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點擊數:25152
- 發佈:2018-01-15
1970年代冷戰時期,美國政府擔心傳統電信設施會遭到攻擊,因而美國政府透過國防高等研究計劃總署(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DARPA)贊助此一計畫[1],計畫目的即為尋找另一個有別於傳統電話之通訊網路之可能。DARPA預算金額這些年來約為20、30億美元,其中有個計畫是在1983年1月1日,在網際網路前身(ARPA網)中,TCP/IP取代舊的網路控制協定(NCP,Network Control Protocol),成為今天網際網路的基石。最早的TCP/IP由文頓·瑟夫(Vint Cerf)及羅伯特·卡恩(Robert Kahn)兩位開發,通過競爭戰勝其他一些網路協定的方案,比如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OSI模型。TCP/IP蓬勃發展發生在1990年代中期。當時一些重要便利而可靠的工具,如頁面描述語言HTML和瀏覽器Mosaic,促成了網際網路應用的飛速發展。
1990年我回到臺灣,服務剛成立的國科會國家高速電腦中心,中華電信尚未民營化,當時國營中華電信公司裡有許多人強烈反對TCP/IP,認為這並非是國際電信聯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 ITU)的標準規格,ITU想推動的是OSI(Open Systems Interconnection model),然而這些人經常忽略臺灣很久以來已經不是聯合國下ITU的會員國,ITU這全世界歷史最為「悠久」的國際組織在國際網路通訊協定中正被TCP/IP所挑戰,挑戰ITU尊崇的標準是非正式Internet Engineering Task Force(IETF)的網路工程師組織(如今是納在ISOC底下舉辦的網路技術會議)。
第一次IETF會議在1986年一月十六日,由21位由美國政府贊助的研究人員所組成, 1986年十月,有更多非政府單位代表被邀請參與第四次IETF會議,從此IETF會議成為公開網路技術標準國際會議至今。初始,IETF會議每季召開一次,從1991年後改為每年開三次會議。會議規模在前五次會議不到三十五人,至第十三次會議,也僅有一百二十人與會,直到1989年第十二次會議無論是與會人士到議題都大幅成長,在公元二千年十二月美國加州聖地亞哥召開時,與會人士已經成長到二千八百一十人,與會人士包含全球各國以及產官學界研發工程師等等,近年來,該會議不僅在美國召開,也在全球五大洲輪流召開,制定之標準成為今日網際網路最重要的技術標準,網路電信標準里程碑是從過去ITU所制定的De Jury(由政府組織制定的標準)轉向De Factor(由非政府組織制定之標準),此一趨勢更從網路延展到各個不同領域,取代政府組織制定的標準,可惜在台灣,卻長期被忽視。台灣參與IETF會議人數近乎零。多年來,我們一再呼籲當年國科會或今日科技部應該接受IETF的RFC等同於國際傳統組織(如IEEE等)之論文(中國政府早已接受IETF的RFC與傳統論文等值,甚至更高),若無法改變此認識來接受與IEEE論文等值,幾乎可以確認,台灣產官學研單位、人員或學生都不會投入人力與資源參與IETF會議發表RFC,與國際網路技術標準接規,對於台灣在國際網路技術標準是一大損失。更何況,台灣在國際網路設備製造都必須遵循IETF技術標準,從而讓台灣在網路技術研究、發展與製造完全脫鉤,極為不幸。
網際網路產業起源與網路治理權爭議
1980-1990年美國國內的爭議在於網路主幹Backbone議題,美國國內網路主幹原先是由美國NSF(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 NSF)所提供NSFNET,然而許多家當年的電信公司抗議政府不該壟斷主幹運作的「商機」,違背美國精神,當年在美國國會被提出來質疑,認為網路主幹是「商機」,民間完全能承擔此一服務,國家資源投注沒有會扭曲「市場」。爾後,NSF撤出此計畫,如今發展成為新的網路服務產業(ISP –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並制定相關規範。
1994年1月,史丹福大學兩位研究生大衛·費羅(David Filo)與楊致遠(Jerry Yang)創建了名為「傑瑞網路指南」(Jerry's Guide to the World Wide Web)的網站[8][9]。傑瑞網路指南是一個網站資訊索引(之後被稱為入口網站),一個可定製的資料庫,旨在滿足成千上萬的、剛剛開始通過網際網路社群使用網路服務的用戶之需要。開發可客製之軟體,幫助他們有效尋找、識別和編輯網際網路上存儲的無數資料(類似圖書館的編查系統)。
1994年底,Yahoo!收到了100萬個點擊,創辦人意識網站擁有巨大商業潛力,在1995年3月2日成立公司。於1996年4月12日,雅虎公司首次公開募股,以每股13美元價格賣出260萬股,籌資1億3380萬美金。從而網路商業化腳步快速發展,例如eBay、AMAZON、Google等等。
國際網際網路治理爭議起端
2003年,聯合國WSIS(World Summit o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在日內瓦舉辦,會議原本主題在於討論如何建立更好的網路通信架構,消除開發中國家的數位落差,會議進行後,卻發展出二個方向:(一)議題從改善網路通信基礎架構到各種相關議題,如網路經濟、人權、言論自由等網路公共政策之討論;(二)網路基礎架構管轄與歸屬,尤其是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2]的地位與角色。ICANN當時的狀態是一個非政府組織,註冊在美國加州的非營利機構,透過美國政府授權來營運網路關鍵資源單位IANA(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此議題成為許多國家政府抗議的焦點,蘇俄、中國、巴西、南非以及一些阿拉伯國家政府。更進一步問題是「什麼是網路治理該討論的議題」,因此在當年聯合國秘書長Kofi Annan提議下,組成WGIG(Working Group of Internet Governance, 網路治理工作小組)來確認網路治理議題的定義與範圍。
報告在第二次WSIS於2005年Tunis開會前提出,其範圍已從網路關鍵基礎架構範圍管轄延展到網路所牽涉到的經濟、政治、社會、教育、人權、安全、進用等等議題,尤其是美國政府堅持反對在聯合國架構下討論Root Zone資料庫之管轄議題。與會者最終的決定是暫時擱置此一議題,但同意繼續透過IGF(網路治理論壇)每年一次會議,來進行協商與交換意見(雖然2005年Tunis的WSIS有國家提出好幾種模式來管理ICANN這個機構,但無法得到美國政府的支持)。當年,許多國家對於ICANN或者網路治理認識極為有限,即使ICANN架構中有GAC(政府指導委員組織)的設置,在新加坡第一次會議中,參與國家代表不到三十個(我當年任職國科會高速電腦中心副主任,會議中意外地成為台灣在ICANN政府指導委員組織成為台灣第一位代表)。
網路底層技術結構之爭議(IP、Domain Name以及根伺服器)
1998年俄羅斯、中國、巴西、南非與印度都關心網際網路治理議題,但同時在哪個時間點,正是網路產業投資狂飆年代,1998-2000年美國矽谷只要提得出構想,能吸引點擊率,就有人願意投資。然而1996年起就出現各種爭議,在美國國內的爭議是,網站內容智慧產權與網域名稱(Domain Names)商標爭議,網路上的言論也算是自由言論的一部分,還是必須為毀謗負起責任?國際間的爭議則是,網際網路位址(IP Address)與網域名稱(Domain Name)以及根伺服器(Root Servers)為何都由網際網路號碼分配局(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IANA)來管理,該組織是屬於南加州大學研究室,直接從美國政府NTIA承包來運作管理。
IP是網路地址識別碼,長度32bit,標示為四個8 bits (0~255),因此32 bits經常標示如:62.39.121.3。由IANA負責發放,任何單位想要上網都必須有IP網路地址,必須加入RIRs會員才能從RIRs(各大洲地區網路註冊機構)取得IP,各大洲地區網路註冊機構IP又必須從IANA取得,例如臺灣的組織或機構想要取得IP address就必須加入APNIC(亞太地區網路資訊中心)會員來取得上網必要的IP。台灣許多單位的IP是向TWNIC(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取得),而TWNIC是APNIC的會員,APNIC再從IANA取得IP,而IANA如前所描述,是透過美國政府NTIA授權管理運作,此結構對於許多主權國家是難於接受,但美國有些政黨或社會人士認為網路是美國政府出資建立,尤其是共和黨人士,此爭議經過聯合國二次WSIS會議仍無法解決。
網域名稱(Domain Name)則是以ASCII英文代碼來對應難於記憶的IP數字,John Postol發明創造這套域名管理系統(DNS),透過階層式來解析,最高層解析系統被稱為根伺服器(Root Service),舉例來說:在解析台灣大學網域名稱(ntu.edu.tw.)時,最右邊的點代表根伺服器,由根伺服器來解析國碼頂級域名.tw,而台灣國碼頂級域名是由IANA「授權」給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管理,第二層域名edu是由國碼頂級域名.tw的台灣網路中心來負責解析管理,原則上.edu.tw是由台灣政府教育部管轄,再由教育部域名系統來解析台灣大學ntu.edu.tw。因此全球頂級域名系統都必須透過根伺服器來解析,許多國家都必然擔憂,若某個國家與美國發生衝突或戰爭,美國是否會將該國國家頂級域名從根伺服器拿掉(當然這種機率應該是極低,而且不見得是好事)?若發生這種假設,該國網路在國家頂級域名下的網站會從網際網路消失,此可能(雖然機率極低)自然成為另一個國際網路治理的重要課題。
根伺服器一開始的設計就是13顆根伺服器,歐洲阿姆斯特丹1顆、瑞典1顆、亞洲日本慶應大學1顆,其他10顆都在美國,這些根伺服器分配早在網路成為國際重要網際網路通訊工具之前,就已經設定至今,1996年後,網際網路快速成為全球重要經濟、通訊、社會、教育、文化以及政治的虛擬空間,根伺服器分配自然成為另一個爭議焦點,許多國家希望自己能擁有一顆獨立自主運作的根伺服器,但從2005年第二次聯合國WSIS會議爭議至今,IETF才逐步透過Any Cast技術,讓根伺服器可以大量佈建,台灣目前也有一顆置於中華電信,當年引進時,沒有一家電信業者願意承擔運作費用,推給國營中華電信公司,顯示台灣對於網際網路架構與治理觀念之貧乏。
國際網路治理延伸之議題
1998年許多國家想透過聯合國機制來處理網際網路爭議,同意在2003年於日內瓦召開全球網際網路高峰會議(World Summit Internet Society, WSIS I),接著2005年在突尼西亞開第二次全球網際網路高峰會議(WSIS II)來解決爭議。
2003年第一次會議時,各國代表在會議上發言千頭萬緒,很難聚焦,而且當時每個國家對於網際網路認知差異極大,主席在大家同意下,決定在2004年成立網路治理工作小組(WGIG),從全球挑出四十位各類代表將「網路治理議題」做成報告,明確列出五大類的各種議題,網路治理名稱及定義就此正式在聯合國成立,由於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國,而無法參與正式會議,也沒準備對應之非營利組織與國際間合作,透過每天早上15分鐘或下午15分鐘在正式會議上發聲。
臺灣的狀況是,2003年蔡清彥科技政委率團去日內瓦參加WSIS I會議,2005年林逢慶科技政委率團參加WSIS II會議,可惜政府法人幕僚無能之下,都沒有真正聚焦在WSIS會議的主要目標上,以致於台灣政府從來沒有認真思考過「網路治理」的真義。
2005年WGIG在突尼西亞WSIS II會議前發表工作小組報告(Working Group Report[3]),列出會議將涵蓋的範圍。議題包含網路關鍵資源(主要涵蓋IP, Domain Name及Root Server)、網路進用與數位落差、安全與人權、經濟與社會等四大類議題。
網路治理與國際組織之權力消長
基於「網路治理工作小組報告」,2005年在突尼西亞會議主要牽涉到(一)ICANN歸屬、(二)其他議題的複雜性遠超乎四天會議所能解決的。而針對ICANN組織的歸屬就提出四種不同模式,都被美國政府及網際網路技術專家所反對,理由在於「擔心聯合國接管會讓剛剛起步的網際網路發展受到官僚政治的干預而喪失其開創性以及快速發展之商機等等」,其中許多人權單位也擔心聯合國會制約網路上言論自由與人權問題,也不認同納入聯合國體系的想法。
1998年美國比爾克林頓(William Jefferson Clinton)總統,同意將IP/DN/ROOT交由新成立的非營利機構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CANN),特別邀請哈佛法學院教授將公司憲章以及多方利益團體機制(Multi Stakeholders Mechanism)來共管運作,同時將各國政府代表也納入多方利益團體的特殊團體 – 政府指導委員會(GAC -- Govern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為滿足絕大多數國家之要求,同意20席董事中必須來自全球五大洲,每一洲有選舉權的董事不能超過5席,避免被一個國家或一個組織所壟斷,董事席位分配也依據各方利益團體來組成,每個利益團體最多只能有二席董事。
1999年ICANN正式在美國加州成立,每年開三次會議(1999、2001、2002年每年開四次),有些國家認為ICANN設在美國加州不恰當,有些希望ICANN能納入聯合國體系(此觀念被不少國家所反對),或者讓ICANN設在中立國(但得不到美國政府支持),最終無法在會議中取得共識。突尼西亞WSIS II三個決議是:(1)ICANN保持其在美國加州非營利機構不變,但必須強化其「可問責性」(Accountability);(2)聯合國從2006年至2010年間每年舉辦一次網路治理論壇(IGF)會議,作為全球探討「網路治理之平台」,之後又延了5年(2011~2015),在2016年初,再延五年(2016~2020)。(3)進而將多方利益團體機制帶入聯合國體制,特別是「網路治理論壇」,讓其他非政府組織能與政府代表有對等權利發言,多方利益團體定義為四類:政府、私營企業、公民團體以及技術社群(Government、Private Security、Civil Society、Technical Community)[4],
此多方利益團體機制之模式卻在台灣產官學界鮮少知曉,極為可悲。從1999年至今,ICANN機制中的GAC(政府指導委員會)已經有將近一百六十個會員(聯合國至今有約198個會員國),1999年第一次在新加坡開會時,我任職國科會高速電腦中心副主任,意外成為臺灣第一位代表。
在2001年至2002年,中國工信部國際事務司持續提出異議,認為ICANN應該納入聯合國體系下,憤而不出席ICANN政府指導委員會,之後ICANN執行長一再遊說中國,最終中國政府才在2009年澳洲雪梨會議回到ICANN政府指導委員會出席會議。從自己親身體認,中國政府外交官從1996年至今,其外交周旋技巧與能力早已突飛猛進,反觀臺灣政府外交技巧與能力越來越糟糕,甚至連國際會議程序運作與如何進行都不太懂,又沒有太多機會參加國際會議,就越來越令人擔憂。反觀在國際間,我親身見識一位伊拉克及一位伊朗代表雖然論述不見得能讓大多數國家認同,但都能以嫻熟的會議技巧與辯證能力,讓與會者必須爭取他們,避免被他們所杯葛,台灣在國際社會如此弱勢,卻不懂得找出一套模式在國際間折衝,令人難過。而政府代表出國開會,似乎常常抓不到真正的重點,幾乎是「不存在」的會議代表。
台灣政府對網路政策毫無著墨,只有花錢做計畫,看不到政策:
網路治理議題甚多,從經濟、政治、社會、教育、文化、商務到稅務等等極多,例如,網路產業出現後,從智慧產權議題、延伸到商務都已經快速改變傳統方式,全球市場(Global Market)迅速形成,而台灣政府部門經常只顧自己部門業務,很少思考到網路興起,各部門之間的橫向聯繫以及互動必須強化,以致於無法順應網路時代的變遷,四處自我矛盾,無法展開整體力量來應付新事務的發生與變化。在網路安全議題上,從未想過「網路安全與人權議題幾乎是分不開的」(除非是專制獨裁國家),尤其近年來,歐盟積極推動「網路人權與資訊安全」的結合,台灣甚至把國際間所稱的「關鍵基礎設施」之定義都沒有一套機制與論述來確認,還在以傳統災防概念來制定「關鍵基礎設施」,加上許多學校資訊學者專家任意「創造」錯誤概念來誤導,而政府資訊單位又長期外包,技術能力早已喪失殆盡,任由這些學者專家牽著鼻子亂訂,依據目前政府資安法之規範,台灣早晚會被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處罰到,甚至公司或單位會面臨「倒閉」之風險,更遑論台灣對於聯合國「網路治理論壇」一大主題 – 網路關鍵資源之理解不夠嫻熟,在網路底層結構以及台灣整體網路架構系統認知闕如,令人擔憂。
幾年前臺灣政府行政院推出「網路三箭」:「開放資料」(open data)、「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與「大數據」(big data),邏輯論述主張根本就跟國際間認知不同,甚至相反。政府居然把「開放資料」搞成開放政府擁有的人民各種資料為其政策,毫不掩飾地違背政府行政立法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法條,甚至不理會當初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是為了因應全球對個資保護之大原則(反倒向中國政府學習如何濫用人民個資的發展),如今歐盟的GDPR明年五月即將上路,政府若仍不警覺「開放資料」政策是錯誤的發展,災難不遠。還自以為「聰明」,把「開放資料」與「大數據」串連在一起,更是錯誤中的錯誤,產官學想做大數據,卻不懂得「數據」就在身邊,只會找政府來開放「人民資料」來做其「大數據」之研究發展,你看過Google會跟美國國稅局要求開放資料讓他們做研究,賺錢嗎?問題是「為何台灣社會絕大多數人卻毫無知覺」?
美國Open Free Internet政策驅動全球網路經濟市場之形成
全世界最近網路市值最高前二十大公司所呈現的現象相當二極,可惜台灣似乎很少有人能深入探討「如何形成」?從國家政策來分析,為什麼前二十大公司除了一家來自日本外,只有美國與中國,幾乎沒人試圖研析此現象與美國與中國國家網路政策息息相關。從李登輝時代開始,我與一些朋友一直建議政府一定要認真制定國家網路政策,從美國、英國、愛爾蘭、瑞典都有自己的「國家網路政策」,之後才會制定「網路資訊安全政策」(目前尚未有,根本不知道要保護什麼?畢竟資源是有限的),才會再編制「資訊安全管理法」,台灣偏偏是先制定「資訊安全管理法」,再制定「國家資訊網路安全政策」,至於「國家網路政策」還不知道在哪裡?
認真閱讀美國歐巴馬總統的國家網路政策,其核心是經濟(千萬不要亂抄美國或中國的,因為台灣與這二個國家在國際上政治、經濟、外交、國防等地位能力不同),是帶動美國新經濟的火車頭,所有部門所訂的網路政策都圍繞著美國新經濟的發展,每個部會都必須依據此核心來作分工,用政策來支撐美國新經濟的發展。希拉蕊.柯林頓(Hillary Diane Rodham Clinton)任職美國國務卿時,在全球大談「自由開放網路」(Free Open Internet)作為其外交的主軸,透過此一外交策略創造對美國經濟與產業的利基。
台灣對於「資料在地化」(Data Localization)思考粗躁而且幼稚:
這些年來,中國一再強調「網路主權」,台灣當然也有產官學者跟著喊「網路主權」,而從「網路主權」延伸出來的自然是「資料在地化」。先談「網路主權」的概念,在傳統「國家」觀念與定義是指「擁有人民、領土、政府與主權」,但在網路世界裡如何套用此一觀念不容易,最大的問題是出於「網路人民、網路領土、網路政府以及網路主權」如何能與「實體人民、領土、政府與主權」結合在一起?若台灣人民天天不上台灣網路媒體,只上美國、日本等網路資訊或商務等等,這個實體與虛擬網路空間如何區分?尤其是領土,當我透過網路購買數位商品時,這個商品不在台灣,透過網路販售無需經過海關,除非台灣跟中國一樣廣布網路長城,將網路虛擬疆界強硬地布建起來,但建置成本極高,效果沒有想像的好,加上中國專制獨裁與不尊重人權,可以讓其網路長城對於中國人民有一定的約束力,再加上沒有人權保護,個人資料保護對於中國政府沒有約束力,尤其近年來「人工智慧」與「大數據」興起,中國逐步把「網路主權」實體化,然這樣的概念在許多西方或文明國家是做不到的,而且不願意做,也不該做!因為嚴重危害人民的言論自由、個人資料保護以及人權範圍,甚至是「不文明」的做法。
台灣的確有許多保守人士認為「犧牲人權來維護人民安全是值得的」,但恐怕會讓台灣陷入更危險而且進而讓台灣在國家間更沒有生存空間,除非台灣絕大多數人民願意接受成為中國的一省,這在台灣民調中一向比率不高。從「網路主權」延伸出來的「資料在地化」,聽來合理。因為國家要人民或公司納稅必須有數據基礎來查證,政府處理犯罪證據時也需要資料數據,但從目前的狀況必須向公司或者單位申請或調閱資料,許多稅務機關以及情治機關更期望是否可以自己直接或間接擁有這些資料?尤其在美國國家安全局「菱鏡計畫」發生之後,「資料在地化」的呼聲更被廣為接受,對於一個在國際上主權被認同接受,可以帶國際世界為自己爭取維護主權的國家,這樣的要求聽來合理,事實上在實施上,歐盟也非常謹慎小心,尤其跟人權議題或個人資料保護議題,都會格外地小心謹慎。
然而,台灣在國際社會是處於非常不利,而且很難維護台灣主權或人民利益的國家,在號稱「資料在地化」尤其要小心謹慎,很可能不但無法爭取到好處,卻先遭受災難與困擾,個人認為除非這些災難或困擾能被有效處理或掌握,否則任意推動「資料在地話」對台灣絕對是災難!因此任意捕抓國際上的(尤其是俄國或中國的政策)網路政策而以為台灣也可以如此進行,根本是幼稚無知的舉動。只要想一想台灣在國際市場大致只有全球市場1% ~ 1.5%,試著想想對於國際型公司或者有能力外走的公司,「資料在地化」的實施若沒有精緻小心謹慎處理,出走或者放棄台灣市場輕而易舉,而且又不見得真的退出台灣市場,畢竟網路空間是可以輕易穿越「領土、主權」的世界,台灣政府能不謹慎小心嗎?
結論:
川普讓美國退出國際網路主導地位,網路治理未來的發展將趨於嚴峻
去年美國選出川普總統,歐盟或民主陣營都是極為擔憂,但卻讓俄國、中國在國際上更有影響力,而且論述更為「有理」!這個現象對於國際民主陣營以及「信仰」市場規範者極為擔憂,我認為這個議題的根本是「保守主義」在全球目前進入發展擴散之中,台灣經濟高度依賴出口(包含中國),經濟、自由、民主是讓台灣在國際上能保有一席「地位」之處,若保守主義盛行,對台灣國家社會人民的挑戰恐怕會比任何一個國家嚴峻。假設若川普總統對於國際間網路治理不再積極介入,而讓保守勢力進入,國際網路治理的未來將極為艱困。
臺灣網路治理第一步:行政與立法部門必須更加認真地理解網路治理議題
由於台灣在國際社會的地位,台灣社會產官學界缺乏機會能積極有效地參與及介入國際社會(尤其是正式國際組織)之運作,或者有機會參與,卻由於對於議題的理解有限,常常成為「安靜沈默的會議代表」,而台灣外交官也因此能力技巧弱化,更常常要面對台灣出國的行政官員及民意代表的要求,花太多時間在送往迎來的場合,又是接機,又是請客吃飯買禮品,浪費許多寶貴資源再拓展台灣外交困境(當然台灣政治生態的問題也會擴展到外交體系),我曾經多次期望把國際間「網路治理外交」內涵與技巧課程帶進台灣(該單位其實在國際網路治理政治領域有一定地位,但當然不在台灣外交圈的「雷達裡」),卻無法如願。更遑論台灣行政與立法單位。
去年年初,有幸跟政府高層介紹「網路治理」以及台灣「網路基礎架構的問題」,從而新政府開始關心注意(過去政府也曾經有過)此「國際網路治理」以及「國家資訊網路架構」議題,一旦這些議題被認同後,自然會丟給一些政府部門來執行,可惜的是,沒有規劃,自然那些政府養的法人機構會以自己「利益」,以自己認知的「網路治理」議題來編列計畫經費,甚至任意自行其是,不但沒有聚焦,甚至計畫之間相互矛盾,無法有橫向連結,有些甚至還「舊酒新包裝」繼續浪費資源。沒有國家政策方針的計畫所產生的災難令人婉惜。
政府現在許多單位都自以為已經理解多方利益機制,但操作起來只有「樣子」,卻仍以舊思維來執行,以致於無法在單位、組織、社會在議題上找到最重要的「共識」!在任何組織、社會與單位中,以任何機制最重要的是「如何找到真正的共識」,才能讓大家齊步向共同目標行進。但台灣許多組織、單位卻以多方利益之名(找來所謂的產官學研單位,或者非營利組織參與),但如何找到對的人參與就是多方利益機制的重點,我們太容易地會把我們不喜歡的人排除在討論或會議中,因為太多人擔心害怕所謂的「雜音」,無論這個「雜音」代表什麼?但排除掉「雜音」就很難產生「共識」,因此主持研討或會議的主席,其主持會議程序的準備極為重要,但常常被忽略而且不重視,太急於在短暫的會議過程中找到「立即的答案」,無論其答案是否是「共識」,以致於其答案只是以「形式堆出來而已」。
台灣政府訂定資安法就是一個標準的例子,許多參與的人員恐怕連只有二十四條條文都沒有認真閱讀思考,只想到要有個法,讓行政單位「方便」讓行政單位有理由有藉口與國際間進行互動,至於這個法是否適合台灣?合理嗎?早已不是這些單位、組織、學者專家所在乎的課題,美國至今的資安相關政策規定也只管到「公務機關」,但台灣就會從全球一百九十八個國家任意找一個,補上「非公務關鍵基礎設施機構」,完全忽視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例如人權、公司的司法權利,甚至沒有想過可能對於台灣經濟上的影響(許多外國公司看到類似法律的條文,根本公司無法接受在台灣投資),類似的問題一再發生,自然很難在國際網路治理場合中有任何能「說服人的論述」,這才是台灣參與國際網路治理最大的危機與困難。之前所提的「資料在地化」,台灣若只是想學一些專制獨裁國家的做法,肯定對台灣是災難,不是機會,而犧牲的是全台灣的大多數人。
未來與網路治理相關的議題,若政府政務官邏輯,不知如何面對,不知如何管理,進而制訂錯誤的政策,如:「網路主權」、「資料在地化」、「人工智慧」、「開放資料」、「大數據」等等的議題,而都想學習中國政府的網路治理邏輯,想學中國政策法令,卻沒有中國在國際間以及國內的力量與影響,我高度認為絕對是災難。
[1]國防高等研究計劃署(Defens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 DARPA)是美國國防部屬下的一個行政機構,負責研發用於軍事用途的高新科技。
[2]網際網路名稱與數字位址分配機構(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簡稱ICANN,是美國加利福尼亞的非營利社團,主要由網際網路協會的成員組成,建立於1998年9月18日,目的是接管包括管理域名和IP位址的分配等與網際網路相關的任務,這些任務曾由其它組織(特別是IANA)代表美國政府來執行。
[4]一、政府代表:有實際行政權二、私人企業:真正提供服務的公司三、社群團體:消費者及保護消費者單位四、技術社群:確認行政、提供服務者在網路空間不會造成混亂,破壞網路空間正常運作。
作者 吳國維 為前全球網路資源管理組織 ICANN (Internet Cope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