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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6-09-30
技術轉移的核心-技轉中心
第二篇文章提及技轉中心是實施技轉的核心,形形色色各有巧妙的技轉策略,都需透過技轉中心的執行,才能成真。技轉中心的責任,是提供窗口和平台,搭建學術研究與商業化的橋樑,讓研究者想把自己的研究商業或產業化時,有管道找專業者諮商並獲得協助。
技轉中心要成功,其一是與研究者保持良好關係,並主動找尋有應用價值的研究成果。目前各研究單位的技轉中心多半建議研究者,若覺得自己的研究具有創新、可被專利保護的部分,並有應用價值與商業獲利的可能性時,要盡量在正式公開研究成果前,先和技轉中心商談。
除此之外,依照技轉進行的程序,技轉中心有以下六項較為重要的功能:
壹. 評估技術價值,並制定專利申請策略。
如何取得研究者信任,讓他們願意拿著自己的研究成果前來商談,是各技轉中心能否成功的一大關鍵。某些技轉中心會在學校設置技轉辦公室,方便各領域的研究者,能隨時前來討論自己研究的價值。此外,技轉中心也可以主動出擊,四處參加研究機構內的研討會,找尋可能有潛力能申請專利的技術。
技轉中心需妥善評估一個技術的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42)、自由實施(freedom to operate)(43)的空間有多少,也需設計良好的專利保護,並依據技術價值制定專利申請的策略,尤其後兩者是技轉要能成功獲利的基石。考量到申請國際專利的昂貴費用(44)和積少成多的龐大開支,如何在有限經費下,決定每個專利的申請策略、研擬計畫回收申請費用,都會影響技轉中心的執行成效。
貳. 建立商業模式。
協助評估學術研究產生的創意是否能成為賺錢項目,是技轉中心的重要任務。擅長學術研究的研究者們不見得熟悉商場運作,學術價值極高的點子也不一定在商場上行得通。技轉中心在此扮演重要角色,為研究者和學術發現找尋合適的商業模式與獲利空間。
為了要扮演稱職的學業界媒合者,有些技轉中心會跟商學院合作、雇用商學背景的員工;有些甚至會招募具有該技術相關學科背景(例如生技相關的博士)且富產業界經驗的員工或顧問,來評估案子獲利的可能性、與設計技轉模式,或尋覓潛在授權公司(licensee)。然而,不論是招募經驗豐富的稀有業界人才,或是找尋授權公司,技轉中心都需深度了解業界需求及發展可能,其職責內容很倚靠和業界的緊密連結。
由於授權公司難尋,研究者本身與業界的關係,有時也可以幫助尋找合適的專利授權對象。此時,如何兼顧研究單位、技術發明人與業界投資者的利益,處理潛在的利益衝突,並找出最有希望讓技術成功商業化的選項,便是技轉中心的責任。
若研究者有意願,又找不到合適的授權對象,技轉中心也可轉以成立新創衍生公司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技轉中心在這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幫助研究者擬定可行的創業計畫、籌措資金,和組成公司經營團隊,例如尋找適合的CEO等,讓新創衍生公司能夠順利成型。
參. 法律相關問題。
技術轉移的過程與法律息息相關,技轉中心的責任是對內提供諮詢,對外代表談判。
對內,技轉中心需讓研究人員了解法規與學校內規,諸如利益揭露的規則、可以於授權公司擔任顧問的時數,還有獲得的利潤該如何分配等項目。對外,則包含了提供專利申請時的法律協助、擔任公司成立時的法律顧問、代替專利發明者和授權公司簽約與談判,簽署「同意授權書」與其相關的其他授權書,例如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45),或像草擬協議書、談妥合作方式等。
為了處理這些業務,有些技轉中心會自己聘用專利律師,不過更常見的狀況是與專業的專利事務所合作。不論何種方式,技轉中心都需對外代表研究單位和專利發明人談判,對內向專利發明人解說法律流程,於法律層面架起內外溝通的橋樑,順利完成符合法規的技轉流程。
肆. 提供新創公司設立的地點與設施
若最終決定以成立新創衍生公司的方式技轉,新公司在正式進入業界前,會先進入育成階段。一般做法是讓新創公司先到學校的育成中心(incubator)發展,由育成中心輔導公司經營、建議可能的商業合作夥伴。不同研究機構發展育成中心的模式不同,有些會額外成立公司負責經營育成中心(例如臺灣大學(46)),另一些則會讓技轉中心負責此一任務。育成中心除了提供可供租用的辦公室,和新創公司難以負擔的核心研究設施(core facility)之外,也能促成不同新創公司與研究者間的多方交流。成功的育成中心,在於它們創造出友善討論與促進合作的空間,形成小型的產業聚落。
前文提過,生物科技是最依賴技術轉移的產業,它對育成中心的需求也很特殊。生技育成中心(bioincubator)雇用的行政人員不需多,也未必需要大量土地,或建設大型建築充當育成中心。倒是建築的設計,能否按照生物科技的特殊需求打造,發展需要的軟硬體設備,像是符合規格的生物廢棄物處理設施、充足的核心設施、規格足夠的動物房、細胞或組織培養室等,以及建築設計是否能促成交流,讓各新創公司可以分享知識、建立連結,影響更為重大。
育成中心不一定要由各研究單位獨自經營,國外也有政府興建生技育成中心,供地理位置相近的數間大學聯合使用,像是英國的倫敦生物科學新創研發中心(The London BioScience Innovation Centre,簡稱LBIC)即是一例。這類生技育成中心因為不屬學校所有,經營上更有彈性,譬如倫敦生物科學新創研發中心的服務範圍,就遍及倫敦各大學的新創衍生公司、其他的新創公司、已成立的英國公司,和國際級公司的附屬公司(47)。
臺灣地狹人稠,土地供不應求,徵收又耗時耗成本,容易起爭議;因此這類以區域為單位,共同使用育成中心,並配合現有生技園區的模式,很適合臺灣參考。例如臺灣在新竹地區的數間研究單位,臺灣大學分部、清華大學和交通大學,皆有研發能量強大的生物科技部門,若能成立區域型的育成中心服務這些研究單位,待新創衍生公司發展成熟,再遷移至竹北生醫園區,進入下一階段的發展,將可整合區域資源,以更有效率的方式發展生技產業。
伍. 募資。
新創公司能否成立與存續,最重要的是能募到足夠資金。技轉中心在這方面,可以協助學者和外界的投資人接觸,獲得民間投資。許多技轉中心會建立和創投公司和天使投資人緊密連結的人際網絡(network),並營造能夠讓技術人員與這些投資者接觸的平台。生技業需要密集資本,若無技轉中心建立的投資人網絡,專利發明人往往只能找來親友投資,但不是每位研究者都有親友具資助能力,如此一來便大幅限縮技轉成功的機會。故技轉中心要能最有效運用研究能量,完整而綿密的投資人網絡,加上制度化的募資流程,是其中關鍵。
技轉中心與業界建立起良好關係,將有助於延攬具業界經驗的顧問來評估技術價值,甚至尋得新創衍生公司的經營團隊,又或是取得業界的實用資訊,像是某些公司可能對某些技術特別感興趣等,這些資訊將有效增加學界與業界的媒合機會,讓具商業潛質的學術成果較易募得初期資金。
然而,如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所述,生物科技的產業模式特殊,導致投資形式與大多數創投公司的獲利模式不符(48),即使有技轉中心作為媒介,仍可能找不到願意提供早期種子資金(seed funding/seed capital)(49)的創投公司。於是,有些技轉中心會準備自己的種子資金,在第一輪或甚至第二輪募資之際,自行投入資金,扛起創投的角色;此舉可補充部分資金缺口,助新創衍生公司度過起步募資艱困的時期。
陸. 促成業界贊助的研究計畫(sponsored research projects)
研究單位和業界除了以技術轉移的方式合作,另一種常見方式,是雙方簽訂贊助合約,由研究單位執行業界的研究計畫,結合雙方專長,為研究單位創造利潤。
例如2012年起,諾華藥廠(Novartis)和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開始合作一項免疫療法計畫,諾華出資替賓州大學興建新的研究中心,並提供研究所需經費,借助賓州大學的研發能量來研發新的細胞療法,以治療癌症。賓州大學若能將藥物帶到不同的臨床研發階段,諾華將支付額外的里程碑款項和授權金(25)。
臺灣的生技領域具有極大的研發潛能,若能強化這類型的大規模產學合作,便能吸引資金充足的大藥廠與各研究單位合作、贊助研究計畫,預期將有助於創造就業機會、增加學校收入、更強化研究能量,直接銜接了學界專長與業界需求,降低畢業生進入業界的門檻。
除了和大公司合作,另一種常見模式是由具特殊技術的學界實驗室,替小規模的生技公司執行特定實驗。有些技術的門檻很高,業界公司若從頭建立起,在人員培訓、時間與金錢成本上,都不符效益;這類合作計畫讓雙方各取所需,也是普遍的產學合作手段。臺灣的中小企業蓬勃,若能廣泛發展這類合作方式,可提升中小企業的研發能量,加速產業轉型。
不論是和大公司或中小企業合作,技轉中心可加速促成這類研究贊助案,使研究單位和研究人員可分別從非政府管道獲取額外的研究經費,在政府研究經費有限的情況下,能開闢新的財源以支持學術研究的發展。然而要達成這類型的產學合作,技轉中心需充分發揮其媒合功能,建立這種能居中牽線的技轉中心,將是各研究單位努力的目標。臺灣於2016年7月底,將由臺灣研發型生技新藥發展協會與區塊鏈創新公司DTCO,攜手推出「生技醫藥產學合作信任平台」(50),希望能夠促進產學合作。若能配合發展良好的技轉中心,必能大幅提升產學合作的緊密程度。
小結
本篇介紹了使技術轉移萌芽的核心單位「技轉中心」其業務內容。一個發展良好的技轉中心,可使技術轉移更制度化,也能使技轉過程更有效率。由技轉中心的業務介紹,大致可看出技術轉移帶來的好處,而本系列下一篇文章,將更具體介紹成功案例,說明技術轉移之於健全產業的重要性。
附註
42. Chapter 2100, Patentability,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Department of Commerce,
43. 自由實施指的是在不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情況下,進行商業化的空間。執行面上,一般會先檢索一特定產品的技術,在要實施、製造或販賣等的國家或地區,有沒有落入他人專利保護的有效範圍內。若是沒有類似的專利保護,則該技術就有較高的自由實施空間;反之,若是落入其他專利的保護範圍內,自由度就較低。不過即使是後者,仍可透過談判授權、迴避設計、專利舉發等方式來處理。迴避設計是指在專利保護的範圍內找尋發展空間,修正自己的產品或技術,以避開對方專利保護的範圍。專利舉發則是找出對方專利在「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上的弱點,然後向該國(地)的專利主管機關提出舉發,釜底抽薪,將其專利或專利保護的某些內容不再成立。
44. 以歐洲專利辦公室為例,其專利申請花費項目如下:Schedule of fees and expens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45. Guidance, Non-disclosure agreemen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46. About us, N.T.U Innovation Incubation Center, NTU Innovation & Incubation Co.,Ltd.
47. ‘LBIC supports a broad range of companies from university spin-outs and entrepreneurial start-ups to established UK firms and international subsidiaries from mainland Europe, North America and Asia Pacific.’,LBIC Clients, The London BioScience Innovation Centre
48.「一般創投基金的投資有所謂的十年fixed life,但生技藥品的研發可能長達二十年。」作者專訪納坦‧派克博士(),其任職牛津大學Isis 科技創新有限公司(Isis Innovation Limited, University of Oxford)
49. 種子資金是在技術變成實際商品前就投入的早期資金。
50. TRPMA與區塊鏈創新公司DTCO宣布共同開發「生技醫藥產學合作信任平台」
作者 TACE為旅外博士、阿伊為旅外博士、寒波為台灣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