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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2017-11-21
原本各界預期的2017租稅改革重點,只是著眼於單一目標的兩稅合一股利所得制度,但在財政部官員的專業規劃、學者專家的深入剖析、社會民眾的真實反映,以及前行政院長林全的最後拍板下,財政部終於在今年9月1日端出屬於綜合包裹式的稅改內容,為的就是期待能建構一套具備國際趨勢潮流且符合臺灣競爭力的租稅制度,在「效率、公平、稅政、收入」的永續財政基礎下,進行所得稅制的整體規劃。除了取消兩稅合一並調整現行的股利所得課稅制度(甲案和乙案)之外,稅改方案內容還包括:外資扣繳稅率、營所稅率、未分配盈餘稅率、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綜所稅扣除額,以及獨資合夥企業主的修正或調整。
行政院長賴清德於9月8日宣誓就職之後,也將這項屬於我國歷史上重要的稅改工程,列為新內閣團隊努力的工作重點之一,並在10月5日拍板決定稅改方案的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將是乙案的「合併計稅且可減除8.5%股利抵減稅額(8萬元為上限)」及「26%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作為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審議的稅改版本;而其他有關調高標準扣除額至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至18萬元、調高營所稅率至20%、調高外資扣繳稅率至21%、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至40%、調降未分配盈餘稅率至5%,以及獨資合夥歸課至個人綜所稅等,則是維持財政部原先公布的方案內容。另外,為了嚇阻有意規避稅負的財團法人,財政部也將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財團法人股利所得免稅的相關條文。
臺灣現行的兩稅合一制度已無法符合國際趨勢潮流,且現階段企業運作也出現不少問題,再加上稅政簡化是制度設計的方向趨勢,故對於新政府前任及現任兩位閣揆致力於我國稅制改革,除了給予正面肯定之外,在現行稅改的大架構下,也將提出幾點不同的看法,希望能就教各界專家先進,並提供朝野立委後續在審議稅改內容的時候,能夠秉持跨越黨派且開創負責的精神態度,共同建構2017成為我國稅改里程碑的重要參考。
一、建議適度以「稅額扣抵」取代扣除額
現行我國各類的個人所得稅扣除額制度,往往因為受到每個申報戶適用不同稅率級距的關係,而導致政府制定的同一個扣除額,卻產生不同租稅利益的結果,進而讓社會各界出現稅制不公的質疑。為此,立法院未來審議有關財政部提議調高的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的同時,建議參考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關投資抵減稅額的內容,或思考外國政府在個人所得稅採取稅額抵減的方式,作為借鏡。
第一,在標準扣除額方面,本來就具有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功能,可彌補列舉扣除額且進行簡化稅政的實質作用;其次,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方面,這原本就是薪資報酬的成本費用,本來就應該直接從薪資報酬去扣除計算;第三,在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方面,這與受扶養親屬的身分別有關,或許可比照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受扶養之直系尊親屬,提供免稅額加成的方式,回歸個人免稅額之計算。因此,對於這三類即將調高的扣除額來說,為避免不同稅率級距所享受到的效果不同,建議可採行稅額扣抵的方式,以降低外界對於扣除額可能加深貧富差距的疑慮;只是後續改採稅額抵減的稽徵成本與順從成本,是否會因而提高則是值得後續研究觀察。
二、重新思考營所稅與租稅工具的搭配合適性
相較於大企業來說,中小企業享受到的租稅優惠較低,面對未來即將修正為20%營所稅稅率來說,在獲取相同營利事業所得之前提下,恐將增加中小企業的營所稅稅負。因此,為避免對中小企業形成不利影響,建議可藉由本次稅改檢討稅率修正時,釐清不同規模之企業是否有制定不同稅率之可行性及必要性,倘若擔心中小企業可能因為適用較低稅率而造成負面弊端,亦可制定標準用以規範哪些種類中小企業始能適用,降低中小企業因為營所稅率調高至20%而受到損失;
另外,政府現階段集中資源投入在「5+2創新產業」,若能將當初營所稅率在25%時的租稅工具重新檢視,在一定落日條件及衡量效果機制的前提下,預期將能扶植國內具未來性及策略性的創新科技產業發展,並且有機會能達到鼓勵企業投資、創新研發,創造就業機會及促進產業升級之經濟發展目標。
三、財團法人股利所得課稅所衍生的制度完整性
財政部為嚇阻財團法人藉公益之名行避稅之實,以及避免成為控股中心,決定將提案修法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以降低企業或民眾藉財團法人的名義,進行租稅規劃、防堵規避稅負。但是,未來股利所得雖不適用上述有關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而被視為「非銷售勞務收入」時,卻仍然可以依照行政院的「教育文化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劃成免稅所得而再次形成避稅漏洞。
另一方面,財政部能夠迅速做出反應且決定刪除所得稅法第42條相關規定,讓我國稅制更加健全的作法,確實是能夠提高社會民眾對政府法規的信賴感,但這卻也隱含著我國現行法規的內容,有許多無法與時俱進的困窘;更重要的是,對於以財產且公益事業性質為基礎所成立的上千家財團法人來說,受到現行股利所得免稅規定而污名化的結果,更是顯然產生不公平的情況。
因此,對於後續有關財團法人可能淪為控股單位的問題,除了檢討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內容之外,政府未來應該針對「財團法人法」進行跨部會的專法研析,從完善我國財團法人的整體環境規劃作起,在考量經費運作穩定的前提基礎,以及鼓勵民間長期持有優質股票的目標假設下,儘快建構一套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務配置與相關資訊透明的機制規範(或朝向限縮財團法人持股上限的方向思考),並提供一定期間內的執行機制滾動修正,好還給國內正派經營的財團法人,一個健康透明的規範環境。
四、有關營業稅率的重要改革
在臺灣的租稅結構當中,近年間接稅收入占總稅收的比重大約近40%;其中,營業稅接近16%(2015年營業稅占總稅收比重為15.6%),是間接稅比重最高的稅目。因此,除了今年是以所得稅作為稅改重點目標外,不論是從國際間近年以加值稅作為稅制改革的趨勢,或是臺灣的加值型營業稅率從未調升的經驗來看,基於我國的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政收入及世代正義的核心基礎,未來若臺灣的物價平穩且經濟成長率具有一定規模為前提下,「適度調高營業稅稅率」將是政府未來稅制改革可思考的方向之一。
尤其是在支持特定的政策規劃藍圖架構下,政府應考慮針對不同族群搭配不同誘因的配套方案,對於維持民間消費動能以及提升民間投資的配套措施,搭配民眾宣導且清楚告知稅率調整之目的與用途,提供說帖以利政府說明稅率政策推行的必要性,讓社會大眾了解稅制改革之合理性、執行步驟與配套措施的搭配與宣廣等,以掌握民意趨勢的蒐集及解讀,避免產生打擊民間消費意願之疑慮,降低一般企業或民眾的逃漏稅誘因,都是攸關政策執行能否推行成功之重要因素。
同時,更需要透過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攜手合作,將地下經濟地上化的方式,進行嚴格審查,以杜絕逃漏稅行為、維持租稅公平性。另一方面,政府若未來調高營業稅稅率所增加之稅收,除支應特定的政府政策規劃之外,也應針對政府債務規模進行縮減規劃,以利促進政府債務規模與經濟成長間產生良性循環,為國家長期發展奠下基礎。
最後,國家要擁有中長期社會經濟穩健發展,財政收支的平衡穩定是重要關鍵。未來,由於稅改牽涉的層面相當廣泛,要如何在稅改執行的陣痛與效益之間,以及維持財政紀律、世代公平與政府誠信的原則基礎下,取得公平、合理與效率的平衡與多贏局面,不僅需要執政黨行政團隊的執行智慧,更需要仰賴在野黨專業立委的專業判斷,期待立院後續針對稅改方案的審議結果,真的能讓企業民眾達到Better Taiwan的目標。
作者 黃勢璋 為中華經濟研究院助研究員兼第三所代副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