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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北地院判決兩年有期徒刑。檢察官在起訴時,即依據國籍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而認為雙重國籍者,即便宣誓就職且執行職務,亦非屬於公務員,自然也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的重罪起訴之理,而僅以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起訴,法官也認同檢察官的看法。而因上述兩罪,法官又認定屬於一行為觸犯侵害數法益的想像競合,從較重的詐欺罪處,而由於連續犯已經刪除,所以必須依據其當選次數來計算罪數,而必須判處四個詐欺罪,惟因其可適用減刑條例為減刑下,最後所定的應執行刑為兩年。在如此複雜的法條適用與運作下,看似合理,實則有讓被告擺脫重罪之嫌。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5/today-o2.htm
最近更新: 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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