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觀點
疫苗施打政策不僅具有「利己」的自我健康防衛意義,更具有為了追求整體防疫的「公益」目標,而從事「犧牲」的「利他」意義。所以,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而訂定的「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才會規定向製造或輸入疫苗之廠商徵收一定金額成立基金,用以「補償」疫苗接種受害者,並在和疫苗接種「有關」及「無關」兩種傳統因果關係類型之外,設計出偏向「從寬認定因果關係」的「無法排除」的疫苗接種受害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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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32259111/IssueID/20100126
最近更新: 20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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