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經濟
以BOT興建的台灣高鐵,每隔一段時間、就會傳出可能產生財務問題的新聞。高鐵的財務問題到底該怎麼解決?是否一定要走到政府收買的這一步?且讓我們從高鐵BOT的決策開始,來看最初高鐵財務結構的預想與現實。


      台灣高鐵自2007年正式營運起,迄今營運已達7年,這一條以「興建、營運、移轉(BOT)」的民間參與模式所興建的軌道系統,今日已成為西部走廊民眾不可或缺的運輸工具。她的穩定性與高可靠度,也成為許多民眾信賴的運輸系統。只不過她的財務課題與負債額度高低,始終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主因。但其實高速鐵路建設採取民間參與的過程,其實也是臺灣社會環境變遷的見證之一。要討論今日高鐵財務的狀況,筆者認為得要從當年高鐵規劃與決策的過程開始講起,進而才能討論今日高鐵計畫所面臨的後續決策方針



BOT之路-從立法院刪除高鐵預算開始...


      臺灣西部走廊的高速鐵路規劃,其實起使於十大建設時代。在臺灣興建中山高速公路的同時,台灣鐵路管理局就於1974年著手進行「發展建築超級鐵路專題研究」,當時研究結果認為在臺灣西部走廊興建高速鐵路具有高度可行性。然而,1970年代末期,不僅中山高剛通車時車流量寥寥可數,西部縱貫鐵路也才剛完成鐵路電氣化,新穎舒適的臺鐵自強號列車提供著臺北至高雄4.5小時以內的高速服務,讓高鐵規劃暫時平息下來。


      然而,隨著十大建設的完工、臺灣經濟環境的飛速成長,讓中山高很快地就發生塞車的問題,加上當時國內航空業仍未完全開放,使得高鐵計畫又重新啟動。1987年,行政院指示交通部辦理「台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可行性研究」,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遴選顧問團隊進行可行性研究,除「興建時速300公里之高速鐵路」可行性分析外,另與「臺鐵維持1,067mm窄軌距、提速至時速160公里」、「臺鐵修改軌距至1,435mm標準軌距、提升至時速200公里以上」、「另建時速200公里新路線」等三方案進行交叉比較分析。1990年報告完成時,結論是「興建高速鐵路最具備效益」,因此於同年成立「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專責辦理高鐵規劃與後續興建事宜。


      1992年6月,行政院正式核定了高鐵路線與場址,當時規劃路線與場址,原則上即為今日台灣高鐵的路線與初始站區,並向立法院提出於1994、95年編列944億元的興建高速鐵路特別預算案。1993年7月,立法委員王建煊等13位立委,以3次表決的些微差距,全數刪除由政府自主興建高鐵的特別預算案,從這一刻起,臺灣高速鐵路的興建方針,就從政府自建轉為「由民間投資興建(Build)、營運(Operate)、並於特許權期滿後移轉(Transfer)予政府」的BOT模式。



第一個民間參與的超大型BOT建設案


      可能很少人記得,當時的時空背景,為什麼立法院能以「國家財政負擔日益沈重、高鐵建設應求不增加政府負擔、建議改以民間參與方式」為理由,全數刪除高鐵預算。其原因來自以下兩點:


      1. 社會氛圍不利政府自建:1990年代初期,「十八標」、「四汴頭」等重大工程弊案正嚴重打擊民眾對於政府的信心,因此當時高鐵建設規劃發表時,社會各界質疑聲不斷,環境不利於政府自力興建高鐵。


      2. 民間資金豐沛足以投入大規模建設:由於1980年代臺灣經濟起飛,民間資金於1990~95年間達到豐沛之高峰,不僅台積電、聯電耗資4,000億以上興建晶圓廠,郵政儲金更達到歷史高峰,光是1991~92年間就增加高達3,000億元,造成資金過度集中的壓力。因此,當時民間資金的豐沛程度,的確是促成高鐵建設走向BOT的另一股推手。


      雖然高鐵建設決定採取民間投資的方式進行,但卻沒有相關法源能執行。因此,1994年末,立法院通過「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俗稱獎參條例)」,終於讓民間參與高鐵建設具備可實施的法源。在交通部與相關單位的努力下,終於在1996年10月29日公告「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開啟臺灣第一例、也是當時全球最大的BOT交通建設計畫。



搭配「出資」與「投資」的民間參與模式


      1997年1月15日截止投標收件後,高鐵建設計有「中華開發」與「臺灣高鐵聯盟」兩大集團參與,經過兩階段甄審程序、與高鐵局針對合約內容進行討論與釐清後,終於在1997年8月,進入甄審最優議約權的第三階段甄選。當時的甄選委員會,由時任交通部長蔡兆陽擔任召集人,邀集陳世圯(交通部政次)、劉玉山(經建會副主委)、吳榮明(臺灣省副省長)、林嘉誠(臺北市副市長)、黃俊英(高雄市副市長)等官方代表,以及王永慶、辜振甫、高清愿、何壽川、許勝發等民間企業界代表,共計13人組成。為了確保兩集團的技術可行,也另外設置由11位專家學者組成的「技術評審委員會」。高鐵在甄審的過程中,不採取一般招標作業常見的「多數決(如評分法、序位法等)」,而是採取必須全數委員一致同意才能決標的「共識決」。


      第三階段的甄審過程,重點在於針對兩家的財務規劃是否合理。高鐵局進行高鐵民間參與之建設規劃時,高鐵計畫的總經費約需4,316億元,其中政府應辦事項(包含臺鐵臺北共構段、用地取得、拆遷補償、規劃設計與監督等)約1,057億元,核心機電、軌道、車站與維修基地共計1,335億元,土建與其他預備金共計1,924億元,若以特許建設與營運期共計35年(實際營運約30年)計算,財務自償率約45.1%,也就是約1,900億元。因此,高鐵投標階段的財務計畫,是將核心機電系統、軌道、車站與維修基地之項目列為「最小工作項目」,亦即這部分必須由投標廠商以「股本投資」方式辦理;至於土建與其他預備金部分,則是以「債務融資」方式進行;至於政府應辦事項部分,仍由「政府出資」負責。


      1997年 10月2日,交通部正式宣布由「臺灣高鐵聯盟」獲選為高鐵的最優議約團隊,最受人矚目的條件,就是「臺灣高鐵聯盟」不僅將自力籌措除了政府應辦事項的所有工作項目,更將營運階段的稅前盈餘提撥10%回饋予政府,達成「政府出資負1,057億元」的總計畫條件獲得優選。只不過這個「政府零出資」的條件,往往被許多人誤解,導致高鐵遭受莫名的批評。

表一、高鐵局綜合規劃報告與臺灣高鐵聯盟投資計畫書比較表
 

項目

高鐵局
高鐵綜合規劃期末報告

臺灣高鐵聯盟
投資計劃書

總工程經費*

4,266億元

4,316億元

自償率
(特許年期內)

45.10%

68.94%

工程經費*
(政府負擔)

2,342億元

1,057億元

工程經費*
(民間負擔)

1,924億元

3,259億元

特許期營運收入

2兆5,824億元

4兆6,002億元

特許期營運成本

1兆1,691億元

1兆1,792億元

 

*各項經費均不包含財務成本(如利息)

 

預測與實際的差異


      從上面的表一,大家就可以發現,為什麼臺灣高鐵在甄審時,會提出「回饋予政府1,057億元」的承諾,這是因為特許期的運量與土地營運收入部分,遠遠超過高鐵局本身的預測。那麼,如果相較於台灣高鐵最初在甄審階段時的投標書,究竟是不是以過度樂觀的方式預測高鐵運量?


事實上,自1992年行政院核定高鐵計畫後,高鐵局就開始透過各種預測方式,評估高鐵通車後所應達到的人次量,由於不同時期進行之預測均有其目標年期,筆者將各項預測結果,節錄如表二。

表二、高鐵計畫各項運量預測與實際運量之差異
(計畫年期僅節錄2008~2013年間、單位:萬人次/每日)
 

計畫名稱

計畫研擬
時期

運量預測年期

08

09

10

11

12

13

高鐵籌備處-綜合規劃

1991

 

 

 

18.7

 

 

高鐵籌備處-營運績效研究

1993

 

 

 

23.4

 

 

運研所-國建六年計畫

1993

 

 

24.9

 

 

 

高鐵籌備處-運量檢討(1)

1993

 

28.0

 

29.5

 

 

高鐵籌備處-運量檢討(2)

1993

 

 

29.3

 

 

 

高鐵局-運量營收預測

1997

18.9

 

 

 

 

19.5

高鐵局-區域發展研究

1997

 

 

 

 

 

29.5

高鐵公司-投資計畫書

1997

23.9

 

 

 

 

30.5

高鐵公司-簽約後運量修正

1999

25.2

 

 

 

 

29.6

高鐵公司-實際營運運量

-

8.3

8.8

10.1

11.4

12.1

13.0


      從上表可以知道,縱使是1991年所進行的最保守研究,在同一年期之實際運量與預測運量仍有高達近40%的預測差距,這是由於過去十大建設時期,經濟預測模型較為保守,導致中山高興建完工後隨即面臨壅塞課題。因此,後續各項公共工程建設所進行之預估需求模型均較為樂觀,尤其高鐵規劃時,臺灣正值經濟蓬勃發展時期,各年期經濟成長率均以「穩健」之5%為目標。但,無論是高鐵計畫公告當年(1997年)所遭遇之亞洲金融風暴、2003年之SARS、2008年雷曼兄弟之全球經濟停滯等課題,均非計畫預測階段時所能預測之內容,致使各項干擾因素下,運量未達預期,興建經費中高達近3000億元預算又透過融資手段,財務成本難以縮減情況下,導致今日所面臨之現況。



穩健檢討、才是永續之路


      回顧高鐵當時計畫興建之背景,原政府必須以稅收方式出資約5,000億元興建高鐵建設,改以民間投資後、政府實質出資部分僅約1,000億元,且高鐵公司仍依最初合約精神提撥回饋金給予政府。然而,高鐵計畫所面臨之財務問題,尤其當時超出最小民間範圍之土建、隧道、站區等土建工程,使用壽命均可達35年以上,若以高鐵特許營運年期進行成本攤分,並考量實際運量並未符合當時預測運量之前提下,高鐵計畫確有調整之必要性。


      軌道類型公共工程與其他公共工程的最大差異,是軌道系統不若房地產一般、難以被「部分切割」來估價,換句話說,軌道系統如果切出其中一個車站、一段軌道區間、或者一座隧道等,幾乎是沒有商業利益可言。唯有完整區段的軌道系統、並附加車站、機廠等相關設施後,才具備其運作利益。因此,軌道系統的沈沒成本高,又具備資本密集的特性,是財務層面上較難以操作的建設類型。相較於同等預算水準、但完全採政府自建(二期路網由地方政府舉措財源、後續再依據票箱收入自籌成本)的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高鐵同時面臨財務與特許期間之壓力,對於人次與附屬開發之壓力,也不容小覷。


      現行高鐵公司所採用的攤提方式,已從過去的「直線法」改為「運量比例法」,此舉雖然減輕了初期營運的攤提成本,但若高鐵的運量成長速度不若預期,將面臨特許期間內無法完整攤提所有成本之課題。然而,不論採取特許期增加、或者政府先行將部分土建成本購回並提高自籌回饋金等方式,高鐵計畫仍屬於政府與民間合作之公共工程案。


      過去高鐵進行規劃時,臺灣沒有實施BOT的經驗,如今我國已具備各種不同型態、不同類型、甚至成功與失敗均有案例之經驗。就營運現況而言,高鐵系統之可靠度與服務品質,已是我國各類型運輸系統中名列前茅者,對於政府而言,重點不僅是解決高鐵BOT的財務問題,而是在民間參與精神下,如何使可靠系統得以永續經營,才能成為全球BOT案之示範案例。


參考資料:


1. 各類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執行成效之調查與分析-臺灣南北高速鐵路計畫,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3年。


2. 監察院98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臺灣高鐵BOT案,監察院,2009年。


3. 台灣高鐵BOT計畫甄審暨議約過程的回顧與省思,中華技術,2010年。


4. 台灣高鐵公司各年度年報與半年報。



附錄、高鐵歷程與對應行政首長紀要:


1. 1987年4月,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理高速鐵路可行性研究。
時任行政院長:俞國華、交通部長:連戰。


2. 1992年6月,行政院核定高鐵路線與車站場址。
時任行政院長:郝柏村、交通部長:簡又新。


3. 1993年7月,政府興建高速鐵路預算全數遭立法院刪除。
時任行政院長:連戰、交通部長:劉兆玄。


4. 1994年11月,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通過,並於12月公布施行。
時任行政院長:連戰、交通部長:劉兆玄。


5. 1996年10月,「徵求民間機構參與興建暨營運台灣南北高速鐵路」公告。
時任行政院長:連戰、交通部長:蔡兆陽。


6. 1997年10月,甄審委員會一致認為「臺灣高鐵聯盟」為最優議約團隊。
時任行政院長:蕭萬長、交通部長:蔡兆陽。


7. 1998年7月,台灣高鐵公司正式簽署BOT合約。
時任行政院長:蕭萬長、交通部長:林豐正。


8. 2000年2月,台灣高鐵公司與聯貸銀行團完成授信契約。
時任行政院長:蕭萬長、交通部長:林豐正。


9. 2004年12月,高鐵全線土建與隧道工程完工。
時任行政院長:游錫堃、交通部長:林陵三。


10. 2007年1月,高鐵「板橋-左營」間營運通車。
時任行政院長:蘇貞昌、交通部長:蔡堆。

























 

最近更新: 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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