,對於海外年金,英國法院通常無權進行分割,除非能證明該命令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可被強制執行,且年金體系的管理者或受託人願意配合(Thurley, 2024)。其次,關於遺屬年金(Survivor's Pension),自20世紀中期開始,英國政府規定當一方配偶去世時,另一方可能有資格繼承額外國家年金(Additional State Pension)。符合條件的男性需在1951年4月6日之前出生,女性需在1953年4月6日之前出生。繼承金額取決於已故配偶的國民保險繳費記錄、工作期間的收入以及是否參與相關年金體系(UK Care Guide, 2024)。
美國年金體制
(一)美國年金體制
美國社會安全金正常退休年齡為年滿66歲(至2027年逐步提高至67歲),並且至少需擁有40個社會安全金積分。社會安全金積分的計算基於被保險人在每年繳費期間的納保收入,2019年獲得一個社會安全金積分所需的最低年收入為1,360美元(該金額每年根據全國平均薪資變化進行調整)。在享受年金的同時,被保險人可以繼續就業。年滿62歲且至少擁有40個社會安全金積分者可申請提前年金,同樣允許繼續工作。然而,若年收入超過17,640美元(針對未達正常退休年齡的年度)或46,920美元(針對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年份),老年年金將被減少。從達到正常退休年齡的月份起,不再適用收入測試。社會安全金制度也提供配偶和子女等家庭成員提供額外給付保障。年滿62歲且婚姻持續至少一年的配偶(同性或異性)可申請給付;若配偶照顧16歲以下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若子女接受身心障礙給付則無年齡限制),則不受年齡限制。離婚配偶需與被保險人維持至少10年的婚姻且目前未再婚,方可申請。此外,子女福利支付給未婚子女,年齡需低於18歲(全日制小學或中學生則延至19歲;若22歲前即已身心障礙則無年齡限制)(OECD, 2022)。繼子女的福利在父母離婚後終止。對於美國公民,大多數國家允許領取老年年金,非美國公民則需根據互惠協定或特定條件申請。年金也可延遲至70歲開始領取,延遲期間可能會提高領取金額。
(二)美國年金體制對家庭主婦、離婚婦女、守寡女性的影響
美國的社會安全金體系為遺屬、離婚配偶和家庭主婦提供多種年金給付,這些規定在20世紀中期開始逐步實施,並隨著時間調整以適應不同群體的需求。美國政府自1950年代改革以來,即使家庭主婦沒有足夠的工作記錄,其仍可以基於配偶的社會安全記錄獲得年金給付。在達到完全退休年齡時,家庭主婦可申請相當於其配偶社會保障金一半的金額;如果提前退休,領取的金額會相應減少。該法規保障在家照顧家庭的主婦在退休後能夠獲得基本經濟支持。例如,若家庭主婦年滿62歲,且配偶已開始領取社會安全退休金,家庭主婦可以領取配偶全額退休金的一半,例如,若配偶每月領取2,000美元,家庭主婦可領取1,000美元,但若在完全退休年齡(通常為66或67歲)之前開始領取,金額會減少。
而遺屬年金自1939年開始,美國社會安全金規定投保人去世後的家庭成員提供遺屬年金給付。符合資格的對象包括配偶、離婚配偶、子女以及受撫養的父母。具體的資格要求和福利金額取決於已故者的社會保障繳費記錄及家庭成員的具體情況。例如,年滿60歲的遺屬或年滿50歲的身心障礙遺屬可以申請該福利,子女在22歲前身心障礙也可享受相關支持。
在美國,離婚女性即使沒有足夠的工作記錄,也可以透過前配偶的社會安全(Social Security)工作記錄來領取退休離婚配偶福利。離婚配偶福利則適用於結婚至少10年且目前未再婚的家庭主婦,可領取前配偶退休金的一半,且不影響前配偶的福利。若考慮離婚,需注意婚姻需滿10年才可在離婚後領取此福利。自1980年代起,此種離婚分割的年金被視為婚姻財產,根據《合格家庭關係法》(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進行分割。這使得離婚配偶有權獲得部分婚姻期間累積的年金給付。具體分割金額和方式由法院判決,並考慮雙方的貢獻和財務狀況。這項規定以確保離婚後的經濟公平性,尤其是對於彌補婚姻期間未工作或收入較低的一方的退休安全(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2024)。
結論
女性在生命歷程中經歷結婚成為家庭主婦、離婚成為單親媽媽、喪偶成為寡婦等重大轉折,常面臨嚴峻的財務困境。這些挑戰包括因家庭照顧責任而中斷職業生涯、因為失婚而經濟困頓、由於配偶去世,導致經濟自主性降低,進而影響自身及子女的生活品質。在此背景下,美國、德國與英國作為最後一道防線,透過不同年金體系的改革,為這些經歷生命轉折的女性提供晚年的經濟安全保障。德國、英國和美國在保障家事工作者、離婚者及守寡者的年金權上展現顯著的差異性。德國強調對家庭照護的認可,例如家庭主婦可因無償照護工作獲得收入點數,並享有年金權益。此外,其「年金離婚分割制度」確保婚姻期間累積的年金權利平分,而遺屬年金則根據已故配偶的收入點數提供經濟保障,並因持續調整的制度設計展現公平性。英國則採用更具包容性的Beveridge模式,透過基礎國家年金和新國家年金體系為暫時退出勞動市場的家庭主婦提供保障,並透過法院判決進行離婚年金分割。此外,遺屬年金為失去配偶的一方提供額外支持,特別針對老年與弱勢女性保障其經濟安全。美國的社會安全金體系更注重基於婚姻期間的貢獻分割,離婚配偶有權分得婚姻期間累積的社會保障金。此外,家庭主婦即使無繳費記錄,也可基於配偶的記錄領取一半的年金;遺屬年金則覆蓋廣泛的家庭成員,保障配偶及子女的生活。整體而言,德國重視家庭角色的經濟認可,英國聚焦全民包容性,而美國則兼顧婚姻期間的公平分配與家庭成員支持,這三國的制度設計反映出不同的福利國家理念與政策選擇,可以提供台灣年金改革作為借鏡。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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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richs, K. (2021). Recent pension reforms in Europe: More challenges, new directions. An overview. 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55(3), 409–422. https://doi.org/10.1111/spol.12712
Nicolae, B., & Amalia, J. Ş. (2020). Study Regarding the Effects of Demographic Transition on Labor Market and Public Pension System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Studies in Business and Economics, 15(1), 158–170. https://doi.org/10.2478/sbe-202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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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ford, P., & Whitehouse, E. (2006). Pension Challenges and Pension Reforms in Oecd Countries. 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22(1), 78–94.
作者 黃芳誼 為東吳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