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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集會遊行法》朝野皆有共識修法,將現行該法中刑罰部分「除罪化」的時刻,卻有檢察官對去年11月6日至7日於行政院前發起抗議集會的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提起公訴。其起訴法條依據為《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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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31703125
最近更新: 200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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